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_陈韶妍
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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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为了惩罚被告的过错行为,适用高额的赔偿金额,以达到警示和威慑的目的。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通过赔偿金额的增加,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传统的赔偿制度可能只能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很难真正达到对损害人的惩罚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成本,增加赔偿金额,从而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或者判决结果较轻,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关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素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激发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遵从。
同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也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提高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公平的赔偿。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对于惩罚违法行为、警示公众、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在保证公正与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赔偿金额,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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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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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我标侵权鲫性能制度的适用闲境与思考董婕池中莲*摘要随着我国商标侵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复杂程度逐年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所独有的功能对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关于如何处理惩罚性赔偿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扫清制度适用的障碍。
笔者认为,在厘清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基础之上,应当把握好“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内涵,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
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判决书中尽量详述认定依据,增强判决说服力、公信力,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与此同时,更应当审慎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从-个极端走向另-个极端,造成该制度的滥用和泛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恶意情节严重法律适用中国图书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4741(2021)03-0055-07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繁荣,事关国际国内两个大局”①#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因此备受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开幕式上明确提出,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②#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要“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③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已经从“有没有”“能不能用”的阶段进入“该如何用”的新阶段#为了更好地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功能,本文文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为切入点,在对当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当前该制度适用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考,以期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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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刚刚起步。
与立法的相对滞后相比,这方面引起的争议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
前几年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事件”、“阜阳毒奶粉事件”以及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其中很多争议都是因为我国本身的惩罚赔偿性制度不够完善,立法者未能真正把握惩罚性赔偿的内在价值目标所引起的。
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呼声日益强烈。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侵权作者简介:杨少勇,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方面,中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与这一体制本身的功能和目标相比,惩罚性赔偿是远远没有发挥和表现出其应有的作用及影响。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消费领域中,经营者存在的欺骗行为和商品房买卖中卖方存在的欺骗行为是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最普遍的两种情形。
正如前面说的一样: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源于侵权法的,最初主要适用于侵犯受害人基本民事权利的案件包括:诽谤、诬告和非法侵占、非法拘禁等。
其后,随着如跨国公司、连锁企业等大型企业经济主体不断涌现,这些企业的不合格产品,劣质的服务通常也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自然而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始适应于合同领域,综上所术,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地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赔偿额度较低经权衡,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花费的成本比消费者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获得的赔偿要高很多,这样就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放纵了运营商的欺诈行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部分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一个已被确定的变量。
这样确定的赔偿量,由于商品的价款和服务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样完全不能发挥此种制度本身具有的震慑功能。
这样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成了无根之木,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商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迭出,恶意侵权等行为泛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与惩罚性赔偿制度丧失应用的激励有着直接的联系。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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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近年来,针对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外界普遍呼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当事人,除要承担实际损失外,还要承担一定程度的处罚性赔款的制度。
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解决传统赔偿方式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其目的是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还比较有限,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碰到一些误区,如定罪时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赔偿金额过于高昂或过于微薄等。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范围进行深入的研究,可以有效的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选题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的:本论文主要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范围,并分析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并分析其与其他赔偿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2.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相关法律的法律条款、适用范围、赔偿额度等。
