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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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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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一、明朝法律制度明朝法律制度重点讲授,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对明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 1、产生的背景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

2、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思想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

(二)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表现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表现立法 1、制定《大明律》,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明太祖朱元璋花费三十年时间制定《大明律》。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凡是有关谋反等政治性犯罪,以及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都加重了打击力度,甚至使用凌迟刑惩办谋反案犯。

2、制定《明大诰》,从严惩罚犯罪《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八——二十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

共计四篇,分别为《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真实记录。

(三)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1、重惩赃吏的制度(1)朱元璋规定官吏犯赃达银六十两,实行剥皮实草。

(2)明成祖为镇压政敌,对方孝孺实行“灭十族”。

2、规定充军刑,打击重要犯罪(1)把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服苦役,直至终身。

(2)实行永远充军,除本人充军外,还实行子孙永远充军,直至绝户为止。

3、创设奸党罪,打击朋比结党等项犯罪(1)朱元璋在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打击朋比结党等项犯罪。

10明朝法律制度

10明朝法律制度

(二)刑罚制度
明律基本上继承了唐宋的刑罚体系,只是规定徒、 流刑一律附加杖刑,并把过去的一些非法之刑写入 了律典。 1、将凌迟刑正式编入法典 《大明律》对谋反、谋大逆等重罪处以凌迟之刑, 一律“决不待时”。对于这类犯罪,唐律处以斩刑, 宋代虽有凌迟,但只对罪大恶极者偶尔用之,并未 进入法典。明律名例律的“五刑”条目中未载此刑, 但明律中共有十三项罪名适用凌迟。 2、恢复旧刑罚,如枭首、墨刑 3、对徒刑附加刺臂刑,对流刑附加充军刑
二、明代的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据《明史· 刑法志》记载,明律的制定过程是“草创于吴元年, 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 是明的基本法典。 《大明律》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在编纂体例上仿效《元典 章》,律首为名例律,以下按朝廷六部依次排列,分别为吏律、 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七篇。各篇之下再分门, 总计三十门。其精神严于宋,条文简于唐。 在中国法制史上,《大明律》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在编 撰体例上,它以名例与六部分篇,是中国古代法典编纂体例的 一大变化。这种新体例的优点是即包罗广泛,繁简得当,又便 于官员掌握;在法律语言上,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虽然条 文少于唐律,但其内容的涵盖面却超过了唐律。在内容结构上, 它脉络清晰,门类划分得当,便于进行检索。
(二)《大诰》
朱元璋颁布大诰的目的主要是进行法制宣传教 育,树立善恶标准,使人取吉避凶,以预防和减少 犯罪。大诰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其中,《御制大 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 43条;《大诰武臣》32条。诰文由典型案例、 重刑法令和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组成,均由朱元璋 亲自编订。 明《大诰》是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典、案例。其 特点有:在《大明律》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重典” 思想,强调重典治吏,重视宣传。

明代的法律制度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过程一、立法思想:(一)“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重典治国”思想的消极影响:○1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2把中国封建社会刑罚由轻(唐代)入重(宋代)推向极致,真正形成封建社会落后的苛刑峻罚形态;(二)“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第二节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和特点:一、刑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一)“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1.“轻其轻罪”:明代相较于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2.“重其重罪”:、、、,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3.原因:○1在理学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有关于伦常礼教的犯罪的处罚减轻,能够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更好地发挥刑罚的工具性作用,缓和社会的反抗情绪;○2而在封建社会后期,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眼中动摇、冲击着封建转世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二)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1.严惩管理失职、渎职的行为;2.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3.重典惩治贪官污吏: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以示戒;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三)刑罚残酷:1.充军;2.枷号:明初创立枷号刑,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

