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网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及回购价款认定裁判要旨[工作范文]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出租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承租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甲方同意将以下描述的租赁物出租给乙方,用于乙方指定的用途,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1.1 租赁物名称:[具体租赁物名称]。
1.2 租赁物规格型号:[具体规格型号]。
1.3 租赁物数量:XXX台。
1.4 租赁物用途:[具体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XX年,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总额: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3.3 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按照逾期支付的金额和逾期时间收取违约金。
第四条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4.1 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XX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4.2 乙方应在收到租赁物后XX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结果。
第五条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养5.1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并负责日常维修与保养。
5.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6.1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2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归还给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违反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八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实施过程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九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9.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法院诉讼解决。
租赁协议中的保证金与退还规定
租赁协议中的保证金与退还规定在租赁协议中,保证金是指租户在租赁物品上支付给出租方的一笔金额,用于保证租户履行合同义务并偿还应付的损失或违约金。
同时,退还规定则是指在租赁终止后,保证金应如何返还给租户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租赁协议中的保证金与退还规定。
一、保证金的支付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租户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支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作为安全抵押。
保证金金额通常是根据租赁物品的价值和租期的长短来确定的,一般为租金的一个月到三个月。
租户应确保及时支付保证金,并在签订合同时将保证金交予出租方。
二、保证金的用途保证金的主要用途是保证租户履行租赁协议中的义务,并且对于租赁物的损坏或违规使用产生的费用进行赔偿。
在租赁期间,租户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使用。
若出现租赁物品损坏、丢失或者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三、保证金的退还1. 正常退还在租赁期满或租赁终止后,如果租户没有违反租赁协议中的规定,租赁物品也未发生损坏或丢失,出租方应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租户。
退还方式一般为现金或银行转账,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
2. 部分扣除如果租赁期满或租赁终止后,租户存在一定程度的损坏或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再退还给租户。
扣除金额通常根据租赁物品的实际损坏情况和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必须合理、公正,并在退还时向租户进行详细说明。
3. 不退还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租户严重违反租赁协议,并造成严重的损失或损害,出租方有权决定不退还保证金。
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应向租户提供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不退还保证金的原因。
需注意的是,保证金的退还应该在租赁物或租赁期最终解除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进行。
租赁协议中也可以约定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但是退还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四、争议解决在保证金的支付和退还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租户和出租方应首先通过友好沟通和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6篇
民事判决书融资租赁合同6篇篇1案号:[XX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XX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原告XXXX 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XXXX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经本院依法审理,现作出如下判决:一、案件背景及基本事实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义务,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证据方面,原告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
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证据。
三、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四、判决结果基于以上理由,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XXXX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XX日内支付原告XXXX租赁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XX元;2. 被告XXXX有限公司应向原告XXXX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XX元;3. 驳回原告XXXX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诉讼费用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XX有限公司承担。
六、注意事项1. 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判决,被告如不履行本判决,原告有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 双方应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秩序。
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
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租赁法是一门与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学科,涉及到租赁物的权益和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并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首先,回购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时,有权以约定的价格回购租赁物的权利。
回购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出租人的权益,确保租赁物的价值得到合理回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回购权,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回购权,出租人就没有回购的权利。
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一辆汽车。
