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昶 贺志明-我国古代吏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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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吏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龙昶贺志明1

摘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中,国家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这些人就是官吏,他们被称之为“国家代表”。可见,官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层面。如何管理官吏,使其发挥统治效能,是一个令历代统治者及思想家都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丰富的吏治思想。

关键词:我国古代;吏治思想;形成与发展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学说中,国家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这些人就是官吏,他们被称之为“国家代表”。可见,官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层面。如何管理官吏,使其发挥统治效能,是一个令统治者及思想家特别关注的焦点问题。

研究历史,最终是为了开拓未来。鉴古察今是开拓未来的基地。古代吏治思想,不仅为深化当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它由此而揭示的居安思危、励精图治的治国思想,安民、富民、改革、发展的执政理念,识善恶、辨美丑、廉洁勤政、做官做人的哲辩性义理,留给后人的思考绵绵深长,对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不无裨益。

1作者简介:龙昶,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讲师;贺志明,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政教部教授,湖南长沙,410131.

一、我国古代吏治思想----先秦时期吏治观的形成及特点

先秦时期,在社会大变革的条件下,各诸侯国的经济、政治改革竞争激烈。富国强兵、争霸天下的目标需要广纳人才。“千军易得,一将难求”的共识使“治国、平天下”大计中人才问题凸显,吏治思想在百家争鸣中逐渐形成。儒家举贤能的德治思想与法家重军功的法治思想,成为先秦吏治思想的核心。“德治”与“法治”的对立与整合成为先秦时期的理论焦点,对自汉至明清各朝代的吏治思想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而德治与法治的融合,促进了伦理的法律化与法律的伦理化进程,使得我国自古追求的和谐理想得以发展。

第一,用官层面任德与任法的冲突

儒家重德,法家重刑。在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总体对立中,“德治”与“法治”或曰“德”与“法”的对立,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同时也是法理学或法哲学领域中的重要课题。而在用官层面上德(德治)与刑(法治)的冲突又是核心问题。孔孟儒家从维护宗法贵族政体的立场出发,认为贤人在治理国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上行下效的影响,因此官吏的贤能、仁义是决定吏治好坏的重要表现,而吏治在治国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贤吏可以依其德智和远见卓识制定合适的政策,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民众的生活与生产,达到国富民安的目标。贤吏通过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修己以安人”,“修已以安百姓”,[2]?杜绝骄奢淫逸,成为民众的表率,能避免激化阶级矛盾,能使民众心悦诚服地服从统治。同时,儒家一贯推崇道德治国,他们相信人性中的善端,相信人的道德自觉和内心的自我约束,在他们看来,“监督”主要来自于人的内心,外在的制度会使人失去廉耻而变成小人。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中,难以找到通过外在机制对官吏实行法律监督的主张。因此,用官之道在于德。法家则认

为,个人素质、个人喜怒等因素都是主观任意的,靠不住的,治理国家不能靠贤能的人,而要靠法律。有了好的法律,即使是愚钝的人也一样能达到预期效果,而“以法治国”是最客观的标准和最可靠的治国方法,因为法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用法来整顿吏治要比“贤人”作表率能达到更好的效果。严明的刑罚会使官吏望而生畏,官吏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听命于君主,在官与官之间用“刑无等级”严格约束,使官吏无任何非分之想,以“刑治”达“吏治”。同时,战国时期的法家人物主张法律监督是以其对人性的基本认识为出发点的。在法家看来,人性是“恶”的,所有的人都是追求物质利益的极端利己主义者;官吏为贪,民人为盗,这都是人性使然,是一种必然。对人性的怀疑使得法家人物们认定法律是防范人们为恶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法律监督是达成吏治的最好途径。因此,用官之道在于法。在用官层面上,儒家与法家的冲突在于:儒家认为具有道德品质的人是主要的,官吏应该握有一定的权力,在为官的政位上通过修身正己,实现吏治的清廉和政权的稳固。法家不给官吏法外之权,所有权力限于法,以严刑督官吏恪守职责,认真执法。这种对权力行使的重德与重法的探讨,在自汉至清各朝代一直是吏治和治国问题的重点。统治者在汉以后的政治中批判地继承先秦儒法吏治思想的文化遗产,在以德治吏的同时,不断总结和完善法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吏治,保证吏治的清明和政权的稳固。

第二,以“明主治吏不治民”为代表的权力崇拜观的形成

法家认为,英明的君主只要治理好官吏的问题,老百姓的问题也就容易解决了。一方面“吏者,民之本纲也”[3],官吏是老百姓的“父母官”,有着为民做主的地位;另一面“臣下者,主之所用也”[4],官吏又是最高统治者统治老百姓的工具。在最高统治者、官吏和底层民众三位一体的封建社会里,各

级官吏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没有官吏阶层的存在,整个国家机构就会瘫痪;有了官吏阶层的存在,最高统治者才有了统治万民的坚实基础。先秦时期的思想家试图通过对君主与官吏、官吏与民众的关系的认识,来寻找通过吏治以达长治久安之路,而官吏阶层的存在也就形成丁身份社会中权力不可忽视的特点。对臣吏在治国中的地位及与君主关系的认识上,韩非子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命题。“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3]在他看来,君主的统治对象虽然最终是民,但要达到这一目标,通过官吏理顺上下统治关系,加强对民的管理和控制,却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君主离不开臣吏的辅助,对于君主来说,对民众的统治必须通过官吏来进行,官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君主的利益,吏正则国治,吏治则民治,因而“治吏”比“治民”显得更迫切、更重要。为政的重点是“治吏”,通过治吏达到治民的目的。韩非的以法“治吏”,主要是以君主的权力限制和制衡官吏的权力,以防范对君主的威胁。韩非提出的限制官吏权力的做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困奸臣”[5]。“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6]。二是制服“尊贵之臣”。“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7]。只有以法治臣,才能杜绝臣吏行私篡权,是加强君主权势的重要手段。韩非子提出的“明主治吏不治民”的命题,既道破了治吏在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从另一侧面说明官吏掌握权力,虽然是君主的“工具”,但在治国中有重要地位,是明确宣称“君本”下的权力参与,任何法的实施,都必须以权力的导向为前提、为灵魂,并进而影响到整个民众的法律心态。由此形成的权力崇拜的观念则不可避免。儒家虽强调“贤人”的德、才,但“学而优则仕”的导向,客观上造成了社会上以官为荣的道德与价值导向,唯有做官才能既达到道德上的肯定,又能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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