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单独海损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一、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 1、抛弃货物 2、扑灭船上火灾 3、有意搁浅 4、切除残留部分 5、起浮脱浅 6、运费牺牲 7、作为燃料烧掉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续)
二、常见的共同海损费用 1、救助报酬 2、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驶往、驶离避难港的费用; 避难港港口的费用;卸载、搬移或储存、重装货物、燃 料、物料的费用;在避难港等地停留期间所支付的船员 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费用(有 条件,我国未规定) 3、代替费用:如修理费 4、杂项费用:如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10.1.3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 我国《海商法》 我国 规定
《海商法》第十章专章193~203条规定了共同 海损制度。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10.2.1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0.2.3共同海损的宣告 共同海损的宣告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应 及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船东或船东代理,并 通过船东代理分别通知收货人。船长有权宣布共 同海损。如提单或租约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理算 地点,须通知并委托该理算地点的理算师进行理 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宣告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 损。所以船方应注意收集证据。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第九章 共同海损
第九章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是海商法中一种特有的法律制度。
其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国际上对此没有国际公约,所适用的是著名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该规则不具任何拘束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时才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经过数次修订,目前广泛使用的是"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最新的修订本是"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第一节共同海损概述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系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等。
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
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
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
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根据公平原则,只有那些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受益各方分摊。
因此,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一)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即船舶、货物及该船所载其他财产应同时面临危险,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船舶和货物就有灭失或损坏的危险。
这种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所谓有意采取措施,指船长或船上其他有权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失,但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故意地采取行动。
所谓合理,指一个具有良好船艺的船长或船上其他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的人员考虑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各种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和客观效果等因素后,选择的能以较小的牺牲或费用获取共同安全的措施。
微课5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2017/7/10
海洋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 保障的风险
• 保障的损失
• 保障的费用
2017/7/10
一、保障的风险
风险种类 风险的内容
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es) 意外事故: (Fortuitous Accidents) 地震、海啸、 雷电、洪水等 搁浅、触礁、 沉没、爆炸等
(2)从损失性质分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2、其他损失
2017/7/10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由一般外来风险或特殊外来风险而造成的种种损失。
3、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 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 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 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 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按获救 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海上风险 (Perils of Sea)
一般原因: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特殊原因: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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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玷污、 渗漏、破碎等 战争、罢工、 交货不到等
二、保障的损失
1、海损
(1)从损失程度分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2017/7/10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 危险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 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不是臆测的或 不可避免发生的。 • 该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 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2021/2/22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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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由海 上风险直接造成的货物损失,其中没有人为 因素;共同海损则是采取人为的、有意识的 措施而导致的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 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是 由各受益方按获救财产价值的多少,按比例 共同分摊。
2021/2/22
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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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比❖ 较A 项目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致损 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 为解除或减轻风险, 原因 导致船、货受损 人为地有意识地造成
损失的 承担者
受损者自己承担
