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新《邮政法》解读
设置 , 它们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
足保 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 。 地
方各级 人 民政 府应 当将 邮政设 施的布局和建设纳 入城 乡规划 ,
服务 的制度设计 , 明确了邮政普
邮政普遍服务 的多项措施 ,对邮政企 业加强服务质量 管理和邮政管理部 门履行 邮政普遍 服务监管职责等 ,
遍服 务的承担主体和业 务范 围,规定 了国家保障支持 对 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的邮政设施 的建设 给予支持 ; 邮 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 场所 ,应 当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 门批准或者备案,并 向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 的国际
货 物运输代理企业 ,凭批准或者备案文件 以及营业执 照 ,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 门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 可证 。 到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领取快递业务经营许
可证 的情况 向其 原办理登 记的工 商行政 管理部 门通
层群众提供 邮政服务 , 邮政法》 新《 明确规定 ,重点扶 “
持农村边远地 区邮政设施建设 ” 。 同时国家建立邮政普遍 服务 和特殊服务的补偿 机 制, 《 新 邮政 法》 明确提 出 :国家对邮政企业提 供邮政 “
措施 , 支持邮政企业提供 邮政普遍服务” 。
与其他 国家或者地 区的用户相互寄递 的包裹和印刷品
等。
报公 布前依 法 向工 商 行 政管 理部 门办理 登记 后 经营 快递 业 务的企 业 , 不
邮政专用 品 , 是指 邮政 日戳 、 邮资机 、 邮政业务 单
据、 邮政夹钳 、 邮袋 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第八十 五条 本法公 布前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 , 经
中的大 国, 邮政普遍 服务 的任务 十分繁重 。 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 服务 , 是新 《 邮政法 》 的核 心 内 容。 修订后的《 邮政法》 第一次在 立法层面 明确提 出 了邮政普遍
邮政政策法规解读
邮政政策法规解读邮政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机构,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邮政市场行为,保护邮政用户权益,我国制订了一系列的邮政政策法规。
本文将对主要的邮政政策法规进行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邮政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邮政行业的基本法律,于2009年1月1日实施。
该法从邮政行业的组织机构、经营许可、市场准入、价格监管等多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中,邮政企业的经营应符合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保障邮政用户合法权益。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邮政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法》邮政储蓄是邮政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储蓄、汇款、保险等金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法》于2015年3月1日实施,针对邮政储蓄业务作出了详细的制度安排。
该法规定了邮政储蓄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明确了资金运作、存款保险、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并加强了对邮政储蓄用户权益的保护。
三、《邮政业务许可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邮政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用户权益,我国于2011年颁布了《邮政业务许可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邮政业务的种类及其管理权限,明确了邮政企业经营邮政业务的许可程序,要求邮政企业在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提供相应的业务服务。
此外,该办法还对许可的有效期、变更和注销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邮政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邮政服务收费管理是邮政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邮政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邮政服务收费行为,确保邮政服务的合理定价和公开透明。
该办法规定了邮政服务收费的原则、依据和程序,要求邮政企业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成本、市场需求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五、《邮政安全管理办法》邮政安全是保障邮政行业正常运营和数据安全的重要环节。
《邮政安全管理办法》于2017年9月1日实施,明确了邮政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和要求。
新邮政法新邮政法内容和实施细则
新邮政法内容和实施细则一、简介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于快递和邮政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并加强对邮政服务的监管,我国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新的《邮政法》,该法规定了邮政服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为邮政服务提供了更加规范、稳定和可靠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新邮政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
二、新邮政法的主要内容1.邮政服务的定义和范围新邮政法对邮政服务做出了明确的定义:邮政服务是指与信件、印刷品、书籍、包裹、汇票、电子数据等相关的物流服务和邮政金融服务。
同时该法规定,邮政服务的范围包括国内快递、邮政投递、国际快递、跨境电商等领域。
2.邮政市场准入新邮政法规定,邮政市场应该实行准入制度。
对于新成立的快递企业和邮政企业,需要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准入标准,完成相关的备案和认可手续。
此外,法律还规定邮政企业要优先考虑发展农村邮政,尽量让群众使用优质、高效、可靠的邮政服务。
3.邮政企业的责任新邮政法对邮政企业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重点包括:•提供公共邮政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保密安全,禁止泄露客户信息;•承担对邮递物的保管、运输和递送责任;•接受物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邮件的处理和送达新邮政法明确规定,邮递物应当准确及时地送达收件人,并尽力保障邮递物的安全性。
如果邮政企业未按规定处理或送达邮件,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新法规定,在邮递物存在安全隐患、侵权或违法内容等情形下,邮政企业有权拒绝或停止快递、寄递、转递操作,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邮政法》的相关要求,国家邮政局和各地邮政管理部门陆续发布了多项实施细则,包括:1.快递员基本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快递员的工作行为,保障用户权益,各地邮政管理部门都开始出台快递员基本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根据这些规定,快递员应该用礼貌的语言进行服务,减少包裹的误寄率,并避免盗窃快递。
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邮政行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基础和保障性行业,为了规范邮政市场秩序、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相继出台。
本文将对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法律法规的背景与重要性1. 法律法规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邮件和短信等新的通讯方式的兴起,邮政服务面临着巨大的冲击。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更新。
2. 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邮政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规范邮政企业的行为,保护邮政服务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邮政市场的秩序。
同时,法律法规也能保障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邮政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主要内容与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邮政行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邮政企业的经营行为、监管机构的职责等。
下面是对该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1. 邮政企业的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明确规定了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行为的规范。
比如,邮政企业应当提供邮政储蓄、邮件、包裹和特快专递等服务,并且要保证邮政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监管机构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了邮政行业的监管机构,即国家邮政局的职责与权力。
