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档案管理】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银行【发布日期】1998.05.21【实施日期】1998.05.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档案管理细则范文
档案管理细则范文
为了保证档案的安全有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档案的保管
1.1 档案的存放应选择防潮、通风、温度适宜的地方,禁止在潮湿、阳光直射、灰尘较多的地方存放档案。
1.2 档案应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确保档案能够被方便地检索和利用。
每个文件夹或盒子应标明所存放档案的范围和顺序号。
1.3 档案的存放要按照专门的架子、柜子进行分类,并设置防火、防盗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的归档与整理
2.1 档案的归档要按照相应的文件目录进行,并做好相应的目录记录。
2.2 档案的整理要定期进行,发现有遗漏、错乱的档案应及时整理补齐,并记录在案。
2.3 整理后的档案应及时更新目录,以保证目录与档案的一致性。
三、档案的借阅与归还
3.1 对于需要借阅档案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的借阅证,并记录借阅档案的目的、日期和归还期限。
3.2 档案的借阅和归还应有专门的登记表进行记录,借阅期限到期后应及时归还档案。
3.3 借阅档案被损坏或遗失的,应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赔偿和问责。
四、档案的销毁与保密
4.1 对于需要销毁的档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
4.2 涉及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加强保密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4.3 任何人不得将档案擅自带离管理范围,不得私自复制、篡改或泄露档案内容。
以上为档案管理细则范文,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设银行全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应坚持“便民、务实、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档案的及时归档、科学保存、安全保密。
第二章档案的归档管理第五条对于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客户,建设银行应按规定将其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的合同、申请表、征信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归档。
第六条归档工作应遵循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归档的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七条归档时应注重分类整理和标注,确保档案的易查易取。
第八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泄露等情况发生。
第九条对于归档后的档案,建设银行应按照规定的保密期限进行长期保存。
第三章档案的查询与利用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查询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的权限进行,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十一条客户申请查询自己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时,建设银行应核实其身份信息,确保查询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利用应遵循客户需求、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的重要信息变更,建设银行应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并向客户通报相关变更信息。
第四章审计与监督第十五条建设银行应定期组织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审计,以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建设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监察和考核。
第十七条建设银行应加强与相关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不断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细则由建设银行总部制定,并及时向分支机构进行通知和培训。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建设银行将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应遵守。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在中国,购买房屋已经成为人们追求居住品质和财富增值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协助广大消费者实现住房梦想,中国建设银行推出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为客户提供了灵活的贷款方式和优惠的利率政策。
与此同时,为保证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中国建设银行也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的管理办法,其中就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实施背景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规范贷款发放和管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中国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主要内容、档案的组成和管理流程等,为建立健全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提供了具体实施指导。
二、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建立建设银行应当建立每位贷款客户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档案包括申请表、面谈记录、审批表、合同及附件、担保文件、还款记录等多个方面的信息。
实施细则也规定了档案保管的地点、保密措施、档案内容的实时更新等基本要求。
2.档案管理建设银行应当每年对档案进行整理、核对和归档等工作。
同时,贷款客户有权查阅自己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并且可以要求银行提供有关贷款的情况说明。
3.档案维护建设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且向客户提供详细的贷款操作流程和相关政策。
在贷款发放后,应当及时修改和更新客户的贷款档案,保证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实施效果该实施细则的推出,有力地规范了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并且提高了贷款档案的管理水平。
该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管理体系,保护了客户的利益和信息安全,同时也促进了银行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
四、总结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实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建设银行将继续不断完善企业管理制度,促进银行的业务规范化和客户服务水平的提升,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贷款服务。
个贷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贷款(以下简称“个贷”)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分支机构及所属子公司在办理个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个贷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集中统一:个贷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科学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四)安全保密:加强档案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损毁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个贷档案管理实行分级管理,设立个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个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个贷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个贷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
(二)负责个贷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三)指导、监督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做好个贷档案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个贷档案的鉴定、整理、数字化等工作。
(五)负责个贷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个贷档案收集范围:(一)个贷申请材料:包括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担保材料等。
(二)审批材料:包括审批表、审批意见、审批流程图等。
(三)合同材料:包括个贷合同、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等。
(四)贷后管理材料:包括还款计划、还款凭证、逾期催收记录等。
第七条个贷档案整理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业务流程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清晰。
(三)编制档案目录,便于查阅。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个贷档案保管要求:(一)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
(二)严格执行档案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个贷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大多数人都会在人生的某个阶段考虑购买自己的住房。
在购房过程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事情就是贷款。
