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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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水利部职改办《关于做好2006年度职称》

现将水利部职改办《关于做好2006年度职称》

附件1关于做好200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职改办[2008]1号)部直属各单位:为做好2007年度水利部职称评审工作,部职改办针对职称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组织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改进和规范的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紧紧围绕水利人事人才中心工作,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与培养选拔机制,规范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为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2007年度职称评审的有关要求(一)关于水利安全工程系列的归并问题根据近年来水利安全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经研究,将水利安全工程系列并入水利工程系列。

归并后,对从事水利安全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和评审作如下规定:1、原获得水利安全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入水利工程系列,直接认定具备同一级别水利工程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任职资格时间不变。

2、原参加部水利安全工程专业理论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可用于申报水利工程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2007年度职称评审中,原水利安全工程系列的申报人员按照原评审条件参加水利工程系列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通过评审的获得水利工程相应级别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2008年,部职改办将对水利工程系列评审条件进行修订,并增加水利安全工程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二)关于结构比例控制的问题根据我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和岗位设置的要求,2008年将按照岗位设置情况全面推行按岗聘用。

为减少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的评聘矛盾,经研究,除已经批准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的单位外,其他单位200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仍按2006年度的结构比例进行控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2007年度职称评审的推荐名额。

(三)关于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界定和申报问题在我部的职称评审工作中,按照人事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的有关规定界定高层次留学人才,高层次留学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部职改办《关于留学归国人员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意见》(职改办〔2005〕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

⽔利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利⽔电⼯程施⼯企业主要负责⼈、项⽬负责⼈和专职安全⽣产管理⼈员安全⽣产培训⼯作的通知⽂号:办安监函[2015]1516号颁布⽇期:2015-10-21执⾏⽇期:2015-10-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务)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进⼀步贯彻落实新《安全⽣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步加强安全培训⼯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关于安全⽣产培训⼯作的要求,强化⽔利⽔电⼯程施⼯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安全培训质量,有效防⽌和减少⽔利⽔电⼯程施⼯⼈员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为,保障⼤规模⽔利建设安全⽣产,经研究,现提出加强⽔利⽔电⼯程施⼯企业主要负责⼈、项⽬负责⼈和专职安全⽣产管理⼈员(以下简称“三类⼈员”)安全⽣产培训⼯作要求如下:⼀、⾼度重视⽔利⽔电⼯程施⼯企业安全⽣产教育培训⼯作新《安全⽣产法》将安全⽣产教育和培训列为企业安全⽣产⼯作的重要内容,并对未按规定进⾏教育和培训的企业作出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做好教育和培训⼯作对于安全⽣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前正处于⽔利⼯程建设施⼯的⾼蜂期,⽔利⼯程建设安全⽣产也⾯临严峻形势。

从历年发⽣的事故情况看,施⼯作业⼈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违章作业、应急处置知识匮乏是导致事故发⽣的重要原因。

各地各单位要⾼度重视安全⽣产⼯作,督促⽔利⽔电⼯程施⼯企业认真落实安全培训各项⼯作,确保实现“三类⼈员”和特种作业⼈员100%持证,以班组长、新⼯⼈、农民⼯为重点的从业⼈员100%培训合格上岗的规定⽬标。

⼆、严格落实⽔利⽔电⼯程施⼯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利⽔电⼯程施⼯企业是⽔利⽔电⼯程建设从业⼈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建⽴健全安全培训体系,完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奖惩办法、信息档案等管理制度,规范安全⽣产培训的课程设置、学时安排、教学考试、成绩评判、档案管理等⼯作。

水利工程工作者职称评定细则

水利工程工作者职称评定细则

水利工程工作者职称评定细则一、绪论水利工程工作者职称评定细则旨在规范水利行业人才培养与评定体系,提高水利工程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质,为水利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二、职称评定的目的与意义1. 目的水利工程工作者职称评定旨在评价水利从业人员在专业技能、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综合水平,为水利工程人员提供晋升发展、创新实践、专业成长的平台。

2. 意义水利工程工作者职称评定对于推动水利工程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职称评定可以鼓励水利从业人员在技术创新和学术研究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促进水利科技的进步。

