城乡消防规划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2013年2月2日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等;(二)城市和乡村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三)消防车通道;(四)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公安消防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城建、供水、电信、公路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国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建设或者维护单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原《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修改稿)(2005.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功能,提高城镇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消防规划,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包括城镇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内容的城镇规划。
本条例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城镇消防站、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本条例所称消防装备,是指供消防人员灭火救援时使用的车辆、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建制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
村庄的消防规划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消防规划是城镇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消防规划要求。
第五条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和总体规划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消防安全、消防规划与相关专业规划、近期建设与中远期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消防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与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市区、镇区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八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向人民政府或者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管理单位捐赠资金。
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二章消防规划的内容要求第一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第九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当设置在城乡中远期规划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原有上述设施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列入改造计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施行日期】2024.11.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条例(2024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站和消防通信设施第三章消防供水设施第四章消防车通道第五章重点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城乡抗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服务韧性安全城市建设,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条例:(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指挥调度通信线路等消防通信设施;(三)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平台(码头)、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四)消防车通道;(五)其他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消)字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山西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该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的。
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火灾预防3 第三章消防组织4 第四章灭火救援5第一章总则折叠编辑本段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当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渝府令〔2022〕349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9号《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2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市长胡衡华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消防设施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增强抗御火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城乡公共消防安全服务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后勤保障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其他公益性防火、灭火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建筑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直升机停机坪、避难层(间)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并将其作为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产业集聚区、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依法做好消防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n 第七章 建设和维护资金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 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 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 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 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和业务性 开支,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关 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 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 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 维护费列支。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 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另订。 第三十三条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 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 复费用全部由损环、拆迁单位负担。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 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物、构>物 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
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 段。 第八条 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
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 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第九条 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连的建筑密集
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 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n 第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 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 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建设。
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 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保持规定的防火 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章第三条
三、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实施城乡消防规划的主题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市政、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保护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乡村建设同步发展,与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确保完好有效。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统一领导。
根据《城乡规划法)、《消防法》,城乡消防规划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规划或者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编织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近期内实施消防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并作出具体安排。
编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界线,明确公共消防设施控制指标的地理坐标。
(二)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消防规划的编织与管理工作,并综合协调消防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的关系。
在进行规划许可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城乡消防规划,落实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对违反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责令改正违反消防规划和不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责任的行为。
2、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在批准(审批、核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城乡消防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装备器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配备年度实施计划,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
4、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经费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并在城市维护费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2003-7-30 15:25:47 阅读265次【颁布机关】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日期】1989年09月01日【实施日期】1990年01月01日【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第八条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第九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2024年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24年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物及其他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消防设施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第四条建筑物消防设施管理应当符合消防工程设计的相关要求,经消防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所有消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第五条消防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消防工作。
第二章消防设施管理第六条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消防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接受消防设施维护维修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执行。