对于购房贷款,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细则,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就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介绍该细则的相关内容及其实施的意义。
一、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概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协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的,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该细则旨在实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明确了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及保存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建立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在发放贷款时建立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贷款申请信息、审批决策信息、合同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还款信息、逾期信息等。
同时,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更新贷款档案内容。
2.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备份和保存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备份到非金融机构存储设备或者第三方存储服务机构的存储设备上,以保障贷款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住房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档案的保存期限和档案的销毁程序。
3.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查询住房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实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的查询和统计,同时在信息查询时应注意个人信息保护。
4.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的披露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住房金融机构不得将贷款档案信息在未经客户授权或者法律许可的情况下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但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允许下,住房金融机构可以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披露给相关部门。
三、实施该细则的意义1.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提高住房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内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中,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建设银行为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建立和管理的档案,旨在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操作,保护双方的权益。
第三章中规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管理办法。
建设银行将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按借款人姓名、贷款合同编号、还款状态等进行分类。
同时,建设银行将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针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查询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要求,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有权查询和使用自己的档案信息,并可要求建设银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建设银行应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这些信息,并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存和销毁进行了详细要求。
根据规定,建设银行应当妥善保存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销毁。
在销毁前,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并保留档案的备份。
第六章是附则,对《实施细则》的解释和补充进行了说明。
同时,明确了《实施细则》的效力和修订程序。
总的来说,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建立、更新、管理、查询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建设银行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权益,提高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同时,该细则的制定也为相关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并提升了建设银行的管理水平。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是指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规定的具体细则。
本文将重点阐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目的、内容和程序。
一、目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住房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内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信用审查:银行将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包括个人信用报告、征信记录等的查阅和分析,以评估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审查结果将被纳入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
3.贷款审批:在信用审查通过后,银行将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结果将被记录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
4.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发放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将被记录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
5.贷款追踪: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监控。
贷款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偿还贷款。
相关信息将被记录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
三、程序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阶段:贷款申请人在购房时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材料。
银行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阶段。
2.审批阶段: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申请。
3.发放阶段:贷款申请人经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向其发放贷款。
相关信息将被记录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
4.使用和还款阶段:贷款申请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偿还贷款。
银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还款情况进行追踪和监控,并记录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中。
5.结束阶段:当贷款申请人还清贷款后,银行将完成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归档保存。
四、意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实施对于确保住房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可以加强对住房贷款业务的监管,防范风险,保护贷款人和银行的利益。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
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中国某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某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促进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规范运作,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管理,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住房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抵押物信息等内容。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建立、存储、修改、维护、传输等过程应符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档案资料不被篡改、泄露或丢失。
第四条:应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贷款类型和审核程序设置相应的档案类别,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建立和存储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应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银行应根据个人住房贷款审核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后方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档案。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存储,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档案的存储时间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章: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修改和维护第八条:如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发生变动,申请人应及时向银行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银行应根据变更申请,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进行相应修改,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纠正错误信息。
