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表现形式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标准与审查决定程序(乔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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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兴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小兴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小兴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苏02行终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审理法官】黄朝华孙皓富建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小兴【当事人】王小兴【当事人-个人】王小兴【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小兴【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受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中,王小兴于2005年10月份办理退休手续,并确定了退休工龄为17年。

因此,王小兴自2005年10月知道相关行政行为作出起至2020年4月向原审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五年最长起诉期限。

原审法院所作不予立案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王小兴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5:43:5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曾凡书与宁帅系多年的合作伙伴。

宁帅于2013年就开始与曾凡书发生铝合金业务往来。

2015年,宁帅承接衡阳县西渡镇的一个家装工程和广西南宁市蒲庙镇的一个铝合金项目工程,到曾凡书经营的衡阳县建材市场日新铝型装饰材料店进铝材,曾凡书与宁帅商议,要其将所购买材料型号、颜色、数量等情况直接与在广州市大沥镇致美铝材厂联系,由该厂直接送货到宁帅所在的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的工地。

浅析“不履行法定职责”

浅析“不履行法定职责”

何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最高人 民法院 《 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若 干问 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规定 :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 公 关在接到申请之 日 6 起 0日内不履行 的,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 民 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法律 、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的期限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该条文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了期 限上的限制。 《 政诉讼法》 第一条第 4 彳 亍
项 “ 为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 可证 和执 照 ,行 政机关拒绝履行 或者不予答复 认
的” ;第 5 “ 项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 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
[ 摘要]理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表现形式、职责的来源及其与行政不作为的区别 ,对 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促使行政主体正确、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 受案 范围有积 极 的推动 作 用 。 [ 关键词]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
[ 中图分类号]D 2 . 9 21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 — 5 6 20 )4 0 0 ~ 5 0 9 6 6 (0 9 0 — 15 0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 中的 占比重越来越大 。行政相对人 已逐渐意识到行 政 主体对法定职责的怠行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又一 “ 凶手” 。然而, 《 政诉讼法》 对这一类 彳 亍
案件并没有 明确的规定。这使得行政主体对其法定职责有较大 的 自由裁量空间 ,相对人在权
益受到侵害后寻求司法救济的成功率不高 。为限制行政 主体 的 自由裁量权 ,防止其 以 自由裁
ipe ethis ttr ui gtn l , fr e af esoe fd nsai rce i s m lm n ertuo dts i df l ut r li t p miirte oedn . t a y er a uy h h c ryh c oa t vp g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例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例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市民和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

其中一种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例是不履行法定职责。

在这类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其职责,导致公民的权益受损。

以下将介绍一个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的案例,以更好地理解这个概念的运用。

某市的环保局被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环保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环保局应定期进行工业企业的环境检查,确保这些企业不违反环保法规,保护当地环境质量。

然而,在此案例中,环保局未能履行其职责,没有进行足够的环境检查,导致该市一家工厂的违法排放没有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这家工厂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

根据投诉举报,该工厂长期存在违反环保法规的问题,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废气治理和废水处理。

虽然该工厂附近居民多次向环保局报告了这个问题,但环保局却没有采取行动,也没有进行检查。

由于环保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该工厂的污染问题逐渐严重,给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居民们的噪音、空气和水质都受到了污染,一些居民甚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健康问题。

他们逐渐失去了对环保局的信任,并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纠正环保局的违法行为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法院受理此案后,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审查,法院发现环保局确实没有履行其监管职责,导致工厂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

法院还发现,在该市其他区域的环保工作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环保局普遍存在工作不力的情况。

因此,法院判决环保局违法行为成立,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环保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依法行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

环保局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导致工厂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制止,给周边居民造成了损害。

因此,法院的判决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使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行政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可以起诉并获得相应救济的。

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一、行政不作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是什么?1、行政不作为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

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2、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的规定或授权进行与其职权范围一致的某些行政管理活动,实现其具体行政管理职能所应承担的法定职业内容和责任义务。