3.通过案例分析,深入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情况、问题和对策。
4.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范围,为今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供参考。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本论文的主要内容为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研究,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资料、法律分析和案例分析。
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2.法律分析法:从法律角度出发,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弄清有关的法律适用原则、范围和条件等。
3.案例分析法:通过对惩罚性赔偿案例的分析,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总结和归纳,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拟定研究大纲: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1.2 研究目的和意义1.3 研究方法和内容1.4 论文结构和安排第二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2.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2.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2.3 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其他赔偿制度的联系和区别第三章: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法律规定3.1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关法律的法律条款3.2 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和条件3.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额度及计算方法第四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与问题4.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情况和案例分析4.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问题及对策第五章: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途径和方法5.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5.2 加强司法解释,统一判决标准5.3 增加司法救济手段,保障受害人权益第六章:结论6.1 总结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作用6.2 分析现存问题,提出未来发展建议6.3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参考文献五、论文的预期成果及意义:本论文拟深入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范围,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核心功能和实际作用,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提供有针对性的可行性建议,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健康发展。
《2024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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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法律不仅提供了对于行为规范的保护措施,而且提供了一系列有效的责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赔偿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惩罚措施,因其能够更为全面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权利人的权益,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1. 历史起源与发展惩罚性赔偿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起初多用于商品质量纠纷的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该制度逐渐被其他法系所采纳。
其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单纯的经济赔偿到兼具惩罚与威慑功能的转变。
2. 国内外立法概况在国内外立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被确立并得到发展。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所体现。
此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洲等也均有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1. 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情形,特别是当侵权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2. 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
同时,法院还需考虑赔偿金额的合理性,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赔偿金额。
3. 案例分析以某地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件为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了生产商的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程度,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生产商支付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弥补损失与惩戒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还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
通过经济制裁,使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侵权行为的目的。
2.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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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适用与完善
李敏
【期刊名称】《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0(032)005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行为再行发生,并就受害人之损失充分予以补偿.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法赔偿制度,实现法的正叉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
【总页数】7页(P75-81)
【作者】李敏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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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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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探析
刘惠明;张倩文
【期刊名称】《粮油食品科技》
【年(卷),期】2022(30)2
【摘要】食品安全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大计,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确立,但尚不完备。
基于此,主要围绕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以及未来的完善路径进行讨论。
明确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就此项制度存在的几个核心问题进行了讨论。
我国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存在主观要件概念界定不清晰、赔偿数额设定不合理、主体地位不明确等问题,由于缺乏清晰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标准,出现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制度的功能发挥。
故此,在进行制度缺陷分析讨论时,对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完善建议。
【总页数】6页(P161-166)
【作者】刘惠明;张倩文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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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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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明智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见于英美法之中,美国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为直接、最为完善的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之外,法国、日本等国家均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在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47条、食品安全法96条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现行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足,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弥补、完善措施。