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 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损失的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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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物
除保险标的外,还 包括支出的特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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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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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一、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 是指船舶及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 险。它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是指自然 界产生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如恶劣气候、 雷电、洪水、 2021/2/22 地震、国际贸海易实啸务讲、义 流冰、火山爆发等4 。
2 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的特点、运输路线等情况选择 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险别中的任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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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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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W/W)条款
含义: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远离保险单所载明 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处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运抵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 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 储存处所为止。
共同海损课件
共同海損犧牲的範圍(二)
3. 割棄殘損物所造成的損失(Damages by cutting away wreck)
• 共同海損分攤價值的計算公式
–共同海損措施保全的財產價值+共同海損犧牲金額 (共同海損補償額)
• 船舶分攤價值
– 計算方法一:航程終止時船舶完好價值-單獨海損 損失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四)
–《1994年規則》 修改如下:(1)增加首要條 款 ,明確規定共同海損損失必須是合理的; (2)規定僅在拖航雙方均從事商業活動而非 救助作業時才屬於處於同一航程;(3)規定 環境損害或清除污染物的費用一般不列入共同 海損。
• 《約克—安特衛普規則》字母規則與數字規則是 共同安全派與共同利益派兩派妥協產物
共同海損費用的範圍(四)
– 代替費用主要種類 • 拖帶費 • 臨時修理費 • 貨物轉運費 • 船舶載貨入塢的追加費用 • 加班費用
5. 其他費用 – 共同海損墊款保險費、船貨共同海損檢驗 費用、共同海損墊款的利息與手續費、共 同海損理算費
共同海損與當事人過失的關係(一)
• 一般原則 – 當事人過失引致共同危險不影響共同海損的 成立 – 共同海損分攤應充分考慮當事人責任制度
4. 有意擱淺損失(Damage Done by Voluntary Stranding)
5. 起浮脫淺損失 6. 充作燃料的貨物、船用材料與物料(Cargo,
Ship’s Materials and Stores Used for Fuel) 7. 貨物操作損失 (Damage to Cargo in Discharging, etc) 8. 運費犧牲(Loss of Freight)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课件
2、某船载着甲的5000箱货物和乙货主的20 辆汽车驶向美国纽约。航行途中船不幸触礁, 船舱入水。因船体裂口继续扩大,船长为解除 船、货共同危险,下令将乙货主的汽车全部抛 入海中,船舶得以浮起继续航行。5天后又遭 遇了恶劣气候,使甲货主的100箱货物浸湿变 质。 单独海损 问:甲货主的100箱货物属于 _______ 共同海损 乙货主的20辆汽车属于 _______
推定全损
部分全损
损失
LOSS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BACK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实战分析
自然灾害造成 的实际全损
1、连夜暴雨,致使船头A仓水泥受潮结块 2、精密仪器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淡水管道破 一般外来风 裂而遭到浸泡,修理费用超过它的原价值。 险造成的 3、两只船舶相撞致使其中一艘船只沉没, 推定全损 货物散落海面,打捞必须支付天价费用。 4、船只海上行船时遭遇战争袭击致使全 船沉没,货物全部损毁。 意外事故造成
知识要点
二、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一)含义:遭遇共同危险时,船方 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了施救措施, 造成了特殊牺牲或额外费用。
(二)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的条件:
1、前提: 船、货遭遇共同危险; 2、过程: ① 有意识地采取施救措施; ② 措施必须合理; 3、结果: 直接造成了特殊牺牲或费用的 支出。
思考:
发生共同海损时,损失由谁来承担?
(四)共同海损的分摊 由船方、货方和承运方按获救的 价值比例进行分摊。
例:某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甲乙丙三家的货 物,分别为50万、30万、8万美元,待收运费为2 万美元。共同海损共为8万美元。对于损失的承 担各方按比例分摊如下: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 (万美元) 分摊价值比 例% 分摊金额 (万美元)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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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有意采取的措施 ( Intentional Act )
指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 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 行为。 e.g.
a) 为防止船舶下沉而故意搁浅 b) 为扑灭舱内火灾而引水灌舱 c) 为减轻船载而抛弃部分货物或船用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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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费用
杂项费用
1. 共同海损保险费;
2. 船舶和货物共同海损损失的检验费; 3. 船舶避难港的代理费、电报、电传等通讯费;
4. 船主监修人费用;
5. 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利息和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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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理算
指具有一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按照约定的理算规则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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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2.
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损失由受损方自行负责
损失和费用由各利害关系人(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承运 人和其他财产所有人)按其所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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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The “Athelbeach” and “Athelqueen”(1944)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两艘船舶在英国海军的护
航下去英国。但因出现德国潜艇,也因“战术”
(general naval strategy),被护航的英国海军下令 绕航去百慕大避难。结果有关的两艘船舶在百慕大 停留了两天,多花了燃油与其他使费(例如船员工 资)。船舶事后要求货方分摊,但被法院否定,判 不属共同海损的费用。
第九章共同海损 货运课件!!!!!!!!
