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13(2011版)(2020100809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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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第二部分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根据,第三组队员深入合肥各区域实地调查的实际情况编制和修改的。

现就规划内容作如下说明。

第一章规划编制的简要过程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和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的,规划编制的简要过程如下:1、准备阶段。

历时 4 周,内容包括收集整理有关自然和社会经济统计方面的资料,土地资源详查资料,相关图件等。

2、调查研究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完成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核实规划基期年面积,修正土地利用现状图。

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完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需求预测、土地适宜性评价、土地利用潜力分析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在变更调查的同时依据现有资料,结合合肥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确定各类用地指标。

3、规划方案编制阶段形成合肥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2011)及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轮廓方案,根据规划要求,对规划内容作了全面修改。

第二章规划编制及修改的目的、原则和依据(一)编制规划的目的加强对合肥市土地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协调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解决土地利用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提供土地保障。

(二)编制规划的原则1、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2、立足县情、镇情和土地利用的长远目标,以土地供给制约和引导土地需求,统筹兼顾,全面安排各业用地。

3、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坚持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并重的原则。

4、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一致,符合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原则。

(三)编制规划的依据1.有关规划《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等。

3.有关技术规程包括《安徽省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安徽省土地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等。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件包括:2005 年合肥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其变更调查资料(含图件)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图件。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建筑风貌设计导则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建筑风貌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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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合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合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合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2•【字号】合政办[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合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合政办〔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徽合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纲要(2013-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2日安徽合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纲要(2013-2020年)为加快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进一步发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总体思路与总体目标(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城乡统筹、四化同步”的战略部署,依托省会城市丰富的创新资源、雄厚的工业基础,优化“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空间布局,以“产业牵动、园区带动、创新驱动、城乡互动、金融撬动”为主线,打造整体水平居于全国先进行列的现代农业样板区、农业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的展示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孵化基地和“城乡统筹、四化同步”的先行区,为皖江示范区“四化同步”提供示范和样板。

(二)总体目标。

通过3-5年的努力,实现“四群、四区、四基地”的总体目标。

四群:重点打造农产品加工、现代种业、高端农业装备和涉农现代服务业四大产业集群。

四区:农业科技金融创新先行区,“产业链、创新链、金融链”三链耦合试验区,“城乡统筹、三产融合”示范区,现代农业样板区。

四基地: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高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孵化基地,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基地。

二、空间布局安徽合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由“核心区”、“示范区”及“辐射区”三个部分组成。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2019版共8页word资料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2019版共8页word资料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最新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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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2011版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VIP专享】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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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2016-05-03 17:10 搜房网房天下 | 分享扫描到手机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简本合肥市人民政府2012年3月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图一、规划期限近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二、规划层次与规划范围1、本次规划分为两个规划层次,即市域和中心城区。

(1)市域:为合肥市市域行政区划范围,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约924.78平方公里(含巢湖水面72.93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范围总面积约486.61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360平方公里。

2、规划区规划区:为合肥市域范围,总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

三、经济发展目标2015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7500亿元,年均增长15%,三产结构比达到3:55:42。

2020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400亿元,全市人均GDP达到20000美元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万元。

四、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推进人口健康发展。

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改善人居环境。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满足人们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积极促进社会公平。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事业体系,推动社会均衡发。

加快建设信息社会。

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

构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的设施系统,建立有效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五、城市性质合肥是安徽省省会,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性交通枢纽,长江中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六、城市主要职能(1)安徽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

(3)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

(4)区域性交通枢纽。

(5)区域旅游会展、商贸物流、金融信息中心。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2016-05-03 17:10 搜房网房天下 | 分享扫描到手机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简本合肥市人民政府2012年3月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图一、规划期限近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二、规划层次与规划范围1、本次规划分为两个规划层次,即市域和中心城区。

(1)市域:为合肥市市域行政区划范围,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约924.78平方公里(含巢湖水面72.93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范围总面积约486.61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360平方公里。

2、规划区规划区:为合肥市域范围,总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

三、经济发展目标2015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7500亿元,年均增长15%,三产结构比达到3:55:42。

2020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400亿元,全市人均GDP达到20000美元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万元。

四、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推进人口健康发展。

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改善人居环境。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满足人们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积极促进社会公平。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事业体系,推动社会均衡发。

加快建设信息社会。

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

构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的设施系统,建立有效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五、城市性质合肥是安徽省省会,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性交通枢纽,长江中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六、城市主要职能(1)安徽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

(3)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

(4)区域性交通枢纽。

(5)区域旅游会展、商贸物流、金融信息中心。

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的通知

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的通知

关于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的通知
来源:利用处发布日期:2007-3-27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
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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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150平方公里范围内(粉红色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25.6万元/亩,其中市区一环及政务文化新区以内为工业限制区(黄色),一律禁止安排新的工业项目,原工业企业逐步实行“退城入园”。

二、城市范围内其它地区(棕色I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25.6万元/亩。

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5.36万元/亩,其中滨湖新区30.8平方公里范围为工业限制区(黄色),现有工业企业只减不增。