二、行政不作为的危害1、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宪法就像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缔结的合同与协议,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民众自愿放弃和让渡部分权利是为了给予政府一定的权限以更好的保护好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更好地服务于大众。

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是对民众可期待利益、民众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伤害,是政府对民众的“宪法”上的违约。

行政不作为无论是表现为对公共利益维护权的放弃,还是表现为对公民个人利益维护权的放弃,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设想一下,当公民遭到歹徒的抢劫拨打110,而公安机关怠于出警甚至根本不出警,直接损害的是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民本可以通过向公安部门求救并获得保护,但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又如当公民向有权机关申请授予职业资格证,有权的行政机关无故拖延或者干脆不作说明和告知理由而直接拒绝授予时,这时候公民可能因为行政不作为而无法获得医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等执业证书从而不能从事自己本可从事的职业进而无法获得收入来源,这时,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显然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精)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精)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界定说到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就不可避免的要提到行政不作为案件,两者都是行政诉讼中较为常见的概念,有观点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五),(六)项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的规定,行政不作为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两者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颁布的《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将行政案件案由分为作为类、不作为类和行政赔偿类,将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和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并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作出说明,认为案由可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这似乎有将两者等同的嫌疑。

sO100 笔者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与行政不作为确实存在交叉,但并非同一概念。

不履行法定职责更象是行政诉讼法或者说是行政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概念,行政不作为更趋向行政法上的学术概念,以行政行为的形态、表现形式为标准而与行政作为相区分。

以行政主体有无履行行政法律、法规的实体义务为标推判断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既包括行政主体程序上的不作为,也包括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

它所包含的实体处理上的不作为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对于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申请的事项程序上作为而实体上未作为。

可见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范围应大于行政不作为,包括不作为和否定性作为(如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行政主体在程序上有所不为或在程序上作为而实体上未作为的行为。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立案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人在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所承担的是初步证明责任,而不是严格的证明责任。

如王某对城管人员没收农用车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邮寄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挂号信,十多天过去没有回音,王某去邮局查询,邮局出具了该挂号信已由市政府签收的证明。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表现形式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标准与审查(精)资料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表现形式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标准与审查(精)资料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表现形式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标准与审查决定程序乔日升来源:主站时间:2006-07-27 09:51 阅读次数:乔日升结合办案实践,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及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立案标准、审查决定程序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和表现形式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到正确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关键要弄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

有四层含义:一是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是具有履行的可能性。

即行政机关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阻碍履行或使职责不能完全履行,则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是要有相对人的合法申请。

这是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前提条件,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无所谓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是要有不履行的表现。

只有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不处理、不答复、拖延处理或拒绝处理,才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形式:1、不予答复、拖延履行。

即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或者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经相对人一方多次申请,仍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表示愿意履行,但事实上拖延履行。

2、拒绝履行。

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行政机关内部相互之间对相对人的申请推来推去,无人办理。

3、未完全履行。

被申请人对相对人的一部分申请进行了处理,但对其他也属于被申请人应履行的职责没有处理。

从实践中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二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三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等。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立案标准《行政复议法》第二、三章中做了相关规定,这也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申请人要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利害关系。

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思考——以马贵平案为例

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思考——以马贵平案为例

2016・12(下)◆法律经纬在本案这种复杂的情况下,被告社保处对许多问题还存在判断的空间,◆法律经纬2016・12(下)受案范围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管理工作,……”,故沂源人社局负有社会保险管理职责。

不过,其并不享有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职责。

如前所述,沂源社保处才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负有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收职责。

因此,对原告要求沂源人社局履行养老保险费征收职责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本案开庭时,原告又对沂源人社局提出了要求履行对下级进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既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规定了其还可以向对行政机关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反映,要求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督促或者作出相应的处理,故本案原告有权向沂源人社局——沂源社保处的上级请求监督下级沂源社保处的工作。

不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内部的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不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属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社会保险部门应将此种行为予以监督检查。

