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为提高城市供热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城市供热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2016年10月27日吉林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高政府供热价格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城镇)集中供热经营者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审核供热经营者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
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一定区域内供热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供热企业有提供详实、准确财务数据及其他资料的义务。
第四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吉省价综[2018]4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吉省价综[2015]162号)同时废止。
【总页数】4页(P30-33)
【作者】吉林省物价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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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6号)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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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吉林省物价局;
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吉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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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吉省价收[2013]191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91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你会《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建质协﹝2013﹞3号)收悉。
鉴于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审批﹝2011﹞14号)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试行期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各检测机构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签订检测服务合同的原则,按不高于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在本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今后需新增检测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程序规定报批。
二、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的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审批﹝201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7月23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和标准。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7.14•【字号】吉省价综字[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吉省价综字[2003]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吉林省物价局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吉林省定价目录编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2粮食粮食定购价格,玉米、水稻收购保护价省政府定价范围为列入省定购范围和保护价范围的粮食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发价格,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
食盐定价范围包括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民爆器材定价范围包括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两减外工业用盐供应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两碱外工业用盐经营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食盐零售价格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食盐经营企业3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和民爆器材民爆器材仓储、运杂费等流通费率或销售价格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业4部分生产资料玉米种子批发、零售价格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市州定中准价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港口结算价格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硝酸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化肥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定价范围为合成氨、年产能力30万吨以下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4部分生产资料部分农药(不含小农药厂生产的农药)出厂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物价局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5部分重要药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它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
价格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5.14
•【字号】吉省价经字[2002]13号
•【施行日期】2002.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原
则及方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吉省价经字[2002]13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理局):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
一、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的原则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上年当地房地产的市场成交价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等因素,确定当地房地产评估指导价。
二、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的方法
各地在确定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时,原则上采用市场比较法,必要时也可采用成本法修正。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测算出不同区域各类结构、用途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四、今后每年二月底前公布当年当地不同地段、不同结构、不同用途的房地
产市场指导价格,同时分别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28号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吉省价收字[2003]28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规定,为保证我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依据国家的核定原则,参照外省的收费水平,在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实行分年调整,逐步调整到位的原则。
2003年按到位收费标准的70%执行,2004年按收费标准的80%执行,2005年按收费标准的90%执行,2006年按收费标准的100%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规定的各年份收费标准为当年最高标准,各计量检定机构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兼顾受检单位的承受能力,酌情减收。
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计量检定成本主要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和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和管理费。
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四、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
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机构修理后,已书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时,不再收取检定费。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吉林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secret
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费用统计表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备注住宅非住宅1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25145市建委计财处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长春市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吉财非税函2011【2011】549号)按土地级别收费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0市墙改办《吉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吉财非税综(2009)463号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按比例返还3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35市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30号(2003)国人防办18号按标准建防空地下工程项目不收此费4消防设施建设费5市消防支队《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按建筑面积5污水处理费3.5市水务集团《关于调整长春市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1)35号按建筑面积6散装水泥专项基金1.2散装水泥办公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财综(2004)256号使用散装水泥按比例退款7拆迁管理费210元/户2.8市拆迁办《关于明确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受费标准的通知》长物价(2001)162号非住宅按拆除面积8建筑工程交易服务费3000-22000元/宗市招标交易中心《关于制定吉林省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正式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4)11号按交易额每宗记取交易双方各收取50%9工程质量监督费1.8‰市质量监督站《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长物价(2001)191号按中标价的1工程定额测定费1‰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公布取消降低第一批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财综(2004)1047号按建安工作量11土地出让金96-72115-3957市土地局《关于公布长春市基础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长府发(2001)16号用地级别/占地面积12土地管理费1市土地局《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按土地出让面积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备注住宅非住宅1 