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求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是为了有效管理和规范城市规划技术工作,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技术管理的范围和目标1.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各类规划。
2. 目标是实现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
二、规划技术管理的原则和方法1. 科学性原则:依据城市发展规律,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确保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效益性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效益,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城市规划的效益。
3. 可行性原则:规划方案要符合市政府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城市规划过程,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三、规划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1. 规划编制要求:规划编制需按照规划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确保质量和合法性。
2. 规划实施要求:规划实施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责任分工,加强监管和协调,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3. 规划评估要求:规划编制后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规划效果、社会影响等,为规划调整和改进提供依据。
四、规划技术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具有城市规划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2. 完善规划技术管理的制度和规章,明确规划编制、评估、实施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
3. 增加投入,提高规划编制和评估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提高规划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规划技术管理的信息平台,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数据支撑能力。
总之,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的质量和效益。
它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自贡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 1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提高我市的综合功能和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自贡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1. 2条本《规定》适用于自贡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编制、确定建设用地(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各类建设项目的各阶段设计以及规划实施管理。
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镇新型社区、农民新居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 3条本《规定》根据城市中心城区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和特点,划定旧区改建地段(以下简称旧改区)和新建区规划建设地段(以下简称新建区)两个城市形态分区(见附录五《自贡市中心城区分区控制图》)。
编制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规定。
第1. 4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地块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区域进行建设项目规划和设计的,在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本《规定》执行.第1。
5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地段、自流井-恐龙风景名胜区确定的各风景区和景点等城市特别地区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
6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规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专门的规划要求.第1.7条因提升城市形象、凸现城市特色和合理、节约利用建设用地等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本《规定》有关控制指标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容量和景观要求条件,按照合理性建设的原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并通过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和按法定程序批准后,重新提出该项目规划条件作为规划设计和管理的依据。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综述城乡规划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省、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石家庄市城乡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规划的过程。
为了适应石家庄市未来的城市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了本技术规定,以指导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二、城市功能区划石家庄市将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划分为功能区。
功能区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功能区的划定将根据市区的需求和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
同时,根据不同的功能区类型,还会有相应的规划标准和规划要求。
三、城市人口规模与布局根据未来的城市发展预测和人口需求,制定石家庄市的人口规模与布局。
根据人口规模的情况,合理划定城市的人口密度,合理配置人口资源。
同时,还要根据人口布局的要求,将城市分为多个居住区,合理规划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
四、城市道路网络规划城市道路网络规划是石家庄市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交通流量预测,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网络。
道路网络的规划要综合考虑交通需求、交通流量、交通工具等因素,使得道路布局合理,交通畅通。
同时,还要规划步行系统、自行车道等非机动车交通网络,提倡低碳出行。
五、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系统是石家庄市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地系统的规划要考虑到城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居民休闲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城市的绿地面积和布局。
绿地系统要包括公园、广场、河流、湖泊等各类绿地空间,以及相应的绿化植被。
同时,还要规划绿道系统,提供良好的步行和骑行环境。
六、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城市市容市貌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建筑风貌、外观形象进行规划和管理。
根据石家庄市的文化特色和历史遗迹,合理规划城市建筑的风格和外观。
要求城市建筑的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
同时,还要规范城市道路的建筑、亮化、标识等方面,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位。
七、农村规划管理除了城市规划管理,对石家庄市农村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指陕西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
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和指导陕西省各城市的规划建设工作,保障城市发展的有序进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明确城市规划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包括城
市功能布局、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 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规定城市规划的编制程序和流程,包括规划的
范围、内容、时间表等要求。
3.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城市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
4. 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规定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包括规划的验收、审批、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5. 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规定城市规划的调整和修订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
的修订时机、程序、范围等方面的要求。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
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规划设计要求:包括规划设计的原则、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设计方案具有可行性和科学性,满足城乡发展需要,保护环境和资源。
2. 土地利用规划:规定了土地利用的分类和标准,包括城镇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
要求统筹安排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3. 建设控制规定: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要求合理控制建设规模,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4. 道路交通规划:规定了道路交通规划的原则、标准和布局,要求合理规划交通网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性。
5. 绿化环境规划:规定了绿化环境的规划、设计和管理要求,要求合理规划绿地空间,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6. 城市建设风貌规划:规定了城市建设和建筑的风貌要求,包括建筑外立面、色彩、材料等方面。
要求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塑造独特的城市形象。
以上是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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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城乡规划标准,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关于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合理布局、生态优先、文化保护等。
2. 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前期调查研究、规划编制、规划审批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3. 城乡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明确了城乡规划应包括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公共设施规划等。
4.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要求:规定了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项目选址、用地条件、建筑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要求。
5. 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包括城市更新、乡村振兴、规划实施考核等方面的要求。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
理性和可操作性,为济南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领域内的技术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2.1 总体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2.2 总体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第三章详细规划3.1 详细规划编制程序:(1)_____。
(2)_____。
3.2 详细规划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四章城市设计4.1 城市设计编制程序:(1)_____。
4.2 城市设计编制内容:(1)_____。
(2)_____。
第五章监督管理5.1 监督管理职责:(1)_____。
(2)_____。
5.2 监督管理方式:(1)_____。
(2)_____。
【总结】1、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本文档主要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
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形象,编制城市用地总体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
(2)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确定区域、单元、街区、建筑物等规划要素的布局、功能、建设标准等,编制出具体的规划图。
(3)城市设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对城市空间形象进行设计,包括城市公共空间、道路、建筑物等。
3、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1)关于城市规划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法》进行处理。
(2)关于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等违规问题的纠纷,可以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关于城市规划技术方面的争议,可以依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进行处理。
