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地点在哪里,在什么地方执行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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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

可以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

可以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可以不传唤直接拘传的情形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诉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所在市、县外则不行)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传应由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相关阅读:拘传的注意问题1.强化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拘传。

在执行工作中,表面上无财产可执行的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常以躲避执行人员作为逃债手段,其他人也借口不了解情况,不配合调查,致使法院无法执行。

对此,拘传无疑是很有效的强制手段,让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身感受法律的强制措施,并通过这一措施的多次适用,威慑其嚣张气焰,震慑其蔑视法律的心态,并通过降低其形象,使其无所遁其行,必将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

2、多用拘传,慎用拘留。

由于拘传的效果要好于拘留,因此在执行中,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就是不到万不得已不轻易适用拘留。

只有在反复适用拘传失效后,才能适用拘留。

3、充分发挥拘传作用。

拘传时可以通知新闻媒体参加,将其藐视法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予以曝光,增强拘传的效果。

在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后,要让其如实陈述其财产情况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计划,可以通过开庭,让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拥有财产的线索,可以让被执行人质证,如果被执行人不予质证,或者其反驳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据证据规则认定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履行,从而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拘传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拘传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拘传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刑诉法关于拘传的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拘传往往是出现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在我国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刑事拘传措施的主体包括了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而对于刑事拘传我国也有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下面大家就跟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了解拘传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为:《刑诉法》、高检《规则》、高法《解释》、公安部《规定》)均有相关规定。

《刑诉法》2 个条文、高检《规则》5 个条文、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的各3 个条文总计 13个条款,构成了我国拘传立法的全部内容。

这里,由于我们探讨的是检察机关侦查实践中运用拘传措施的问题,因此下文不对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的拘传条文作列举。

▲1、《刑诉法》关于拘传的规定。

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高检院《规则》关于拘传的规定。

我国高检《规则》就检察机关如何适用拘传制度第四章第一节用了五个条文阐述,但其中仅有一个条文涉及有拘传的时限。

这里,我们将该条文予以列举,高检《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拘传证使用法律规定(3篇)

拘传证使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传唤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拘传证的使用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从拘传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制作要求、使用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拘传证的定义拘传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传唤的法律凭证。

它是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拘传证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传证的适用范围如下:1. 对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2. 对涉嫌犯罪且有逃避侦查、证人作伪证等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3. 对因其他原因需要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

四、拘传证的制作要求1. 标题:写明“拘传证”字样;2. 编号:按照公安机关内部规定进行编号;3. 受传唤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4. 传唤事由:写明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等;5. 传唤时间:明确传唤的具体时间;6. 传唤地点:明确传唤的具体地点;7. 传唤人签名: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签名;8. 制作日期:写明制作拘传证的日期。

五、拘传证的使用程序1.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拘传证;2. 办案人员填写拘传证,并签名;3. 办案人员将拘传证送达犯罪嫌疑人;4. 办案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5. 犯罪嫌疑人应当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6. 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7. 询问结束后,办案人员将拘传证返还给犯罪嫌疑人。

六、拘传证的法律效力1. 拘传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传唤的法律凭证,具有强制力;2. 犯罪嫌疑人接到拘传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3. 犯罪嫌疑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4. 犯罪嫌疑人有权对拘传证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审查;5. 拘传证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

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什么

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什么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理,程序基本都是参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的。

所以刑事案件当中的司法机关可以运用的强制侦查的手段,自然也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

由于刑诉法当中的法条非常多,所以小编今天特地为大家整理的是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什么?在了解过后希望大家能够知法,守法,用法。

▲一、刑诉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什么?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传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1、填写《拘传证》,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拘传证》,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

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法院对被告或证人采取拘留或传唤措施,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拘传被视为一种举措,用来确保当事人的出庭和证人的陈述。