其次,职称评定可以提高水利工程人员的发展动力,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

最后,评定水利工程工作者职称可以为水利工程领域的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指导和引导作用。

三、职称评定的级别与标准1. 职称级别划分水利工程工作者的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特级四个级别。

每个级别对应不同的职责和要求。

2. 职称评定标准(1)初级职称评定标准:初级职称要求水利工程工作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能独立参与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管理。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学历背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和业绩等方面。

(2)中级职称评定标准:中级职称要求水利工程工作者在专业技能、科研创新和管理能力等方面有较高水平的掌握和应用。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学术造诣、科研成果、项目管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3)高级职称评定标准:高级职称要求水利工程工作者在专业技能、科研创新和管理能力等方面有突出的表现和成就。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学术声誉、科研领域影响力、技术创新和团队管理等方面。

(4)特级职称评定标准:特级职称要求水利工程工作者在相关领域具备世界领先水平的学术贡献和技术创新。

评定标准主要包括学术影响力、科研领域国际地位、技术创新和学术领导力等方面。

四、职称评定的流程与要求1. 申报与材料准备水利工程工作者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个人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经历、学术成果、项目情况等。

水利行业职称评审要求及赋分

水利行业职称评审要求及赋分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职改办[2005]1号2008年1月11日16:23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推荐】【打印】【关闭】部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改革和加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需要,规范职称管理,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和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继续深化职称改革的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对水利部系统工程、卫生、出版等10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水利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水利系统卫生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三)水利系统出版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四)水利系统翻译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五)水利系统经济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六)水利系统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七)水利系统档案、图书、资料专业初、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八)水利系统新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九)水利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十)水利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二○○五年一月十二日(一)水利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利工程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绩贡献,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水利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作为从事水利工程的科学研究、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与施工、管理及生产运行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的评审依据。

其适用范围如下:(一)科学研究从事水利、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规划设计从事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及各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咨询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设管理与施工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建设监理与施工技术、设备安装、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011年水利政策文件

2011年水利政策文件

2011年国务院行政法规及水利部门规章1.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3.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5 号2011 年水利政策文件1.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 关于做好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宣传工作的通知3. 关于发布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4. 关于印发流域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5.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6. 关于印发《全国水文科技发展规划(2011—2020 年)》的通知7. 关于印发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 关于印发《水利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 关于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激励约束机制的意见10. 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的通知11.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2. 关于印发《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规定》的通知13.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15. 关于印发水利异地会商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16.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17.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快推进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8. 关于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 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21.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2. 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23.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4.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5. 关于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6.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7.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28.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机电设备选用指导意见的通知29. 关于印发《推进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0. 关于印发2011 年深化水利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细化任务方案的通知31.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的通知32.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3. 关于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118水资讯中国水利2011.2434. 关于印发水利部“十二五”援藏工作规划的通知35.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首席技师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6. 关于印发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37. 关于印发全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38.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9. 关于印发水利援疆专项规划的通知40. 关于印发《水利部人才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41. 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国家水利风景区的通知42. 关于印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3. 关于公布第三批5151 人才工程部级人选的通知44. 关于印发水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 年)的通知45. 关于印发全国水利人才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46. 关于印发《水利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7. 关于印发省级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48. 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49. 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信息系统建设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50. 关于印发《水利部新闻宣传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1. 关于印发加强城市防洪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2. 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53. 关于印发全国抗旱规划的通知年水利项目审查情况汇总2011119水。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

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11.03•【文号】水人教[2003]548号•【施行日期】2003.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水利部水人教[2003]548号2003年11月3日)为鼓励水利行业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充分发挥水利技术工人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水利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性质、评聘范围第一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工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利》中的32个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电力》中与水电有关的38个工种中设置高级工的工种。

第二章任职资格考评、聘任与管理体制第三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综合管理全国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在水利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技师的考评、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成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评委会),负责水利行业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评委会),负责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行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各自范围内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指导王作。

第八条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操作规程,无责任事故,并能很好地维护保养设备、仪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注意生产节约。

