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1998-12-26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1998年12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组织群众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
主要包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群众防空教育,做好疏散准备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实施人民防空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设防城镇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和区、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职责范围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人民防空经费由中央、地方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
第七条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及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建设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
第八条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接受人民防空教育与训练、检举控告违反人民防空行为的权利和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的义务。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渝防办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民防办,市人防基本指挥所、市人防应急指挥所、市人防工程设施管理站:现将《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4年5月12日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市民防系统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消防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和《重庆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区县民防办要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在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属地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地下商场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定期向市民防办上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各区县民防办要将易发生火灾的人防工程确定为重点部位,主城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应确定为人防工程火灾高危单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四条各区县民防办要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实施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等。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
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大体信息)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流程图)建筑面积八百平方米以上单建式人防工程审批(办事指南)工程审批(大体信息)工程审批(流程图)工程审批(办事指南)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大体信息)新建人防通信站、警报台审批(办事指南)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大体信息)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流程图)市级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审批(办事指南)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大体信息)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流程图)审批(含易地建设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大体信息)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流程图)人防资产报损、报废、拆除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办事指南)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大体信息)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流程图)补建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审查审批(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人防工程平常开发利用备案记录(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大体信息)(流程图)(办事指南)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改造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改造审批(办事指南)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大体信息)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流程图)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改变(装修)审批(办事指南)防空警报利用审批(大体信息)。
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条例中的“区、县(市)”均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和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三、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人民防空建(构)筑物的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组织群众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采取的防护措施。
主要包括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开展群众防空教育,做好疏散准备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依法开展人民防空工作,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实施人民防空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和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设防城镇由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12.23•【字号】渝防办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办公室、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为解决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的有关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对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引入社会资金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项目1、经规划部门及民防办公室批准修建、已列入可销售范围且具备规划建设手续,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在补办用地手续时,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2、本时段内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应先依据规划综合验收合格证、建委备案登记证明等资料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
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无法提供规划、建设等资料的,参照“两证”遗留问题处理模式联合会签后办理;缺乏登记申请人的,由所在区县民防办公室代为申请登记。
办理完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后,已购人防工程业主可依据原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所有权证》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未取得《人防工程所有权证》的业主,可依据人防工程购买合同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3、本时段内的人防工程项目,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按竣工验收确定的面积为准,对超过批准建设规模的免征土地出让(收益)金等相关土地费用;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属行政划拨的,在办理首次转移登记时免收土地收益金。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凡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项目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其中:政府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仍然按照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不得销售。
赖敏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赖敏与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竣工验收备案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渝05行终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封莎曾平龙晓波【审理法官】封莎曾平龙晓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赖敏;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赖敏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赖敏【当事人-公司】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甘露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张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甘露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张也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甘露张也【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赖敏【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
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南岸区住建委系重庆市南岸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职权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
重庆人防面积计算规则主要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1〕125号)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化》(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等文件进行计算。
具体规则如下:
- 一类区域:主城区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在实际计算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变通。
如需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建议你向专业人士或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重府令第56号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保护管理规定(重府令第56号,1993年12月15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和保护管理,巩固发展人防战备建设成果,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人防部门登记、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和新建的平战结合地下工程及其辅助设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条所指人防工程的使用和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的使用和保护,按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原则组织实施:(一)市人民防空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及市管公共人防工程的使用、保护;(二)区、市、县人防部门负责本辖区人防工程开发利用、保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本级公共人防工程的使用、保护;(三)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可依据上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区、市、县人防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公共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四)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开发利用和日常维护;(五)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尚未设立人防机构的区、市、县和有关单位,应落实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安、城建、规划、国土、卫生、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办事指南一、行政许可内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程序及时限(一)方案阶段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环节并联审批试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时,应持申请材料,向所在区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向民防主管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由民防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到所在区规划部门领取申请材料,民防主管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部门返回《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通知书》及协办意见函。
(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表)(二)初步设计阶段(限自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持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材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受理的当日或次日,向民防主管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由民防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申请材料,民防主管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返回《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协办意见函。
(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表)(三)施工图设计阶段(限自建防空地下室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施工图设计的同时,应向民防主管部门报审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
民防主管部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备案通知书》及《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备案登记表》。
(所需申报材料详见附表)(四)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阶段(限自建防空地下室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市、区民防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民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民防主管部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签发《重庆市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渝建〔2018〕643号•【施行日期】2018.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做好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建〔2018〕64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民防办,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227号)和《重庆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13〕194号)要求,现将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一)人防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许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延期等资质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人民防空办审批。