合同约定,在租赁期满时,乙方有权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回购汽车。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甲方拒绝履行回购义务。
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回购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回购汽车。
其次,赎回权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有权以约定的价格将租赁物提前购买的权利。
赎回权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使其在需要时能够提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赎回权,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赎回权,承租人就没有赎回的权利。
案例二: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一台电视机。
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以合同约定的价格赎回电视机。
然而,在租赁期内,甲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乙方的赎回请求。
乙方依据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赎回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赎回电视机。
需要注意的是,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当事人在行使回购和赎回权益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避免违反合同约定。
总之,租赁物的回购和赎回权益是租赁合同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
融资租赁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作者:高忠群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性。
近年来,回购型的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到的融资租赁合同经常引发案件纠纷,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主体主要有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以及回购人,案件当中的回购价格可以说是整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所在。
【关键词】融资租赁;三种保证金;性质甄别;回购价格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到的案件当中,每种保证金的争议点都是比较多的,并且不同的保证金还会引发不同的回购价格计算方式。
通常来讲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涉及到保证金类型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以及合作保证金等。
本文主要研究案件当中的问题就是三种保证金的确认问题以及它们的性质,最后再结合保证金的形式来进行回购价格的确认。
一、融资租赁概述由于融资租赁起步的时间比较晚,至今为止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都还没有对它有一个权威的统一定义。
笔者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的具体实践以及融资租赁所特有的性质特征提出了融资租赁的具体定义:负责出租的一方,根据承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具体要求以及供应商的选定等方面的具体条件,首先出资购买用于租赁的物品,然后再与承租者商定合同的具体细节,其中包括利率、租赁的年限、租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手续费和保证金等具体的细节的一种融资和租赁的方式。
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
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操作中,承租方并不一定非要租赁到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果在合同到期前对租赁物没有需求,也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提前终止合同,不过需要支付一部分手续费。
融资租赁的承租方在会计处理方面是视同自己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资产的折旧费用,因此也相应减轻了税负。
如果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还需要继续租赁也可以续租的,这种灵活多变的租赁方式很好的适应了当今经济的需求。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的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履约保证金的问题。
在该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并要求被告在租赁期内支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首先对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审查,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被告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并且该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予以返还。
法院认为,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随后,法院对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原因进行了调查。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在租赁期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导致被告遭受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但是,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且其损失与被告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
同时,考虑到原告在租赁期间并未存在违约行为,且在租赁期满后也积极配合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因此法院在判决中也对原告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这个案例表明,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履约保证金是一个重要的条款,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在履约保证金的处理上,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既要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解读租赁物的评估与保证金
融资租赁协议书范本解读租赁物的评估与保证金融资租赁协议书是一种合同,用于描述和规定融资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针对融资租赁协议书中租赁物的评估以及保证金进行详细分析和解读。
一、租赁物的评估在融资租赁协议书中,租赁物的评估是指为确保双方的权益,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的过程。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租赁物的市场价值,以便确定租金和保证金等要素。
1. 达成协议在融资租赁协议书中,双方应达成一致,确定评估租赁物的方法和标准。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根据不同的租赁物类型和特点来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2.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评估过程的记录和总结,记载着租赁物的详细信息和评估价值。
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或内部评估师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评估报告应详细列出租赁物的型号、规格、品牌、年份等信息,并附上照片、技术鉴定和评估价值等相关资料。
3. 评估价值的影响租赁物的评估价值将直接影响融资租赁协议中的租金、保证金和保险费等费用。
通常情况下,评估价值越高,则租金和保证金等费用也会相应增加。
因此,在签订融资租赁协议之前,双方应对租赁物的评估价值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沟通,以确保租金和保证金的公平合理性。
二、保证金保证金是融资租赁协议中的一项重要条款,旨在保护融资租赁公司的权益和风险。