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并不需要以向用人单位征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纠正其违法行为(因该笔费用已由原告以单位的名义向征缴单位垫交),而应责令石桥供销社直接将原告代其缴纳的费用归还原告。

(四)如何防范类似本案的养老保险案件发生本案发生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未能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二是职工本人疏于维护个人权利,没有防备事后问题;三是行政机关缺乏应有法律意识,监督检查职责落空。

为减少或杜绝类似纠纷,应从两个方面加以防范:1.加强针对用人单位和单位职工的普法工作: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普及,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

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

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一、本文概述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手段,其核心在于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环节,对于确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方法及其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对策,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文章首先界定了“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包括法律依据、职责范围、行为程序等方面。

接着,文章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了实际操作中如何运用这些标准来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也指出了在认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如法律依据的模糊性、职责范围的交叉重叠等,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文章对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进行了总结,强调了其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性。

同时,也指出了未来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司法实践水平等方面仍需努力的方向。

二、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标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公益诉讼的成败。

必须明确认定标准,确保行政公益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认定“不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明确“法”的具体含义。

这里的“法”不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还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协议等。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就可能构成“不依法履行职责”。

认定标准应关注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职责”。

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履行其职责,以及这些措施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如果行政机关虽然采取了措施,但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或者措施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也应认定为“不依法履行职责”。

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文章属性•【案由】不履行××职责•【审理程序】二审正文苗某诉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苗某购买商品房后,甲置业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证。

苗某为核实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政府监管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向某市税务局申请公开“涉案商品房开发及销售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营业税、欠税情况”等信息,某市税务局在征求甲置业公司意见后作出答复,认为“申请事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应不予公开”。

2023年,苗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市税务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苗某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未作出答复。

苗某不服上述不予答复行为,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虽为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之诉,但当事人的实际目的系为解决商品房交房、办证问题,且苗某只是具有同样利益诉求的70余户业主中的一户,若案件处理不当,后续可能引发大量诉讼。

同时,二审法院还注意到,苗某在首次提起信息公开之诉时,涉案商品房尚不具备交付条件,而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二审时,房屋已经可以交付,但开发商表示需要完成开具税务发票等事项后方可办证。

为尽快解决上述问题,二审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开发商反复协调、多轮磋商,最终帮助苗某和其他70余户业主全部拿到房屋钥匙,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启“绿色通道”,为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及颁证业务。

此后,苗某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和上诉,其余70余户业主也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

苗某和某市人民政府均向二审法院邮寄感谢信,涉案争议得到实质化解。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重要知识点】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精讲: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司法考试仅剩不到20天的时间啦,要抓紧时间复习啦,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复习笔记,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这是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种案件的形成条件。

人民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决定是否受理时,最重要的是要分清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这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往往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如果行政机关本身原本就无此法定职责,当然也就不存在被诉的不作为行为。

这种案件形成的一般条件是:1.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保护申请。

申请的作用在于使行政机关知晓情况,以便履行保护职责。

但是,行政机关已经通过其他途径知道有关情况时除外。

此时,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都不是案件形成的条件。

例如,当某公民遭到歹徒抢劫时,被执行治安巡逻的民警看见,即使该公民未申请民警保护,民警也必须主动履行保护职责,否则,该公民有权对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起诉。

2.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各有自己的法定职责分工,如果公民选择了错误的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仍然不构成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但是,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有告知正确机关的义务。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在公民面临侵害而申请保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及时答复的,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接到公民保护申请而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的,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为此,需要区分一般情况和例外情况。

一般情况下,法定职责应当在上班时间履行,行政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内和之外具有不同的身份:在工作时间之内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之余是普通公民。

公民请求行政工作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履行保护法定职责,属于保护请求不合法,不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

