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发〔2015〕5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章制度,对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坚持“遵循规律、统一标准、放管结合”的原则。
(一)坚持遵循规律。
根据科技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开展资金管理监督工作,既要强化监督的刚性约束,又要充分发挥监督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二)坚持统一标准。
自治区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检查和监管应统一标准。
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检查和监管标准不一致或相互冲突时,应先提请标准制定单位统一标准。
(三)坚持放管结合。
既要充分尊重科研人员主体地位,精简优化监督流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又要充分运用监督结果,完善考核问责机制。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自治区科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具体职责包括:(一)牵头制定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监督计划,开展科技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抽查;(二)核定因故需终止实施项目的剩余财政资金并配合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收回;(三)配合各检查组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四)加强科研诚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
第五条自治区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开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需要,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不包括用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和专项业务费等支出。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自治区本级配套资金和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不属于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厅、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和监察厅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申请、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规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我区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报国家有关部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各专项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53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引导。
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自治区工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南宁海关负责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自治区工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主要职能第五条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组织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开展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子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责任主体,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第五条投资应遵循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的原则。
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求,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8〕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拨付本行政区域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完善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驻外机构管理使用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公开透明运行、绩效目标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救灾捐赠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也可指定账户,专项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的重要事项,明确专项资金审批额度、报批程序和公示办法。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提出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预算年度终了后,将专项资金按预算科目编入部门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桂国资发〔2010〕11号各监管企业:为做好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为加强和改进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项目后评价概念及一般要求第一条项目后评价一般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并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条按时点划分,项目后评价又可分为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间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间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或投资行为发生到竣工验收前或投资行为的某一节点的阶段性评价。
第三条项目后评价应注重分析、评价项目投资对经济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发展、技术进步、投资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作用和影响。
第二章项目后评价的原则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要确保所依据数据的真实可靠,确保评估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的原则。
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和支持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私营企业管理,促进私营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行政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把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支持、引导和保护私营企业发展。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私营企业均可以依法进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私营企业有关证照的办理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当公开相关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鼓励和支持第六条私营企业投资下列产业和领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一)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城际铁路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三)用于出口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产品深加工产业;(四)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五)垃圾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环保产业;(六)信息、物流、咨询产业;(七)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八)法律、法规、政策鼓励的其他产业和领域。
技术改造技改项目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技改项目管理办法技术改造是指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和更新,提升产品或工艺的竞争力和效率。
技改项目的管理是确保技改项目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关键,下面将从项目立项、项目计划、项目执行、项目验收等方面,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做详细阐述。
一、项目立项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是项目管理的起点,关系着项目的后续推进和成果。
项目立项应该明确项目的目标、目的,确定技术改造的方向和依据,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制定项目的计划和预算,形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明确项目的目标、目的:明确技术改造的目标,包括产品质量、生产效率、能源消耗等方面的改进目标,明确技术改造的目的,提升市场竞争力、降低成本等。
2.确定技术改造的方向和依据:对技术改造做全面的调研和分析,确定技术改造的方向和依据,明确要采取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3.分析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针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收益,确定项目的可行性,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4.制定项目的计划和预算:根据项目的目标和需求,制定项目的详细计划和预算,明确项目的工期、投资和资源需求,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项目计划项目计划是指明项目的各项活动、工作和时间节点,保证项目按计划有序进行。
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分工、工期管理、资源管理和风险管理。
1.项目分工:根据项目的目标和需求,确定项目组成员,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项目的协调和顺利进行。
2.工期管理:根据技术改造项目的工作量和目标,合理分配工期,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监控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项目计划。
3.资源管理:根据项目的需求和预算,合理调配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4.风险管理: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及时应对项目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保证项目的成功实施。
三、项目执行项目执行是指按照项目计划和要求,进行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控。
项目执行包括项目组织、沟通协调、执行监督和工作质量控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1届第49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企业事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形式,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条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员依法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依法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对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九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依据自治区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或者行政审批部门。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核准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以下简称《广西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核准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广西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跨设区市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市、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术改造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以及支持工业结构调整的专项资金,属于工业发展资金的组成部分。
资金来源包括:(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二)上年结余的技术改造资金.(三)其他按规定可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二章支持原则和范围第三条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原则是:(一)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培植财源。