国家邮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的邮政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邮政行业的正常运行。
三、相关政策的解读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还有许多相关的政策文件对邮政行业进行规范和指导。
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政策进行解读:1. 邮政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邮政服务价格的管理原则和具体规定,旨在保证邮政服务价格合理、公平、透明。
邮政企业在确定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确保用户的合理利益。
2. 邮政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邮政储蓄业务的管理办法,明确了邮政储蓄业务的范围、手续及相关监管要求。
通过规范邮政储蓄业务,保护储户的权益,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3. 山区、边远地区邮政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该意见旨在加强对山区、边远地区邮政服务的保障。
中国邮政法
中国邮政法中国邮政法(PostalLawof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控制、促进邮政服务发展的法律性文件。
它是邮政服务发展的法律基础,规定了中国邮政业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并制定了解决邮政服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的规定与程序。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中国邮政法。
一、邮政服务的宗旨邮政法的第一章节规定,邮政服务的宗旨是:加强邮政事业的管理,促进邮政技术进步,提供优质、便捷和安全的邮政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常信件交通需要,为有关事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构建有力的邮政服务保障体系。
二、重要内容(1)第二章节规定了邮政的服务种类,包括普通邮件、国际邮件、财税机构邮件、财务和邮政相关信件,以及其他新发展的邮件服务;(2)第三章节规定了用户选择邮件服务的顺序,规定了在选择邮件服务时,优先选择国家邮政机构提供的优质、高效、低廉的服务,并且要求邮政机构及时、准确地处理用户邮件;(3)第四章节规定了邮政服务的收费标准,规定了国家邮政机构收取的合理费用,并且规定了相关情况下不得收取的费用;(4)第五章节规定了邮政信件的安全递送,规定了邮政机构对信件的递送时间、必要条件、安全措施等;(5)第六章节规定了邮政机构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用户发送信件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邮政机构在处理信件时应当遵守的规定;(6)第七章节规定了国家对邮政服务的监督管理,以保证邮政服务秩序和质量,以及处理违法行为的程序;(7)第八章节规定了本法的补充规定,规定了邮政行业部门有关邮政服务的发展等。
三、中国邮政法施行情况自2009年11月1日起,中国邮政法正式施行。
在施行过程中,国家邮政局及地方邮政部门也建立了一整套监督机制,对邮政机构及邮政服务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以保证邮政服务质量。
至今,中国邮政法的实施情况良好,不仅提升了邮政服务的质量,而且还有效地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了邮政服务的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邮政法充分落实了国家对邮政服务的监督管理,有效保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为邮政服务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积极推动了邮政服务的发展,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和支持。
新《邮政法》法条
新《邮政法》二OO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邮政法》
《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信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内容解读2009年6月4日,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宣贯修订后的《邮政法》保障普遍服务,推动邮政业又好又快发展”等热点问题作了回答:修订后的《邮政法》共九章八十七条,与原《邮政法》相比,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方面:一是较为全面地增加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二是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三是补充、完善了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四是修订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五是修订了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六是明确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了相关制度;七是完善了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八是充实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邮政法》对普遍服务做了哪些规定呢,首先明确了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是邮政企业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根据宪法和专门立法程序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邮政业务的运营及其他相关事项。
该法自1997年开始生效,对邮政业务的发展和监管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邮政主体的设立和运营。
该法规定了国家邮政局作为中国邮政业务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了邮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邮政企业作为邮政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提供优质高效的邮政服务。
二、邮政市场的开放与竞争。
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变化,该法规定了邮政市场的开放原则和程序。
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促进自由竞争,提高邮政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邮政业务的经营管理。
该法对各类邮政业务的经营管理提出了规定,如邮政信件、邮政包裹、快递服务等。
其中,对邮件的传递时间和费用的情况有具体的要求,以保障寄件人和收件人的权益。
四、邮政安全和服务质量的保障。
该法明确规定了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邮件和信息的安全。
同时,邮政企业要加强服务质量监督,提供专业、规范、高效的服务,满足用户的需求。
五、邮政立法体系的完善与监督。
该法规定了国家邮政局定期发布邮政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对邮政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业务的监管,确保邮政业务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颁布和实施,中国的邮政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邮政服务质量和效率得到了提升,市场竞争逐渐加强,用户对邮政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此外,该法的出台还促进了邮政行业的创新和科技进步,推动了邮政与物流、电子商务等领域的深度融合。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邮政市场竞争仍然不够充分,市场份额不够平衡。
此外,邮政服务的效率和可及性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
同时,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等新兴邮政业务的管理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2008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邮件的损失赔偿第六章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逐步实行分业经营。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四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五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八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方便、安全的服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8.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8月2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邮电部部长杨泰芳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作如下说明:《邮政法》是从1981年开始起草的。
1982年正式列入了国务院经济立法工作计划。
五年来,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征询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意见,在协调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做了几次较大的修改。
《邮政法》(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关于邮政立法的必要性邮政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结构和先行部门,担负着为国家和人民提供通信服务的重要任务,它的作用是有效地缩短空间和时间,提高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
因此,通过制定《邮政法》使邮政通信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群众服务,是很必要的。