本文将对民诉拘传的名词解释进行探讨。

拘传作为一种法律强制手段,常常在有必要确保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采取。

首先,拘传是由法院发出的传票,要求被约束的个人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

普通情况下,拘传由法院直接送达被告或证人本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法院无法将拘传送达给当事人,例如被告或证人已经潜逃或提供虚假地址,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将拘传置于公众视野中,以通知被告或证人。

其次,拘传还可以指法院对被告或证人采取的拘留措施。

在一些情况下,为了保障诉讼的进行和法院对案件的调查,法院可能会决定对被告或证人进行拘留。

拘留可以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被告或证人逮捕并关押在拘留所,也可以在审理结束后将被告或证人拘留在适当的场所以确保其履行法院的判决。

拘传的出现主要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出庭,以确保法庭能够获得必要的证据并进行公正的审判。

毫无疑问,被告和证人的出庭对于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

在当事人出庭的情况下,法庭可以听取他们的陈述、质证他们的证据并进行交叉询问。

这些步骤对于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客观至关重要。

因此,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手段,对于确保当事人出庭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拘传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也应受到限制和制约。

在法律规定下,法院必须对拘传的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权衡,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权益。

法院应当在具备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合理判断是否需要采取拘传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为被告提供解释的机会。

此外,法院还应该考虑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例如约谈、传讯或保释等,以保持对当事人自由的限制程度最小化。

在拘传应用中,法院也应该慎重权衡对案件审理的秘密性和公开性之间的平衡。

尽管拘传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当事人的出庭,但过度使用或滥用拘传措施可能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不合理的限制。

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

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1。

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2。

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3。

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询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拘传应该满足哪些条件?详情请看下文介绍。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

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

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

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的区别传讯、传唤和拘传乍看上去有些相似,三者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

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

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受传唤人到案的措施。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在司法实践中,传讯与传唤基本上是通用的,无严格界限,即传讯亦称为传唤。

拘传和传唤都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到案接受审讯的一种方法,但二者有区别。

拘传是具有强制性的,是由司法机关强制被拘传人到案;传唤则不具备强制性,它只是要求被传唤者在接到传票后,自行到案受审。

另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传唤也经常用于证人和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而拘传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现行犯。

相关阅读:强制执行中拘传和拘留的异同强制执行拘传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都须报经本院院长批准,但两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书不同。

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

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3、适用的次数不同。

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

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但是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可以对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拘传条件,并且经过了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

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我国规定的拘传适用条件有哪些吧。

一、拘传的适用条件有哪些1,必须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所谓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

因为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权利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且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亲属关系,适宜用调解方式解决。

如被告不到庭,则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调解的进行。

即使法院硬性判决,也不利于判决的履行。

对于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也必须要求其到庭。

如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2,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已经两次传票传唤。

法律要求必须用法院传票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送达方式,传唤的次数是两次。

3,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正当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的困难,如自然灾害、突然病重等情况。

没有这类理由,当事人的其他借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条同时具备时,人民法院才能适用拘传措施。

适用拘传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并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盖章。

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传其到庭。

二、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第五章 侦查强制性措施 第一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

第五章 侦查强制性措施 第一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

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 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适用的条件 三、监视居住适用的程序
(一)监视居住的决定 (二)监视居住的执行 (三)监视居住的解除和变更 (四)监视居住的期限
(五)监视居住的特别程序
第四节 刑事拘留
一、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在紧急情 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 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
(一)适用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二)适用的情况必须是紧急情况。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五章
第一节 拘传
一、拘传的概念
侦查强制性措施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 依法强制未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 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拘传的适用条件 通常情况下,适用拘传是为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 过讯问获得有关案件信息。拘传适用的对象都是未被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拘传适用的条件和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 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或 者对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
二、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因此,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违反治安管 理的嫌疑人员。人民警察在适用继续盘问措施时,只能对 上述“四种人”采用,否则,就是滥用继续盘问权。

被拘传或者传唤了怎么办拘留了如何处理?

被拘传或者传唤了怎么办拘留了如何处理?