【最高法院案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关于该项法定职责的具体含义

【最高法院案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关于该项法定职责的具体含义

【最⾼法院案例】请求⾏政机关履⾏法定职责,关于
该项法定职责的具体含义
裁判精要: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政机关履⾏保护⼈⾝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政机关拒绝履⾏或者不予答复,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处的法定职责,是指⾏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政管理相对⼈的申请直接进⾏处理、直接解决⾏政管理相对⼈诉求的职责,不应包括上级⾏政机关对下级⾏政机关、本级⼈民政府对所属⼯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

⾏政管理相对⼈申请履⾏保护⼈⾝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般应当向具有直接管理职责,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政机关提出。

⾏政管理相对⼈对具有管理职权的⾏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上级⾏政机关或同级⼈民政府投诉、举报、反映,要求上级⾏政机关或者同级⼈民政府监督、督促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政机关依法履⾏职责;上级⾏政机关或者同级⼈民政府也有权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daibiao⼤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相应处理。

裁判⽂号:(2017)最⾼法⾏申6527号。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例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例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例尊敬的读者:以下是一则关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例以及相关参考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例:某地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包括道路、供水、供电等。

然而,在某市某小区的环境卫生问题上,政府一直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造成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受损。

小区居民通过多次上访、投诉等方式向政府表达问题,但政府始终未能解决该问题。

参考内容:1.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责。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法规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需要履行的职责,包括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服务、保护公众安全等。

2.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后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将直接影响公众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当事人之间发生行政法律关系。

-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当。

- 不予行政复议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仍未作出决定。

4. 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 提起行政诉讼前,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不予改变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包括起诉、立案、受理、调解、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5. 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 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相关文件、照片等来证明政府未能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

6. 行政法院的判决和救济措施:- 行政法院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法院有权要求其履行职责,并可以作出相关的救济措施,如责令补救、赔偿损失等。

总结: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将影响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公益诉讼中如何界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公益诉讼中如何界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当代思潮军建军会议上就提出了“想苏联海军学习的号召”,并且,争取必要的援助,这样,一个新的兵种才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起来。

争取苏联援助和向苏联海军学习与国家的总体构想相一致。

新中国成立之前,毛泽东主席就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提出:“中国革命在国际上是属于以苏联为首的反帝国主义战线一方面的,因此,现时要建设新中国,真正的友谊的援助只能向这一方面去找,而不是向帝国主义战线一方面去找”。

[8]提出“向苏联海军学习”的方针,积极争取苏联的援助,在人民海军创建时期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海军初创时期,虽然提出过“全面地学”“成套地学”苏联海军,但是,这种“拿来主义”并没有违背一些原则性问题。

特别是明确了向苏联海军学习必须坚持“以我为主”,这就是要坚持人民解放军的领导制度、政治工作制度、组织原则、战略战术思想和优良传统作风。

学习苏联海军,向苏联购买武器装备,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首先,国家财政状况不允许向外国大量购买武器。

其次,向苏联购买武器也要受到出售方的可能性的限制,苏联方面很少提供现役装备,出售给中国的舰艇寿命最短的只有几十个小时。

最后,从海军长远建设着眼,必须要将海军武器装备的建设建立在本国造船工业技术基础之上,自行设计建造各种武器装备,不能脱离国家工业建设,而孤立地进行海军建设。

因此,人民海军的武器装备建设立足于国内,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并且学习和借鉴苏联海军的先进经验、先进科学技术,争取苏联援助为辅的方针,这对于加速海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发展武器装备的同时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海军是一个技术非常复杂的军种,需要大量具有多学科和人才干部的培养,不重视知识和人才,海军的武器装备建设就无从谈起。

以设计而论,即便是按照国外的资料进行设计“一艘万吨军舰需150名专业人员设计两年”[9],由此,可见技术人员的培养是何等重要。

人民海军在初创时期发展武器装备,并没有忽视相关技术人才的培养。

新中国刚刚成立,中央军委就把创办海军学校提上了日程。

何日升案件涉及的法律法律(3篇)

何日升案件涉及的法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何日升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案件发生在我国某市,何日升原为该市某区副区长,因涉嫌贪污、受贿等罪名被立案侦查。