第五章: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传输与共享第十一条:根据合法合规的需要,银行可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与信用信息共享机构、监管机构以及其他经银行批准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信息交换。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的传输和共享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信息的传输和共享应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禁止对档案信息进行篡改、删除、冻结等行为。
第六章: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销毁第十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的时间进行保存,超时未办理相关业务的档案应予以销毁。
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款业务档案管理,保障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合法性,有效落实贷款责任,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各项贷款业务,包括个人贷款、企业贷款、信用卡透支等。
第三条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贷款业务档案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反映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贷款业务档案应包括贷款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及贷款收回等全过程的相关资料。
(三)保密性:对涉及客户隐私、商业秘密的贷款业务档案,应严格保密,确保档案安全。
(四)规范化: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贷款业务档案的内容第四条贷款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资料:借款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信用报告等。
(二)贷款申请资料:贷款申请书、担保合同、抵押物清单等。
(三)贷前调查资料: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人员工作记录等。
(四)贷中审查资料:贷中审查报告、贷中审查人员工作记录等。
(五)贷款审批资料:贷款审批决议、审批表、审批人员工作记录等。
(六)贷款发放资料:贷款合同、贷款发放通知书、贷款借据等。
(七)贷后管理资料: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人员工作记录、还款记录等。
(八)贷款收回资料:贷款收回通知书、还款凭证、贷款核销资料等。
第三章贷款业务档案的管理第五条贷款业务档案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制度。
第六条贷款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由信贷部门负责。
第七条贷款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收集:信贷部门应按照贷款业务档案的内容要求,及时、全面地收集各类贷款业务档案资料。
(二)整理:对收集到的贷款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住房需求的增长,个人住房贷款成为银行业务中一项重要的业务之一、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和管理,中国建设银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目标是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使用和追踪,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原则:建设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规范性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建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客户至上原则:以客户满意度为中心,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风险控制原则:加强贷款风险评估和管理;-透明度原则:建立信息共享和透明的管理制度。
三、档案管理流程1.档案建立:贷款审批通过后,建设银行将为每位贷款客户建立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贷款合同、抵押物信息等。
2.档案归档:建设银行将贷款档案按年度归档,并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档案检索:客户需要查询和使用贷款档案时,可以向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查询和使用。
4.档案保管期限: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是贷款合同期满后15年。
四、档案管理要求1.完整性要求:建设银行要求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包括基本信息、贷款合同、抵押物信息、还款记录等必要信息,并保持档案的完整性。
2.安全性要求:建设银行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贷款档案的安全。
贷款档案只能由授权人员使用,不得私自复制或外借。
3.更新与变动要求: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应及时更新和变动,包括客户信息的变动、贷款合同的变更等。
4.监督检查要求:建设银行将定期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
五、档案管理措施1.建设银行将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建立、归档、检索、保管期限等相关规定。
2.建设银行将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水平,确保贷款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种个人信用贷款,同时更是政策性贷款,它面对的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相对于商业性贷款,它具有贷款利率低、贷款期限长、门槛低的优势,为广大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了融资渠道,减少购房融资成本,改善居住环境,最大限度地提高了广大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满足了广大职工的购房愿望。
2002年以来,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趋于完善,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大幅增加的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随之显现,为降低和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贷款档案管理规范化势在必行。
一、贷款档案材料的组成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包括两部分资料,即每笔贷款前期(从个人申请贷款到调查审核到发放贷款)的办理过程和贷款后期管理(诸如催收贷款、合同变更、提前还款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等)所形成的各种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形成的主要资料包括:借款人及配偶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证明、个人住房贷款谈话备忘录、放款通知书、担保协议、共同还款承诺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已付款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抵押)合同)及相关合同等,至此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我们称之为“原始资料”;划拨贷款后进行的贷款后期管理所产生的资料(如贷款催收记录、提前还款证明、贷款还清证明、法律诉讼、贷款核销)等,我们称之为“发生资料”,每一笔贷款业务活动全部完成后,就由前面所述的“原始资料”和“发生资料”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有自身特点的合同文件材料,形成一宗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
二、贷款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是贷款发放后留存的主要要件,是贷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查考利用的基础,是贷后催收、法律诉讼的主要依据。
因此,要切实做好贷款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1. 介绍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国内知名的商业银行之一,为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为了确保住房贷款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建行制定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以规范借款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和使用。
2. 档案管理目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管理旨在准确记录和归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确保贷款程序的透明和合规。
档案管理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作为借款人的身份凭证,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资质。
- 作为贷款审批的依据,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核。
- 提供追索权的依据,确保借款人贷款期间的还款义务。