• 下列几种情况都缺少共同危险的要件:
•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种是空载航行的船舶所做出的牺牲。 另一种是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做出的牺牲。 为了救助他船而做出的牺牲。 2.危险是真实存在的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 不会造成共同海损,猜测的也不自算。 • 如船舶在航行中,船长猜测可能船底渗漏,为防止船舶沉没,而抛货,
• 三、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
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
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计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 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者修理费 用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舶在完好状 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该船舶 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 4、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船长为了避免船舶
触礁、沉没或为了扑灭火灾而主动将船舶驶 往浅滩或将其凿沉在浅水地带谓之有意搁浅。 • 5、机器和锅炉的损害。 • 6、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当船舶遭遇危险,所配备的燃料被耗尽时,船长 决定将船上所载的某些货物、船用材料或物 料作为燃料烧掉,此种损失可以作为共同海损。 涉及到船舶是否适航的问题 • 7、在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船舶遭遇海 难事故后,为了检修船舶,在避难港进行操作、 卸载、存栈、重装和积载或移动货物或燃、 物料而造成的损害,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合理的措施 ( Reasonable Act ) ➢ 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案例:The “Alpha”(1991)
该轮在非洲搁浅,船长为使船舶脱浅,不合理地使用主机,也犯 了其他错误,如没有等待涨潮、办事毫无计划等,最终导致主机 遭受损坏,船舶也变为推定全损。货方以船长所作所为不合理进 行抗辩。法院也认同这是事实,但是判1974年的规则中没有措施 应是合理的要求。
)
共同海损费用
代替费用
能更节约地代替一项或数项原应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
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 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海商法》第195条
“凡为代替本可作为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作 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无须考虑对于其他有关方有无节省,但 其数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费用。”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1、对船舶和货物均构成危险 e.g. a) 船上冷冻机发生故障 b) 船舶主机发生故障而导致船舶失控
共同海损成立要件
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2、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e.g. a) 船舶在海上发生碰撞,机舱受损,主机停止运转 b) 船舶搁浅、船体破裂或船身倾斜,如不紧急采取措施,即有 沉没的可能 c) 船舶货舱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就会焚及全船或引起爆炸
单独海损 (Partial Loss)
海上运输保险单承保的一种损失责任,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 例如:船舶搁浅或碰撞造成船体破裂 货舱失火造成部分货物受损等
第十章共同海损new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成立(续)
二、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Conditions of GA )
(一)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二)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有意和合理的 (三)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 是直接和特殊的 (四)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最终有效果
三、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和联系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
第一节 海损概述(Introduction of GA)
• 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中所产生的各种损失或 损害。 • 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海损可以分为通常海 损与非常海损。 • 非常海损也就是狭义的海损,是指在海上运 输中,基于非常的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 事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所造成船舶或货物的 损失或损害。狭义的海损包括两种,即单独 海损与共同海损。
《海诉法》条文选摘 ”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规定” 第88条 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纠纷,可 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 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经理 算的共同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 算。 第89条 理算机构作出的共同海损理算 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 分摊责任的依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由 海事法院决定是否采纳。
本章思考题
1、 什么是海损、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2、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和联系。 3、 试述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4、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有哪些? 5、 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如何计算? 6、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首要规则、 字母规则、数字规则和解释规则的含义。 7、 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共同海损的分 摊价值? 8、 试述共同海损与船方过失的关系。 9、 共同海损的担保形式有哪几种?
