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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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篇一:关于规范税收执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规范税收执法的几点思考新的《税收征管法》颁布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和干部依法治税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和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但是,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税收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大力强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严禁越权执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使依法治税得到有效实现。

一、规范税收执法的必要性

(一)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面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规范的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有效实现的根本保证,只有抓住规范执法这个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有序进行,才能促进依法治国的健康发展。因此,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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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基础和前提。

(二)规范税收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实现民主法治的要求,税务部门享有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力,必须依法征收,严格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必

须进一步转变观念,依法保护好纳税人的权利,合理行政,公正执法,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使征纳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建立一套适合税务管理特点的科学、合法、规范、高效的管理考核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三)规范税收执法是规避执法风险的客观要求。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各项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及少数税务干部涉税违法案件来看,税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够规范以及执法素质急需提高的问题,还暴露出少数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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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观念落后及以权谋私的执法动机,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税收执法质量,影响了国税部门的形象,同时增加了执法的风险性。因此,规范执法,必须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牢固坚持依法治税观念,严格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

(四)规范税收执法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客观要求。2001年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以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新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征管法》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是征税人与纳税人共同的法律,《行政许可法》更是从执法程序方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定。从税务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宗旨来看,法律在赋予执法机关权利的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对执法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同时法律在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纳税人一定的权利,并

以法律救济的形式给予纳税人维护其正当权益免受侵害和申请赔偿的多种途径,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时,首先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放在首位考虑。因此,规范税收执法既是对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的要求,又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保障。

二、目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执法质量不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及干部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主要表现,一是适用法律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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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即引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有上位法依据而不引用,直接引用下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引用的下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或对法律适用原则把握不准,对法条理解有误。二是执法主体不规范,有的单位超出了税法所界定的权限,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仍有超权行使职权,造成执法主体错误,即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而以自己名义执法。三是适用执法程序不规范。即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简易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不全;税务检查不依法进行;送达不规范等。四是证据的收集及运用不规范。即违法收集证据;证据不足;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不被认定;取证方法不够完善等。

二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手段有待完善。随着税收立法及行政立法的日趋完善,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也将完全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目前,由于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征纳双方的法律意识滞后于税法及行政法的规定,征收方往往以执法者自居,重视执法权,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纳税方往往是将自身置于被执法者的位置,对征收方的执法行为往往是只能无条件的执行,而忽视了法律给予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失去了一个最有力的监督人,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税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执法监督、检查的制度和办法,采取了聘请社会特约监督员等措施,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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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但由于有的执行不到位或根本不执行,从而失去了其监督执法的意义。因此,监督的无力使税收执法行为发生了歪曲、变通甚或完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了部分人获取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代价,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将执法者自身置于了犯罪的边缘。

三是税收执法空间过大,存有主观随意性。目前,税收执法权限呈倒“金字塔”型,越是到基层、到一线,税收执法权限越大。有的干部不注重钻研业务,有的责任心差,造成执法过程中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数据不正确,对于事实、证据有欠缺的材料,未能补充或重新取证,特别是对重大涉税案件复杂情况下,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复杂问题简单处理,不按程序办事,其结果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执法错误,致使税务机关败诉;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在实际执法行为过程中,有的曲解法律条款,断章取义,对事实过程判定不完整,有的习惯于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办事,却不考虑国家法律、行政法的规定,造成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严重降低了税收执法质量;有的干部及税务机关在作自由裁量时不能正确运用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越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造成税收执法行为的不合理性。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依法治税,而且不利于改善征纳关系,更不利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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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亟待加强。税法宣传是《征管法》规定的

税务部门的法律义务,税务部门应当将税收法律法规及时的全面的无偿的向纳税人进行宣传。现在,税务部门每年都会采取一定的在方式在固定的时间里象征性的搞一些税法宣传活动,名为税法宣传月,但是,纳税人从宣传月里所能获得的税法知识,及昙花一现式的宣传仪式,对于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掌握税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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