- 便于日后管理和更新,为借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3. 档案内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借款人的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如购房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 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信用报告、征信查询记录等。
- 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包括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等。
- 其他与住房贷款相关的文件和信息。
4. 档案采集建行将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相关信息:- 借款申请表:借款人需要填写建行提供的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个人基本信息和贷款材料。
- 合作机构提供:与建行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如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等,会向建行提供借款人相关信息。
- 征信查询:建行会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和征信查询记录。
5. 档案保存与保密建行将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安全保存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电子档案保存:建行将建立电子数据库保存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确保数据的容灾和备份。
- 权限管理:建行将对档案数据库实施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修改相关信息。
- 保密措施:建行将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培训,确保个人贷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
6. 档案使用与更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只能在合法和必要的情况下被使用,并且需要借款人的授权。
档案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贷款申请审批:建行可以将借款人的档案用于贷款申请审批流程。
(档案管理)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对需退还借款人的重要档案资料,经营部门开具“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清退确认书”(附6), 由借款人或其受托人在确认书上签收后,将有关重要档案资料退还借款人,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登记清退日期。“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清退确认书”补充贷款档案保管。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一条 档案资料整理。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理,将信贷档案资料划分为客户基本情况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三部分内容分别整理与保管,其中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按照贷前、贷后两个阶段的业务操作流程,分别按顺序排列。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经审核整理的信贷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立卷归档。
二、经信贷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查阅人可对档案进行现场查阅。需要将资料带离现场的,经同意后由信贷档案管理人员为其复印,复印资料不得擅自外传。原则上不得带走档案资料原件,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借时,借用人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资料出借单”(附13),经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留下备份或复印件后由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凭单出借,同时将“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资料出借单”专夹保管。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任何人使用档案资料,均必须通过批准后进行,并在〝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借阅登记表〞〔附12〕上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将资料带离现场或复制。对借用或查阅资料的时刻和内容、行为要做概要记录,且由借用人或查阅人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信贷档案治理人员有权拒绝借用、查阅。〝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借阅登记表〞要专夹保管。
第五条 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运算机进行电子化治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治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爱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 档案分类和部门治理职责
第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样档案。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益证、权益质押的权益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样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畴见附1〕。
二、经信贷业务经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查阅人可对档案进行现场查阅。需要将资料带离现场的,经同意后由信贷档案治理人员为其复印,复印资料不得擅自外传。原那么上不得带走档案资料原件,因专门情形需要出借时,借用人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一样档案资料出借单〞〔附13〕,经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留下备份或复印件后由信贷档案治理人员凭单出借,同时将〝个人住房贷款一样档案资料出借单〞专夹保管。
〔七〕保管期限:5年。
〔八〕信贷业务办结时刻: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和业务执行完毕时刻。
〔九〕卷内件〔张〕数:填写卷内实有文件件数,其数字应与卷内名目〝件号〞的尾数相一致。
〔十〕年度:填写归档年度。
〔十一〕盒号:填写档案盒排列的顺序号。
〔十二〕归档号:填写本部门统一编制的归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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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合理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资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档案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档案管理规定》、《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等规章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是指各行在经办和管理各类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依据作用和参考利用价值或史料价值的信贷经营管理专业技术材料的总称。
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退回、销毁的全过程。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由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经营部门(以下简称经营部门)、会计部门、档案部门负责管理,即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由档案部门负责管理。
经营部门负责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归档工作;会计部门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借阅、移交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贷款本息全部还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保管及销毁。
第五条对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录入和扫描进计算机进行电子化管理的经办机构,应保证其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完善性,严格信息录入、查询、修改等环节的人员权限设置,定期进行系统维护、数据备份和排查病毒等工作,防止信息的丢失和泄漏。
第二章档案分类和部门管理职责第六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归档范围包括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
重要档案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险单等重要物品和单证原件;一般档案指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具体归档范围见附1)。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原则上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
经营部门如设立了专门的信贷档案库房和专职信贷档案管理员,重要档案可由该经营部门区别一般档案负责保管。
第八条各经办行的经营部门除对所有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进行收集以外,还需设立专(兼)职贷款档案管理岗,负责接收、审查信贷经办人员提供的档案资料,做好还款阶段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档案的日常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重要档案在经营部门负责保管的,该经营部门必须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档案部门负责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的档案管理。