第九条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巡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防护能力。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发现消防隐患,应当立即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各类消防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意识。
第三章消防设施维护第十四条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制定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消防设施维护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具体周期由消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维护工作应当包括消防设施的检查、保养、修理、更换等内容,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记录,包括维护保养时间、内容、人员等。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遇到故障或损坏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警,并立即组织维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
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和部署开展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发布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编入中小学教材和职业培训教材,督促各类学校、公务员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相关行业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本章规定了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编制和审批、实施和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本章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演练等方面的内容,要求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消防演练,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章消防技术服务本章规定了消防技术服务的内容,要求各级消防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加强消防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消防技术水平。
第六章消防组织本章规定了消防组织的建设管理和保障,要求各级消防机构加强组织建设和管理,提高消防队伍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灭火救援本章规定了灭火救援的一般规定和应急救援,要求各级消防机构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第八章监督检查本章规定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本章规定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作的意见》2019-09-21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颁发实施之际,公安部负责⼈就学习贯彻《意见》精神的有关问题进⾏了解读。
《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五”以来,我国消防⼯作取得了明显进步。
消防安全责任制进⼀步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进⼀步加强,城乡消防⼒量体系进⼀步完善,特别是通过深⼊开展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墙”⼯程、持续排查整治⽕灾隐患、全⾯加强应急救援⼯作,有效提升了全社会⽕灾防控⽔平,保持了全国⽕灾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消防⼯作⾯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益增多,⽕灾风险和防控难度不断加⼤,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与⼈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较突出,我国消防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灾易发、多发期。
据统计,2006年⾄2010年,全国共发⽣⽕灾79.3万起,死亡7202⼈,受伤4501⼈,直接财产损失72亿元,其中⼀次死亡10⼈以上的群死群伤⽕灾23起,造成353⼈死亡。
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尤其是群死群伤⽕灾事故发⽣, 2011年5⽉以来,公安部在深⼊调研、⼴泛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
在“⼗⼆五”开局之年,国务院出台《意见》,有利于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动消防⼯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完善社会化消防⼯作格局;有利于夯实消防⼯作基础,提⾼城乡消防安全⽔平;有利于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有效保障⼈民群众⽣命财产安全。
当前消防⼯作的薄弱环节近年来,我国消防事业虽然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滞后的问题仍很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
⼀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有的地⽅、部门对消防⼯作重视不够,投⼊不⾜,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些单位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倾向,⽇常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不善,⽕灾隐患整治不⼒。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有效性】有效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布局,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独立工矿区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必须设在城市边缘独立的安全区域内,并与人口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消防安全距离。
对老城区内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方案,采取限期搬迁、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燃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专用站、码头,必须设在城市或者港区独立的安全地段。
第八条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和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第九条城市改造规划应当将原有建筑密集、防火等级低、相邻的大面积棚户区纳入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提高防火性能、开辟防火分隔、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条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第三章消防局第十一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城市消防站的位置和用地。
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山西消防管理条例
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2010年7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法规,该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的。
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火灾预防3 第三章消防组织4 第四章灭火救援5第一章总则折叠编辑本段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将消防业务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国家和省确定的消防专项配套资金.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照法定权限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列入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学校应当每年对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逃生自救训练。
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应当播出和刊登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的亲属.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单位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24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信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基地、消防装备储备基地等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企业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鼓励和支持公共消防设施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提高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第九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6•【字号】渝办发[2004]210号•【施行日期】2004.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渝办发[2004]21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通知》(公通字〔2004〕3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促进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我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重庆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达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王沁林担任,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蹇可银、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沈晓钟、市建委副主任丛钢、市规划局副局长梁晓琦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防火部副部长邹鹤担任。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全市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建设及达标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和机构,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责任人,研究制定规划与建设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调查摸底、督促落实和达标验收。
二、突出重点,切实解决欠账问题我市城镇消防规划滞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账大。
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的《通知》要求,本着“突出重点、解决欠账、不欠新账、分步实施的原则”,今年应重点解决以下“欠账”问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办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长效防范化解超大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全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地区消防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支持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强化对消防安全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应急预案,并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重要内容,持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加快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消防救援队站融合,因地制宜落实辖区单位消防安全风险排查职责和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一网统管”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效能。
各居(村)委要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持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快社区微型消防站布点,发展壮大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和初期火灾处置,提高群众性自防自救能力。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增强城镇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镇消防规划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及独立工矿区的消防规划编制、建设和管理。
村庄的消防规划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消防规划建设原则】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内容。
