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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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它对物业管理的定义、职责、权益、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旨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它包括对房屋、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等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解决居民和业主的生活问题,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三、物业管理的职责1. 维护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房屋和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转,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2. 管理公共区域和设施。

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全等工作,维护社区的整洁和美观。

3. 提供安全保障。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火灾、盗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 解决居民和业主的生活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居民和业主的投诉和问题,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5. 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促进社区居民的和谐相处,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四、物业管理的权益1.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需要获得合理的报酬,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监督和管理居民行为。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对居民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居民的行为符合社区的规范和要求。

五、物业管理的责任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_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_全文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和环境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对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和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条例。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小区或建筑物的维护、保养、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行为。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和保养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确保其安全、功能正常;2. 管理和监督公共区域的使用,维护社区的公共秩序;3. 提供各类服务,如保洁、安保、绿化等,满足业主和居民的需求;4. 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处理相关纠纷和投诉;5. 进行财务管理,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a) 维护和管理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和使用;b) 组织和协调公共区域的使用,确保社区的安全和秩序;c) 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业主和居民的需求;d)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高效和规范;e) 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2. 业主和居民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a)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b) 缴纳物业费用,按时足额支付;c) 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d) 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和资源,不浪费和破坏;e) 维护社区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四、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业主和居民公示费用清单,并接受其监督和质疑。

2.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和维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建筑物和设施的维护和保养;b) 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绿化;c) 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更新和维修;d) 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培训;e)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zwgk/2007-08/31/content_733024.htm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一、引言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社区秩序和居民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本文将详细解释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各项内容,包括物业管理的定义、责任和义务、管理机构和运营、费用收取和使用、纠纷解决等方面。

二、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由物业管理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该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和公共空间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行为。

物业管理的目标是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三、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物业管理机构有以下责任和义务: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2. 维护小区内的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3. 清洁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空间,包括道路、花园、停车场等。

4. 提供必要的服务,如垃圾清运、绿化养护、安保等。

5. 组织和协调居民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四、物业管理的管理机构和运营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物业管理的组织和运营。

其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2. 组织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质。

3. 监督和检查物业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4. 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回应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和使用物业管理费用是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机构的运营成本和维护费用。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并及时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范围包括:1. 物业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2.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3. 公共空间的清洁和维护。

4.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支出。

六、物业管理纠纷解决物业管理纠纷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争议。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以下解决纠纷的途径:1. 协商解决: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达成共识。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双方可以申请物业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关于物业费的法律法规汇总,依法收取物业费

关于物业费的法律法规汇总,依法收取物业费

关于物业费的法律法规汇总,依法收取物业费如果小区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相应的物管服务的话,那么作为小区业主自然应该按照之前的约定定期交纳相应的物管费。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文介绍一下关于物业费的法律法规汇总,依法收取物业费。

一、收物业费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收物业费的法规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2、《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旨在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物业价值,改善居住环境。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相关法规。

二、物业管理条例的定义物业管理条例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规范和管理物业管理行为的法规文件。

它包括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的设置、管理范围、责任和义务、业主权益保护等内容,旨在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物业管理条例的重要性1. 维护社区秩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居民在社区内的行为规范,如禁止大声喧哗、乱丢垃圾等,以维护社区的安宁和秩序。

2. 提升物业价值: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维护和保养的标准,确保物业设施的良好运营,提升物业的价值和吸引力。

3. 保障业主权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4. 改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对公共区域的管理要求,如绿化养护、卫生清洁等,改善了居住环境,提高了居民的生活质量。

四、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等原则,为物业管理提供了指导。

2. 管理机构的设置:规定了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职责和权限,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管理范围: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公共设施、绿化、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

4. 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物业公司、业主和居民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5. 业主权益保护: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投诉权,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6. 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了物业管理纠纷解决机制,为业主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

五、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与监督1. 执行机构:规定了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机构,如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等。

2. 监督机制:建立了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投诉处理、监督检查等,确保物业管理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详解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详解

物权法解释:第四十二条【征收】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解释】物权法出台前,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均对不动产征收制度进行了规范。

在此次物权立法中,以民事规范的形式再次确定了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制度。

依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的阐述:●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征收的规定。

●立法背景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

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涉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外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角度对此作原则性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征收制度。

这也是新的宪法修正案关于征收制度的规定在物权法上的落实。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新增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征收与征用(F44)梁慧星教授指出:征收和征用,是国家强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或者强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的制度,属于一种例外规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解读《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其中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由业主委员督促限期交纳后仍然逾期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1]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中文名:《物业管理条例》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人:温家宝类别:行政法规首次拟定:2003年06月08日实施时间:2007年10月01日修订日期:2007年08月26日,2018年03月19日目录.1制定原因.2发布信息.3修订内容.4条例全文.5内容解读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原因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在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物业管理这一新兴行业应运而生。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飞速增加。

它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扩大就业起着积极的作用。

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

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不动产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和使用人权益,推行精细化管理,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由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益,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物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七条业主享有合法财产使用权,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业主有权参与小区自治事务,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通过业主大会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强行进行拆迁和改建等行为。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备维修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响应业主和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三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参与物业费用的决策与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公示,严禁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合理使用、妥善管理物业费用,并及时向业主公开财务报告。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七条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附件1.第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公司: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负责小区和其他不动产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

无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与业主委员会或者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的,交接各方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给予确认,并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备案。

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消防、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修复责任或者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八条市、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实行动态管理,对物业服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市、县级市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诚信信息收集、核查与汇总,建立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并对物业服务公众满意度进行测评。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系统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等提供物业服务的,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开具诚信证明:(一)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三)被解聘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造成物业管理混乱的。