一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1)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一案当中,法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英镑,而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只有区区20英镑。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遍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家庭法,范围相当广泛。
惩罚性赔偿适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形:公务员违反法律明定义务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获利多次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是对原告权利极度的不尊重的侵权行为。
而且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往往相当巨大,但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消极影响,各州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差距较大,一般有三种规定,一是确定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二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定,三是对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做出限定,如尤他州规定, 惩罚性赔偿超过2万美元的, 其中的50%归州政府财政部门。
美国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当属1972年的“福特案”。
1972年,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Ford Pinto)牌汽车回家。
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被后车追尾。
被撞后,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引起车身进一步起火、爆炸。
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
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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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侵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管育鹰摘要: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准确理解和发挥该制度的功能,亟需在司法实 践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适用条件。
按目前各单行法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应当依权利人的请求启动,根据当事人举证,法院在按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非法获利、合理的许可费三种方式之一计算出 赔偿额基数后,对有主观故意的侵权人按照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施以加倍的赔偿责任。
鉴于目 前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仍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且法定赔偿本身也有对惩罚性因素的考量,短期看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增幅有限。
适用惩罚性赔偿还需考虑与侵权行政、刑事责任的协调,严重侵 害知识产权有责任聚合的案件宜在专门法院或法庭以“三审合一”模式解决。
关键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引言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是填补被害人所受的损 害,学说理论上将其称为“损害填补原则”,这 也是各国民法的共通原则。
〔1〕因客体的无形性及 其市场价值评估的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知识产权 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判定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各国司法 实践的难题。
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克服权利人对 “损害”的举证困难,各国除了实际损失外逐渐发 展出另外几种计算损害的替代方式,即侵权人的非 法获益、合理许可费倍数,以及根据前几种计算方 式均难以证明损害赔偿额时采用的法定赔偿(也称 定额赔偿),英美法国家还在立法和判例中针对恶 意侵权的情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我国对侵害知识 产权损害赔偿一般遵循相当于民事损害填补原则的 “全面赔偿原则”或“填平原则”,〔2〕但面对“举 *证难、赔偿低”这一长期困扰权利人、影响知识产 权保护实效的问题,针对恶意侵权引入英美法国家 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发挥其威慑和惩戒作用以 加大保护力度,在理论上、政策上、立法上逐渐形 成了共识。
目前我国2〇2〇年颁布的《民法典》以及各个知识产权单行法均明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必要考察域外经验并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深人 探讨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明确相关规则和裁 判思路,提高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确保立法意图 得以实现。
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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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来源:市院研究室惩罚性赔偿制度──兼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2011年04月06日14:51 阮涛核心提示: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内容摘要: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
本文叙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内涵、产生和发展,并在汲取了众多学者知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补偿、惩罚、预防三大功能。
本文结合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取之处与不足的地方,以期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一、引言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等国。
在古罗马,侵权行为法的制裁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而且在于遏制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私人报复和械斗。
例如,《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将盗窃、伤人等应由国家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归类为私人间的侵权行为.为制止这类行为,被害人可以请求被盗物品价值的三倍作为损害赔偿。
罗马法之所以鼓励此种惩罚性赔偿,原因在于当时的司法力量有限,不能有效的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遂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规定了高额赔偿,以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由此可知,在古罗马,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作为一种对刑事责任制度的替代,直接调动私人利己之心制裁侵权行为人,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持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始形态出现于古罗马时期,然而现代意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却产生于英国,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 Money一案中的判决,也有观点认为最早起源于英国上议院审理的Rookes V。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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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它与一般赔偿相比,更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和实施力度,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继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接受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规范,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019年5月,我国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政府也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情形,而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在此基础上予以适用。
《知识产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文献综述】