做好邮政通信工作,必然涉及到邮政机构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而邮政本身又具有社会化大生产的特点,不仅需要邮政机构全程全网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同社会各方面分工协作。
为了协调邮政机构同广大用户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促进邮政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社会义务,也需要制订专项法律,作为各方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二、《邮政法》的主要内容《邮政法》(草案)共写了十章五十五条。
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邮政机构同用户的关系以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是邮政机构同社会有关部门的关系,以及各自承担的责任;三是邮政职工和社会公众为保证正常通信必须遵守的规定。
人民邮电事业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人民邮电为人民”,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是对邮政部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
这次起草《邮政法》比较全面地贯彻了这个原则。
首先,依倨《宪法》关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对公民的通信权利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切实的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邮政工作。
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邮政管理机构,管理各该地区的邮政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邮政企业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经营邮政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条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第七条邮件和汇款在未投交寄件人、收款人之前,所有权属于寄件人或者汇款人。
第八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企业专营的业务。
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
第二章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第十条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邮政法2022新规定赔偿
邮政法2022新规定赔偿新《邮政法》的说法,只能赔运费的3倍。
有的快递(物流)公司在运单上(背面)有承运条款,上面一般有提及,按运费2-10倍的说法都有,也有的是按所托运包裹的重量给出赔偿,如每千克20元等,各家快递公司不大一样。
国内特快专递(EMS)邮件赔偿标准:1、保价邮件发生丢失、完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声明价值比例赔偿。
2、未报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3、邮件发生延误的(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免除本次邮费(不含包装箱、单式、保价费等附加费用)。
4、一票多件邮件的赔偿按与协议客户签订的协议执行。
EMS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1、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失的(保价邮件除外)。
2、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被国家行政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的。
3、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短少或损毁,签收人签收时未提出异议的。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过失以及所寄物品本身原因造成邮件损失或延误的。
5、因寄件人填写收、寄件人名址、联系电话不全、错误,导致邮件延误的。
6、客户自寄件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7、任何由于邮件的丢失、短少、损毁和延误等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
8、超过寄递限额以上部分的损失。
EMS免责条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第四十九条用户交寄给据邮件后,对国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年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对国际邮件可以自交寄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持收据向邮政企业查询。
查询国际邮件或者查询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边远地区的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查询其他邮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查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用户。
邮政行业的法规与政策解读
邮政行业的法规与政策解读邮政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人民的通信和邮件服务提供了基础保障。
邮政行业的发展需要依靠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进行监管和引导。
本文将对邮政行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邮政行业的发展现状。
一、邮政行业的法规体系邮政行业的法规体系是由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的。
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费率目录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邮政行业的经营、监管和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邮政行业的基础性法律,旨在确保邮政服务的规范化和高效运行。
该法规规定了邮政行业的基本职责和经营范围,明确了邮政企业和邮政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对邮政行业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进行了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法》则是针对邮政储蓄业务制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邮政储蓄业务的管理和运作方式,保障了邮政储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便捷的储蓄服务。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费率目录管理办法》是针对邮政行业费用管理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邮政行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了邮政服务的合理价格和公平竞争。
二、邮政行业政策解读除了法律法规的制定,邮政行业还受到一系列政策的引导和支持。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邮政行业的创新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需求。
首先,国家对邮政行业实行鼓励外资参与和竞争的政策。
通过开放市场和鼓励外资投资,吸引了众多国际邮政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升了邮政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效率。
其次,国家鼓励邮政行业加大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建设。
推动邮政行业向智能化、网络化、数字化方向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例如,推行电子邮寄和电子快递等新型服务方式,提供更加便捷的邮政服务。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农村邮政事业的发展。
鼓励邮政企业在农村地区扩大业务覆盖范围,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中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文)(2009年4月24日)(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邮政设施第三章邮政服务第四章邮政资费第五章损失赔偿第六章快递业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四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六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学习新邮政法心得
学习新邮政法心得近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正式实施。
这为邮政业的发展和提高全民邮政服务水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新修订的邮政法,我收获了许多启示和心得。
首先,新邮政法进一步完善了邮政管理体制。
修订后的邮政法将邮政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明确,加强了对邮政企业的监管,同时也为私营邮政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支持。
这样的改革举措,有助于倒逼邮政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新邮政法加强了对邮政网络的保护。
互联网时代,邮政网络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网络安全威胁。
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规定了邮政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要求邮政企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和技术防护措施。