9 规划条件0.8市规划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详细规划费的40%2 0 楼宇标识牌工本费85-459民政局地名办《关于设置城市地名标志收费问题的复函》吉财综(2001)3002号街牌245元/个楼牌459元/个单元牌85.68元/个2 1 防雷检测费1.1/m2市防雷检测中心《关于防雷设施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加经字(2004)9号2 2 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0.03%市防雷检测中心《关于防雷设施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加经字(2004)9号按照工程概(预)算额的0.03%收取2 3 施工占道费0.4-1.1各区建委《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从新颁布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按道路类别收费2 4 树木砍伐补偿费50元-500元/棵各区建委《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从新颁布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按不同树种、树径收费2 5 绿化补偿费50各区建委《关于整顿规范城市占道费和从新颁布树木砍伐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7号50元乘草坪面积2 6 三表检测费155元/户市第一计量所《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3)28号2 7 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50供热公司《关于整顿全省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2号按建筑面积每平米最高不超过50元2 8 环境监测费2.8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3)1号按建筑面积收费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备注住宅非住宅3 5 房屋交易手续费3房地局交易中心《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5号住宅3元/m2 非住宅按成交额的0.3%3 6 产权灭籍登记费1.5市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关于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9)55号3 7 查挡利用费50-400市房产档案馆吉林省价收函字(1996)第58号3 8 渣土外运费15各区建委《长春市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长城(1994)61号按土方量计算3 9 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100-120元/m2市供电公司《关于长春市收取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的函》长发改价(2005)257号。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正文:----------------------------------------------------------------------------------------------------------------------------------------------------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1992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定工作,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行委)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
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或委托各市、地、州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三条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以前已经设置的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通过重新申报审核列入省收费项目目录后,方可收费;未列入目录的项目禁止收费。
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政府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
规定不明确又确实需要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业务(开具介绍信、加盖公章、印发资料、文件、表格及解答问题等)不得收费。
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分解职能,将职能范围的工作交所属单位进行所谓“有偿服务”。
第六条除行政性收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用行政及其它手段进行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包括刊登广告、订购报刊杂志、业务咨询等)。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经费不足等为由,从下属单位提取管理性费用。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79号)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当前,在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都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或代收代缴一部分费用,其中存在乱收费现象,群众反映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一次性收取的收费项目(一)物业服务费。
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收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电梯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中确未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的,由双方按照补偿电梯日常运行成本的原则约定电梯运行维护费,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止业主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也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二)房屋维修资金。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归集。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未售出的房屋暂不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建筑垃圾清运费。
业主可自行清运建筑垃圾,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环卫部门接受委托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按照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中规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预收,装修结束后需将余额返还业主。
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2]179号)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当前,在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垄断企业,都要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加收或代收代缴一部分费用,其中存在乱收费现象,群众反映较大。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行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我省房屋销售和入住环节收费的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居民购房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可一次性收取的收费项目(一)物业服务费。
收取物业服务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预收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
建设单位必须保证电梯能够正常使用后方可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物业服务合同中确未包括电梯运行维护费的,由双方按照补偿电梯日常运行成本的原则约定电梯运行维护费,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止业主在装修期间使用电梯,也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二)房屋维修资金。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归集。
新建房屋首次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代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交付时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向业主收取;未售出的房屋暂不收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建筑垃圾清运费。
业主可自行清运建筑垃圾,也可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环卫部门接受委托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按照原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卫生费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建城字[1994]15号)中规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可代为预收,装修结束后需将余额返还业主。
业主自行清运的,不得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
(四)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用。
以上费用业主可选择到相关部门自行缴纳或经由相关部门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长春二手房税费2022
长春⼆⼿房税费2022现在买房⼦的⼈越来越多,很多⼈因为资⾦不够选择去买⼆⼿房⼦,过户⼆⼿房⼦也是要交税费的,具体是税费标准还是要看你买什么类型多⼤的房⼦。
那么长春⼆⼿房税费是怎么计算的呢?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
长春⼆⼿房税费办理⼆⼿房过户的税费计算及免征要求如下:1.个⼈所得税:1%(卖⽅出,满五年唯⼀⼀套住宅免征);2.契税:90平⽅以下1%,90平⽅-144平⽅1.5%,144平⽅以上3%,⼆套房3%,买⽅出;3.营业税:5.6%卖⽅出,满两年免征。
⼆⼿房过户费⽤包括以下⼋个⽅⾯的费⽤1、⼆⼿房交易⼿续服务费:住宅6元/平⽅⽶(房改房、经济适⽤房、安居房减半收取:3元/平⽅⽶);⾮住宅10元/平⽅⽶。
买卖双⽅各承担⼀半。
2、⼆⼿房过户登记费:普通⼆⼿房住宅类为80元/套,买⽅承担。
3、⼆⼿房过户⼟地收益⾦(代收):房改房、经济适⽤房、安居⼯程房买卖过户时收取,按房屋正常成交价的2%计征。
卖⽅承担。
4、⼆⼿房过户核档费:50元/宗。
5、⼆⼿房过户契税:税率为3%,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个⼈购买的⾃⽤普通住宅(建筑⾯积144平⽅⽶以下、容积率1.2以上、交易价格4290元/平⽅⽶)契税税率减半,按1.5%征收;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房的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买⽅承担。
6、⼆⼿房过户印花税:税率1‰,按正常交易成交价格计征,交易双⽅各承担⼀半。
7、⼆⼿房过户营业税及附加:房产证不到两年时间过户,营业税不能享受优惠减免,需要按转让收⼊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8、⼆⼿房过户个⼈所得税:所购房屋不满五年上市交易时收取,有两种⽅式:①税率20%,按财产转让所得(本次交易价格-房屋原价-原缴纳契税-本次缴纳营业税-合理费⽤)计征;综上,长春⼆⼿房的税费计算标准按照房⼦⼤⼩契税多少,还有营业税个⼈所得税等,具体有8个⽅⾯费⽤计算,具体多少上⽂中有介绍。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3]3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现行计价定额规费及费率的通知(吉建造〔2013〕3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和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属于建设工程计价定额规费中的其他规费。
