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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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区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和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引进人才,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乐观稳妥的做好我区聘任制公务员工作,推动我区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创新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昆明市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方法(试行)》(昆通[2022)49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五华区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商联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众团体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依据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纳入我国行政编制、由我国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建设、交通、环保、农业、林业、水务等方面。
各单位涉及我国隐秘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分为非领导职位和领导职位。
第五条单位聘任公务员,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
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聘任制公务员纳入聘任单位的编制管理。
第六条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依法履行公务员义务,并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
第七条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和详细组织工作。
其次章招聘
第八条聘任制公务员纳入聘任单位的编制管理,单位必需在空编的状况下才可以聘任公务员。
第九条单位聘任公务员一般实行公开聘请,也可以对某些专业适用面较窄、应聘人选较少难以形成竞争,以及其他性质特别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经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直接选聘方式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
第十条聘任制公务员应聘人员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拟聘任职位所需的专业资格条件,包括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力量、技术技能等;
(二)聘任制公务员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单位聘任公务员,须编制聘任职位说明书,向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聘任方案初审,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聘任方案包括聘任职位、职位性质、职位职责、拟聘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选聘范围、聘期、薪
酬待遇以及考试或考核方法、聘任方法及程序等内容。
第十二条公开聘请聘任制公务员或直接选聘方式聘任公务员,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拟聘人员有关材料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聘任的相关手续。
第三章聘任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十四条单位与拟聘人员依据公平自愿、协商全都的原则签订书面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的聘任合同文本由单位和拟聘人员各执一份。
聘任合同标准文本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聘任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
人了解与其建立聘任关系相关的状况,双方均应照实说明。
第十六条聘任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二)合同期限;
(三)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聘任职位及其工作职责任务、工作要求或绩效目标;
(五)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六)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七)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纳入合同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由聘任单位依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与拟聘人员协商确定。
聘任单位与拟聘人员首次签订聘任合同的,须商定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由单位与拟聘人员协商确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试用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有关事项应在聘用合同中一并明确。
第十八条聘任合同期满,单位工作需要、聘任制公务员聘期内工作绩效显著并情愿续聘的,单位应在聘任合同期满前30日内依据规定办理续签聘任合同手续。聘任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九条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变更聘任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聘任合同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十条续签聘任合同以及变更聘任合同内容,均须在事前3-5天内报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其次十一条经双方协商全都,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其次十二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应解除聘任合同:
(一)试用期内不胜任聘任职位要求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因违反纪律或者因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五)经考核不胜任聘任职位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三条聘任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目标的;
(二)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连续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全都意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任单位依据本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解除聘任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制公务员本人。
其次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制公务员可与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单位未能履行合同或违反我国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聘任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与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应提前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