(三)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的变更资质许可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审批,同时抄告市人民防空办。
二、申请条件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一)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二)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3.15•【字号】渝防办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人防办公室:《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人防建(构)筑物)的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已建各类人防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公共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单位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人防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建(构)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已建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按本办法实施后,参照新建人防建(构)筑物执行。
第五条所有权人办理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人防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构)筑物报建日期,立项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认可的建设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建(构)筑物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文件30日内,应当在人防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申请书上签署文件收讫。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渝防办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民防办,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市民防办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民防办制定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5〕13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5月4日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民防空办字第18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和房屋建筑的地下修建的防护工程,主要分为三类:(一)人民防空公共工程。
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二)人民防空单位工程。
包括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物资储备工程等;(三)防空地下室工程。
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第二条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人民防空工程抢险救灾项目除外),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渝防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教育正文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防办发〔2020〕5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防空办,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民防空办,高新区建设局:经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批准,现将《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6月22日重庆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训练第四章管理第五章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是按专业组成的担负人民防空勤务的群众性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人民防空专业队伍。
第三条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是人民防空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战时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保存战争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组织第四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编建,纳入普通民兵组织统筹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军事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城市防空袭斗争的需要提出计划,通常结合民兵组织整顿进行,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组建。
第五条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应遵循“专业对口、平战结合、按需组建”的原则。
(一)专业对口。
根据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不同种类的专业要求,选择性质基本相同的单位,作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建单位,选择从事工作岗位一致或相近的人员作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队员。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渝防办发〔2017〕41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防办发〔2017〕41号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办、两江新区、万盛区经开区民防办,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经2017年3月22日主任办公会研究审定,对《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中小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06〕36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共人防工程用水电气价格的通知》(渝防办发〔2001〕74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民防办公室2016年11月3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中小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06〕36号)附件2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公共人防工程用水电气价格的通知》(渝防办发〔2001〕74号)2、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共人防工程用水用电优惠政策申办有关事宜的通知》(渝防办发〔2002〕20号)3、《关于推行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渝防办发〔2002〕73号)4、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防办发〔2006〕29号)5、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防办发〔2010〕184号)6、重庆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防办发〔2011〕63号)。
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渝防办发〔2011〕63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办、北部新区民防办,市民防办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予以登记(渝文审〔2011〕15号)。
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民防系统实际,制定《重庆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1、主动终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5、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4、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的;5、配合民防办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6、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1、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2、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5、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6、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7、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的;8、破坏、拆除、损毁、侵占人防工程200平方米(含)以上等行为的;9、破坏、拆除、损毁、侵占人防工程等行为,致使其不能有效恢复的;10、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拒不改正的;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
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重庆市范围内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1.人防工程的布置和规划(1)根据地质勘察结果和地形地貌特点,合理确定人防设施的位置和数量,确保人防工程布局合理、防护效果良好。
(2)考虑到人口集中区域和重要建筑物的安全需求,重点布置人防工程,并在城市规划中进行考虑和安排。
2.人防工程的设计(1)人防工程的设计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2)人防工程的设计要合理确定建筑结构、防护材料、设备设施等内容,确保人防工程满足防护要求。
(3)人防工程的设计要充分考虑逃生、疏散和救护的需求,设置合理的通道和设备。
3.人防工程施工与验收(1)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2)人防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人防工程建筑结构、通风设备、电气设备、疏散通道等方面的检查。
4.人防工程的运行和管理(1)人防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和防护效果。
(2)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组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施的功能完好。
(3)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人员的防护意识和应急能力。
上述内容是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参考内容,重庆市在人防工程建设方面还有更多的规定和要求,施工单位和管理单位在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时应仔细研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人防工程的正常运行和防护效果。
人防工程的建设对于城市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高度重视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案申请表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
建
设
单
位
概
况
单位名称
(盖章)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
报建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
设
工
程
概
况
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
所在地址
10层以上(含10层建筑)地面首层总建筑面积
10层以下规划总建筑面积
生产性建筑(车间/厂房等)总建筑面积
是否结建防空地下室
申请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限申请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填写
申请易地建设简要理由(限不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填写)
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
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参考内容如下:1.《城市战略性人防工程设计标准》该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包括战略性人防工程的设计要求、主要技术指标和施工要求等内容,其中包括人防工程的布置原则、建筑结构、防护设备、电气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2.《城市居民区人防工程设计标准》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中还包括了城市居民区人防工程的设计标准,该标准主要涉及到城市居民区人防工程的布置、建筑结构、防护设备、疏散通道、消防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防空防护技术规范》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中还包括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防空防护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主要涉及到地下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防护设施设置、应急逃生通道、防护门窗等方面的要求。
4.《城市地下疏散系统设计规范》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中还包括了城市地下疏散系统的设计规范,该规范主要对地下疏散系统的布置原则、通道设计、疏散设备设置、标志标牌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5.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还需要参考国家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空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护设施技术规范》、《建筑设计消防技术规范》等,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对建筑结构、防护设施、疏散通道、消防设备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6.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和规范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的标准还需要参考国家相关的工程验收标准和规范,如《城市战略性人防工程工程验收规范》、《城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工程验收规范》等,这些标准和规范主要对人防工程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验收报告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综上所述,重庆市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包括了战略性人防工程、城市居民区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防空防护等方面的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施工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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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
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防办发[2006]2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
通知
(渝防办发[2006]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开区、高新区人防办公室:
《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构)筑物(以下简称人防建(构)筑物)的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已建各类人防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公共建(构)筑物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