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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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法人控股的界定标准

国资委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859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是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法人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但国有法人持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75%的上限。

制定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既是为了精干主业,也是为了有利于辅业更好地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国有独资不利于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为了使辅业在改革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国有主体企业对改制企业能不控股的不控股,能不参股的不参股,放开搞活。如果改制企业中国有法人所持股份比例过高,仍然“一股独大”,不利于国有资本的退出,也不利于改制企业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因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辅业单位,可以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或其他非国有的企业形式:对于一些暂时还不完全具备条件,或者干部职工在观念上还难以承受的改制单位,第一步可以先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待条件具备后再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的形式。

(三)经营者持股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改制企业经营者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改制企业向全社会或一定X围内招聘,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二是由原主体企业推荐,改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在原经营者中产生,也可以从外部社会或原主体氽业的其他单位进入,但前提都必须是有经营才能和经验,能承担相应风险,得到大多数改制职工的认可。为了做好辅业改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工作,对拟改制的辅业单位领导班子力量薄弱、不能胜任改制工作需要的,原主体企业在改制前要及时调整、充实企业领导班子,以便与改制后的经营者选聘工作顺利衔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营者持股是改制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践证明,一个好的企业经营者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适当地让企业经营者持有改制企业较大比例的股权,能够增加经营者的责任和风险意识,是对经营者实施长期激励的有效手段。

但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经营者持股的规X操作,经营者持有较大比例股权,必须实实在在出资购买,不能简单地通过赠送持有大量股权,更不能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经营者个人出资可以一次性购买国有资产或改制企业的股份,也可以采用分期购买、分期付款等多种形式持股。改制企业经营者持股主要应注意以下

问题:

(1)经营者股权原则上要通过出资购买,不得无偿量化国有资产,不得低价转让、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经营者购股资金的来源要合法,经营者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企业不得为经营者购股垫付款项,也不得为贷款提供担保。

(3)经营者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持有股权的,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股权,不得随意处置;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应依法承担出资违约责任,改制企业的股权比例应当调整。

(四)员工持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主要来源有以下几种:

(1)在自愿基础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三类资产抵补,经产权变更、确认后,转换为改制企业的股份;

(2)职工出资认购国有资产,经产权变更、确认后,转换为改制企业股份;

(3)原企业所欠职工的债务,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原企业可用部分资产抵补后转换为改制企业股份;

(4)职工直接出资认购改制企业的股份。

由于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主要是以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股东人数多、每个股东持股量少、持股趋于平均是改制企业的重要特征。辅业改制企业采用的主要形式是XX公司。《公司法》中对XX公司设立的条件

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具有较大限制的是XX公司由两个以

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第二十条),而辅业改制企业的股东人数往往都超过了设立XX公司的限制。如何处理这

一问题,目前我国尚无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辅业改制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选择设立职工持股会、工会持股、一股带多股、成立投资公司、职工股权信托等多种形式方式进行职工持股。在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内,除信托的方式外,其他方式都只能依据当地的法规和政策进行。职工持股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关键是履行好法律手续,签订有关协议,向持股职工讲清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及风险,并进行公证。

第三节主辅分离改制分流中

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劳动关系处理的原则

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分流过程中,要着重处理好企业的劳动关系。对于分流到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要采取原企业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理顺职工与

企业的劳动关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人机制。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与原主体企业不再保持经济或法律上的关系。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包括:

(一)企业在改制中,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要依法进行。应当根据改制企业的性质,按照法律法规变更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金,偿还职工债务等问题,实现劳动关系的平稳过渡;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规X操作程序。实施改制前,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改制过程中,要坚持XX程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须经同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企业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做好党团组织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续接以及档案管理等衔接工作;

(三)考虑到大多数职工的承受能力,在多数职工还不接受或不理解的情况下,不能强行推行。

二、富余人员的界定及劳动合同的处理

改制企业安置的富余人员应包括:辅业企业全部员工、主体企业的富余人员。按照859号文件的规定,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确认方法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得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T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人数×100%÷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1==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

富余人员与原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具体米讲,包括以下内容: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有困难或不可能时,劳动法律、法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调一致得以依法变更时,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中断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

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XX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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