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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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术改造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以及支持工业结构调整的专项资金,属于工业发展资金的组成部分。资金来源包括:
(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
(二)上年结余的技术改造资金。
(三)其他按规定可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二章支持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原则是:
(一)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以
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培植财源。
(二)年度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用于贴息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70%。
(三)对同一企业,每个年度内自治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限定为1个。以前年度已获得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原则上须将项目执行完毕,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安排。但对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企业,可连续予以支持。
(四)技术改造资金对同一个项目的扶持,原则上限定为1次,已获得自治区其它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四条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包括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支出,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经费,组织重点产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等。具体范围包括:
(一)自治区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
(二)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的项目;
(三)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增收贡献大的项目;
(五)自治区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六)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总额的1%掌握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委另行制定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技术改造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补助和财政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
(一)贷款贴息。对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经批准纳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企业实际支付的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无偿补助。对以自筹资金为主,没有银行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较小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无偿补助方式。补助数额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研发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20%。
(三)财政奖励。对进行技术改造且已完工的项目、技术目标明确、效益良好且未获得过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研发中心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采取财政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和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其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如资本金注入、有偿使用等。
第四章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以及银行信誉度良好。
(四)近两年使用技术改造资金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含量、投资额、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重大项目条件:
1.项目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
2.项目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可填补国内、国际空白,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
3.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贡献大,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超过10%(含10%)或缴纳税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一般项目条件:
1.项目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技术、产
品升级,经济效益显著,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
2.以企业为依托,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程中心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3.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财政做出贡献的企业。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申请支持的企业项目要求已完成项目核准备或备案等前期工作,完善土地、环保手续,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且已开工实施。
第九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企业项目申报工作。每年10月份,企业按照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组织申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工信委(局)和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经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财政厅。
第十条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材料包括:
(一)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相关行业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承诺书,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