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简介
内容分为解释规则、首要规则、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解释规则,是对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关系的规定,其内 容为:“在共同海损理算中,适用下列字母规则和数字规则。 凡与这些规则相抵触的法律和惯例,均不适用。除首要规则 和数字规则已有规定者外,共同海损应按字母规则办理”; 首要规则(The Rule Paramount),是《1994年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新增加的一条规则,旨在弥补数字规则的不 足,进一步强调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合理性,其内容为: “牺牲或费用,除合理作出或支付者外,不得受到补偿”。 字母规则,共计7条(Rule A~Rule G),是有关共同海 损的定义以及理算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数字规则,共计22条(RuleⅠ~RuleⅩⅫ),按罗马数 字顺序排列,是关于共同海损损失项目的具体规定;
共同海损课件
•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计算公式
–共同海损措施保全的财产价值+共同海损牺牲金额 (共同海损补偿额)
• 船舶分摊价值
– 计算方法一:航程终止时船舶完好价值-单独海损 损失
• 承运人不可免责过失引致共同海损 –原因与结果不可分割论:无过错受益方无 须分摊共同海损损失 –原因与结果分割论:先分摊后追偿
共同海损理算概念与理算人
• 何谓共同海损理算 –由海损理算人,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各 受益方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与分摊数额,按照 理算规则进行的调查、审核和计算工作
• 共同海损理算人 –理算机构 • 民间性质 • 海损理算事务所或海损理算师协会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损理算处 –理算师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
• 何谓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 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从海上危险看,共同海损具有共同性,单独 海损具有单独性; –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无人为因素 –共同海损损失由各受益方分摊,单独海损损 失由受损方独自承担
案例10-1(续)
船长判断,如果不尽快脱浅,势必 造成船体变形,船体板断裂的危险,进 而导致船体漏水危及货物。于是,船长 命令卸下A公司化肥3000吨,“双华”轮 经多次全速开车后退而脱浅,但是,船 体已然受损。为了续航安全,“双华” 轮返回H港进行必要修理,于10月28日 抵达中国J港。次日,船长宣布共同海损, 而A公司因持有异议而起诉。
6.海商法:共同海损
§6.第六章共同海损§6.1共同海损概述一、共同海损概念☐海损(Average):在海上运输过程或其他海上活动中,船舶、货物等遭受海上风险或事故(仅指部分损伤)而造成的损失,海上人员的伤亡等。
*就财产性质的海损,根据损失的原因分为:1、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在海上航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直接引起船舶、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
2、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则是在上述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别情况而面临共同危险时,为了摆脱船货的共同危险而有意采取合理的措施,因而对船舶和货物以及船上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或进一步损失或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救险措施造成的损害或产生的费用为共同海损,船长所采取的上述措施称为共同海损措施或共同海损行为。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分】——都是部分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有关☐ 1.某船在航行时因受恶劣天气的影响驾驶员偏离了航线,致使船舶搁浅,船底破裂。
(单独海损)☐ 2.某船航行中遇到强风,因风力过大驾驶台玻璃吹破,船舶有倾覆的危险,驾驶员将船驶往附近的浅滩搁浅,以致船底破裂。
(共同海损,人所为的行为)【P. A. 和G.A的区别】:☐ 1.发生损失的原因不同:P.A.:海上危险造成的直接损失;G.A.:海上危险发生后为共同安全,(人)采取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2.补偿损失的处理方法不同:P.A.:根据“天灾自负原则”损失由受害人自负;对造成损失有相应责任人的,受害人可向责任人请求赔偿。
G.A.:共同海损由共同海损行为的所有受益方按照各自获救的财产价值比例分摊的原则☐MC199:“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自己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1.狭义的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损失(牺牲sacrifice费用)2.广义的共同海损,即共同海损法律制度,由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分摊等内容所构成的海商法所特有的损害负担法律制度。
海事法:第四章 共同海损
➢ 共同利益派占上风:YAR中数字规则优先于字母规则。
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个阶段:从公元前9世纪至19世纪中叶,共同海损 制度在欧洲的出现和形成阶段,航海习惯;
➢ 必须存在共同危险(common danger) • 危险是共同的(common); • 危险是真实的(real);
– 英美法:主观主义,完全依赖于船长“合理和善意的 判断”,如经判断存在危险,即使客观上不存在,不 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 法国法:客观主义;
• 不要求危险是急迫的(imminent)。
第四章 共同海损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共同海损概述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共同海损损失的形式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分摊之债 共同海损案件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 共同海损概述
共同海损的定义
➢ General Average,G.A.,G/A ➢ 广义的共同海损
• 由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损失、共同海损理算以及共 同海损分摊等内容所构成的海商法上特有的一种损害分 摊的法律制度。
切除船舶部件(cut away wreck)
➢ 1994/2016 YAR规则IV:“因切除由于意外事故原已折断或 者实际上已经毁损的船舶残留部分所遭受的损失,不得作为 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有意搁浅(voluntary stranding)
➢ 1994/2016 YAR规则V:“船舶不论是否势必搁浅(might have been driven on shore),如果为了共同安全有意搁浅 (intentionally run on shore),因此所造成的共同航程中 的财产的损失应作为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推定全损和实际全损的区别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推定海损和实际海损的区别1.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指被保险货物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①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在海运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就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由各获救受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G.A Contribution.必须具备的条件:(1)船,货的共同危险客观存在;(2)船方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3)所作出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也就是说,牺牲和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4)牺牲和费用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以后,船舶和/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目的港,从而避免了船,货同归于尽的局面.②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仅涉及船舶或者货方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与共同海损的区别:(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造成的一种损失.(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的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2.全部损失(total loss):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①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货物受损后修复所需的费用或加上运至目的地的费用,将会起过货物在目的地的价格。
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