现就此三项费用计取规定如下:一、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09)、《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0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09)、《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09)、《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0)的工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0.82%计取;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8‰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二、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的工程,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其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4‰考虑,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
三、未办理《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施工企业不执行本文件的规定。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4]982号)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房产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1: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房屋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收取综合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降低转制企业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及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降低转制企业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及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吉省价房涉字[2000]31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降低转制企业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及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2000]31号2000年6月13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0)2号)精神,为了推动我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切实降低转制成本以及保证企业转制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降低企业转制中房地产变更登记、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按规定必须对房屋、土地资产进行评估的,其评估收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现行评估收费标准的60%。
二、对企业转制的土地登记收费,最高不得超过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藉字第93号)规定的土地登记收费标准的70%。
对界址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不得收取土地登记费。
企业已有房屋权属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只收取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不得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转制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变更手续过程中,严禁收取用地管理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费用。
四、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1]20号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1]20号2001年6月21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重新核定住房建设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标准,现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房屋拆迁管理费仍以拆迁户数为计算单位。
长春市、吉林市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1%执行;其他地级城市按0.35%执行;县级城市按0.42%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拆除建筑面积收取。
长春市、吉林市标准为每平方米2.80元;其他地级城市标准为4.20元;县及县级市的标准为5.60元。
三、规范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基数计算方法。
(一)每户平均拆迁安置面积按60平方米计算;(二)安置房屋造价按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计算;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高于1650元的按1650计算;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算。
四、对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收费仍按国家规定实施减半收费政策。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他费用。
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
六、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监督作用。
七、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吉省价经字[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5号)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干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 ] 121 号)精神,我们对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了整顿并试行一年现已期满。
现就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正式通知如下;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抵押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抵押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项目及标准(一)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6 元收取。
存量非住宅长春市按成交额的 1 %收取;吉林市按成交额的 1.2 %收取;省内其它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按成交额的 1.8 %收取;省内其它县级城市按成交额的 1.9 则支取。
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 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
新建非住宅交易手续费,长春市按成交额的 0.3 % 4 收取;吉林市按成交额的 0.35 %收取;省内其它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按成交额的 0.5% 收取;省内其它县级城市按成交额的 0.6 %收取。
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
(三)非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赠与视同转让,按上述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由受让方负担。
(四)住房产权互换以建筑面积差额为基数,按存量住务转让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北住宅房屋产权互换以交易差额为基数;按存量非住宅房屋\让收取交易手续费;双方各负担一半,交易手续费低于 50 元的按 50 元收取。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5.12.21
•【字号】吉发改收管函字[2005]235号
•【施行日期】2005.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房屋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函(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吉发改收管函字[2005]235
号)
辽源市发改委:
你委《关于住房建设项目中有关收费政策的函》(辽发改收管函字[2005]1号)收悉。
现就你委提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包含城市园林绿化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试行期已满,正式收费标准正在测算中,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正式收费
标准出台之前,全省继续按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城市园林绿化费包含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不再单独征收。
三、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2]4
号)规定:“新建房屋没有绿化用地的,要按该地的同等面积和同等造价自行异地绿化或将绿化资金交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委托代建设单位”。
因此,绿化费用应进入房屋建设成本,但不是收费项目。
长春市住宅契税标准
长春市住宅契税标准
长春市住宅契税标准如下:
1.普通住宅:房屋成交价的1.5%。
2.非普通住宅:房屋成交价的3%。
3.房屋赠与过户:由受房屋产权的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契税,契税税率一般为3%。
4.房屋交换过户:由交换双方共同向国家缴纳一定比例契税,契税税率一般为2%。
需要注意的是,在长春市,个人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宅是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外,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05%(2009年至今暂免)。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税率为20%。
因此,根据房屋面积、成交价格、是否唯一住房等因素,可以大致计算出应缴纳的契税。
同时,也需要注意各项税费的优惠政策,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原
则及方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吉省价经字[2002]1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5.14
【实施日期】2002.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全省房地产市场
指导价格原则及方法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2]13号2002年5月14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理局):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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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吉省价经字[2003]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3.05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全省城市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3]5号)
各市、州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干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 ] 121 号)精神,我们对房屋交易手续费标准进行了整顿并试行一年现已期满。
现就房屋交易手续费及有关问题正式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抵押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住
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