关于水利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职改1

关于水利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职改1
四、评委会组成
各专业评委会由9-21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由职改办在各单位推荐人选中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部职改领导小组审定,任期两年;评委会其它成员由职改办每年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评审专家库入库人数按评委会成员数的3倍设定, 评审专家库名单由职改办掌握,每年调整1/4-1/3。
七、转系列评审
申请平转的人员必须参加申报专业的专业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申报材料的学历与资历要求同正常申报人员;直接转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除必须满足正常申报人员的评审条件外,还必须满足在拟转专业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要求。
八、结构比例控制问题
1、对已列为水利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已改制为企业的单位以及各流域机构所属已完成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取消结构比例控制。
2、申报副高级及其以下各级各系列职称的人员,除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并达到水利部规定的最低分数线,或参加我部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外,还需参加由我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三门考试均须取得合格证,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可不参加外语考试,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3、全国外语考试有效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部统一组织的外语、计算机、专业理论考试合格证从发证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为3年。
后续学历硕士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3年,取得中级资格5年,本专业工龄累计8年以上(不含在校脱产读研究生的时间)可申报副高级。
获硕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资格5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
5、博士学历
获博士学位即可认定为中级。
获博士学位,任中级2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
后续学历博士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
4、硕士或研究生班
研究生班毕业见习期满后即可认定为助理级。

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12.08•【文号】[2003]职改办函字第22号•【施行日期】200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2003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2003]职改办函字第22号)部直属各单位:为做好水利系统200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系统各系列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要求,经研究,我部将组织2003年度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外语、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2003年度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外语、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考试工作由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职改办,下同)规划、指导,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统一标准。

部直属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报名、考务工作。

二、考试范围外语、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考试范围在基本延续往年范围的基础上,稍有调整。

1、外语考试英语考试仍设中级、副高与正高三个级别。

考试参考材料为《许国璋英语》(1992年重印本),考试范围分别是:中级为第2册、第3册,高级为第2册、第3册、第4册。

小语种考试只设日语和俄语,范围不变。

2、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分为水利工程、卫生、出版、翻译、安全、经济、会计、档案(图书、资料)、新闻、政工10个系列,并按系列和级别分别命题。

水利工程系列不再细分二级专业。

除卫生系列外,其余系列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均由水利公共理论(占40%)和本系列专业理论(占60%)两部分组成。

卫生系列只考卫生专业理论。

3、计算机知识考试计算机知识考试按中级和副高级分别命题。

主要内容包括:windows操作系统、office系列办公软件、Internet网络及通讯,以及计算机安全知识等。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

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

(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等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库、水闸等工程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千分制。

水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水管单位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单位自检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验收两个阶段。

考核结果达到水利部验收要求的,可自愿申报水利部验收。

第八条通过水利部验收,考核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

通过省级及其以下考核验收,考核结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水管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根据考核标准每年进行自检,并将自检结果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水管单位,水管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申报水利部验收的,需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取得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的学习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2年以上);(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六条[监理员申报与批准]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当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有关单位申报以下有关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水利部职称考试说明(水利工程系列)

水利部职称考试说明(水利工程系列)

水利部职称考试说明(水利工程系列)本系列考试卷分为水利公共知识(占30%)和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占70%)两部分,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试卷分副高级和中级两个级别,其中水利公共知识部分不分级别,为中级和副高级必答题,水利工程专业知识中有20分的分级别试题。

考试题型见下表:本系列考试大纲也相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水利公共知识大纲,第二部分为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大纲。

为进一步明确考试范围,大纲中带“*”的内容为重点考察内容。

大纲对考试题型、参考教材都做了详细说明,请考生按照大纲要求认真准备。

第一部分水利公共知识大纲一、概述根据水利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实际要求,水利系统职称考试水利公共知识部分不分级别,主要考察考生对水利行业通用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

内容要求如下:了解我国地势、地貌、气候、土壤、植被及土地利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技术监督体系,水利经济;熟悉我国水系及流域,水能资源基础知识,水利工程的主要设施及作用;掌握我国水资源的概况、开发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水利政策及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内容。