消防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与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四条【职责要求】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在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镇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电信、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负责落实。
第五条【遵守相关规定】消防规划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规定。
第二章消防规划的内容要求第六条城镇总体布局中,应将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置在城镇中远期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上述既有建筑和设施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应当列入改造计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加油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场所,以及输送甲、乙类液体、气体的管道等设施应当合理布局。
第八条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当列入城镇改造计划,积极采取提高建筑物耐火性能、修建消防蓄水池、设置防火分隔设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第九条露天营业市场、经营摊点的设置,居住区和单位的栅栏、石墩等围护设施的设置,以及建筑周围电气线路、广告牌等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的人口和建筑走向高密度、高层化和复杂化,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变得愈发重要。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现状城市的人口和建筑规模不断扩大,但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进度和规模并没有跟上。
一些老旧社区、商业区和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相对薄弱或者混乱,难以满足应急救援的需求。
另外,一些新建设的高层建筑也存在着消防设施建设的缺陷,例如应急逃生通道不够宽敞、消火栓不够、疏散楼梯缺失等。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的必要性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需要始于城市规划和建筑规划,必须在建筑物起草阶段考虑在提供基本服务的同时提供足够的消防服务。
在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如果缺乏国际标准和相应的规则,则难以建立合理的消防安全标准,导致消防设施建设超前或者没有在相应的建筑中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的核心原则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的核心原则是安全优先和合理布局。
安全优先是指在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中,要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目标。
合理布局是指要将消防设施的功能划分清楚,合理安排消防站、消防车队和配套设施的位置。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的实施重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的实施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学习国际先进的消防规划和设计,以此作为建立规范的参考。
二是狠抓消防设施的更新和改造,加强公共消防标识的设置,提高消防设施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提高城市消防设施的管理水平,建立覆盖整个城市的监管网络,确保消防设施的可用性、可靠性和及时性。
四是加强公众消防安全教育,提高群众的消防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一支能够合理处理紧急情况的志愿者队伍,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结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是建设安全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公民安全的必要手段,因此这方面的工作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投入,为民众提供更加可靠的安全保证。
消防法条文解释2021
消防法条文解释2021一、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解释】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方针和原则的规定。
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消防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解释】本条是关于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
三、应急管理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实施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就其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规定报告。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工作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其负责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
对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依照本法规定参加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六、消防救援机构职责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七、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灭火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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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主要依据
依据
《消防法》、 《规划法》 《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经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文本和图纸
为了增强城乡抗御火灾和处置特 种灾害事故的能力,从源头上防止和 减少城乡火灾危害。
四、城乡消防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城乡消防规划是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城乡总体规划中综合防灾规划内容的一项单 独编制的重要专业规划。
五、城乡消防规划建设原则
消防规划建设项目应当与城乡土地开发利用 和各项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建设。
七、城乡消防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 及其职责
(一)责任主体
1.城乡人民政府 2.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城乡计划主管部门 5.城乡财政主管部门 6.城乡电信主管部门 7.城乡供水主管部门 8.公安消防部门 等
(二)公安消防部门的职责 1.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消防规 划编制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提出消防规划 的体要求。 2.参加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乡规划建设工
资料并形成报告; 3.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文本和说明书; 4.设计并绘制城乡消防规划图纸; 5.报送城乡消防规划; 6.审批城乡消防规划。
四、城乡消防规划的审批程序
审批前,当地人民政府首先应当邀请 并组织公安消防部门、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当 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规 划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二、消防站的建设要求
消防站的布置原则: 应当以接到报警5min
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 区边缘为原则,每个消防 站责任区面积宜为4~ 7km2。
说明:
镇、村消防站的类型和规模可根据当地实 际确定。常住人口超过3万人以上的镇区应参 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划建设消防站; 常住人口不超过3万人的镇区和人口超过1千 人的村庄当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 设消防站确有困难时,也可以因地制宜设置 消防队员值班室;人口不超过1千人的村庄应 当建设义务消防队。
三、消防装备配备
城市消防站的消防车辆及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的配备应符合国家《消防站建设标准》。
常住人口超过3万人以上的镇区,应参照《城市 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常住人口不 超过3万人的镇区和人口超过1千人的村庄当参照《城 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消防站确有困难时,可因地 制宜配备消防通信设备、手抬消防泵和相应的灭火装 备;人口不超过1千人的村庄可因地制宜配备灭火装 备。
(1)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 应当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 建 筑,严格限制四级;
(2)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 积棚户区,应当纳入城乡改造规划,并通过采取相 应防火分隔、提高耐火性能、开辟消防车通道等措 施,改善消防条件;
(3)对电气线路年久失修的棚户区,要有计划地对其 旧电气线路逐片改造,以消除火灾隐患。
说明:乡村要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 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 建设规划中,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
六、城乡消防规划工作的特点和主要环节
(一)特点
1.具有综合性 2.具有政策性 3.具有地方性 4.具有长期性 5.具有法制性
(二)主要环节
1.部署与调查的准备环节 2.编制与审批的决策环节 3.建设实施的执行环节 4.监督管理的反馈环节
城乡消防规划 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
第一节 城乡消防规划概述 第二节 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 第三节 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管理 第四节 公共消防设施管理
第一节 城乡消防规划概述
一、城乡消防规划的涵义
指根据一定时期内城乡的消防安全目标要求, 结合城乡建设规模和性质以及各项市政建设,对 城乡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和各项公共消防设 施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二、城乡消防规划的内容和任务
(一)城乡消防规划的内容
1.消防安全布局 2.消防站 3.消防给水 4.消防通信 5.消防车通道 6.消防装备等
1993年8月5日 深圳二)城乡消防规划的任务
1.统筹安排城乡消防安全布局; 2.合理配置各项公共消防设施。
三、城乡消防规划的作用
4.贸易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
露天营业市场、经营摊点的设置,居住 区和单位的栅栏、石墩等围护设施的设 置,以及建筑周围电气线路、广告牌等 的设置,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 火栓的使用。
占道经营
5.村镇居民储存的堆垛布置
• 村镇居民储存的麦秸杆、玉米秸杆等饲 草料、燃料的堆放应当分垛存放,堆垛 之间应保持距离,并远离居民住宅。
2.加油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的布置 加油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煤气、天然气调压 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场所,以及输送甲、 乙类液体、气体的管道等设施应合理选择其布置 的位置,并应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加油站紧靠民房居民提心吊胆 10公里竟然有七家加油站
3.建筑密集区和棚户区的消防安全布局要求
第二节 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
一、编制机构
消防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工作,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二、编制成果
1.消防规划文本 2.消防规划说明书 3.消防规划图纸 4.现状调查综合报告
三、编制程序
按以下程序进行:
1.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部署; 2.调查收集同城乡消防规划有关的基础
当城镇建设发展或行政区域调整需要对 消防规划修订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 及时组织修订。
第三节 城乡消防规划的建设 一、城乡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
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 库的布置
城乡总体布局中,应将生产、储存、装卸易 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设置在城镇中远期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 全地带,并与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 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