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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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国际上对此没有国际公约,所适用的是著名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该规则不具任何拘束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经过数次修订,目前广泛使用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最新的修订本是"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第一节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系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等。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根据公平原则,只有那些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受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

(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

即船舶、货物及该船所载其他财产应同时面临危险,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或损坏的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所谓有意采取措施,指船长或船上其他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但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故意地采取行动。所谓合理,指一个具有良好船艺的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考虑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各种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客观效果等因素后,选择的能以较小的牺牲或费用获取共同安全的措施。

(三)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特殊的

所谓特殊,指由于共同危险,为了船货共同安全,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采取措施所造成的牺牲、费用的支出或损失超出了正常范围之外的损失。如船舶搁浅,为使船舶得以脱浅,反复使用快进车、快倒车,以使船舶松动,最终得以脱浅。由于采取该措施而导致船舶主机的损害,应列入共同海损。

(四)措施必须要有效果

所谓效果,是指船方所采取的措施达到了全部或部分地保全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目的,否则,没有获救财产的价值,共同海损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换句话说,没有获救财产,就无所谓分摊损失。要有效果,并不说财产全部获救,只要有部分财产获救,就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构成,就可以使共同海损的分摊有其财产来源。

三、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海损就其损失的后果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驾驶人员等的航海过失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这部分损失不能要求航海中各利害关系人来分摊,只能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共同海损不同于单独海损:其一,损失发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完全由于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一方可免责的过失等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共同海损则是由于船舶和货物遭遇共同危险之后,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某种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其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如果是因某一方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人为地、有意地造成的,所受损失应由受益方按照受益财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节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一、共同海损牺牲

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这种牺牲包括船舶、货物、运费及船舶所载其他财产的牺牲。

(一)船舶牺牲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给船舶或船用物料造成的损失。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扑灭船上火灾

船舶发生火灾,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而必须采取喷水、灌水灭火或者使失火船舶搁浅等灭火措施。该措施必然导致船舶遭受损失,这一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2.切除残损物

船舶发生事故后,船舶上的某部分已经损坏,但未离船,为了共同安全对这些残损部分的切除。如遭遇海难已损坏的舷墙、桅杆等残损物或其他部位的破损物,若原封不动地放置在原处,有可能威胁航行安全,切除残损物是为了航行的安全。切除这种已经损坏的残损物不作为共同海损处理,即使残损物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因切除残损物所造成货物的损失或船舶的进一步破损,以及切除残损物引起的费用是共同海损。

3.有意搁浅

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船长有意将船舶驶往比较安全的浅滩而使之搁浅的措施。因有意搁浅给船舶或货物造成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损。

4.船机的损失

在船舶搁浅并有危险的情况下,如经证明的确是为了共同安全,有意使机器、锅炉冒受损坏的危险而设法起浮船舶,由此造成任何机器和锅炉的损坏,应列入共同海损。但船舶在浮动状态下因使用推进机器和锅炉所造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5.属具、船用材料和物料的牺牲

在遭遇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而卸下搁浅船舶的货物、船用燃料和物料时,其减载、租用驳船和重装(如果发生)的额外费用和由此造成共同航程中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坏,都应认作共同海损。

(二)货物牺牲

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所引起船上所载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主要有以下情况:

1.抛弃货物

在船货遭遇共同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将货物部分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量。抛货原是共同海损中最重要、最典型的一种措施,此种情况在现代海运中已不多见,但鉴于海上情况的复杂性,仍有保留的必要。被抛弃货物如在甲板上,只要符合航运习惯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如生铁、木材等均应列入共同海损。未经申报或谎报的货物被抛弃,不能列入共同海损,但这些货物获救时,应分摊共同海损。

2.货物的湿损

船舶遭遇意外事故后,在抢救船舶和货物过程中,货物被涌入或渗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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