三、肥东、肥西县范围内(蓝紫色III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2.2万元/亩。

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7.32万元/亩。

四、长丰县范围内(绿色IV类区)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10.6万元/亩。

若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6.36万元/亩。

五、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合肥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其范围划分示意图》。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201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2011)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5•【字号】合政秘[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皖政办〔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工业或工业性生产经营、辅助设施、仓储(物流)、科研设计(生产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为非工业用途改变为工业用途,或者原划拨工业用地出让、转让,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规章等没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工业企业需要调整使用与原使用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的。

(三)征收和转用集体土地时,经批准以留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且不改变工业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的。

(四)已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期满申请续期且不改变用途,经批准可续期使用的。

(五)涉及国家保密和国家安全事项不宜以公开方式竞争的。

符合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按市场价格核定,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缴纳。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整理)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整理)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版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合肥工业用地规划导则2019版共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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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1.总则1.0.1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实施规定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2.0.1 规划选址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方米,容积率应大于3.0;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2.5。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2011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GB 50137-2011)是由国家发展计
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于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主要包括用地分类原则、用地指标、用地功能、用地性质等方面内容。

其中,用地功能主要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公园用地、特殊用地等八大类。

用地性质主要分为首期开发用地、补充开发用地、改造用地、保护和修复用地等四类。

此标准的实施,对城市用地的规划、管理、开发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城市用地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合政〔2011〕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二○一一年六月)目录一、“十一五”发展成就二、“十二五”发展环境分析(一)发展机遇(二)面临挑战三、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发展目标(四)主要任务四、产业发展重点(一)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家电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装备制造业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公共安全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轻工纺织产业冶金产业化工产业建材产业五、产业空间布局(一)总体布局(二)县区产业发展定位六、保障措施“十二五”时期是合肥工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承接产业转移、推进结构调整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

根据《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合肥市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作为我市未来五年工业发展的行动纲领。

一、“十一五”发展成就“十一五”时期,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扩大内需和国内外产业转移等重大机遇,积极推进工业立市、创新推动、县域突破战略,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精力向工业集中,资源向工业汇集,政策向工业倾斜,工业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为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国务院关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4.22•【文号】国函〔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4.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7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合肥是安徽省省会,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合肥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把合肥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143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重点镇,优化村镇布局,在保持乡村风貌特色的基础上逐步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调发展,积极融入长三角城市群,切实发挥合肥对皖江城市带的引领带动作用。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36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60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合肥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合建公[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8]50号)各县区工业园区:根据市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将《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二OO八年七月九日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增强我市工业园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权责结合”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性意见适用于合肥市市域范围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批准的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是指三县四区及开发区所辖工业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

第三条本指导性意见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环卫、消防、公共交通和绿地等设施。

第二章规划要求和建设目标第四条工业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建设,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

各园区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141”战略发展规划和各类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编制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园区内各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总量、建设时序等要求。

工业园区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目标为:与园区产业开发功能定位相适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相协调,与整个园区建设同步并适度超前,保证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前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到位。

合肥化学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

合肥化学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

合肥化工企业搬迁工程(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合肥市化学工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发展的现有问题,整合合肥市化学工业现有资产,促进合肥市化学工业快速发展,从而推动合肥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特编制《合肥化工企业搬迁工程(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规划纲要》(5)合肥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2006)第十五次会议纪要(2006年6月8日)第三条规划范围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位于肥东县境内,西距撮镇镇约2公里,东距桥头集镇约1公里。

规划用地范围东起合马路和淮南铁路,西至店忠路以东1公里处,北邻排灌渠,南到排灌渠向南5公里处,规划总用地面积20.67平方公里,其中近期规划用地面积5平方公里。

第四条规划期限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0-2020年第五条本规划经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本规划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发展定位与目标第六条规划指导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合肥市化学工业现有资产,构筑平台,壮大产业规模,加强产业集群发展,保护环境,促进合肥市化学工业持续、快速发展,实现城市建设和化学工业的协调发展,从而推进合肥市大城市建设的进程。

第七条功能定位合肥市化学工业集中区应是一个立足华东,辐射全国,面向国际的具有特色的化学工业业集中区。

第八条发展规模本规划区的近期发展规模为5平方公里,远期发展规模为20.67平方公里。

第九条用地分类主要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

第十条产业发展规划本规划区的主要产业为:化工、建材、物流第三章用地布局规划第十一条本规划区分五大功能区:即综合服务区、化工建材市场区、建材产业区、物流产业区和化工产业区。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等关于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意见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等关于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意见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等关于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合国土资函[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合肥市规划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的意见(合国土资函〔2012〕1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实现从存量中找增量,提高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皖政〔2011〕64号),结合合肥实际,经市政府2011年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本意见,现予以印发。

第一条鼓励工业用地向空中发展,提高容积率。

(一)对原有工业用地,拆除旧厂房或利用原有厂房、在建厂房加层提高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容积率增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二)对超出原核定容积率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第二条鼓励工业企业利用地下空间。