以示羞辱;3.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四)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明代推行文字狱的实质是: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政权,除了以严刑峻法重惩各种犯罪外,还力图施用高压手段,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禁锢人民的思想;二、民商事法规的发展与特点:(二)强化对传统商业的法律调控:1.茶法;2.盐法;3.商税法:1)关税;2)市税;3)舶税;(三)民事立法的发展:1.关于土地所有权:明代土地所有权行使基本分为三种形式:国家土地所有制、私人土地所有制和宗族土地所有制;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2.关于租佃关系;3.关于婚姻、继承关系:爵位继承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第三节明代司法制度及其特点一、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一)中央司法机关设置的发展变化:1.刑部:地位提高为中央主审机关。

|法学|《中国法制史》(13)明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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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国法制史》(13)明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明代法律制度●一、明代的法律制度概况明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明代最基本的法规《大明律》《问刑条例《大诰》和《军政条例》等;讨论明代的法律机构,包括以皇帝和皇帝为核心的立法和司法机构,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这三法司为核心的中央法律机构,以及省、府、县各级的地方法律机构,对中央与地方在法律事务上的关系也进行了讨论;明代的司法,交代了明代一般的司法程序,从诉讼开始到刑罚的落实,讨论了明代特殊身份人的司法,分别以贵族、官员、生员为权力集团的代表,以雇工人和贱民为权利被剥夺的阶层的代表,讨论这些群体的司法和一般司法之间的差别;明朝具体司法案件举例,既包括重大的、具有广泛政治和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也包括具有日常性质的普通案件;以及明朝的民族法律文化,包括朝廷对各民族的法律政策以及以傣族和苗族为例的各民族本身制定的民族法。

一、明代立法概况(一)明代立法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取消官当、除免,重绳赃吏;严惩犯上作乱及贼盗);3、礼法并用,以刑弼教(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二)明代主要立法 1、《大明律》(1)制定经过:草创于吴元年(1367),更定于洪武六年(1373)整齐于二十二年(1389),至三十年(1397)始颁示天下;(2)篇章结构:30卷,460条,七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3)特点:文简法严,通行明代不改。

2、《明大诰》明初,朱元璋为防止"法外遗奸",采集惩治臣民过犯的案例以及有关训令制成的刑事特别法。

分为《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编,共236条。

其特点是法外用严刑,重典治吏。

3、例(1)由典型判例发展到单行条例;(2)孝宗弘治十三年(1500)制成《问刑条例》,条例法典化,律例并行。

(3)神宗万历十三年(1585)制成《大明律集解附例》,律例合一4、《大明会典》。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明朝法律制度(1)—立法

明大诰
先秦时代,已出现了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单行法。 诰,是对其他臣民所发,如《大诰》为周公东征平叛所发, 《酒诰》)是诰康叔诫谕禁酒, 《康诰》为分封康叔时的诰谕, 《洛诰》记洛邑建成后周公告诫成王。
明代,大诰和榜文是以皇帝命令形式发布特别法的主要形式。 大诰是明太祖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发布的特别文告的汇编,包 括案例、新的重刑法令和对吏民的训导。其中第二种性质的内容 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典型的特别法。 明代大诰包括四编,即 《御制大诰》七十四条, 《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 《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 《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1368年——公元 公元1644年) 公元 年 公元 年
立法思想 明 朝 法 律 制 度 立 法 活动 刑事立法 民法、经济立法 行政法规 司法制度
重典治吏 立 法 思 想 重典治国 重典治民
明刑弼教
明初注重礼的重要性。朱元 璋以“明礼以导民,定律以 绳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盐法
明王朝对食盐专卖管理甚严,洪武初年制定 《盐引条例》,其中规定犯私盐者绞,有军 器者斩。 《大明律》在《户律》中设有“盐法”专条, 处罚减轻。“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有军器者,加一等;”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 一百,徒三年。 ”
货币法
明朝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货币在社会经济领域占据 突出地位,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明朝货币有铜钱、纸钞 和银钱三种。 明初,用钞不用钱,禁用金银交易,后为钱钞并行,钞 主钱辅,后来随着纸钞的贬值,一切以银钱支付。 明政府力图通过立法对货币的统一管理,货币立法成为 明朝经济法制中富有时代特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在内容上,《大明律》与《唐律》相比,量刑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即“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 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 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 一般而言,对于不直接成胁统治秩序的犯罪,处 刑较轻;而对于严重威胁专制统治和政权安定的行为, 如贼盗等恶性犯罪,《大明律》的处刑大都较重。在 《吏律》中,为防止臣下结党营私,还特设奸党等罪 名,以图整饬吏治。《明史·刑法志》则认为:“大抵 明律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简核指条文数量减 少,而宋代对士大夫的百般优礼,则是明律所不取的。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