几种情况:修理,或整理和续运,或收回所有权的费用超过标的的价值.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1)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或者收回船舶、货物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2)对船舶受损来说,承保危险使船舶受损后,修理船损的费用超过修理后的船舶价值。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单独海损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特点与共同海损相比较,单独海损的特点是:( 1 )它不是人为有意造成的部分损失。
( 2 )它是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损失( 3 )单独海损由受损失的被保险人单独承担,但其可根据损失情况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赔偿。
根据英国海上法,货物发生单独海损时,保险人应赔金额的计算,等于受损价值与完好价值之比乘以保险金。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联系与区别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表现在: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损失的构成不同,即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5.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
♦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1、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只有危及一方的危险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损失,不成立共同海损;♦2、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即正常情况下通常不会发生的;♦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人为有意造成或花费的;♦4、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及时船舶或部分货物脱离了危险;♦后果:♦A、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B、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单独海损,是指货物非因人为的意外原因而发生的损失,并且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一方利益,与他方利益无关;不能进行分摊,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海上货物运输损失与费用,共同海损及单独海损
赔偿方式(书上P.309)
(二)、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定义: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 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条件: •共同海损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1)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 (2)共同海损措施必须是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3)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4)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
B
C 运费方 总计
50
8 2 190
26.32% 4.21% 1.05%
100% 8
2.106
0.337 0.084
e.g.船方
分摊比例:100/190=52.63% 分摊金额:52.63%*8=4.210(万美元)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1)损失的构成不同 (2)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3)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
3.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 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 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 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 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 付的营运费用,如上共同海 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共同海损的分摊实例(实际损失共8万美元)
遇难方 船方 A 获救价值 (万美元) 100 30 分摊比例 52.63% 15.79% 分摊金额 (万美元) 4.210 1.263
(5)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
分摊方法的确定:
1. 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 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 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 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 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章共同海损Section 1 概述一、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单独海损由各受害方自行承担或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处理。
二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一)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遭遇了共同危险•1危险是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例外(1)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的牺牲•(2)单纯为了某一方的利益而做出的牺牲•(3)为了救助他船而做出的牺牲• 2 危险是真实存在的•指存在着危及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主管推断的危险不是真实危险,基于错误判断而采取的措施不属于共同海损行为。
•(二)采取的措施是有意而合理的1 有意措施•指船长在主观上明知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为了避免船货的共同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
•2合理措施•本着以最小的牺牲换取船货安全的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三)做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在非正常情况下,船长在其应尽义务之外所采取的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称为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
•(四)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指船长所采取的措施达到了使船货或其他财产脱离危险的目的。
•Section 2 共同海损表现形式一、共同海损牺牲指由共同海损措施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或其他财产在形态上的灭失或损坏。
(一)抛弃货物•(二)扑灭船上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三)割弃残损物所造成的损失•(四)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五)机器和锅炉的损害•(六)当作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七)在卸货等过程中造成的损害二、共同海损费用指由于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一)救助报酬(二)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三)避难港费用•(四)驶往和停留在避难港等地所消耗的燃物料•(五)修理费用(六)代替费用(七)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八)理算费用Section 3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一承运人可以免责的过失造成的海损,共同海损成立。
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
案 例
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载运, 货主投保了平安险,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 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 失,而乙轮却在航途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而使 玻璃制品相互撞而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 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分析一下保险人应如 何处理 。
平安险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负赔偿责任;
• 共同海损行为导费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s)
• 为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 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 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受益方按获救比例共同承担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 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 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G.A.