对于租赁物的保证金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数额融资租赁协议书通常规定了保证金的数额,并明确了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保证金的数额根据租赁物的价值评估来确定,一般为租赁物价值的一部分,如20%或30%。
2. 用途保证金在融资租赁协议书中主要用于以下目的:- 弥补租赁人在租赁期间因租赁物损坏或丢失而产生的费用;- 弥补租赁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而引起的违约责任;- 偿还租赁人在租赁期满后对租赁物的剩余价款或购买义务。
3. 退还保证金在融资租赁协议履行期满后,根据协议约定可能会全额或部分退还给租赁人。
租赁中的保证金及退还范本
租赁中的保证金及退还范本保证金在租赁合同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它是租赁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以确保租赁期间的安全和信任。
在本文中,将介绍租赁中的保证金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一个退还保证金的范本。
一、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保证金是指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向出租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用于确保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遵守合同约定,并保障出租方的利益。
保证金的主要作用如下:1. 维护租赁期间的安全:保证金可以作为赔偿金,用于弥补承租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出租方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在承租方违约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2. 增强租赁双方的信任:保证金的支付可以提高租赁双方的信任度,减少租赁期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承租方支付保证金表明其对合同的认可和承诺,同时也显示了其对出租方的诚意和信任。
二、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保证金可以采取不同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等,具体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决定。
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是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到3个月的租金金额。
三、保证金的退还原则和程序1. 退还原则: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时,出租方应按照约定的退还原则将保证金返还给承租方。
常见的退还原则包括租赁期满无违约情况下全额退还、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等。
2. 退还程序:退还保证金的程序应明确约定在租赁合同中。
一般情况下,承租方需要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例如提供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示租赁物清理验收合格证明等。
出租方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下面是一份退还保证金的范本,仅供参考:-------------[出租方名称][出租方地址][承租方名称][承租方地址]关于保证金的退还通知书尊敬的[承租方名称]:根据我们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您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并顺利将租赁物清理完毕。
根据约定,我们将按以下方式退还您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保证金金额]退还方式:[退还方式]账户名称:[账户名称]账户号码:[账户号码]开户行:[开户行]请您核对以上信息,并将退还金额及相关退还凭证在[指定时间内]联系我们,以便我们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租赁合同范本解析保证金条款及退还方式
租赁合同范本解析保证金条款及退还方式保证金是在租赁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之一,它作为一种经济手段,旨在保障房东和房客的利益,平衡双方权益的要求。
本文将对保证金条款及其退还方式进行详细解析,并介绍一种合适的格式来书写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
1. 保证金的定义和作用保证金是指房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支付给房东作为对租户交付的物业进行保障的一笔金额。
它有着以下几个作用:1.1 履约保证:保证金作为一种经济担保手段,可以降低房东的风险,确保租客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1.2 违约赔偿:当租客违约时,房东可以使用保证金来弥补造成的损失,例如修复物业损坏或违约金的支付。
1.3 鼓励诚信:保证金的存在有助于增加租客的诚信意识,因为他们需要支付一笔保证金来显示他们对合同义务的认真态度。
2. 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在租赁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2.1 支付方式:租客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支付保证金。
2.2 金额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应由房东和租客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写入合同条款。
通常,保证金的数额是租金的一个固定比例,比如一个月的租金或租金的两倍。
3. 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防止双方之间产生争议。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退还方式:3.1 单独退还:当租期到期,房客搬离租赁物并无违约情况发生时,房东应当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租客。
3.2 逐月退还:在租赁期间,保证金可以分月逐步退还给租客。
例如每三个月归还一次,直到全部退还完成。
3.3 扣减后退还:当租客发生违约行为,导致房东遭受经济损失时,房东可以在跟租客协商后,决定扣减保证金一部分或全部用于弥补损失。
剩余的保证金应及时退还给租客。
4. 租赁合同范本中的保证金条款在租赁合同范本中,保证金条款应包括以下要素:4.1 保证金支付方式和金额:合同应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确保双方达成共识。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判决书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判决书范本
民事裁定书
(2019)XXX 民XXX 号
原告:X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XXX 租户公司
根据原告X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XXX 租户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现做出如下裁定:
一、确认X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XXX 租户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XXX 租户公司应在15 天内向原告X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归还出租物,并承担出租物的所有权利、现状和所有附属权利,原告X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再向被告XXX 租户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再向其收回出租物。
三、被告XXX 租户公司应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定理由:
XXX 租户公司与X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无对保证担保责任和保证金额的明确规定,且未明确融资金额的计算方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六条,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本案应判
定XXX 租户公司与XXX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应当作出如上裁定。
审判长:XXXX人民陪审员:XXX人民陪审员:XXX二〇一九年X月X日
注:以上裁定书仅为范本,具体裁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补充或修改。
租赁保证金范本租赁保证金的样本与返还规定
租赁保证金范本租赁保证金的样本与返还规定租赁保证金范本及返还规定一、租赁保证金范本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甲方(房东)和乙方(租户)双方达成以下租赁保证金的约定:1. 保证金金额:保证金总额为XXXX元整(¥XXXX)。