2021自学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大纲:明朝的法律制度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明朝的立法概况,理解明初法制指导思想对其立法的影响,掌握明朝定罪量刑原则、刑事法制的特点以及主要司法制度。

课程内容第一节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一、重典治国重典治吏,重典治民。

二、明刑弼教大诰与榜文:“申明亭”:“乡饮酒礼”。

三、“法贵简严”法律简单明了,严惩重罪。

第二节明朝的立法概况一、《大明律》二、《大明令》三、《大诰》与“教民榜文”四、“条例”五、《大明会典》第三节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一、刑事法制定罪量刑的原则;刑罚;刑事法制的特点。

二、民事法制所有权;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

三、行政法制行政机关;官吏管理制度。

四、经济法制赋税制度;市场管理;海外贸易立法。

第四节明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关;特殊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起诉;管辖;以民间半官方组织调解息讼;会审制度。

考核知识点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明律》;《大明令》;《大诰》与“教民榜文”;《问刑条例》;《大明会典》;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刑事法制的特点;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都察院和六科;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会审制度。

考核要求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领会: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二、明朝的立法概况1.识记:《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2.领会:《大诰》与“教民榜文”的立法特点。

三、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1.识记:比附原则;化外人相犯属地主义原则;充军;廷杖;先占原则;违禁取利;内阁制;考满与考察;一条鞭法;把持行市;朝贡贸易。

2.领会:与唐律相比,明律在刑事法制方面表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特点。

四、明朝的司法制度1.识记:三法司;申明亭:“厂卫”;诬告加等反坐。

2.领会:明朝会审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改革

明朝的法律制度刑罚与司法改革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和刑罚体系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明朝,法律制度和刑罚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改革,在司法体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明代法律制度明代法律制度主要以律令为基础,律令是明朝的立法、司法和刑罚依据。

明代律令体系具有一定的统一和完备性,主要包括《大明律》、《大明鞫法式例》和《大明刑统》等。

《大明律》是明代刑法基本法典,分为刑则、刑名、刑罚等内容,其中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名和刑罚。

《大明鞫法式例》是明代的司法程序规范,明确了审理案件的程序和规则。

《大明刑统》是刑法的细则,对于刑罚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进行了规定。

明朝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律令起到了很好的法律约束和规范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官的权力过大、法律执行不公等,这些问题成为了后来司法改革的重点。

二、明朝的刑罚体系明代的刑罚体系相对严格,刑罚主要分为三类:死刑、杖刑和流刑。

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包括斩首、车裂、腰斩等方式。

杖刑是常见的体罚方式,包括笞、杖责等,常用于轻罪的处罚。

流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作为一种间接的刑罚。

明代刑罚的严厉程度使得法律的执行和司法的公正性备受质疑。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刑罚也可能过于苛刻,造成了一些不公和滥用的现象。

三、明代的司法改革明朝的司法改革主要包括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对刑罚的改革。

在法律制度上,明代实行了严格的法官选拔和考核制度,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专业性。

此外,还建立了科举制度,选拔出精通法律知识和具备司法能力的人才。

这些举措使得明代的司法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在刑罚改革方面,明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减轻和改革刑罚。

明朝加强了刑罚的限制和规范,明确了刑罚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此外,还进行了实质性的改革,逐渐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减轻了对犯罪分子的处罚。

明朝的司法改革为后来封建社会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于中国的法制进程有着深远的影响。