试题类型分为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

二、考试大纲1 自然地理1.1 我国地势、地貌●地势、地貌基本特征*●地势、地貌对河流的影响1.2 我国气候●气候总体特征●气候区、气候带的划分●降水量及其区域分布*●气候变化对水旱灾害的可能影响*1.3 我国土壤、植被及土地利用●土壤的区域分布●植被的地带分布*●土地利用现状1.4 我国水系●主要水系*●淡水湖及其调蓄作用●主要江河、流域及其特点●主要跨界国际河流2 水文水资源2.1 水文基础知识●水文学的定义与研究对象*●水文现象的基本规律及研究方法2.2 水文循环●水文循环的定义、要素与过程●降水的要素、成因与分类●洪水的成因与危害●枯水2.3 水资源基本概况●水资源及其特性*●我国水资源概况*●世界水资源概况2.4 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合理配置原则●水资源承载力内涵及研究意义2.5 水资源节约与保护●节水型社会的主要特点*●水污染防治2.6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发展内涵●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内涵2.7 水能资源基础知识●水力发电原理*●河流综合利用与梯级开发原则3 水利工程3.1 蓄水工程的主要设施及作用*●蓄水工程主要功能●蓄水工程主要设施及作用3.2 引(输)水工程的主要设施及作用*●引水枢纽●输水建筑物3.3 提水工程的主要设施及作用*●进水建筑物●泵房建筑物●出水建筑物3.4 水力发电工程的主要设施及作用*●水电站的主要设施及作用●水电站的基本布置型式4 水利政策与法规4.1 水行政●水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概念*●水事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水行政行为与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处罚、水行政监督与水行政复议4.2 水法●水法的概念●2002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特点*●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水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水资源规划分类与制定水资源规划的基本要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要求*●跨流域调水的基本要求*●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的相关规定●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的相关规定●水事纠纷处理的规定●监督检查以及违法、失职处理规定4.3 防洪法●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防洪管理基本制度*●防洪规划的基本原则●规划保留区的规定●建设水工程的规定●防汛抗洪的组织管理*●防洪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4.4 水土保持法●2010年新修订水土保持法的特点*●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方针●水土保持规划编制与报批●生产建设活动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基本要求*●水土流失的治理政策●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制度*●违反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责任4.5 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特点*●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内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水污染事故处置的规定*●违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责任5 水利科技5.1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的含义*●科技体制改革的意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措施5.2 水利科技项目管理●水利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水利重大科技项目管理*5.3 水利科技成果管理●水利科技成果种类*●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专利5.4 技术监督●水利技术标准体系*●水利计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6 水利经济6.1水利经济基础知识●投资的基本概念●投资的构成●总成本费用的概念*●经营成本的概念●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的概念●价格的概念及作用*6.2 水价●水费的基本概念*●水利工程水价制度●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原理第二部分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大纲一、概述水利系统职称考试水利工程专业分为中级和副高级两个职称级别。

水利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定评审条件及试行条例

水利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定评审条件及试行条例

水利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定评审条件及试行条例关于2021年水利工程师中级职称评定评审条件及试行条例1(一)专业理论知识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掌握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1.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1)曾主持过中、小型水利电力工程(中型水库、河道枢纽、灌区、泵站、供水站、小型水电站、县级电网等)科研工作的全过程;(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科研课题或科研项目,通过厅(局)级以上部门鉴定;(3)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的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重点科研攻关项目的全过程;(4)在科研工作中,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与编写研究大纲,确定技术途径或科研方案;(5)曾参加过科研课题和科研项目的方案、报告的评审工作,具有对科研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进行评估的能力与经历;(6)曾负责主持过二个以上模型试验的具体操作以及测验项目数据的采集;(7)曾具体承担过二个以上水利电力科研项目的原型观测资料收集、1快速发表职称评定论文详情联系方式QQ:***-*****67 联系电话:139********投稿邮箱:***-*****67@http:///doc/8ab12cf8bdd126fff705cc*****82e5949.html资料分析、数值计算、资料整理。

2.从事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与经历,并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有下列实践之一:(1)曾参与大、中型项目(大、中型电站、跨县电网等)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担任大、中型项目中的专项负责人,参与编制中型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任务书;(2)曾担任中、小型项目负责人;或主持小型项目设计的全过程,并能进行项目核算,参与编写阶段技术报告;(3)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编写有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二项以上;(4)曾参与编写二项以上中型及以上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大纲、任务书,或独立编写中型以下项目各阶段专业技术报告说明书、技术专题报告、技术总结等技术文件;(5)在已完成的本专业技术工作中,吸收采用了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经专家鉴定公认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绩;(6)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要参加者;(7)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勘测、设计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关于水利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职改1