2. 缴纳方式:乙方应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向甲方支付全部保证金。
3. 保证金用途:保证金用于租赁期间内对租赁物(如房屋、设备等)可能造成的损坏、丢失或未按约定清理整理所产生的费用等,以及乙方违约行为可能导致的违约赔偿。
4. 保证金返还:在租赁期满且乙方履行了租赁合同的全部义务后,甲方将全额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5. 返还时效:保证金将在租赁期满后的X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以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进行退还。
6. 返还条件:保证金的返还应符合以下条件:a. 租赁期履约:乙方在租赁期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使用、保养等义务,未发生违约行为。
b. 房屋及设备状况:租赁期结束时,房屋及设备的状况良好,没有损坏、丢失等情况。
c. 未按约定清理整理: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对租赁物进行清理整理,包括但不限于清洁、保养、维修等。
d. 无违约赔偿情况:乙方没有发生违约行为,未产生需要甲方通过保证金进行赔偿的情况。
二、返还规定1. 甲方扣除违约金:如果乙方发生了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并在违约金扣除后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2. 损失赔偿:如果乙方在租赁期间对房屋或设备造成了损坏、丢失等情况,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并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3. 维修费用: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对租赁物进行正常清洁、保养、维修,导致甲方需要承担额外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并将剩余的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4. 担保责任:保证金仅用于担保租赁期间产生的费用,对于乙方在租赁期满后遗留的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等),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
根据以上的租赁保证金范本及返还规定,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保证金金额、缴纳方式、用途、返还条件以及返还时效等。
融资租赁书范本及要点解析租赁物的追偿与罚金
融资租赁书范本及要点解析租赁物的追偿与罚金融资租赁是一种企业融资和资产配置的方式,通过租赁形式,企业可以获取所需的资产,同时分期偿还租金。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物的追偿与罚金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融资租赁书的范本以及租赁物的追偿与罚金要点进行详细解析。
一、融资租赁书范本融资租赁书是租赁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文件,明确了租赁物的交付、租金的支付和修缮、保险责任、追赔和终止等条款。
下面是融资租赁书的基本范本:合同主体部分:甲方(出租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租赁条款部分:1. 租赁物的描述与规格要求:描述租赁物的特征、技术参数、数量和其他必要的规格要求。
2. 租赁期限:具体规定租赁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3. 租金支付方式:填写租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和具体的金额。
4.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规定租赁物的交付方式和验收标准。
5. 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确定租赁物的维修与保养责任,以及相关费用承担方。
6. 租赁物的保险责任:商定租赁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的支付。
7. 租赁物的归还与返还:确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还方式和责任。
8. 违约与罚金:规定一方违约后的责任和罚金金额。
9. 争议解决方式:确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
10.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确定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二、租赁物的追偿与罚金要点解析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租赁物的追偿与罚金是为了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和实现债权的一种措施。
以下是对租赁物的追偿与罚金要点的解析:1. 追偿权:租赁物的追偿权是指在承租人违约或租赁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要求相应的赔偿。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追偿权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是保障出租人权益的关键。
2. 追偿程序:在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追偿程序,如提前通知、提出索赔要求、协商解决等。
3. 罚金金额:罚金是一种对承租方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合同中可以明确罚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7篇
民事判决书融资租赁合同7篇篇1一、案件背景原告(租赁公司):XXXXXX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被告(承租方):XX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与甲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XXX。
现因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甲方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经过庭审,现作出如下判决。
二、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设备租赁服务,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租金支付方式及金额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向乙方交付了租赁物,乙方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但自XXXX年XX月开始,乙方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截止起诉之日,乙方累计拖欠租金金额达到XXXXX元。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未果,遂起诉至本院。
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本院作出如下判决:1. 被告XXXX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XX租赁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XXXXX元;2. 被告XXXX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 被告XXXXXX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律师费及其他维权费用;4.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拍卖等处置;5.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XXX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X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当事人必须履行。
上海法院网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及回购价款认定裁判要旨
上海法院网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及回购价款认定裁判要旨篇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融资租赁合同纠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月纷前言上海黄浦、外滩竞辉、金融领航、万象更新。