同时,这也反映出了明朝重视司法公正和法律精神的追求。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

• 轻其所轻:•
唐律处罚:绞刑; 明律处罚:杖一百,徒三年。
唐律处罚:徒三年; 明律处罚:杖一百。 唐律处罚:流二千里; 明律处罚:杖六十,徒一年。BACK
• 2、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
• 3、闻父母及夫丧匿不举哀者
• 锦衣卫将驾帖上开列的大臣带到皇宫前,大臣还要跪 下朝宫殿叩头“谢恩”后,再解衣趴下挨打,挨打完 毕还要叩头谢恩。皇帝另派东厂太监到场监刑。廷杖 往往打死大臣。如正德十四年(1519),明武宗打算化名 南巡,群臣纷纷劝谏。明武宗大怒,下令廷杖劝谏南 巡的1 46位大臣,结果打死11人。嘉靖三年(1524),明 世宗宣布尊崇自己的生父兴猷王为“皇考”,大臣纷 纷上书反对,形成所谓“大礼议”风潮。明世宗为此 下令廷杖134人,打死17人。还有不少廷杖事件实际是 太监假借皇帝名义威吓大臣。比如天启四年(1624),很 多大臣上书弹劾大太监魏忠贤,魏忠贤即以皇帝名义 下令廷杖工部侍郎万燥一百,太监们先到万燥家将他 痛打一顿,然后再拖到朝门前,由锦衣卫行刑,万燥 被打得遍体鳞伤,4天后不治身亡。BACK
四、诉讼制度的特点
• • • • • 1、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 2、进一步明确地域管辖 3、禁止越诉 4、严禁诬告 5、关于案件受理方面的规定
五、会审制度
• 1、三司会审: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 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 最后由皇帝裁决。 • 2、圆审: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 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 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 审,判决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 3、热审 • 4、朝审:古代录囚制度的发展; • 5、大审:明独有的审判制度,开始于明英宗;
– (一)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不得更改 刘 惟谦; – (二)明大诰 – (三)明会典 – (四)删修条例

10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10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榜文》以调整民事关系为主
5、条例的编纂和修订:《问刑条例》,《大明律集解附例》
20216/4、/6 《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5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一)
(一)刑事法制的变化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 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 2)法定罪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3)涉外属地原则的确立 2、刑罚制度的变化: 1)充军: 2)刺字: 3)廷杖: 3、罪名的变化 1)奸党罪:交结朋党 2021/42/6)其他:大臣专擅选官、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6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368年-1644年)
教学要求:讲清明初重典治国及明朝加强专制主义 中央集权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表现。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明朝主要的立法
三、明朝法律内容的变化
四、明朝司法制度的变化
2021/4/6
1
明朝疆域
2021/4/6
2
明朝的中枢机构设置
2021/4/6
3
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二)
(二)民事法制的变化 1、所有权: 1)先占原则(遗失物、埋藏物、荒地) 2)典卖分离 2、债权(自己阅读) 3、婚姻家庭继承:兼祧
2021/4/6
7
三、法律内容的变化(三)
(三)行政法制的变化
1、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
2、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变
3、官吏选拔、考课、监察制度
2021/4/6
8
四、司法制度的变化(一)
(一)司法机关的变化 1、中央:“三法司”: 2、地方: (1)省、府、县三级; (2)“申明亭” 3、特务机关:厂卫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诉讼制度: (1)诉讼管辖制度: (2)诉讼权利之限制:①“干名犯义” ;②年龄、性别之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明清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不仅有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还出台了许多重要法规来保护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从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官府与司法、刑律规定以及刑罚实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明代的继续与清代的整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封建法律制度。

明清两代的法律制度主要由宪法、刑律和民法组成。

明代制定了明宪宗、嘉靖和万历等几部宪法,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皇帝的权力范围和官员的责任。

清朝则承袭了明代的宪法体系,并制定了大清宪法,明确了封建君主制度的性质和规定。

此外,明清时期还制定了丰富的刑律规定,包括明代的《大明律》、《大清律法》等,对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划定。

民法方面,明清时期也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事纠纷的解决等。

其次,明清时期的官府与司法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实施法律的重要机构。

封建社会的官府与司法主要包括吏部、刑部、侍郎等机构。

吏部主要负责选派、考核和管理官员,刑部则负责司法审判和刑罚的执行。

在明清时期,官府与司法机构经过一系列的与完善,形成了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

官员按照各级官衔和职责,进行分工合作,实施法律制度和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明清时期的官府与司法还注重选拔优秀的官员和制定合理的考核制度,以保证司法公正和官员廉洁。

第三,明清时期的刑律规定是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明代的《大明律》和清代的《大清律法》是明清时期最重要的刑律规定。