关于水利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职改1
2、专科学历
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技术工作2年,可认定为助理级。
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4年以上可申报中级。
后续学历专科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并取得助理级资格累计4年以上,可申报中级。
专科破格申报副高级,须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资格5年以上。
后续学历专科破格申报副高级,须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资格5年以上、本专业工龄累计20年以上。
后续学历硕士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3年,取得中级资格5年,本专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资格5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
5、博士学历
获博士学位即可认定为中级。
获博士学位,任中级2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
后续学历博士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水利部职改办相关规定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P=X/Y+R/S
其中:P为职称评定综合指数;X为个人赋分数;Y为总分数;R为个人得票数;S为参加投票的评委总数。
个人申报条件赋分低于60分或个人得票不超过评委数半数的不参加“职称评定综合指数”的计算和排序。
各专业系列当年度评审通过率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70%-75%之间商定掌握。
六、关于职称考试
1、申报正高级各系列职称的人员,不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并达到水利部规定的最低分数线,或参加我部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二、关于申报条件中的学历和资历
1、中专学历
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认定为员级。
中专毕业,取得员级资格4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
中专破格评中级,须毕业后从事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资格4年以上。
后续学历中专破格评中级,须毕业后工作4年(累计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助理级资格4年以上。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职改办[2007]19号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职改办[2007]19号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职改办〔2007〕19号)部直属各单位:为完善我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了《水利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七月五日水利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要求,为规范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结合我部实际,现提出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工作有关问题意见:一、继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和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

必须立足长远,继续坚持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的要求,不断提高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促进水利事业发展。

二、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组织工作我部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三、关于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与类别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A级相应类别的考试;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B级相应类别的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参加C级相应类别的考试。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有第二外语要求的,应按上述对应等级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3]208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3]208号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3]208号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水建管[2003]208号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2003.05.29实施日期:2003.05.29修改日期:法规内容: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库、水闸,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级以上堤防工程,其它水库、水闸、河道堤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重点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

第四条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二类以上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未进行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或三类以下标准的水库、水闸工程,仅对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五条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的,或虽未达到设计标准,但遇标准内洪水连续5年未发生重大险情的,根据本办法考核确定等级。

对于不具备前款条件的河道堤防工程,只对其管理单位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不确定等级。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实行1000分制。

考核结果为920~1000分的(含920分)(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5%),确定为国家一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850~920分的(其中各类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确定为国家二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根据本办法,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的省级分级标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可划定国家二级以下所属工程的分级标准。

水利部职称考试复习题

水利部职称考试复习题

水利部职称考试复习题水利政策法规注:本资料中所指《水法》为新《水法》一、填空题1、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管理与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2、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结构。

3、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洪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部门。

4、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和的维护和建设。

5、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6、企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7、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不得挪作他用。

8、国务院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9、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同时、同时。

10、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和性质的采伐。

11、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批准。

12、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13、国务院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14、《水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和。

15、《水法》所称的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6、新《水法》是年1月21日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7、《防洪法》所称洪泛区是指尚无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18、《水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法。

19、流域范围内区域规划应当服从以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规划。

20、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21、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

22、制定《水土保持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

2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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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维护职称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根据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水利部职称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称考试为水利部在具备职称评审权限的系列和等级自行组织开展的考试。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相应系列和等级的职称。

第三条职称考试工作坚持严肃、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职称考试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统一颁发证书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水利部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职改办”)是水利部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职称考试的全面管理和组织工作;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部职改办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职称考试工作。

第二章考试时间、科目与内容
第六条职称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月份。

第七条职称考试分为副高级和中级两个等级,每个等级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两大科目。

(一)副高级考试科目为:专业理论知识、计算机知识。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分为水利工程、政工、经济、档案、卫生、新闻、出版个子科目,报考人员根据申报系列和等级报考相应子科目。

(二)中级考试科目为:专业理论知识、计算机知识。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分为水利工程、政工、档案、新闻等个子科目,报考人员根据申报系列和等级报考相应子科目。