这为保障邮政网络的稳定和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推动邮政业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
再次,新邮政法强调了邮政服务的公益属性。
邮政业作为国家的基础性公共服务部门,其宗旨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邮政需求,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设施支撑。
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要求邮政企业提供基本公共邮政服务,向农村、边远地区和特殊群体提供优先服务,并保障服务质量。
这体现了政府对邮政事业的责任担当,也体现了邮政事业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
再者,新邮政法促进了邮政企业的创新发展。
修订后的邮政法对邮政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了规范,并提出了鼓励和支持网络零售等新业务模式发展的政策措施。
这为邮政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和开放的发展环境,有利于激发邮政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邮政业向更加高效、便捷和智能化方向发展。
最后,新邮政法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了邮政企业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责任,加大了对邮政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这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提高了邮件、快件等物流服务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通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邮政业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消费者对邮政服务的信任。
通过学习新邮政法,我意识到邮政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也需要邮政企业自身的积极努力。
法律条款知识:建立邮政管理法律体系,促进邮政通信和谐发展——探究《邮政法》
法律条款知识:建立邮政管理法律体系,促进邮政通信和谐发展——探究《邮政法》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邮政通信的重要性不断上升,邮政服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而邮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2018年12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正式颁布实施。
本文旨在探讨《邮政法》的相关内容,以此为突破口,深入剖析邮政通信的发展与现状,揭示邮政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一、《邮政法》的意义《邮政法》作为一部全面规范邮政服务和管理行为的法律,它的出台实际上代表了国家有关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确保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打击邮政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决心和态度。
《邮政法》共十章六十条,其主要内容包括:邮政服务的适用范围,邮政服务的开展和保障,邮政市场的开放与竞争,邮政运营商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
在《邮政法》中,有两个主题是非常突出的,一个是“保障”,另一个则是“平等”。
在这个法文中,明确规定了邮政服务对象的范围,即邮政服务是为全体人民服务,不分地区、民族、职业、收入和政治地位的人员提供通信服务。
法律规定了邮政服务必须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对落后地区和困难群体优先提供服务。
《邮政法》的实施对于邮政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为邮政运营商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保障,同时对于邮政违法行为的反制也提出了更为有效和严厉的制裁措施,这对行业的监管和规范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邮政行业发展现状邮政行业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当前,我国邮政行业的发展基本处于由数量转向质量的发展阶段。
随着网络技术和现代物流技术的发展,邮政行业已经不再受限于物流性质的单一服务,而是向更为智能化、个性化、电子化和综合化方向转变。
在2019年,邮政行业整体发展情况良好。
数据显示,全国快递业务量突破600亿件,邮政服务辐射以车站、机场、农村为代表的落后地区,邮政行业智能化、电子化水平较高。
中国邮政法赔偿条款
中国邮政法赔偿条款(实用版)目录一、邮政法对快递赔偿的规定二、快递赔偿的标准三、保价邮件的赔偿方式四、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方式五、邮政法对快递赔偿规定的解读正文一、邮政法对快递赔偿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快递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1.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报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二、快递赔偿的标准快递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1.保价赔偿标准:保价的邮件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未保价赔偿标准:未报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三、保价邮件的赔偿方式保价邮件的赔偿方式相对较为明确。
如果保价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邮政企业将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如果保价邮件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邮政企业将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四、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方式对于未保价的邮件,如果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邮政企业将按照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三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保价邮件的赔偿金额受到限制,且赔偿方式可能较为繁琐。
五、邮政法对快递赔偿规定的解读总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快递赔偿规定旨在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快递市场的赔偿行为。
邮政法明确了保价邮件和未保价邮件的赔偿标准,为用户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用户应充分了解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合理选择保价服务,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6.11.26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草案修
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1986年11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联组会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雷洁琼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1月25日开会,研究了本次常委会议分组审议《邮政法(草案)》(修改稿)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
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自退汇通知投交汇款人之日起满六个月未被领回的汇款,上缴国库。
”有的委员提出,这里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偏短,应适当延长。
因此建议将这一规定中的“六个月”改为“十个月”。
(修改稿第二十四条)同时,还作了个别的文字修改。
以上意见,请审议。
丢件赔偿时效邮政法
丢件赔偿时效邮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丢失、损毁,邮政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负责赔偿。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丢失、损毁,邮政企业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时效,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核实之日起10日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用户对邮政企业的赔偿数额存在异议,可以在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邮政企业的上一级邮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值得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邮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情况。
此外,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和申诉。
对于用户的投诉和申诉,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投诉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用户处理结果。
如果用户的投诉或申诉涉及到赔偿问题,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赔偿。