这些法典规定了犯罪行为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审判程序以及法官的责任和权益等。

明清时期刑律规定在继承和发展传统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所创新和完善。

例如,《大明律》在刑罚制度方面新增了一些偏重保护人权的规定,对刑罚实施提出了更加详细的要求;《大清律法》则进一步完善了审判程序和轻微犯罪的处理方法,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第十章 明代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代法律制度

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将《钦定律诰》一百四十七条赋予明律之后,颁布 天下。至此,《大明律》最终完成。对这部法律,朱元璋倾其心血。刘 惟谦等在《进明律表》中说:“每一篇成,辄善书上奏于西庑之弊,亲 御翰墨魏之裁定……圣虑渊深,上稽天理,下揆人情,成此百代之准 绳。” 《大明律》共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体系结构与唐律稍有不同,即将 唐律的十二篇合为七篇,以名例律冠于篇首。具体篇目为:名例律、吏 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五刑之外,流徒增加充军,死刑 增加凌迟。十恶、八议之外,又增加六种贪墨赃:监守盗、常人盗、窃 盗、枉法、不枉法、坐赃。 《大明律》经明初三十余年的反复修订,其“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 悉”,可谓是“日久而虑精”一代成法。
国初未制律之前,首著为令,以颁示天下, 其间有律条并载者, 国初未制律之前,首著为令,以颁示天下,……其间有律条并载者,依律科断。 其间有律条并载者 依律科断。 若律无罪名,而令有禁制,则当守令,故违者笞五十。( 杂犯篇·违令条 纂注) 。(《 违令条》 若律无罪名,而令有禁制,则当守令,故违者笞五十。(《杂犯篇 违令条》纂注) 3、编纂《明大诰》 大诰作为一种文体,源自《尚书·大诰》。《尚书·大诰》是周公东征殷移民时对 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的严峻事实,决定以重典惩治奸顽。他亲选洪武十八年至 二 十年惩治官民犯罪的案例一百五十六件,编成四编《大诰》。除案例以外,《大 诰》中还有一些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之词。朱元璋 编制《大诰》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用“当世事”警诫臣民,永以为训;二是用《大 诰》 中的严刑峻法“惩创奸顽”,防范和镇压臣民的反抗。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陆续颁布了四编《大诰》,即《大诰一编》74条、《大诰续 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和《大诰武臣》32条,共二百三十六条。从其内容上

第十讲、明代法律制度

第十讲、明代法律制度
(一)行政立法
1、裁撤丞相,设立内阁 2、设立通政使司 3、八股取士 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
(二)刑事立法
1、罪名变化 (1)奸党罪:指大臣结党营私,紊乱朝政,目的是加强 对大臣的控制,防止其交接朋党,侵害皇权 (2)交接近侍官员罪 (3)朦胧奏事罪 2、刑罚变化 (1)充军:将罪犯发往外地充当军户,分终身和永远。 (2)迁徙:强迫罪犯全家迁居千里以外。 (3)枷号:使罪犯戴枷示众受辱。 (4)廷杖:依皇帝旨意,对于犯颜强谏或忤旨过犯的官
明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二)明刑弼教——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三)法贵简、严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30卷460条 特点:
1、用六部分篇,创一代法典体例
2、篇下分门,门下列条,便于检索 3、用词精确,涵盖面广 4、律文与图表并用,方便适用
(二)大明令——1368年
特点:1、按六部分篇,共145条 2、现存最完整的一部令典 3、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三)明大诰——236条
篇章:共分4编 即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 特点:
1、大诰多律外酷刑,以防法外遗奸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 如“士大夫不为君用” 3、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4、主要针对贪官豪强 5、空前普及,人手一册
(四)问刑条例——1500年
条例:司法部门拟定,经皇帝批准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 发展:孝宗以前,一时之计 孝宗以后,世之常法 孝宗时只有297条,万历时已有382条
(五)大明会典
内间开始编纂,以后武、世、神宗三朝各有 重修
三、明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
员杖责于殿阶之下的制度。 3、定罪量刑的变化——“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重其所重:指对那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较唐 律进一步加重其刑。 主要表现: 1、设立新的罪名,如奸党罪 2、加重处罚 轻其所轻:对于一些对统治秩序危害不大,主要事关典礼 仪式、户婚田土、风俗教化的罪行处罚较唐律为轻。