![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文献综述】](https://img.taocdn.com/s3/m/14267054763231126fdb1141.png)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惩罚性赔偿在近年来成为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
由于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威慑性、惩罚性和补偿性,惩罚性赔偿对于恶性的民事侵权行为有着良好的抑制效果。
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
区别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两倍赔偿,《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达到了十倍。
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已经有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了“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然而惩罚性赔偿的实践在我国起步较晚,实践经验较少,与此同时关于《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争议和问题也不容忽视,研究《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文献介绍如下:冯泠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中引用了美国理论界最有代表性的Ellis教授的理论。
Ellis教授提出惩罚性赔偿至少具有七种功能:(1)惩罚被告;(2)阻止被告再犯;(3)预防他人从事类似行为;(4)维护社会和平;(5)鼓励私人实施法律;(6)补偿原告不能以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损失;(7)支付原告的律师费用。
上述功能还可以进一步归结为惩罚和威慑两个基本功能以及补偿和私人执法两附带功能。
谢哲胜在《惩罚性赔偿》中提到,惩罚性赔偿从其字面意义可知,此一赔偿责任的负担是用来惩罚某一行为,由于被告行为的反社会性和可责难性,补偿被告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不能达到警惕作用,只有惩罚性赔偿才能使被告刻骨铭心。
胡云秋在《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中指出,美国的大多数法院认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威慑不法行为,甚至根据有的州的法律,威慑是惩罚性赔偿的唯一目的。
何建志在《惩罚性赔偿金之法理与应用》中表示,惩罚性赔偿金的补偿作用体现在可以弥补某些财产上或非财产上的损害,乃至于被害人为请求赔偿所支付的诉讼或律师费用。
冯泠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指出,补偿功能并非是惩罚性赔偿追求的主要目的,二是其运作中的“附带产品”。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1503ccc5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f.png)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不断减少,但是仍然有一些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正常赔偿之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作出额外的惩处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地减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商标法》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利人要求恢复商标权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其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其利润。
如果商标侵权的行为十分恶劣,情节严重,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利润,还可以要求作出一定幅度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首先是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下,要求侵权方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具有显著的威慑力。
此外,惩罚性赔偿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承诺机制的加强,可以更好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受到侵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获得损失赔偿,并在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惩罚性赔偿,以弥补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的商业损失。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可以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发展,并促进知识产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那些经常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和个人,要求对其进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会对他们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从而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率,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要想有效地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首先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机会,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拥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材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了解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dcdbdde0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47.png)
《⾷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的理解民商实务 追寻法意解析案例 探索规则《⾷品安全法》第148条惩罚性赔偿之理解编辑:伊路芳菲⼀、⼗倍赔偿的法律依据⼗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其由以下两款组成:第1款: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产经营者,应当实⾏⾸负责任制,先⾏赔付,不得推诿;属于⽣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2款:⽣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付价款⼗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额不⾜⼀千元的,为⼀千元。
但是,⾷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倍赔偿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之⼀:(⼀)构成要件之⼀:产品具有产品具有实害实害1. “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
这⾥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内容分析如下:第⼀款规定的第⼀款规定的是是,对“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的,进⾏损失赔偿的“⾸负责任制”。
适⽤第⼀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因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受到损害”,即要求“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第⼆款规定的是,对“⽣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适⽤第⼆款的前提条件,是“⽣产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即不要求 “消费者受到损害和有实际损失”。
由此可见,该两款规定的适⽤前提条件,均包含“⾷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之要求。
因⽽,适⽤该法第148条的关键,在于对“⾷品不符合⾷品安全标准”问题的理解与判断。
2. 运⽤体系解释⽅法进⾏理解。
对《⾷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理解,不能孤⽴地只看第148条的内容,⽽应当结合《⾷品安全法》的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采⽤体系解释的⽅法进⾏综合分析及理解。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803d4c38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36.png)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商标侵权是商业领域中极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及服务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具有独立性、代表性、识别性等特点,商标权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有力的武器。
商标权的实现,需要企业竞相保护自己的商标,避免其它企业利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其整个过程也就是商标侵权的整个过程。