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山东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设计等规划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适用的范围,是指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城市和人民生活环境的优化提升;(二)注重规划功能和空间布局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保障公共利益,在尊重居民合法权益和实现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上,落实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基础性、先导性、长远性、统筹性;(四)加强规划管理体制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节职责和管理机构第五条市政府、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负总责,承担以下职责:(一)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本市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管理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履行好城市规划的管理职责。
各区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本辖区城市规划的同时,要承担好对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规划局设立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城市设计等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对专项规划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城市规划审批和验收工作,加强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四)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和设计工作;(五)负责城市空间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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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求规划管理相关技术要求一、在满足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作为停车场、公共通道、人防设施、放置设备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设工程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原有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已达到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旧区、城中村改造中单个建筑基地及承担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根据周边现状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具体因素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应超过规定指标的20%。
二、建筑体量(1)玉泉湖以东的铁人大道两侧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2)石油大道、风光大道两侧新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6000平方米;(3)行政办公楼、宾馆、大型商场等大体量公共建筑门庭须挑空二层且设回马廊,双面楼走道净宽度为2.4—3米。
三、建筑间距1、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日照标准,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计算确定,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保证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要求。
2、平行布置的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在无其它日照遮挡时的正面间距,可按遮挡建筑高度的1.5—1.6 倍(正南向)控制。
3、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建筑间距:L=I×(H-h) 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低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m。
4、多层、中高层、高层住宅山墙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住宅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6米;(2)中高层住宅山墙与多层住宅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9米;(3)高层住宅山墙与各种层数住宅山墙之间间距不小于13米;5、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6、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应保证其在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建筑退让1、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块,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但不得小于下列退让规定值。
(1)临主、次干道或城市广场建设的永久性建筑:①高度小于6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②高度大于等于60米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③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15米,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
(2)围墙退让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大门、传达室控制线不得超出围墙。
(3)建筑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 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4)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的台阶、雨蓬可超出建筑控制线,但超出部分不得大于2.0米,立面装修不得增设突出建筑控制线的立柱。
(5)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小于30米,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其它道路不小于8米。
2、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应符合以下规定:(1)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3、各类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基地面临两条及以上道路时,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4、沿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于消防间距的规定。
(1)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的相应规定;(2)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距离可按相应高度居住建筑折减20%控制,且高层非山墙面不小于12米,多层非山墙面不小于9米,低层非山墙面不小于6米;(3)地下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五、公共服务设施1、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医疗卫生、幼儿园、社区服务、治安管理用房、停车场、健身场地及健身器材等公共服务设施(综合管线、果皮箱、休闲座椅、景观灯、智能化监控设施),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的3‰,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2、城市街道公共厕所设置距离宜为100~300米,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在流动人口较为密集的街道不大于200米。
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米,新建居民区为150米(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在其它流动人口相对少的街道不大于300米。
六、城市道路1、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类。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绿化带等组成。
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见下表2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20—30米,次干路为15—20米,支路为10—20米。
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3、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2)其它城市道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4.5米。
4、城市干路应控制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主出入口应在支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桥梁两端起坡段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
七、停车场(库、位)(1)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地下停车场。
停车场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2的规定。
其出入口一般不得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
(2)新建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停车场(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且需符合以下规定:①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和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各类地段划分由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②公共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道路交叉口、桥涵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
八、加油加气站1、汽车加油加气站按以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1)城市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1200—1500米;(2)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规划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3)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加气候车道。
九、城市绿地及景观1、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按下列规定执行:(1)居住区、商业、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机关团体、体育、部队、疗(休)养院等单位及其它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应低于35%。
(2)工业、仓储等绿地率不应低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应低于25%,并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乔灌结合的绿化隔离带。
(3)属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降低幅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
(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达不到规定的绿化面积的,应当异地绿化。
2、居住建筑临城市干道或广场的一面不得设置外挑厨房和突出开敞式阳台,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挑式防盗笼;居住区中不得设置歌厅、舞厅、酒吧等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3、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城市道路或广场布置。
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1.8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
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要求确须修建实体围墙的,必须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
4、临城市主次干路、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的外墙或屋顶应根据夜景观规划进行灯光亮化设计,报市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实施。
5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得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等。
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居住建筑上不宜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名词解释1、山墙:指建筑短边的最外端墙。
当开设有卧室、起居等主要房间窗时,视为主要采光面。
2、建筑面宽:指建筑物最外轮廓的正投影宽度。
3、规划红线: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也包括规划部门按相关规范、规定限定的建筑最外边缘线,即建筑红线(建筑控制线)。
4、规划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5、规划蓝线:一般称河道蓝线,是指水域保护区,即城市各级河、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包括河道水体的宽度、两侧绿化带以及清淤路。
6、规划黑线: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
7、规划橙线:指为了降低城市中重大危险设施的风险水平,对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引导或限制的安全防护范围的界线。
划定对象包括核电站、油气及其它化学危险品仓储区、超高压管道、化工园区及其它须进行重点安全防护的重大危险设施。
8、规划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9、规划紫线: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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