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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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农业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陵府办[2013]124号

【发布部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3.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陵府办〔2013〕1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陵水黎族自治县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保险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意见》(琼府〔2007〕4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67号)精神,结合2012年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大会议提出的“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要求,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引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农民灾后自救能力,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为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李宗春(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龙海魂(县财政局局长)

胡坚(县农业委员会主任)

成员:史亮波(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王文师(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杨麟权(县林业局局长)

朱泽松(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延海(县热作管理局局长)

许智云(县三防办主任)

李君海(陵水气象局局长)

王法(椰林镇政府镇长)

陈雷(光坡镇政府镇长)

杨世跃(英州镇政府镇长)

董丽芬(黎安镇政府镇长)

黄志文(本号镇政府镇长)

文迅(新村镇政府镇长)

卓明新(三才镇政府镇长)

郑海鸿(文罗镇政府镇长)

陈法荣(隆广镇政府镇长)

黎道专(提蒙乡政府乡长)

胡朝(群英乡政府乡长)

李文雄(县财产保险公司陵水支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龙海魂兼任,副主任由农业委员会主任胡坚兼任,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工作日常协调联络。

三、保险险种

我县农业保险种类为橡胶树、水稻、母猪、育肥猪、森林、玉米、南繁制种水稻、香蕉、大棚瓜菜、渔船、渔民。根据省政府2013年全省农业保险下达我县工作目标,我县将任务分解至各乡镇,具体险种任务分解情况详见附件1。

四、保险经营组织方式

我县农业保险主要采取一家独保经营方式,种养业险种承保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渔业险种承包人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

经营管理要求:

1、承保人应当遵守农业保险章程,明确责任与义务,及时进行保费归集、赔付处理工作。

2、承保人应当按工作要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设立专用账户,实行分险种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

3、承保人年底经营总费用实行包干制。种养业和渔业包干费用比例均为年度保费收入的25%,承包人应管理好保费、经营费用和利润,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4、承保人应按照财政部及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5、承保人应当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承保理赔情况、工作进度评估及原因分析;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农业保险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报送年度总结及实施情况。同时建立农业保险理赔情况报告制度。

五、财政补贴标准

根据目前国家及省有关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结合当地农民、渔民自缴保费能力情况,制定2013年我县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政策。

(一)中央险种

包括橡胶树保险、水稻保险、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森林保险、渔民保险、渔船保险。财政补贴政策有调整,以财政部和省文件为准。

1、橡胶树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5%,财政补贴其余75%,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10%。

2、水稻、玉米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10%,财政补贴其余9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25%。

3、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财政补贴其余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10%。

4、森林保险

(1)公益林保险保费由财政补贴10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

50%。

(2)商品林保险保费由参保者自缴20%,财政补贴其余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25%。

5、渔船保险由参保者自缴40%,财政补贴其余6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10%。

(二)地方险种

1、大棚瓜菜保险由参保者自缴20%,省级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40%。

2、南繁制种水稻保险、香蕉树风灾保险由参保者自缴40%,省级财政补贴40%,县级财政补贴20%。

3、渔民海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金额为20万元和40万元两档,其保费由参保者自缴40%,省级财政补贴50%,县级财政补贴10%。

六、保障措施和制度

(一)为了贯彻落实海南省“十二五”重点民生规划的惠民工程之一、2013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十大事项之一的开展农业保险的任务要求,加快建立我县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我县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农业保险工作奖惩机制,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单位)给予奖励,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夯实农业保险工作基础;通过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大户等重点投保对象,带动中小农户参保,提高中小农户参保率。

(二)财政、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畜牧、热作管理局、三防、气象、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各职能部门要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落实专人负责,积极研究和解决涉及农业保险规范、长远、高效发展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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