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交旧领新及废品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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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旧领新及废品处理制度
(一)所有需要交旧领新的物资,必须先到供应科废品库或其他指定库房、车间交旧,加盖废旧回收专用章后,方可办理领新手续。
(二)确是生产或其它急用物资,不能做到先交旧后领新的,可由领料单位负责人出具证明,经供应科或机电科负责人签字,领料单上加盖回收专用章后领取,但必须注明交旧期限,逾期不交者,没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20元。
(三)为便于物资交旧和对交回废旧物资的管理,按照所交回废旧物资的种类和业务部门的具体情况,将所交废旧物资按附表所列明细分别交供应科接受管理。
(四)一切需交旧领新物资,不能完成交旧指标,差额部分按原值的50%对领料单位处罚。
(五)整体物资交旧时,其内部主要零部件必须齐全,不齐全者不予办理收旧手续。
(六)凡是同类新增物资,必须经主管部门科长(收旧物资的部门)签字后,方可放。否则对供应科按原价的50%处罚。
(七)收回的旧物资要妥善保管,定期由公司领导指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有修复价值的物资,由公司安排有关单位限期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投入使用。
(八)没有修复价值或不能修复的物资,小件直接提交供应科废品库,大件由原来使用单位负责在供应科指定地点存放。
(九)废旧物资范围:全公司内的所有物资,经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系统领导签订,确定为不能再复用的或经过拆卸除去能使用的配件后剩余部分。
(十)废旧物资的处理,由供应科、财务科及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拟定价格,经有关领导同意后,由供应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