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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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特制定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是由县直机关有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乡镇消费者分会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经衡东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依法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积极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利。认真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尽的十项义务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接受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衡东县民政局、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的住所为衡东县工商局四楼。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衡东县消费者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

以下职能: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组织或参与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商品比较试验;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研究探讨消费领域中的问题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论,组织参加有关消费方面的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有关的消费者委员会组织的交往活动;

(九)组织消费者和有关部门开展“消费者满意单位”、“消费者满意商品”的评议、推荐工作;通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

(十)指导、协调、督促乡镇消费者分会的工作;

(十一)组织消费者开展对商品、服务质量的评议活动;

(十二)向广大消费者发布有关消费活动的警示信息。

第三章委员

第八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对本会的业务开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诚心为消费者服务。

第九条委员产生的程序(首届委员会由有关单位推荐产生):

(一)由委员单位推荐;

(二)经委员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二)认真解答消费者有关咨询;

(三)组织消费者座谈,调查、收集消费者的意见;

(四)向委员会反映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配合委员会做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本会工作有重大促进或资助。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委员单位是当然的团体会员;单位会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缴纳会费并办理会员证者方能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在购物或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享有优先受理投诉,免费处理争议的权利;

(三)在本会约定的经营单位购物或接受服务时,凭本会会员证享有优惠待遇的权利;

(四)在本会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中,享有优先、优惠接受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会章程;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会的领导机构是委员会。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在委员会上通过。

会长、副会长应从有关职能部门的在职科级领导中产生,因工作变动,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条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设名誉会长一名、顾问二名。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常务委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会长、副会长及委员单位轮流组织承办。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人员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配,负责日常工作,由秘书长领导,并向会长负责。会长向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委员、常务委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应联合各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专门的消费品检测机构。对外活动由本会统一组织,其职能是受理消费品争议检测、开展商品比较试验及其它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活动。

第六章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工作经费来源:

(一)由政府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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