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将停车场、配套设施等在符合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向地下发展。

第三条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当鼓励引导中小工业企业通过整合调整集中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

第四条加大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的清查和处置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建立退出机制。

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工业项目,土地闲置满2年(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连续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在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补充协议,追加投资,重新约定开、竣工、投产期限和违约责任;对无力继续投资的,通过追究违约责任或协商等方式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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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修改稿)
1. 总则
1.0.1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工业立市”战略和对有限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提出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加快形成本市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功能集成的发展格局,特制定本导则。

1.0.2 《合肥市工业用地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
为审核项目用地规模及评估提供基本参数;为制定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文件和提高土地利用率提供重要参考数据。

2. 实施规定
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在审核其用地规模和规划方案审批时须符合以下要求和准入条件:
2.0.1 规划选址
工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必须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规划;符合合肥市工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目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

2.0.2 用地规模
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应依据项目规划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和投资总额等指标,与本导则进行比较评估其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定是否供地和供地规模。

如有下列情况的,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生产。

用地规模低于20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400万元/ 亩的工业项目;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 亩的工业项目。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低于3亿的工业项目。

2.0.3 容积率工业项目的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建筑面积不参与指标计算)容积率应大于本导则规定的所在大类行业所在区域控制值。

低于本导则规定的重大工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报市规委会批准确定容积率。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单栋(组)标准化厂房面积应大于5万平
方米,容积率应大于 3.0 ;成片建设标准化厂房,应配套适量的生
产、生活设施,容积率应大于 2.5 。

鼓励建设高层工业厂房。

2.0.4 建筑密度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2.0.5 建筑系数对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工业项目,其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大于40%。

2.0.6 建筑层数工业项目应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层数一般不小于3
层,建设一
层工业厂房,需报市规委会批准。

四个城区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层数应大于6层。

2.0.7 建筑退让
工业生产厂房退道路红线不得大于5米,沿城市主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

厂房退让用地边界应满足消防或厂区运输要求。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退道路红线和用地边界按《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其退道路红线部分可布置为树阵式停车场。

工业建筑原则上不退让城市绿线,但建筑基础不得侵占城市绿线。

2.0.8 建筑间距工业建筑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的安全要求。

除厂区主要通道外,工业建筑间距不考虑景观、采光和视线干扰等其它间距要求。

工业项目内部道路不宜超过8米。

2.0.9 建筑景观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工业建筑立面,应满足城市规划及《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城市道路沿线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依据消防、环卫等相关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0.10 绿地率倡导多样的绿化形式,鼓励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

工业项目绿地率应小于10%。

超过10%的,需作出说明。

2.0.11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工业用地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
品,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
筑为主。

研发中心项目应有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证(批复)。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 过总用地面积的 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 面积的 2%。

鼓励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 的30%。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宾馆、招待所和与企业自身 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培训中心等商用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2.0.12 雨水利用 新建工业项目鼓励采用雨水利用设施。

用地规模达到 100亩以 上,或工业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 3000平方米以上的,应配套建设 雨水利用设施。

对有污染源的化工和制药等工业项目,需组织专题论证确定 雨水利用方式。

2.0.13 太阳能利用 积极推广与工业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对单 体厂房屋顶面积大于 2000平方米的,厂房设计时应预留屋面设置 太阳能光伏组件的荷载;对相邻建筑群屋面面积达到 10万平方米 以上的区域,鼓励建设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站。

已建厂房屋面新增太阳能光伏组件,要充分考虑结构安全、 屋面防水和美观等因素。

2.0.14 建筑节能 倡导建筑节能,鼓励参照《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 65%设计标 准实施细则》开展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和研发等建筑节能试 点。

2.0.15 建设时序 工业项目应严格遵循先建市政基础设施和工业生产厂房,后 建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

同时应明确项目开工、竣工和 投产时间。

3. 附则
本市改、扩建工业项目参照本导则规定执行。

编制工业用地控规时应执行本导则的相关规定。

合肥市规划局对本导则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每两年进行修订。

3.0.1 3.0.2 3.0.3 3.0.4
附表:
1、容积率指标控制表
注:
①行业代码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 —2002)中的大类
行业代码。

②A控制值使用范围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区、城区和三县工业区;国家级开发区,建议在现公布的控制值的基础上,上
浮10%作为该区域的控制值;B控制值使用范围为乡镇工业聚集区;国
家08版控制值是选取《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按大类行业设置的工业项目容积率控制值,是本导则设定A
和B控制值的基本依据。

③对于特大、特重型机械生产,或化工、重型装备等生产工艺特殊需要室外装备或场地的项目,其容积率控制值可适当降低。

有特殊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工业项目的容积率。

④适合多层厂房的大类行业有: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⑤适合单层厂房或有特殊生产工艺的大类行业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
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
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控制表(m)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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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厂区平面示意图
2、工业办公楼退让道路红线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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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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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业建筑退让城市绿线剖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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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业厂区主要通道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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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业厂房暗散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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