条件:
– 必须确实存在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 同危险,有意采取的,合理的 – 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是额外的 – 措施必须是有效的,至少有部分船、货获救
• 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
– 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Warehouse to Warehouse
“仓对仓条款”
Clause,W/W)
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从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的发货 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 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为止。(在仓库 发生的损失概不负责) “远离”:保险货物一经离开发货人仓库,保 险责任即为开始; “到达”:保险货物一经进入收货人仓库,保 险责任即告终止;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什么是海上损失海上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发生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又称为海损(Average)。
按照各国海运保险业务习惯,海上损失也包括与海运连接的陆上运输和内河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坏或灭失,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爆炸、海轮与驳船或码头碰撞所致的损失。
海上损失的类型货物损失的程度,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1)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
如货物沉没海底无法打捞或水泥被水浸泡后变质、完全丧失原有用途等。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它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
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而造成的特殊损失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危难真实存在;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共同海损的分摊(GA Contribution)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均为使船舶、货物和运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不论损失与费用有大小,都应由船方、货主和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共同按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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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定全损的赔偿可有两种情况:
– 按部分损失赔偿 – 按全损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标的 委付给保险人。 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 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 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 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 一种行为。
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包括下列情况:
– 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后,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 避免的 – 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 所有权所花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价值 – 保险标的受损后,其修理或救助费用分别或两项之 和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
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P.A.
– 由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 失 – 是特定利益方的损失 – 由特定利益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造成原因不同
– 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 – 单独海损则是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
损失的承担不同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natural calamity)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自然界破坏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 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 爆发、浪击落海等,这些灾害在保险业 务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
意外事故
(fortuitous accidents)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是 指该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 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 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 被保险人所拥有。
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有以下四种情况:
– – – – 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全部灭失; 保险标的物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 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
共同海损案例解答
各有关方 标的物价值
万美元
分摊比例 %
分摊金额
万美元
船
方
100
50 33-3 8 2
52.63
26.31 15.79 4.21 1.08
4.210
2.104 1.263 0.337 0.086
• 共同海损行为导致的船舶、货物本身的损失
– 共同海损费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s)
• 为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 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 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受益方按获救比例共同承担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受损后, 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 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 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 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 理地采取有效的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 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根据惯例,共同海损 的牺牲和费用, 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 方按最后获救的价值多寡,按比例进行分 摊。这种分摊称之为共同海损分摊 (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 – 单独海损一般应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损失的构成不同
– 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 单独海损只包括货物本身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
共同海损案例
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 侧裂口,舱内部分乙方货物遭浸泡。船长不 得不将船就近驶入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 口。而后为了浮起又将部分甲方笨重的货物 抛入海中。乙方部分货物遭受浸泡损失了三 万美元,将船舶驶上浅滩以及产生的一连串 损失共为八万美元,那末,如何分摊损失? (该船舶价值为100万美元,船上载有甲乙 丙三家的货物,分别为50万、33万、8万美 元,待收运费为2万美元)
损失与费用
损 失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费 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第七章 国际货 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 的范围
海上保险又称水险,是指以同海洋运 输有关的财产(船舶或货物)、利益 或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分为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 保险、责任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 本章主要介绍运输货物保险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海上风险(海难)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G.A.
条件:
– 必须确实存在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 同危险,有意采取的,合理的 – 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是额外的 – 措施必须是有效的,至少有部分船、货获救
• 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
– 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 发生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部 损失赔偿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 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 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 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即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 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 价值。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难以预料 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 沉没、焚毁、互撞或遇流冰或其他固体 物体,如与码头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 原因造成的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 于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 受潮受热、串味、生锈等一般外来原因所造 成的风险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 到、拒收、政府禁令等特殊外来原因所造成 的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