经过调查,何日升被认定贪污公款数百万元,受贿数十万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贪污罪(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分析何日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何日升贪污公款数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受贿罪(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分析何日升在担任副区长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何日升受贿数十万元,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证据问题(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分析在何日升案件中,侦查机关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实了何日升的贪污、受贿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4. 罪数认定(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分析何日升在判决宣告前犯有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侯秀娟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侯秀娟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侯秀娟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审理法官】李兵崔玉文王攀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侯秀娟;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当事人】侯秀娟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当事人-个人】侯秀娟【当事人-公司】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侯秀娟【被告】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拘留拒绝履行(不履行)刑事司法行为管辖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上诉人侯秀娟以涉嫌刑事盗窃案件为由报案,被上诉人玄武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立案、侦查、撤案的行为属于刑事案件处理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上诉人侯秀娟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杨晨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晨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杨晨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0【案件字号】(2021)苏01行终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彦鹏陈辉查寅【审理法官】郑彦鹏陈辉查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杨晨【当事人】杨晨【当事人-个人】杨晨【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晨【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在履行治安管理案件调查过程中实施的收缴行为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的起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行政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40:50杨晨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苏01行终72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杨晨。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晨因诉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收缴财物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行初13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闵辉
【期刊名称】《江西政报》
【年(卷),期】2000(000)004
【摘要】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具体,便于操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总页数】1页(P)
【作者】闵辉
【作者单位】江西省政府法制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执行行政复议制度概述[J], 李丰相
2.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层级监督行为的可诉性——崔永超诉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评析 [J], 章剑生
3.行政公益诉讼中如何界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J], 郭一凡
4.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也会吃官司 [J], 赵永平
5.基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现状与分析——基于 2018 年度 W 区法院行政履行判决为分析对象 [J], 胡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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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基于《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项规定之展开

论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基于《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项规定之展开

作者: 沙金
作者机构: 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天津300134
出版物刊名: 求索
页码: 57-61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3期
主题词: 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摘要:伴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步伐,我国公民公共权力意识不断增强,行政纠纷亦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求案件不断增多,广受社会各界关注。

从法渊源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求案件应求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相配套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现行法律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及其决定方式都做出了相应界定,但尚存诸多问题。

针对现有法律缺陷,应从法理层面界定《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2项中的"不履行"法律概念,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改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方式,并在规范"拖延履行"时,应尽量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避免行政机关利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中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之相关法律条款,有助于行政复议机关发挥监督行政权力和解决行政纠纷的社会功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及时、有效的行政救济。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
唐绍均;李历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年(卷),期】2021(33)6
【摘要】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问题,虽然学界提出了“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复合标准”“三步认定标准”以及“行政机关抗辩事由标准”等五种不同的理论观点,但这些标准实质上均无法脱离“行为标准”或者“结果标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主要根据“行为标准”或者“结果标准”作出实务回应。

“行为标准”以职权法定原则与规范主义为支撑,其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处理生态环境问题;“结果标准”以客观诉讼理论与功能主义为依托,更突出行政机关在应对生态环境问题上的主动性。

建议以“结果标准”为原则、以“行为标准”为例外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认定标准,以期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有效推行。

【总页数】10页(P5-14)
【作者】唐绍均;李历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4
【相关文献】
1.论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认定
2.行政公益诉讼中如何界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判断标准
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审查
——第137号指导性案例裁判要旨司法适用规则的构建5.论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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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表现形式及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标准
与审查决定程序
乔日升
来源:主站时间:2006-07-27 09:51 阅读次数:
乔日升
结合办案实践,就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及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和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立案标准、审查决定程序等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行政复议机关要做到正确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关键要弄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含义: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

有四层含义:一是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是具有履行的可能性。

即行政机关能够履行相应的职责。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阻碍履行或使职责不能完全履行,则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是要有相对人的合法申请。

这是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前提条件,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无所谓不履行法定职责。

