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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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与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法规文号:吉国资发产权[2005]37号发文日期:2005-08-23

各出资企业:

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改制重组,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国企改革改制中产权管理和国有资产处置的操作程序和实施步骤,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相关文件和其他省市的做法,结合所出资企业的实际,现就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一)产权界定。对国家没有出资,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时和经营过程中没有国有资本金注入,属于挂靠性质的企业,由省国资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实认定,视国有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国有资产数额,并办理解除挂靠手续。

对产权性质不清、归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改制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的有关规定,先向省国资委申请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明晰产权归属关系后再进行改制。

(二)产权登记。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供占有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登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按规定到省国资委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或变动登记手续后,再向有关部门申报改制事项。

二、清产核资与资产评估

企业在改制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企业改制时,应按照《吉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71号)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

[2003]73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要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改制企业不得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突击分配财产,不得隐匿、私分或者转移财产。若有上述情况必须重新调整净资产,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的规定,在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决定的基础上,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实认定后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二)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应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权益性、股权性、实物性(包括应收账款)进行全面审计。凡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企业),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参照《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执行,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基础上,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改制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计师事务所或政府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得妨碍其办理业务。

(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应在财务审计报告的基础上,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和土地估价机构,选择恰当的评估方法,对企业改制基准日的资产进行评估。企业整体或主业改制的,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要按有关规定到省国资委进行核准或备案,对大型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和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由省国资委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同时,资产评估结果应向改制企业职工公布,实行民主监督。

(四)中介机构的选聘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选聘,应按照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从事财务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吉国资评审字[2004]64号)和《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暂行办法》(吉国资产权[2004]61号)的要求,进行分级管理。即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时,公开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参股子公司及子公司以下企业发生改制、产权(股权)转让等涉及出资人权利的经济行为时,公开选聘中介机构工作由所出资企业负责,结果报省国资委确认。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诚信、客观、公正,委托方、改制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均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行为。凡发现中介机构有违规执业的,要由省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从事国有企业的审计、评估业务。

三、债权债务处置

企业清理核实的各项债权债务,应当落实承继关系,并订立债权保全协议。企业实行整体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制的,应当由各分立方分别承继原企业的相应债权债务;企业实行合并式改制的,应当由合并后的企业承继合并前各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企业或有负债(包括各种担保、委托贷款等)也应区分不同的改制方式,按照落实债权债务的原则,确定承继关系。

(一)改制企业资产应当与企业负债对应匹配。分立改制的,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分离相关的资产及债务,不得相互转嫁债权和债务。存续企业与分立后的改制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分账,建立新账,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二)国有企业改制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企业改制的债务处置方案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最大债权金融机构应直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要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同时债权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也要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和灵活多样的手段支持国企改制,只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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