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

问刑条例
经皇帝批准颁布的由司法部门根据案例拟订
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 明代前期的一百多年中,每一朝皇帝发布的 条例只是作为本朝有效的临时性单行法规。 弘治十三年(1500)《问刑条例》,规定以 后不得废除,条例由权宜之法转变为“常 法”,和律典有了同样的效力。
会典
会典是以朝廷各职官机构为纲的法规汇编。
《御制大诰三编· 民拿害民该吏第 三十四》
朕设府、州、县官,从古至今,本为牧民。曩者所任之官,皆是不才无 籍之徒,一到任后,即与吏员、皂隶、不才耆宿及一切顽恶泼皮夤缘作 弊,害吾良民多矣。似此无籍之徒,其贪何厌、其恶何已,若不禁止, 民何以堪!此《诰》一出,尔高年有德耆民及年壮豪杰者,助朕安尔良 民。若靠有司辨民曲直,十九年来未见其人。今后所在有司官吏,若将 刑名以是为非、以非为是,被冤枉者告及四邻,旁入公门,将刑房该吏 拿赴京来。若私下和买诸物,不还价钱,将礼房该吏拿来。若赋役不均, 差贫卖富,将户房该吏拿来。若举保人材,扰害于民,将吏房该吏拿来。 若勾补逃军力士,卖放正身,拿解同姓名者,邻里众证明白,助被害之 家将兵房该吏拿来。若造作科敛、若起解轮班人匠卖放,将工房该吏拿 来。若民从朕命,着实为之,不一年之间,贪官污吏尽化为贤矣!为何? 以其良民自辨是非,奸邪难以横作,由是逼成有司以为美官。其正官、 首领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当者,其家族诛。
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加重重罪的处罚、
减轻轻罪的处罚。
“重其所重”
大大加重了对于谋反大逆之类危害君主专制
统治罪名的刑罚。 加重了对于官吏渎职罪的处罚。 加重了侵害官府财产罪名的处罚。 加重了对于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的处罚。
“轻其所轻”
将一些触犯礼教的罪名改为轻罪。

10明朝的法制汇总

10明朝的法制汇总

10明朝的法制汇总明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制也有其独特之处。

下面对明朝的法制进行汇总,并详细介绍。

一、明朝的立法体系明朝的立法体系包括宪法、典章制度和刑法三个方面。

1.宪法:明朝的宪法以皇帝的诏令为最高法律,同时也包括明朝创立时的《大明律》、《大明仪律》等法律文书。

明朝的宪法规定了皇帝的权力范围、政府机构的设置和运行方式,以及法律制度的执行流程。

2.典章制度:明朝典章制度包括了法律法规、杂令和诏敕等文书。

其中,法律法规主要由朝廷制定,规定了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杂令则是针对具体事务而制定的法令;诏敕则是皇帝的上谕,有司法效力。

3.刑法:明朝的刑法是明朝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朝刑法以《大明律》为基础,分为刑律和刑统两个部分。

刑律是对犯罪行为及其的量刑规定,而刑统则是对刑罚的执行程序以及赦免和拘押等手续的规定。

二、明朝的法律思想和原则明朝的法律思想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秉公执法:明朝注重公正,法律应该公正无私,准确有据。

明朝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偏袒或受他人影响。

2.公正审判:明朝强调审判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法官应对案件进行严密的调查和审理,并独立判断、独立作出判决。

3.法不溯及既往:明朝法律原则中有一项是法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只适用于违反法律的行为,不对已经完成的行为追究责任。

4.重视教育和援助:明朝法律注重教育和援助,对于未成年人、愚昧无知的人和身体有残疾的人,法律保护他们的权益,并提供相应的救助。

三、明朝的刑法制度明朝的刑法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重视重罪:明朝刑法对严重犯罪行为给予较重的刑罚,如杀人、盗窃、奸淫和伤人等行为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2.重视罪行的证据:明朝刑法重视罪行的证据,要求有确凿的证据才能定罪。