总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对丢失、损毁的邮件进行赔偿,并且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同时,用户如果对赔偿数额存在异议,可以向邮政企业的上一级邮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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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的《邮政法》与1986年《邮政法》相比,由于立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此在内容上也有较大的改变。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是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邮政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邮政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邮政业发展和政府监管面临新的形势,传统的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
2005年8月,国务院通过《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政企分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市场机制,从机制和制度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确保通信安全。
通过改革,建立企业独立自主经营、政府依法监管的邮政体制,进一步促进我国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政企合一体制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关于邮政主管部门职责的规定难以适应政企分开后加强政府监管的需要;对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没有明确规定,不适应建立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需要;适用范围较窄,无法据此对快递市场进行监管;关于安全监管的规定比较薄弱,满足不了新形势下强化安全保障机制的需要;关于邮政业务资费的规定与改
革邮政业务价格形成机制的要求不符;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因此,《邮政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抓紧修改现行邮政法,以保障邮政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就其修改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了政企分开后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已经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重新组建。
为保障重新组建后的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政府监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同时,新《邮政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第七章),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应当遵守的要求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等做了明确规定。
二、较为全面地增加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和措施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以合理的资费,为本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基本邮政服务。
各国邮政法无不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
服务,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措施:
一是规定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规定各级政府都有义务支持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报务(第二条第一款)。
二是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并明确规定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三是在原则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方便、安全的服务的同时,从邮政企业的营业时间、投递邮件的频次以及寄递邮件的时限和服务规范等角度,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质量保障作出了规定,并授权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四是规定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的具体措施。
包括:在邮政设施方面,规定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应当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对邮政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撤销涉及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征收邮政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对邮政营业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
在财力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对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家建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在提供工作便利方面,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具体办法(第二条、第八十六条)。
三、确立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严格快递业务市场准入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对快递业务加强监管。
新《邮政法》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增加了“快递业务”一章(第六章),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第五十一条)。
同时,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管理人员的守法记录等方面,明确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规定了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以及经营快递业务的行为规范。
四、补充、完善了安全监管的制度和措施
针对当前经营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快递业务的
主体多元化,安全监管难度加大,现有安全监管机制覆盖不到位甚至出现空白的实际情况,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强化安全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新《邮政法》从六个方面补充、完善了加强安全监管、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第七条)。
二是规定邮政企业的邮件处理场所和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三是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四是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件验视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九条)。
五是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快件,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九条)六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物品(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五、修改了邮政业务资费的制定机制
按照现行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
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改革邮政业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规定,新《邮政法》将邮政企业的业务资费分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做了规定。
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第三十九条)。
六、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邮政法》将现行邮政法“罚则”一章修改为“法律责任”(第八章),并从三个方面做了完善:
一是对这次邮政法修改中增加规定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规范,如未经批准擅自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未取得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等,相应规定了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赋予邮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是对现行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规定了处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此外,新《邮政法》还对现行邮政法做了其他一些修改,如在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增加了邮票发行业务(第十四条第三项);增加了邮政企业办理义务兵通信、国家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适当提高了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邮件损失的赔偿限额(第四十七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