第十条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从贷款本息结清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第三章重要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信贷经办人员收到重要档案资料,要逐项登记“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附2),同时填制“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附3)一式三联,加盖经办人名章、业务部门公章以及借款人或第三人名章,一联留底,一联给借款人或第三人,一联给保管部门。
登记簿与收妥通知书分别专夹保管。
第十二条信贷经办人员将一联“重要档案资料收妥通知书”、收妥的重要档案资料及时一并移交会计部门或经营部门的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将重要档案资料复印一份装入信贷档案内,以备日常查用;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信贷经办人员移交的重要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上签字做好移交记录。
第十三条重要档案资料要实行双人管理,一人管登记簿,一人管实物,登记人员与保管人员要有明确分工,登记人员负责收到保管物品时的初点,领(转)出的复点,登记簿的登记,办理交接手续及专夹保管有关通知书;保管人员负责收到保管物品时的复点、领(转)出时的初点,登记簿的复核及有关物品的日常保管。
第十四条由于进行诉讼及其他工作需要,领用被保管的重要档案资料时,应填制“重要档案资料领用、退回保管通知书”(附4)或者“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见附5)一式两份,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章,加盖部门公章,报主管行长签批后,送保管部门领用占管担保物。
保管部门核对签章无误后加盖印章,一联退领用部门专夹保管,一联与原“收妥通知书”一同保管,按通知书内容将重要档案资料转交领用部门。
第十五条重要档案资料用后交回时,应由领用部门填制“重要档案资料领用、退回保管通知书”或者“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一式两联,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领用部门签章后连同领用的重要档案资料送保管部门,保管部门将“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与退回的担保物和领用时填制的“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内容核对相符后,将担保物收妥保管,在“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签章后,一联退领用部门,一联与原“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与原“收妥通知书”一同保管,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签注。
第十六条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重要档案管理人员凭经营部门填制的“中国建设银行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和贷款还款凭证或会计柜台出具的“贷款本息结清通知书”,将重要档案资料退回经营部门,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签注。
第十七条对需退还借款人的重要档案资料,经营部门开具“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清退确认书”(附6),由借款人或其受托人在确认书上签收后,将有关重要档案资料退还借款人,并在“重要档案资料登记簿”中登记清退日期。
“个人住房贷款重要档案资料清退确认书”补充贷款档案保管。
第四章一般档案的管理第十八条收集信贷档案资料。
受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信贷经办人员应逐笔单独设立专用文件袋,将受理、调查、审批和发放等各环节形成的档案资料存放于该文件袋内,并在文件袋上注明客户名称、文件内容、收件日期等项目。
第十九条移交信贷档案资料。
贷款发放后,信贷经办人员应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档案资料清单”和“合作企业项目档案资料清单”(附7)一式两份,连同全部档案资料一并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须按照“档案资料清单”规定的内容,形成多少移交多少,不得遗漏。
信贷档案资料应在每笔信贷业务发放(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移交,自发放(办理)至回收阶段的档案资料,随时形成,随时移交。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集中统一整理保管至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
第二十条档案资料的核查。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应对档案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同时对档案资料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移交的每笔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资料,必须依照清单逐份逐张的核实,并确认每份档案资料是否为原件或同意存档的复印件。
如果有缺项或缺少份数,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信贷经办人员及时补齐。
因特殊情况不能补齐的,由信贷经办人员在清单“缺项原因”中注明。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和信贷经办人员同时在“档案资料清单”上签字。
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信贷经办人员保留,一份有档案管理人员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档案资料整理。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信贷档案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理,将信贷档案资料划分为客户基本情况档案资料、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三部分内容分别整理与保管,其中信贷业务和担保档案资料按照贷前、贷后两个阶段的业务操作流程,分别按顺序排列。
第二十二条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经审核整理的信贷档案资料应及时进行立卷归档。
一、合作楼盘资料以项目为单位组卷。
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档案以笔为单位组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组合为单位组卷。
二、贷款档案采取软卷皮方式以卷为单位装订,且可以通过粘贴、折叠、缩小、扩大等方法尽量做到纸张大小的统一(软皮卷封面格式见附8)。
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多个合作项目的,以企业为单位装盒,即将项目案卷合装一个档案盒。
个人住房贷款可将若干案卷合装一个档案盒,也可以卷形式保管(档案盒式样见附9)。
三、每个案卷均应编制“信贷档案卷内目录”(附10)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放卷首,另一份作为检索工具。
四、案卷卷内每件资料首页的左上角(留出装订线)应编写与卷内目录相一致的件号,以便于保管和查阅。
五、将案卷按照“贷款品种-开发企业-合作楼盘项目-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与排列。
即:首先区分不同的个人住房贷款品种分别保管。
对有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首先区分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然后将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项下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按不同的合作楼盘项目分开,同一合作楼盘项目下,再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对没有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个人住房贷款档案,按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六、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归档号。
归档号设12位,前两位为贷款品种序号,第三位到第五位为开发企业或交易中介序号,第六位到第七位为合作项目序号,第八位到第十二位为个人住房贷款序号。
七、按以下要求逐卷填写案卷封面和卷盒脊背各项目:(一)全宗名称及全宗号:“全宗名称”一栏填写本行全称,或将本行全称印制在固定位置;“全宗号”一栏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填写。
(二)经办部门:填写经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具体部门。
(三)档案类别:填写“经营类信贷档案”(简称“个人房贷”)。
(四)客户名称: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方填写单位全称,个人类客户填写姓名。
(五)案卷标题:贷款品种及用途,合作楼盘填写项目名称。
(六)合同生效日和到期日:填写信贷合同或证书正式生效日和规定期限的到期日。
(七)保管期限:5年。
(八)信贷业务办结时间:填写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结清和业务执行完毕时间。
(九)卷内件(张)数:填写卷内实有文件件数,其数字应与卷内目录“件号”的尾数相一致。
(十)年度:填写归档年度。
(十一)盒号:填写档案盒排列的顺序号。
(十二)归档号:填写本部门统一编制的归档号。
(十三)目录号、案卷号:由档案部门统一编制。
八、立卷后,对于信贷业务发放至全部信贷本息回收期间的后续资料,信贷档案管理人员随时在“档案资料清单”中进行登记和补充归档。
在档案资料装订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到这一需要,可以采用在资料末尾直接粘贴补充材料并增加件号,或事先预留空白页以后加贴新资料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的保管。
一、经营部门档案管理人员有义务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严密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蛀、防腐蚀。
一旦发现有丢失、毁损、违章使用等情况的,除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外,应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迅速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二、档案资料需要的原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
经营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提供、利用、移交资料或违法、违纪牟取私利进行涂改、伪造档案。
三、建立档案管理人员变更交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