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和询问调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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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和询问调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

一、询问

(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

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

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巡查记录、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没有财务账册,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导致了当事人所供述的违法所得不准确、偏低,从而削弱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三)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

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

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

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六项注意。即办案人员应注意:表明身份,简要提问;听取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点,注意策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适时教育。(四)关于询问当事人

询问当事人,是一场短兵相接,与当事人面对面的较量,其艰巨复杂性可想而知。在接触当事人之前,询问人应拟出一个询问计划,应对被询问人在询问时的各种反应(不管是配合还是不配合的)有所对策,按照事先拟定的计划提纲有步骤的去询问,尽量做到心中有数,不打无准备之战。1.对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询问为第一次询问。第一次询问,一般产生在两种前提之下,一是有检举并由执法人员作过外围调查,需要直接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二是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后,紧接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查处一起无照经营食品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无照生产月饼,经请示后批准后,现场扣留已生产的月饼,并紧接询问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基本情况、生产的时间、地点、数量、销售情况,获利情况等情况,一般来讲,乘当事人惊魂未定时,询问效

果最佳)第一次询问非常重要,办案人员应抓住第一次询问的机会,尽量收集证据。一般来讲,第一次询问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有:

①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询问笔录首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查验、复制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单位违法的,要搞清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询问人在其中的职务及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②固定现场违法事实。将现场查获的违法事实,用询问笔录的方式固定下来。一是通过提问,让当事人口头描述违法现场的情况。二是以提问的方式对现场发现的证据搞清用途,使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现场查获的事实基本吻合或能相互衔接。如果出现相反或相矛盾的情况,应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解释,进一步排除矛盾,剔除虚假证据。三是通过提问,阐明执法人员在案发现场采取的一些措施,如抽样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

③把产生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④追查涉案财物的去向。必须查清涉嫌违法财物的存放地、保管人以及销货款、违法所得的去向。搞清财物去向有利于办案单位尽快依法采取措施,避免引发新违法行为,给结案工作带来困难。

⑤搞清涉及案件其他人员的情况。要根据具体案情,问清哪些人参与及各个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联络方式,如手机、

住址等,以便查找相关人员,进一步搞清案件事实。(在查一件回收报废汽车案件时,充分利用询问笔录详细询问当事人从何人手中购入报废汽车的,询问有结果后,立即找到销售者,固定了当事人回收报废汽车的证据,并建议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其销售报废汽车的问题)。

⑥进一步扩大查案成果。第一次询问实施得当,可以趁违法人员惊魂未定之时,出其不意进一步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在询问中,要紧紧围绕已掌握的“事”(违法事实)、“人”(涉案参与人)和“物”(证据、财物),可以“事”为核心,牵出“人”和“物”,也可以“人”为核心,牵出“物”和“事”,以“物”为核心,牵出“人”和“事”。

第一次询问中,执法人员还应注意:第一,必须首先表明身份并记录在案。即便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公室内询问,也应当表明身份,说明为何事对其询问,以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争取对方的配合。第二,充分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该让对方提供证据的,应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证据,以证明其陈述真实可信。第三,依法实施教育。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的,应当指出其违法性和危害性,并且要求当事人立即纠正。可要求其作出书面陈述。

2.重点询问。又称突击性询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了新的线索需要调查,或发现有待进一步弄清的问题时,对当事人进行有具体目的的询问。为使询问取得成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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