此外,明朝刑法还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标准。

3.注重罪犯的改造:明朝刑法注重罪犯的改造,采用了徒刑、流刑、杖刑等多种刑罚,旨在促使罪犯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明朝(1368年-1644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当时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的安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明朝的法律制度以“律令”为基础,充分体现了以法治国的理念,下面将对明朝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制订明朝的法律制定采用了“律令”制度,即依据《大明律》和《大明仪式》等法典进行具体的法律规定。

《大明律》是明朝法律制度的最高法典,规定了给予犯罪者的处罚以及各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标准。

《大明仪式》则是用来规范各种礼仪和制度的法典,对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仪式和礼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法律的执行明朝对于法律的执行非常重视,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明朝建立了严密的司法体系。

在各地设立了衙门、官府等司法机构,由各级官员负责执行,严惩犯罪活动。

在具体执行中,进行了详细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如审问、刑讯逼供等程序,保障了被告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三、犯罪与处罚明朝的法律制度对于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定义,对各类犯罪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明朝将犯罪行为分为轻罪、重罪和大罪等不同类别,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笞刑、流放、死刑等。

同时,在执行犯罪处罚时,也采取了差役监视和宪治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了执行的公正性。

四、司法制度改革明朝在法律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适应当时社会的需求。

其中最为重要的改革之一是推行了科举制度,使官员选拔更加公正、规范。

此外,还推行了科学的法学教育,兴办了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法学人才,为明朝的司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结起来,明朝的法律制度以律令为基础,通过具体的法典对于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在法律的执行上,明朝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体系,并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行了规范。

对于犯罪行为,明朝采取了分级分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明朝还进行了司法制度改革,使法律制度更加合理和完善。

