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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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27

【实施日期】2008.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小城镇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27日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2006]10号)精神,为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财政每年安排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8000万元,主要用于30个中心镇和有条件的一般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资金补助。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道路、上下水、供热、供气、环卫、文体设施等

建设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申请列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一)经批准的小城镇总体发展规划。

(二)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设计平面图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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