(二)年度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用于贴息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70%。
(三)对同一企业,每个年度内自治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限定为1个.以前年度已获得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原则上须将项目执行完毕,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安排。
但对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企业,可连续予以支持。
(四)技术改造资金对同一个项目的扶持,原则上限定为1次,已获得自治区其它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第四条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包括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支出,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经费,组织重点产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等。
具体范围包括:(一)自治区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二)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的项目;(三)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增收贡献大的项目;(五)自治区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六)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经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11.07•【字号】桂政发[1990]127号•【施行日期】1990.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0〕127号1990年11月7日)为了更好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95号、〔1990〕1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扶贫资金的种类和投向范围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资金种类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
“发展资金”属国家财政拨款。
用于扶持贫困县的贫困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其它种植业、养殖业,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智力开发和技术培训等。
“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人民银行的“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个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
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面上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当扶持。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国家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县办工业项目。
二、扶贫资金投放方针和使用原则九十年代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种、养业为基础,开发当地的优势资源,依靠科学技术,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发展区域性的支柱产业,由单纯生产原料向加工工业延伸,从自给、半自给经济逐步向商品经济过渡,把富民与富县结合起来,为彻底消灭贫困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各地使用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坚持这一方针。
凡不符合上述精神的,不能使用扶贫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0•【字号】桂政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5.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核准和上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重要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七月二十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由国务院核准”、“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中,重要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或核准。
重要项目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桂科规字〔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和能力建设,进一步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加大引进区外科技成果在桂转化及产业化,推动产业技术高质量发展,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2024年7月29日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给予财政性奖励补助的相关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广西技术创新引导专项中设置的,对企业购买我区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后补助的科技计划项目。
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成果,是指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等获得技术成果的行为。
办法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过程中实际支付的技术转让、许可和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软件费)。
第三条支持企业购买改造升级制糖、机械装备、汽车、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及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为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技术支撑的科技成果。
工业技改项目 申报指南
南宁市工业技改投资扶持政策解读一、工业技改投资扶持政策(一)现行市财政资金扶持(二)正在研究出台的扶持政策(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四)其他政策扶持二、南宁市财政资金对工业技改投资扶持的重点方向(一)2010年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扶持指南(二)2010年工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意见三、企业申报工业技改投资工作要点(一)申报条件要求(二)申报材料要求(三)扶持资金管理要求(四)项目验收要求一、工业技改投资扶持政策(一)现行市财政资金扶持《2010年工业与信息化产业扶持资金计划(草案)》1、工业技改投资贷款贴息和补助2、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前期经费主要对关系到全局的重大工业项目、对重点产业发展起到较大带动作用的工业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资金扶持。
前期经费的主要用途有:项目可研制作、项目环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报批以及开展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费用。
2008年市财政预算500万元。
3、租赁工业标准厂房补助标准厂房补助标准表单位:元/平方米·月享受补助后的承租企业实际承担的标准厂房租金应不低于零,如低于零,则补助到零租金为止。
补助年限一般为1~2年,对投资较大、填补我市空白的高科技项目、产业关联度高、带动作用强或促进就业作用显著的特殊项目不超过3年。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4、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扶持资金内容包括争创品牌奖励、重大产业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及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传统产业技术装备数字化改造,工业企业设计研发系统,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扶持等。
5、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内容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及补助、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水煤浆锅炉改造补助、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兑现2009年60家重点耗能企业工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等。
(二)正在研究出台的技改项目扶持政策1、对铝加工、机械装备等重点产业购买核心装备设备给予补助针对民营企业贷款困难、投资建设周期长的特点,提升机械、铝加工、电子产业产业整体装备水平,提高整个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南宁市机械、铝加工、电子产业龙头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带动产业集群和形成和快速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7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7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重大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划和规定,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统一领导,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项目推进、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自治区重大办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各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公司新型业务、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促进公司技术进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理顺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简称“技改项目”,下同)的管理责任关系,规范技改项目的实施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公司为开发新型业务、重点产品而实行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技术改造,按不同标准进行以下分类:1、按项目资金总额划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限上项目指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限下项目指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
2、按种类划分为设备项目和非标土建项目。
3、按时限划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二级核算单位。
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部门是公司技术改造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的立项报批、计划编制、论证组织、竣工验收。
具体职责为:1、编制公司年度技改工作计划、组织编写重大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负责签订技改项目合同,组织设备的选型,负责限上技改项目的招标工作;3、制定技改项目资金预算,按合同办理项目付款申请和有关付款手续;4、对限上项目编制技改项目网络节点图;5、土建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履行报建手续的,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6、负责组织技改项目的实施;7、监督检查技改项目工程质量(大项目由工程监理负责)掌握工程进度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工程进度和存在的问题;8、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资产编号、建立资产台账。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年度技改计划资金预算的制定,参与技改项目的价格谈判与审核、实施价格审查、参加限上技改项目的招标工作,负责技改、项目款项支付工作,负责项目资产建账工作。
第六条公司技术部门负责组织技改项目工艺平面布置设计、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图纸会审;负责组织设备选型;同时参加项目的招标工作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对技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察,负责技改项目的价格审查和技改合同审查,对重大技改项目进行审计,同时参加项目的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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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以下简称“技术改造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以及支持工业结构调整的专项资金,属于工业发展资金的组成部分。
