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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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装卸价格实施
细则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的通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交通局(委):
《重庆市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规范搬运装卸价格行为,促进搬运
装卸企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进作用。随着国家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搬运装卸运输市场的变化,现有的实施细则已不适应搬运装卸运输的发展。经研究,我们对《重庆市搬运装卸价格实施细则》作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搬运装卸价格由现行的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具体基准费率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
制定;上下浮动幅度,在主城九区(渝中、江北、南岸、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北碚、渝北、
巴南)范围内,由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制定,其余地区由当地物价局、交通局在不超过市定水平的情况下自行制定。
二、鉴于当前的搬运装卸价格是1995年制定的,考虑搬运装卸运输成本的增长,在主城九区
范围内的搬运装卸价格可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
二0 六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搬运装价格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搬运装卸价格管理,规范搬运装卸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为经济发展创造
良好的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均执行本细则。第三条在铁路车站内从事搬运装卸作业,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执行。
第四条搬运装卸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基准费率由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上下
浮动浮度,在主城九区范围内,由市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其余地区,由当地物价、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货物搬运装卸价格(具体费率见附表一)(略)
一、搬运
1、自然运距在400米及以内的作业为短搬作业为短搬作业,短搬作业不分机具和人力,统
按单独搬运费率计费,超过400米的机具运输则按相应费率计算。
2. 单独搬运起运费,除托运方要求或造成的中断作业,每批货物只计收一次。
3. 零担货运费率只限于人力搬运执行。
二、装卸
装卸核定载重2吨以上的机动车(拖拉机、拖车),按装卸汽车费率计费。
1. 人力装卸高架货车和集装箱的掏箱按装卸汽车费率加50%计费。
2. 自动翻斗汽车倾卸费每吨1.60元,专用罐车装卸,不分货物类别每吨 2.00元。
3. 装卸汽车(拖拉机、拖车)与船只对接作业,一律分别计费;车过车,只计装车费;船过船,只计一次装船或卸船。超过限定运距的另计运行费。装卸核定载重200吨及以上的船舶,增计一段运行费。
4. 装卸物资单位自备的绞车、轨道车、梭槽、提升机、井架等机具设备,两头分别按单独搬
运费率计费。
三、杂项作业
1. 杂项作业发生运距时,一律另计搬运费;搬运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杂项作业的,一律按相
应杂项费率计费。
2. 应托运方要求货物堆放整齐,便于计数的,不论堆码高度如何,按全部货物重量计收堆码费。重件货物堆码,其堆码费加收50%。堆码的安全高度限度是:钢材、重件、易损、和危险品1.5米,其它货物3米为限;如需超过安全高度限度堆码,应由托运方备好安全设施,经承运方安全部门同意后始得作业,超过安全高度限度的堆码部分,其堆码费加倍计算。
3. 超过安全高度限度堆码部分的货物下堆,应收下堆费;因货物板结凝固需挖撬的,不论货
物高低,均按下堆费率计算。
4. 人力搬运货物过称一律收取过称费;使用运输部门设置的地磅另收设备使用费每吨0.50 元。
5. 货物保管费5天以内按表列计费率计费,第6天起加倍计算。(表三)(略)
四、计时收费
1. 凡无法计算运距、重量或本细则无规定的作业,所需普工、起重工可实行计时收费,以8 小时为一个工作日,不足4小时算4小时,超过4小时算8小时,8小时以后不足1小时算1小时计费。
2. 凡按计时收费者,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均由托运方负担。
3. 由托运方造成的延误工时,搬运装卸工人按实际等级以计时工费率计延滞费。
五、重件货物搬运装卸费率(表二)(略)
1. 不分机械、人力作业、统按表列费率计费。
2.装卸集装箱按标记吨位每吨重箱6.00元,空箱
3.00元计费。
3. 机械设备装卸车、船、以吊杆臂长为限,人力装卸车以15米为限,人力装卸船以25米为限。
4. 单重不足201公斤的钢材,木材汇集成捆使用机械设备装卸每吨按 3.50元计费。
第六条加收规定
1. 凡经得托运方同意,进行夜间搬运装卸作业(时间在20时至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