黄浦、卢湾两区撤二建一以来,黄浦法院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司法服务金融发展的功能和定位,为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特别是20XX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和20XX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8号】发布之后,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现象,结合我院审判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引领和规范黄浦区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培育融资租赁行业这一金融新高地,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进行汇总和研究。
最近,我院特地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挑选、分析和梳理,合成一个案例集,供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官、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对比、研究和参考。
目录1、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 (3)2、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 (5)3、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 (7)4、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 (9)5、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 (12)6、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 (14)7、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 (17)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要旨】遇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问题。
【案情】20XX年5月1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租赁公司所有的钻孔机五台,乙公司须每月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定性与裁量规则——对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
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定性与裁量规则——对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评析李阿侠【摘要】在回购型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中,回购人的回购责任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回购合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也有观点认为其为附条件保证合同.合同定性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承担,案件判决从合同约定出发,认为回购合同既非附条件的买卖合同,也非附条件的保证合同,而是兼具买卖和担保属性于一体的一种无名合同.因此,在法律适用时,不能简单适用买卖合同或保证合同的处理规则,而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法》第124条规定的无名合同处理规则进行处理.根据合同约定,在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后,出租人应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至回购人.【期刊名称】《天津法学》【年(卷),期】2018(034)004【总页数】6页(P98-103)【关键词】融资租赁;回购;担保;无名合同【作者】李阿侠【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天津30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8【案例要旨】回购合同既不同于保证合同,也不同于买卖合同。
回购合同是一种兼有保证合同与所有权转移类合同性质的双务合同。
回购合同是在约定回购人承担回购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向回购人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合同。
在法律适用时,不能单纯援引担保合同或买卖合同的处理规则,而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无名合同规则进行处理。
【案情简介】2013年4月2日,刘某与呼伦贝尔市耀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海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购买陕汽牌SX3250MP3自卸汽车3台,单价300,000元/台,总价款900,000元。
同年4月27日,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桥租赁公司)与刘某、耀海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狮桥租赁公司为出租人,刘某为承租人。
刘某以全款方式向耀海公司购买陕汽牌SX3250MP3型自卸汽车3台,经耀海公司推荐,刘某向狮桥租赁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并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等相关文书,同年6月1日,狮桥租赁公司(甲方)与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以下简称华山公司)、耀海公司(乙方)签订《租赁物回购协议书》,约定:如承租人刘某出现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狮桥租赁公司有权于承租人违约行为出现时向耀海公司发送租赁物回购通知,耀海公司有义务和责任在狮桥租赁公司发送租赁物回购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狮桥租赁公司支付租赁物项下的全部回购价款,该回购价款包括租赁物项下的逾期租金及利息、逾期罚息、剩余租赁本金、名义价款及其他狮桥租赁公司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如果在前述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后,狮桥租赁公司向耀海公司发出的租赁物回购通知之日起15日内,耀海公司不能承担本协议约定回购义务的,由华山公司向狮桥租赁公司承担与耀海公司同等的回购义务,狮桥租赁公司有权立即向华山公司发送回购通知,华山公司应在狮桥租赁公司发出租赁物回购通知之日起的五日内向狮桥租赁公司支付租赁物项下的回购价款。
租赁协议中的保证金与返还规定
租赁协议中的保证金与返还规定在租赁协议中,保证金是指租赁双方约定支付的一笔款项,以确保租赁期间租户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也为房东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保证金的支付和返还规定在租赁协议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下面将对其详情进行论述。
保证金的支付是租赁协议的一部分,它旨在保障房东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租赁协议约定租户在签订合同时需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会根据租赁物的类型、租期长短以及房东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租户在租期内损坏、丢失租赁物,或者未按时支付租金等情况发生时,房东可使用保证金进行赔偿或补偿。
保证金应当以一定形式支付,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银行汇款、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渠道。
为避免纠纷,租户在支付保证金时应妥善保留相关支付证据,例如支付凭证、收据等。
对于房东来说,接收保证金后应当按照约定将其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进行核对和证明。
在租赁期满或租赁终止时,保证金的返还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租赁协议中通常约定了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时限。
保证金可以在租赁期满后全额返还给租户,前提是租户在租赁期间遵守了协议的约定,如按时支付租金、保持物品完好等。
然而,如果租户在租赁期间存在违约行为,违反协议约定,房东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进行赔偿或弥补。
保证金的返还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协商。
当租赁期满后,如果租户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房东应当在一定的时限内将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给租户。
在返还保证金时,双方应当互相核对协议约定的检查事项,如租赁物是否完好、物品是否齐全等,确保公平公正。