第八条职称考试内容以考试大纲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章考试工作程序
第九条职称考试工作分为考试信息发布、考试报名、试卷准备、考试实施、评卷登分、划线发证六个步骤。

第十条考试信息发布。

年度职称考试前个月,部职改办发布考试时间安排、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公布职称考试大纲,明确考试重点考察范围和内容、考试卷型和参考书目。

第十一条考试报名。

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报名工作,应在所属单位和部门中发布报名信息,核实、统计报考人员信息,按规定格式编排准考证号,合理分配考场,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报考人员、考场安排等考务信息报送部职改办。

考试前天内,不再受理任何变更报
名信息的事项。

第十二条试卷准备。

部职改办组织专家以考试大纲为依据、结合考试科目的专业特点和考试级别进行命题,并从职称考试试卷库中随机抽取试卷,组合形成各科目考试试卷;命题完成后,部职改办组织对试卷进行审定、印制并按考场分装密封。

第十三条考试实施。

设置考点的部属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考试具体实施工作。

考试前,应组织考务工作人员培训,布置考场并检查验收;考试当天,应严格管理考试现场,维护考试纪律,保障考试顺利进行;考试后一周内,须将密封好的答题卡等材料报送部职改办。

第十四条评卷登分。

部职改办组织人员采取封闭的形式,依据统一的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集中进行评卷登分,并对评卷结果进行抽样复查,对登分情况全面复核,保证评卷和登分结果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划线发证。

部职改办对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并报部领导批准确定各科目合格标准。

对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者,部职改办颁发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四章考务管理
第十六条职称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部直属单位所在地,每个考点根据考试人数设若干考场。

部直属单位的所属
单位在异地办公、交通不便且考试人数较多的,在报部职改办批准后可单独设置考点;不同部属单位位于同一城市的,原则上应合并设置考点。

第十七条考点和考场要求:
(一)考点要公布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考场分布图和考试时间安排,并设立考务办公室。

(二)考场应选择环境安静、光线明亮、便于管理的教室或会议室(一般不使用阶梯式)。

考场内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厘M以上,桌屉朝前放置。

课桌右上角粘贴考试人员的准考证号。

(三)考场要标明考场编号、准考证起止号码,公布考生须知和举报监督电话。

(四)考试前,考点设置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立即改正,验收合格后予以封闭。

(五)考试期间各考点实行封闭式管理,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参加考试,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入场开展考务工作,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考点和考场。

第十八条职称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考点负责人、主考官、监考员和督考员协同管理制度。

(一)每个考点应安排名考点负责人,负责考点的考试组织领导工作,一般由考点设置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人担任,为考点第一责任人。

(二)每个考场应安排名主考官和若干名监考员,人以下的考场至少名监考员,至人的考场至少名监考员,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名监考员。

主考官负责考场的考试组织领导工作,监考员协助主考官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主考官和监考员为考场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部职改办为每个考点统一选派若干名督考员。

督考员负责检查指导考点的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监督考试纪律情况,向部职改办报告考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考试前,部职改办组织督考员培训;各考点设置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组织主考官、监考员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培训,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纪律,熟悉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未经培训人员不得承担考务工作。

第十九条职称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属绝密资料,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运送、交接与保管,严防泄密或其他突发事故发生。

(一)考试前,部职改办委托督考员将分装密封的试卷和答题卡送达考点,交由考点设置单位保存。

(二)各科目考试开始前,考点设置单位应将试卷和答题卡送达各考场,由主考官、监考员当众拆封并清点核对试卷和答题卡种类、数量,确认无误后发放;考试过程中,督
考员、主考官、监考员应按规定对备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进行登记;考试结束后,督考员、主考官、监考员应将试卷和答题卡全部回收,清点份数无误后分别密封装袋并签字确认。

(三)考试全部结束后,考点设置单位应将答题卡集中报送部职改办,将试卷按保密要求集中销毁。

(四)每次交接试卷和答题卡时,交接双方须严格检查包装和密封情况。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职称考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出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参与命题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有泄露试卷内容及相关信息的行为,今后不得参与职称考试命题工作,情节严重的,按照保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考点负责人、主考官、监考员、督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安排参加考试考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擅自拆启密封试卷、答题卡;
(二)考试过程中监管不严,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或指使、纵容、帮助考试人员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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