对于商标侵权,我国法律规定了必要的惩罚性赔偿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商标法规定的针对商标侵权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在该商标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采取增加赔偿金额、加倍赔偿甚至是几倍赔偿等手段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在已经对商标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为了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严重性进行制裁而施与的赔偿。
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案例1.苏州市胜华运输设备有限公司诉苏州市思科尔贸易有限公司侵权案,胜华运输公司为其商品商标权寻求法律救济,结果法院判决思科尔公司承认侵权并赔偿胜华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并赔偿1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2.江昆贸易公司诉福州市福邦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江昆货运公司在诉讼中要求对福邦集团进行惩罚性赔偿,理由是该公司损失太多,而对于福邦集团来说侵权行为所得非常巨大。
结果,法院受理了该要求,并判决福邦集团赔偿6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裁定赔偿惩罚性赔偿100万元。
3.北京鲲鹏远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侵权案,该公司因其名字被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侵权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对侵权方进行惩罚性赔偿。
结果,法院判决国家广告监测评估中心赔偿20万元,且要求制定侵权管理规定,以避免侵权现象的出现。
以上案例都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实践案例,慑制恶意抄袭和商标侵权是这些案例共同的底线。
这些案例都表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一项非常有效的商标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90416286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35.png)
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摘要由于以往《商标法》在对于侵权赔偿制度上没有具体的法例,常致使判罚结果呈轻量化。
为了打击国内商标侵权案件,我国于2022年开始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
该机制主要阐述当有商标侵权案发生时,如情节严重,将考虑执行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并且将上限调整为500万元。
利用此赔偿机制,能够维护商标所有方的利益,打击侵权方的不正当竞争。
本文从国内当前商标侵权现状引出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就该制度所涉及的意义做出理解,进而总结其适用方向,来探讨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际效益和完善方式。
关键词商标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理解适用一、我国商标侵权赔偿的现状目前国内的商标侵权主要发生在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型企业中,由于商标侵权的判定界限比较模糊,再加上取证难、赔偿金额少,致使许多案件中的商标所有方投入成本远超法定赔偿,这更加助长了商业投机者滥用他人商标或者模仿他人商标获取不当利益的气焰。
社会中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商标侵权的主要受害者,这主要是其建设成本小,手续简单,周转便捷,同样在面对商标侵权时,也是最难以维护利益的受害者。
二、关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惩罚性赔偿相较于补偿性赔偿而言,其具有更强的执行约束力,是指出现了民事法律责任后,法院根据责任,判处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赔偿。
[1]所谓惩罚性,即是在确定被侵害人在受到损失时,加重对侵害人的赔偿惩罚,一般表现为将赔偿金额提高,但提高的具体程度还没有相关的法例来进行约束。
因此,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解,可以通过对比补偿性赔偿进行探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赔偿机制不同补偿性赔偿可以由多种原因决定。
比如私下协商,法院根据情节商定,这个数额范围是可以调整的,而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法律条例来明确执行,根据法律直接确定,无法做出私下协商或者选择性赔偿,其数额是不能由被告和原告决定的。
(二)赔偿目的不同惩罚性赔偿是由于案件本身是属于恶意事件,违反了法律,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外,还需要就此过错受到处罚。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744fe4c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ab.png)
浅议《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于食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行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加大食品安全生产措施和质量管理力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身体健康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食品安全法》中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给予受害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形成一定的压力和警示,提醒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严守食品生产和销售的道德底线,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法律手段,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消费者获得更充分的赔偿,减轻受害者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促使其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措施,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强化对食品行业的监管,促使相关部门更加严格地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惩戒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对于惩罚性赔偿标准的界定和具体计算方式可能存在争议,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考虑到受害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违法者的过错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等因素,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部门配合联动,建立健全的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法律体系和执行机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效果评估和监督需加强,建立监管机构和社会监督的有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进行调研和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体系。
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和监测体系,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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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年第27卷第11期
SUN Y ATSEN U N IVERSITY FORU M,V o l127N o1112007
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法中的适用*
陈韶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广州510665)
摘要: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威慑和遏制的功能,应用于产品责任法领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文章首先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论证了在产品责任法中予以适用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最后就如何构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产品责任;功能;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1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792(2007)11-0042-0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空前发展,物质产品日益丰富,但另一方面大量不合格甚至假冒伪劣产品瞒天过海被推入市场,引起了大量的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在产品责任领域是否适用和如何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学者探讨的热点问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与功能
所谓惩罚性赔偿(puniti v e da m ages)制度,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 mp lar y da m ages),还可以称为报复性赔偿(v indicti v e da m ages)。
惩罚性损害赔偿作为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一身的制度主要在美国法中采用,并为美国所固有的制度。
[1]