第四十条物业项目经理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经理诚信信息系统,所属物业服务企业录入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息系统:(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六)损害业主或者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七)被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整改的。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标题: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引言概述: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和谐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条例内容繁杂,有些条款可能存在歧义,因此有必要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释义,确保其正确执行。

一、物业服务内容释义1.1 物业服务范围:物业服务范围包括日常清洁、绿化养护、安保巡逻等,但具体服务内容需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确定。

1.2 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标准应明确服务质量要求、服务时间安排、服务人员配备等,确保服务质量。

1.3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应合理计算,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收费,必须公开透明。

二、业主权益保护释义2.1 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条例应明确保护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业主权益不受侵犯。

2.2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的重要场所,物业管理条例应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和决策程序。

2.3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组织,物业管理条例应规定其组建方式和职责范围。

三、物业管理责任释义3.1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方应承担维护小区环境、保障居民安全等责任,确保小区秩序井然。

3.2 突发事件处理: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3 投诉处理机制:物业管理方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并做出合理回复和解决方案。

四、物业费用管理释义4.1 物业费用征收:物业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征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4.2 费用使用透明: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费用使用情况,确保费用合理使用。

4.3 财务监督:物业管理方应建立财务监督机制,接受业主监督,确保费用使用合法合规。

五、物业管理处罚释义5.1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物业管理方应依法进行处罚,确保小区秩序稳定。

5.2 处罚程序:物业管理方应明确处罚程序和处罚依据,确保处罚公正合理。

5.3 处罚结果公示:处罚结果应公示于小区通告栏或物业管理网站,接受业主监督。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五)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六)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市政、城市管理、价格、工商、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公安、气象、人防、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民政等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3)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四十二条.doc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 第四十二条.doc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维权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费交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人的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承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是为了获得对方当事人的服务费用,那么何人有义务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呢?换言之,何人是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付的义务人的关键,是看何人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只有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负担合同上的义务。

1.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

由于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同时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所以业主是合同的当事人,由其享有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由其负担物业管理合同所创设的义务,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一方的主要义务便是交纳物业服务费。

2.若业主将物业交予他人使用时,何人是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人?究竟是业主还是物业使用人?由于物业使用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除非经由债务承担,物业使用人不负有交纳服务费的义务。

那么当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是否构成债务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债务承担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有效,因此若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构成债务承担,此时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不生效力,但是该约定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仍然有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_条例_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_条例_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全文,欢迎阅读!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人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人的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承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是为了获得对方当事人的服务费用,那么何人有义务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呢?换言之,何人是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付的义务人的关键,是看何人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只有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负担合同上的义务。

1.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

由于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同时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所以业主是合同的当事人,由其享有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由其负担物业管理合同所创设的义务,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一方的主要义务便是交纳物业服务费。

2.若业主将物业交予他人使用时,何人是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人?究竟是业主还是物业使用人?由于物业使用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除非经由债务承担,物业使用人不负有交纳服务费的义务。

那么当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是否构成债务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债务承担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有效,因此若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构成债务承担,此时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不生效力,但是该约定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仍然有效。

但是物业使用人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受领不得拒绝,否则会构成受领迟延,因为债务除了依据法律或合同之约定应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均得由第三人履行。

若物业使用人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仍应当由物业所有人即业主承担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要求物业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是物业使用人必须向业主承担责任。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业主投票决议程序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业主投票决议程序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中的业主投票决议程序引言业主投票决议程序是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两个法律角度出发,详细介绍业主投票决议程序的相关规定和要点。

一、物权法对业主投票决议程序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是居民小区业主依法决定公共事务的民主机构。

业主大会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法决定,且符合公共利益、社区利益、业主利益,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的召开、投票决议、表决方式等重要内容,要求业主大会决议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且应当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某些行为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决定,如修建、重建、拆除建筑物等重要事项。

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投票决议程序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是对《物权法》的补充和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了业主投票决议程序、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职责、表决比例、计票方法等具体细节。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由业主合作协商组织。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议的通过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即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获得至少三分之二业主的支持才能生效。

三、业主投票决议程序的要点业主投票决议程序的前提是依法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召开应当事先通知所有业主,并说明召开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

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可以是线下实体会议,也可以是线上视频会议。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规定的表决比例进行投票决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获得至少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方能通过。

如果投票结果未能达到法定的表决比例,该议题的决议则不能生效。

业主投票决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计票。

计票方法可以采用手工计票、电子计票等方式,但需要保证计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业主大会的决议产生后,有权威性并应当得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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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四十二条作者:佚名
时间:200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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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人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费交纳义务人的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承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是为了获得对方当事人的服务
费用,那么何人有义务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呢?换言之,何人是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人?确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付的义务人的关键,是看何人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只有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负担合同上的义务。

.在物业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业主的,业主是交纳服务费的义务人。

由于业主是物业的所有人,同时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所以业主是合同的当事人,由其享有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由其负担物业管理合同所创设的义务,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一方的主要义务便是交纳物业服务费。

2.若业主将物业交予他人使用时,何人是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人?究竟是业主还是物业使用人?由于物业使用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除非经由债务承担,物业使用人不负有交纳服务费的义务。

那么当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是否构成债务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债务承担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才对债权人有效,因此若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构成债务承担,
此时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的约定对物业管理企业不生效力,但是该约定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仍然有效。

但是物业使用人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受领不得拒绝,否则会构成受领迟延,因为债务除了依据法律或合同之约定应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均得由第三人履行。

若物业使用人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仍应当由物业所有人即业主承担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要求物业使用人承担责任,但是物业使用人必须向业主承担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即应作如是之解释。

3.当物业尚未出售或虽已出售但是尚未交付给业主时,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是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单位,所以物业服务费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支付。

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即为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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