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计统与财税

【发文字号】沈政发[1994]28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7.28

【实施日期】1994.07.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沈政发[1994]28号 1994年7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发挥中试基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水平,加强中试基地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科研机构为依托,为行业的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

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中试基地分为四个层次:

(一)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

(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

(三)市级中试基地;

(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己筹建的中试基地、技术中心或中试车间、中试生产线。

第四条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承担国家、行业、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对本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和市科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结合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开展多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利用中间试验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

(四)对现有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有重大改进,经过初步技术鉴定和试验室改型试制成功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

第五条各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其中,市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委、计经委进行管理,统一制定规划、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行业上必要的通用的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厂地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