惩罚性赔偿是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其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补偿性赔偿,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惩戒和威慑严重的过错行为,即当加害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尤其是动机恶劣、具有反社会性和道德上的可归责性时,对这种行为施以重罚,以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补偿、威慑与预防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
首先,惩罚性赔偿是在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的基础上对加害人实施的一种惩罚,它必须以补偿性的损害赔偿为前提,因此惩罚性赔偿首先体现的是补偿性的功能;其次,惩罚性赔偿金高于受害人的损失,也高于违法行为者的即得违法利益,能够给予不法行为人经济意义上的惩罚,对不法侵害人特别是恶意行为人起到有效地遏制作用;最后,较高的惩罚赔偿金对不法行为人以及一般的社会大众都起到一定的教育、预防作用,从而使到民事责任也能达到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公法责任相类似的功能。
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其它赔偿制度所不具有的优越性,因此我们应重新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法、经济法领域特别是在产品责任法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把握、吸收其科学合理的成份,为我国所用。
二、建立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及现意义
一项制度要得以确立并在某一领域适用必须考究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产品责任*收稿日期:2007-06-28
作者简介:陈韶妍(1977-),女,广东广州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助理审判员,中山大学2001经济法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
法中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实质上体现了一种强化民事责任,弱化行政责任的立法理念,在现实当中对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一)理论依据
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由于侵权法与刑法分离,从而产生一个中间地带,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2](P648~649)因此,在产品责任法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合理和可行取决于产品侵权行为是否具有社会侵害性及是否需要扩大私人即消费者在打击该不法行为中的作用。
在早期的商品经济活动中,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具有在经济上和资讯能力上的对等性,消费者被认为是与生产者、经营者权利相抗衡的对等力量。
而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这中平衡反而被打破,消费者分散性与无组织性等自身弱点加上企业逐渐强大的客观现实,使到消费者逐渐失去了与生产者对抗的力量,产品侵权行为往往成为生产经营者利用其自身强大的经济优势从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身上获取非法利润的一种手段,所以说产品侵权行为严重的影响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有一定的社会侵害性。
而面对庞大的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单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其力度和广度都不够,仅仅规定公法上的行政责任并不能有效地遏制产品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刑事责任虽然能够发挥补充性的威慑作用,但如果公权力过多的利介入则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规范产品市场,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的巨大力量在民间。
0[3]因此,在消费者权利意识高涨的今天,辅之以必要的经济赔偿制度,必然能调动消费者的积极性,使其参与到维权行动中来。
世界对人权的重视也使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判决中重新认识生命的价值、健康的价值,这也使到传统的/同质补偿0的标准受到了一定冲击。
所以说发挥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是促进市场良性竞争的比较好的选择。
(二)现实意义
就生产者而言,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遏制不法生产者的恶意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生产者因产品责任所负担的赔偿金远远少于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所获得的不法利润,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生产经营者对其产品质量与产品安全不但不予重视,相反,还会以牺牲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为代价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因此单纯的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起震慑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将大大挫伤生产者制假的积极性,甚至使之濒临停产的危险境地,从而从根本上清除其制假和造假的能力,为建立良好的公平竞争的社会经济秩序扫除障碍。
[4](P360~361)就消费者而言,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给受害者充分的救济,调动广大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机制的施行过分地依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手段,而忽略了民间力量。
消费者是产品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产品质量的监督者,对生产经营者课以巨大的惩罚性赔偿金,不仅是对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失的消费者的一种安慰,而且还会调动受害人与不法行为抗争的积极性,并改变消费者因诉讼成本过高而不积极索赔的现状,使广大的消费者乐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产品责任法中的构建
我国的5产品质量法6并非完整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行政味道过浓,在民事赔偿机制的设置上存在先天不足,没有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我国的5产品质量法6应尽早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一)适用的条件
由于惩罚性赔偿兼具有公法惩罚性和私法补偿性的功能,因此对于侧重于私法调整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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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纠纷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要规定严格的条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责任主体应限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主观方面表现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客观方面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
总之,为了实现生产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动态平衡,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应慎重而有度,且必须是在受害者追索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才能要求适用。
(二)赔偿数额的确定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大小应当适当,如果赔偿额过小,无法避免缺陷产品的出现,如果赔偿额过大,可能抑制生产者许多有益社会的生产行为,并且有可能将过大的成本通过保险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因此,借鉴美国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1)经营者的恶意程度;(2)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包括手段、方法、持续时间及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态度侵权、行为等等;(3)侵权行为的后果,即受害者的尊严及感情受损的程度;(4)财务状况。
把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在产品责任法当中,可以对那些恶意妄为、欺诈、恶意实施侵权行为者予以惩罚性赔偿,以对他们起到威慑作用,使他们的违法行为有所收敛,从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市场经济更有序的运行。
参考文献:
[1]M a l zo f V.U n ited States,112S.C t.711,715(1992).转印自王利明:5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6,
5民商法研究6(第6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633页。
[2]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民商法研究,第6辑.
[3]张骐.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与损害赔偿)))一个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4).
[4]赵相林,曹俊主编.国际产品责任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赵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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