明朝的法律制度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的安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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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第一节
明朝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概况
一 明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一个重要的朝代, 以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代表的最高统治集团,在总 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在吸取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 中,形成了一套具有封建社会后期时代特点的法 制思想,并指导了明朝的法制建设 。
1
( 一 )“ 明刑弼教 ”“ 重典治国 ” “ 明刑弼教 ” 一词最早见于 《 尚书 ·大禹 谟 》 中 “ 明 于五刑 , 以 弼五教 ” 之语 , 后 人简称 “ 明刑弼教 ”, 言指德主刑辅 、 刑罚与 教化并行 , 这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指导思想 。 但宋朝以后 , 在德刑关系的认识上有所突破 。 Nhomakorabea11
( 一 ) 中央政权的组织与管理体制 明初 , 仿宋元旧制 , 设中 书省 , 辖六部 , 统揽全国 行政 ; 设都督府管理军事 ; 设御史 台执掌监察 。 中 书 省 、 都督府和御史台统称 “ 三大府 ”。 地方设行中 书省 , 是最高一级地方 行政机构 ; 设行都督府为地方最高军事机关 。 中 书省 、 都督府以及地方行省 、 行都督府长官均握 有比较大的权力 。
12
( 二 ) 地方政权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明初 , 地方设行中书省 、 行都督府 。 洪武 十三年在废除丞相的同时 , 废除行中 书省 , 撤 去行省平章政事 、 左右丞等地方高官 , 以 承宣 布政使司 、 都指挥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共同组成 省级政权机关 , 称作 “ 三司 ”, 分别管理行政 、 军事和司法 。
3
二 明朝的立法活动 朱元璋在建国之际即着手法制建设 , 一方面 尊唐制 “ 仿古为 治 ”, 另 一方面鉴元制 “ 以 猛治国 ”, 先后制定颁布了具有封建社会后期特 点的 《 大明 律 》《 明 大诰 》 和 《 明会典 》 等法律 。
4
( 一 ) 制颁 《 大明律 》 朱元璋的重典之治是从严密法典和法外用刑两 个方面推行的 , 他非常重视立法 。 洪武年间 , 明太祖进行了颇为频繁的立法活动 ,《 大明 律 》 是这一系 列 立法中最基本的明朝法律 。 《 明 史 ·刑法志 》 概括明初立法活动曰 :“ 盖太祖之于 律令也 , 草创于吴元年 , 更定于洪武六年 , 整 齐于二十二年 , 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 , 日 久而 虑精 , 一代法始定 。”
9
( 四 ) 删修条例 《 大明律 》 颁行后 , 明祖有训 , 不可擅改 , 否则 “ 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 但是不断发 展的社会生活从而引起的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 , 与一成不变的法典必然发生矛盾 , 以例或条例作 为判案依据则成为自然 。 但到 明 朝 中 后 期 , “ 因 律起例 、 因例生例 …… 庶 几 人 知 律意 。 因循日久,视为具文,由为此使法,任 意轻 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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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官吏管理制度 1. 官吏的选任 明朝官吏的 “ 选举之法 , 大略有四 : 曰 学 校 、 曰 科目 、 曰 荐举 、 曰 铨选 。 2. 官吏的考核 明朝对官吏的考核分为考满与考察两种 。 考 满是对所有官吏的考核 , 无论内 外官 , 任职满 三年为 一考 , 六年再考 , 九年通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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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以严惩官吏为重点 。 《 明 大诰 》 重典治吏 , 主要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的 犯罪 : 贪 赃和科敛害民 ; 乱政坏法和渎职 ; 妄报水灾 、 欺隐田 粮和征收税粮不时 ; 违礼犯分和败坏封建 人伦关系 ; 不收不敬 《 大诰 》 或违背 《 大诰 》 禁令 ; 等等 。 据统计 ,《 大诰 》 收有的一 百五十六个案例中 , 涉及官吏犯罪的 为 一百二十 八个 。
2
( 二 )“ 明礼以导民 , 定律以绳顽 ” 朱元璋在重视 “ 重典治国 ” 的同时 , 也认 识到了 “ 礼 ” 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 ,“ 朕 有天下 , 仿古而治 , 明礼以导民 , 定律以绳顽 ”,“ 使纪纲正而案目举 , 其要在明礼义 , 正 人心 , 厚风俗以 为 本 ”,“ 礼法 , 国 之纪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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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 行政法律制度 在中国古代行政法律的发展史上 , 明 朝是一 个承上启 下的 重要阶段 , 它以贯彻高度集权思想 为 特征 。 明朝的行政法律以 《 大明 会典 》 为 总 论 , 亦散见于 《 大明律 》《 问 刑条例 》 和 单行的行政律令当 中 。 1402 年 , 明 朝颁布 《 功臣死罪减禄例 》, 接着陆续颁布 《 王府禁 例 》《 宗藩军政条例 》 等 。
14
3. 俸禄与致仕 明朝的俸禄按九品十八级 , 分别支给米 、 钞 、 钱 。 根据洪武二十五年官俸定制 , 正一品每 年 1044 担米 , 从九品每年 60 担米 ,“ 至宪宗朝形成以俸米为主 , 间给墙钞的定制 ”。 中 叶以 后 , 银钱贬值 , 七品 知 县以 米折钞 , 月俸不到银二两 。
8
( 三 ) 汇编 《 明会典 》( 或称 《 大明会 典 》) 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 , 封建政权体制发生 了 很大变化 , 行政关系 也日 趋复杂 。 明初统治 者为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有行政法 规性质的条例 。 但鉴于 “ 累朝典制 , 散见叠出 未会于一 ”, 难以有效地调整行政关系 , 明 英 宗正统年间 ( 1436 — 1449 年 ) 开始编 纂具有行政法性质的 《 会典 》, 至明 孝宗弘治 十五年 ( 1502 年 ), 书成共一百八十卷 , 但未颁行 。
5
( 二 ) 编纂 《 明大诰 》 《 明大诰 》 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 法 , 包括 《 大诰一编 》 七十四 条 ,《 大诰续 编 》 八十七条 ,《 大诰三编 》 四十三条 ,《 大诰武臣 》 三十二条 , 总 计四 编二百三十六条 。
6
( 1 ) 巧立罪名和酷刑 。 《 明 大诰 》 设 有诡寄田 粮 , 倚法为 奸 , 鱼课扰民 , 黥刺 在逃 , 寰中士大夫不为召 用 等罪名 , 规定了 诸 如 凌迟 、 族诛 、 剥皮 、 弃市 、 墨面文身 、 挑 筋去指 、 抽 肠 刷 洗 、 斩 趾枷 令 、 枷 项 游 历 、阉割为奴、断手、刖足等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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