若发现有租赁物损坏或遗失的情况,房东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如保证金金额不足以补偿整个损失,房东有权追加要求租户支付赔偿费用。
正常情况下,如果租户在租赁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例如违反协议约定损坏租赁物、拖欠租金等,房东有权利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作为赔偿或弥补。
以案说法: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与返还问题
以案说法:租赁合同履约保证⾦的约定与返还问题本⽂为作者向⽆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前⾔“履约保证⾦”概念的使⽤出⾃于《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0条规定,其旨在,⼀⽅⾯为保证投标⼈订⽴或履⾏合同的担保,具有担保性质,另⼀⽅⾯是对投标⼈不订⽴或履⾏合同的违约⾏为进⾏惩罚,具有惩罚的性质。
“履约保证⾦”概念现已⼤量⽤于⽇常合同中,但由于法律对“履约保证⾦”的性质并⽆明确规定,致使审判实践中对于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条款如何适⽤存在争议,笔者从⼀则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分析履约保证⾦的性质,从⽽得出本案中的履约保证⾦是否应当返还以及应当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
⼀、履约保证⾦的性质2016年3⽉10⽇,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第7条约定:“⼄⽅超过7⽇⽀付租⾦视为⼄⽅违约,甲⽅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交纳的履约保证⾦。
”本案中被告延迟⽀付租⾦已超过合同7⽇,经原告向被告催收租⾦后,被告仍不履⾏交纳房屋租⾦的义务,其违约⾏为已符合解除合同以及不退还履约保证⾦的约定的条件,但庭审中双⽅就履约保证⾦是否应当返还存在较⼤争议,解决该问题⾸先要分析本案中履约保证⾦的性质。
1、履约保证⾦的性质为定⾦?⾸先,《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对定⾦如何交付、交付⽐例以及交付期限均有明确的规定,其是⼀种法定的担保形式;本案中的履约保证⾦对于合同双⽅来说具有更⼤的⾃由度,其如何约定取决于合同双⽅的合意以及双⽅在市场的地位,因此履约保证⾦不同于定⾦。
其次,《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交付留置⾦、担保⾦、保证⾦、订约⾦、押⾦或者订⾦等,但没有约定定⾦性质的,当事⼈主张定⾦权利的,⼈民法院不予⽀持。
”本案中的双⽅当事⼈并未在《租赁合同》条款中明确履约保证⾦的性质为定⾦,因此,当事⼈主张履约保证⾦为定⾦性质的也⽆法得到⽀持。
最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买受⼈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出卖⼈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效果,出卖⼈主张⽀付该部分价款的,⼈民法院不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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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网融资租赁合同中保证金及回购价款认定裁判要旨篇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融资租赁合同纠案例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二○一五年十月纷前言上海黄浦、外滩竞辉、金融领航、万象更新。
黄浦、卢湾两区撤二建一以来,黄浦法院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准确把握司法服务金融发展的功能和定位,为保护金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特别是20XX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施行和20XX年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68号】发布之后,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现象,结合我院审判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多样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特点,为更加充分地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引领和规范黄浦区融资租赁行业的有序发展,进一步培育融资租赁行业这一金融新高地,有必要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进行汇总和研究。
最近,我院特地对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审判进行了挑选、分析和梳理,合成一个案例集,供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法官、金融监管机构的人员、融资租赁公司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行业人员进行对比、研究和参考。
目录1、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 (3)2、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 (5)3、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 (7)4、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 (9)5、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 (12)6、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 (14)7、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 (17)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要旨】遇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问题。
【案情】20XX年5月1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租赁公司所有的钻孔机五台,乙公司须每月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后因乙公司多次拖欠租金,甲租赁公司遂于20XX年9月14日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
20XX年9月19日,乙公司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获受理。
甲租赁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合同于20XX年11月19日(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解除,要求乙公司返还系争租赁物,并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截至合同解除之日止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债权。
乙公司辩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应于20XX年9月19日(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解除,因此甲租赁公司主张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都应当计算至该日止。
【审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虽然乙公司在甲租赁公司起诉之前已欠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
而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与甲租赁公司均未通知对方解除或履行合同,因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为破产申请受理日后的二个月,即20XX年11月19日,相应地,法院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计算至该日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的债权。
但在计算逾期利息具体数额的问题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法院确定逾期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时(20XX年9月19日)止。