四是要有不履行的表现。

只有行政机关接到申请后不处理、不答复、拖延处理或拒绝处理,才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形式:1、不予答复、拖延履行。

即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职责或者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经相对人一方多次申请,仍不予答复,或者虽然表示愿意履行,但事实上拖延履行。

2、拒绝履行。

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行政机关内部相互之间对相对人的申请推来推去,无人办理。

3、未完全履行。

被申请人对相对人的一部分申请进行了处理,但对其他也属于被申请人应履行的职责没有处理。

从实践中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主要有三类案件:一是申请人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二是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三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等。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立案标准
《行政复议法》第二、三章中做了相关规定,这也是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要与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利害关系。

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提起行政复议,关键要看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与其有无利害关系。

只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才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

(二)被申请人要具有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职权。

主要看三点:一是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否则,就不具备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资格,也就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被申请人。

二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
的必须是行政管理职责。

只有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履行行政职责时,才能作为行政复议案件中的被申请人。

三是法律、法规授予了其相应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责。

如果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并不是法律规定或法律、法规授权解决申请人申请事项的主体,则申请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主体不正确。

(三)要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向被申请人申请过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必须要有明确的行政复议请求,请求履行什么样的法定职责都要写清楚。

由于向行政机关申请是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前提条件,没有申请就无所谓不履行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必须表明并提供证据来说明何时向行政机关申请过何事项。

在实践中,还会遇到这类问题:举报人因行政机关未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处理,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

这能否视为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履行职责的申请。

本人认为:关键要看举报的事项与举报人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如有利害关系则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否则不是。

反之,如果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的结果并不直接指向申请人,两者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应受理。

(四)要在法定期限内。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有时限的要求,逾期申请的,即视为放弃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限的,行政复议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行政机关是否已履行了职责或正在履行职责或事实上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而决定是否受理。

(五)要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它受案条件。

如申请的方式为口头或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范围,行政复议申请人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向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审查程序
(一)审查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提出过要求履行某项法定职责的申请,以及提出申请的时间、方式、内容。

由申请人负责举证。

同时,还应就此问题查证被申请人是否收到申请以及收到的时间。

有法定申请时限的,还要查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对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二)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职责。

即查证申请人申请的事项是否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被申请人负有行政管理职责。

当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其法定职责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查明是否为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也可以令申请人举证。

(三)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即查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已履行了职责、拖延履行、不予答复、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是否存在。

在实践中,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时,经常会遇到这类情况,即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积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但因受客观因素制约而未能达到履行职责的最终结果。

此类情况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明显的区别,行政机关有积极作为的追求,并且有积极的行动,只是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完全履行。

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在消极对待自身应尽的职责,对全部或部分申请事项不作任何行为,其没有履行结果是由主观因素造成的。

因此,审理中只要被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其确实有积极作为的行为以及未完全履行
的原因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就不能决定被申请人继续履行职责。

四、关于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审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对不履行职责的案件如何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对此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尽完善,对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作了补充规定。

我们在作出行政复议结论时,可区别不同情况,依照《行政复议法》,参照《规定》作出以下审理结果:
(一)对申请人申请事项并非是被申请人法定职责的,参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四项,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二)对被申请人不予答复,拖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的,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上述行为确系违法,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项规定,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决定履行的期限,如法律、法规或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

(三)对拒绝履行的,如果行政复议机关查明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申请是合法的,则可以参照《规定》的规定,终止行政复议审查。

如果查明被申请人拒绝行为违法,则可以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项,直接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四)对于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确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但由于时间等因素,被申请人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项规定,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五)对于经过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的,《规定》对此没做具体规定,本人认为应采用终止行政复议审查的方式结案。

(六)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后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履行了法定职责,如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参照《规定》第二十四条三项,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如申请人不撤回申请,则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项规定,决定该行为违法。

(七)对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已积极履行,但受客观因素制约而未能达到履行的最终结果的行为,《规定》对此没做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应终止行政复议审查。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密市政府法制局)
――摘自山东省《法制行政》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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