资金来源包括:(一)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列入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
(二)上年结余的技术改造资金。
(三)其他按规定可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
第二章支持原则和范围第三条技术改造资金的安排原则是:(一)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择优扶强、突出重点、培植财源。
(二)年度技术改造资金安排用于贴息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70%。
(三)对同一企业,每个年度内自治区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限定为1个。
以前年度已获得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企业,原则上须将项目执行完毕,验收合格,方可继续安排。
但对发展潜力大、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对财政贡献大的重点企业,可连续予以支持。
(四)技术改造资金对同一个项目的扶持,原则上限定为1次,已获得自治区其它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四条技术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包括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支出,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经费,组织重点产业、重大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出等。
具体范围包括:(一)自治区工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二)生产技术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产品附加值较高、市场需求前景好、能替代进口或有出口潜力,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的项目;(三)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增收贡献大的项目;(五)自治区工业发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六)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经费。
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总额的1%掌握使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委另行制定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支持方式第五条技术改造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补助和财政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
(一)贷款贴息。
对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经批准纳入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企业实际支付的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无偿补助。
对以自筹资金为主,没有银行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较小的项目,采取一次性无偿补助方式。
补助数额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研发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额度的20%。
(三)财政奖励。
对进行技术改造且已完工的项目、技术目标明确、效益良好且未获得过自治区财政资金扶持的研发中心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采取财政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
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投入金额和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一定比例确定。
(四)其他。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如资本金注入、有偿使用等。
第四章资金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技术改造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以及银行信誉度良好。
(四)近两年使用技术改造资金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含量、投资额、企业对财政的贡献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重大项目条件:1.项目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
2.项目的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可填补国内、国际空白,处于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
3.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对财政贡献大,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增幅超过10%(含10%)或缴纳税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二)一般项目条件:1.项目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实现技术、产品升级,经济效益显著,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
2.以企业为依托,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千亿元产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程中心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3.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财政做出贡献的企业。
申报项目的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不低于100万元。
第八条申请支持的企业项目要求已完成项目核准备或备案等前期工作,完善土地、环保手续,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并且已开工实施。
第九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企业项目申报工作。
每年10月份,企业按照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组织申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的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工信委(局)和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经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财政厅。
第十条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材料包括:(一)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附表2)。
(三)相关行业有资质的单位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项目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有关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或意向承诺书,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税务部门提供的缴税证明。
(七)项目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已纳入财政信息统计(含年报、快报)的证明材料(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定)。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包括环评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新增用地项目用地初审意见等)。
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市、县上报的项目进行复审,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组织行业和财务专家对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项目实施和验收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照项目申报材料计划落实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自治区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后半年内不具备条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的,自治区将取消对该项目的扶持。
第十三条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技术改造项目执行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存在问题等书面报告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投产后,由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共同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批准的项目规模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质量是否达到计划目标要求,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验收的具体标准和评分细则由自治区工信委会同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十五条符合申请用款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以下要求备齐相关材料提出拨款申请。
(一)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二)项目实际投入、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明材料。
(三)填制《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见附表3)。
第十六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属地管理拨付,项目拨款申请材料送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预拨和清算拨付相结合的办法,审核拨付技术改造资金。
对达到拨款条件的项目可先予预拨扶持金额的80%,余下的2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清算拨付。
第十八条技术改造资金区别以下方式进行预拨:(一)通过贷款贴息方式扶持的项目,当项目实际投入超过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并且实际支付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超过扶持计划贴息资金的30%时,经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扶持计划的80%拨付技术改造资金。
(二)通过无偿补助方式扶持的项目,当项目实际投入超过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且达到计划补助金额1倍以上时,经项目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扶持计划的80%拨付技术改造资金。
第十九条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意见清算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期限内验收合格的全额拨付计划扶持额度余下的20%部分;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付余下的20%部分,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通过财政奖励方式扶持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和企业提供税收情况一次性审核拨付。
第二十一条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入的技术改造资金,根据拨入资金的性质,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技术改造资金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期限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或不按规定的时间使用。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不到位,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自治区将调整对该市、县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对项目管理较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市、县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项目实施问题较多的企业,自治区将直接或责成市、县追回已拨资金,并取消相关企业一定期限内申报技术改造资金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桂财企〔2007〕22号)自行废止。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2.项目基本情况表3.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单位:万元、万美元页脚内容- 13 -附表2项目基本情况表页脚内容- 13 -附表3自治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表页脚内容- 13 -页脚内容- 13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页脚内容-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