被拘传或者传唤了怎么办?拘留了如何处理?被传唤了会有哪些办法?简介:被拘传或者传唤了怎么办?拘留了如何处理?被传唤了会有哪些办法?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的一种措施。

正文:概念解读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的一种措施。

参考案例案情描述甲(女)和乙(男)为同事,认识不久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相处四个月后甲提出分手。

乙对此非常气愤,遂捏造事实称,甲过去是卖淫女,因该段历史被他发现,甲觉得对不起他才主动要求和他分手。

此事在单位闹得沸沸扬扬,人们背后议论纷纷。

甲觉得自己的名声受到了乙的严重玷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自诉案件,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乙。

乙恼羞成怒,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当日,与甲进行纠缠并企图殴打甲。

甲无奈,向公安派出所请求保护。

民警丙了解情况后非常气愤,当即决定对乙进行拘传,然后关进本所审讯室。

次日下午,丙对乙进行了审问,在乙保证不再欺辱甲后将其释放。

案例分析本案中,根据案情可以认定民警丙的拘传行为违法。

拘传持续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本案从当日关到次日,已经明显超时。

可以确认据传行为违法。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经侦跨省办案程序涉及的法条有哪些?精选全文

经侦跨省办案程序涉及的法条有哪些?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经侦跨省办案程序涉及的法条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百零九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

在公安局的内部,有一个经侦大队,专门负责一些与经济相关的案件,比如诈骗,但并不是所有的经济案件都归经侦大队管。

另外,在办案过程中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不在本地的情况,这就涉及到跨地区,甚至跨省办案。

那么,经侦跨省办案程序是什么,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百零九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三百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指定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对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百三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传换的相关规定

异地传换的相关规定

异地传换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为进一步细化操作,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三百一十三条同时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的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部2009年10月28日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十四章第4条第3款又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为保证传唤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同时规定了拘传的强制措施。

为了规范异地传唤,目前禁止的是将居住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至办案公安机关所在地进行讯问,并不是禁止办案公安机关民警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在协作地公安机关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公安机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在办案实践中,异地传唤主要是针对因取保候审而交由外地公安机关执行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犯罪事实仍需向本人核实尚无拘留、逮捕必要的外地人员。

为了办案的方便,仍有的办案民警在对外地犯罪嫌疑人传唤时,持空白《传唤通知书》直接到当地派出所,习惯于在当地派出所协助下直接到被传唤人住处或单位,进行讯问调查,明显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要求。

拘传票(拘传)、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

拘传票(拘传)、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

拘传票(拘传用)【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四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或者接受调查询问的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或者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场的,拘传用。

2.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

3.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4.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5.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以及必须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6.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妨害行政诉讼用)(××××)×行×字第××号被拘留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审理(或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人妨害行政诉讼的事实,以及予以拘留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拘留×日。

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是什么

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是什么

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是什么拘传是⼀种强制性侦查措施,传唤是⼀种任意性措施。

为了调查案件的事实真相,公安司法机关是可以要求犯罪嫌疑⼈、被告⼈到案接受讯问的。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根据现⾏法律,传唤和拘传的区别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拘传的定义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最轻的⼀种,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

⼆、传唤的定义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传唤的⽬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法定的诉讼⽂书--传唤证。

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

受传唤⼈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

⽆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经依法传唤⽽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到案。

需要对犯罪嫌疑⼈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逮捕或进⾏拘留。

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认罪态度的⼀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拘传和传唤的区别(1)强制⼒不同。

传唤是⾃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

(2)适⽤的对象不同。

传唤适⽤于所有当事⼈,包括犯罪嫌疑⼈、被告⼈、⾃诉⼈、被害⼈、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拘传则仅适⽤于犯罪嫌疑⼈、被告⼈。

(3)适⽤时是否⼀定需要法律⽂书不同。

拘传时必须出⽰《拘传证》,传唤在⼤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侦查⼈员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拘传的名词解释

拘传的名词解释

拘传的名词解释拘传,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指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强制措施,将其限制在特定地点,以确保审判程序的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持。