【提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逾期未付租金导致出租人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时,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租人的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则融资租赁合同在何时解除、出租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租金及相关利息应如何计算成为此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又因为案件牵涉到破产受理法院和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受理法院之间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协调,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判决认为,当出租人未选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下,依据《破产法》第18条规定,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被法律赋予了对所有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两个月的除斥期间。
当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未通知出租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则法律视作承租人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是否享有解除权问题,理论争议较大,法院认为若承租人存在违约事由,出租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相应的,融资租赁的租金应计算至推定的合同解除之日,但租金的利息计算,依据《破产法》第46条规定,利息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算。
篇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规范融资租赁市场营造金融法治环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融资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
截至20XX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万亿元。
上海已成为国内融资租赁业的主要集聚地之一,约占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的三成。
为融资租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是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本文以20XX年至20XX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考察三年以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梳理审理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并提出规范行业发展和增强纠纷化解能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概况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67件,审结67件,同期结案率100%。
其中20XX年收案15件,20XX年收案28件,20XX 年收案24件,收案数量持续增长。
从案件标的额看,审结的67件案件总标的额达人民币亿元,案均标的额为人民币450余万元。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审结的64件二审案件中,维持44件,撤诉9件,发回重审2件,调解1件,改判4件,管辖异议上诉裁定驳回4件,二审维持率较高;审理的3件一审案件,当事人未提起上诉;平均审理天数约为56天,均在审限内审结。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一)实体经济走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明显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收案数量具有较为明显的传导作用。
涉案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
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一旦出现波动,会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过剩和落后产能逐步淘汰,涉及的行业经营者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预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数量将进一步上升,在短期内法院的审理压力不会有明显缓解。
(二)融资租赁公司的交易主导地位明显从融资租赁的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方,具有缔约主导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中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比重较大(见图一),为借助向出租人融资的方式尽快开展生产经营,谈判议价能力受到一定制约;三是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鲜有异议。
可见,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没有明显改观之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更有利于出租人的利益保障。
(三)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张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
除典型的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出卖人三方合同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合同体系中,最大程度的降低融资风险。
在审结的67件案件中,涉回购人承担回购责任的有33件,占比高达%。
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
预计出租人将不断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风险防范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和复杂,这些变化将使融资租赁交易各方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加大审理难度。
(四)争议定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增大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趋势。
主要可归纳为:第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通常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残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回购条件未成就、回购价款过高及出租人未交付回购租赁物;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
案件争议定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特点。
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突出问题目前,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出现不断创新和复杂化的特点,案件审理中反映的交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承租人最为常见的抗辩理由。
在承租人没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存在干预以及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以质量纠纷不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承租人应与租赁物的出卖人另案处理为由不予支持。
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是因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以及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合同关系误认为买卖合同关系。
(二)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仍有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
承租人容易出现下落不明、偿付能力不足等情况;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资产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上述情形极大危及到出租人的融资安全。
(三)合同条款设计不够缜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创新引发纠纷和扩大风险篇三:回购担保协议(模板)回购担保协议编号:合同签订地:广州甲方:乙方:鉴于:1、甲方与(以下均称承租人)就设备融资租赁事宜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融资租赁直租合同》(详见附件一,下称“融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