这一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中一项重要的手段,具有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拘传的定义往往涉及到两个核心概念:强制措施和特定地点。

强制措施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包括羁押、监视居住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防止被拘传的人员逃避司法追究或继续从事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

特定地点则是指法院或其他执法机关指定的具体场所,一般为看守所、拘留所等。

拘传程序的实施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被拘传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拘传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一般由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具拘传许可证。

拘传许可证应明确载明拘传的理由、期限和地点,确保被拘传人员的知情权和诉讼权。

同时,被拘传人员拥有提出抗辩的权利,可以就拘传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拘传地点是否适当等问题提出申诉。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拘传程序还有额外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拘传作为一项司法措施,目的是确保刑事案件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首先,拘传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司法追究,确保其出庭接受审判。

这对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来说至关重要,能够保障司法程序正当性,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拘传还可以防止犯罪分子继续从事危害社会安全的活动,保护公众安全。

不拘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导致更多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此外,拘传还能够确保控辩双方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辩论,维护诉讼的公正性。

然而,拘传作为对个人自由权的一种限制,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考量。

在拘传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不滥用拘传权力,保护被拘传人员的合法权益。

同时,拘传期限也应当合理,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判,避免对被拘传人员的权益造成过度侵犯。

综上所述,拘传作为一项司法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事案件拘传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拘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应当到庭而未到庭的当事人或者证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拘传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民事案件拘传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民事案件拘传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拘传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依法参加诉讼。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第一百一十四条: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

证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拘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拘传的规定进行了具体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传唤当事人。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第一百二十二条: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

证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拘传。

三、民事案件拘传的适用条件1.当事人应当到庭而未到庭民事案件拘传的对象应当是应当到庭而未到庭的当事人。

具体包括:(1)原告:原告未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到庭参加诉讼的。

(2)被告:被告未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到庭参加诉讼的。

(3)第三人:第三人未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到庭参加诉讼的。

2.当事人未到庭的原因是未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未到庭的原因必须是未履行诉讼义务,如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未按时提交证据等。

3.当事人未到庭有正当理由当事人未到庭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得拘传。

正当理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到庭的。

(2)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庭的。

拘传和传唤有什么区别?

拘传和传唤有什么区别?

拘传和传唤有什么区别?一、口头传唤和拘传的区别在哪一、口头传唤和拘传的区别在哪传唤是指司法机关命令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于指定时间到案所采取的措施。

传唤的目的是使诉讼程序按计划进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确及时地处理。

传唤须用传票,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传唤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并要依法送达。

受传唤的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上规定的责任。

拘传是指司法机关强制受传唤人到案的措施。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拘传。

所以刑事诉讼中的拘传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二、传唤的程序1、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

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三、传唤的注意事项1、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2、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3、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4、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刑事拘传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传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我们常常会在生活中听到有关于刑事拘传和刑事拘留两个词汇,很多人认为拘传和刑事拘留应该是相同的,其实并不然,他们之间有着很多不同的地方,那么究竟刑事拘留和刑事拘传有什么区别呢?一、刑事拘传和刑事拘留理解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式,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传和刑事拘留区别1、文书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决定书,拘传需发拘传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拘传由执行员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传其到庭。

刑事拘传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刑事拘留要具备什么条件3、适用的次数不同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拘留不得连续适用。

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

但是,拘传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拘传的条件可以多次适用。

4、适用的条件不同执行过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备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适用。

而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情况。

5、申请复议的权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被拘传人没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6、期间不同拘留的期限为1—15天,而拘传则以被执行人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审查或者询问为期间。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在配备裁决庭的地方,需要裁决庭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并报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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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地点在哪里,在什么地方执行
拘传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当对满足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措施的时候,可能很多人会有疑惑,此时是在哪里进行拘传呢?换言之,法律规定的拘传的地点是在哪里?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拘传的地点在哪里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
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二、拘传的程序
1. 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3. 拘传的变更和解除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拘传的地点一般是在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

但实践中也会存在特殊情况,即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此时就应该特殊来处理。

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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