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二)
四川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法医类
备注:1、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2、属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不高于附表标准2倍的幅度内收取.
3、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鉴定标的额不超过10万的,按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部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2年2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决定予以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附件: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2012年2月1日---2月29日)
表一:律师执业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二)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二)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标准(试行)1.总则1.1为了确保司法鉴定执业能力,证实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同意》、《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1.2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与其执业专业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资质。
1.3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包含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资格、鉴别能力、仪器装备、环境条件、运转经费、运转管理、质量管理等要素。
2.执业资质要求2.1法医病理鉴定2.1.1法医病理鉴别就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检验(包含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非政府切片观测、毒物分析等)和书证审查,融合案件材料等,对牵涉丧生的有关医学问题展开检验、分析并得出结论鉴别意见的过程。
2.1.2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损伤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1.3应出席法医病理鉴别能力测试或能力检验且赢得通过以上结果。
2.1.4法医病理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3名以上。
2.1.5法医病理鉴别专业机构应搭载尸体解剖器械、非政府病理确诊设备,引导搭载非政府切片制作系统、影像学检查设备等仪器装备。
法医病理鉴别专业的仪器设备布局见到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布局标准(表中1.1)。
2.1.6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器官检查取材室、器官标本存放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尸体解剖室应配备污水处理系统、空气调节系统、影像记录系统;切片制作室应配有通风柜、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
2.1.7法医病理鉴别专业机构应搭载检查烈性传染病尸体所必须的防水装备,满足用户有关生物安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建议。
2.1.8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器械、试剂等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度参考范围 91%~100%); (2)主要作用:以损伤为主,原有伤、病为辅因(参与度参
考范围 61%~90%); (3)同等作用:损伤与原有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
括损伤与原有伤、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 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参考范围 41%~60%);
3
动单位的雇佣关系证明,不能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工伤时, 原则上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 T 16180-2014)进行伤残程度评定,但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书中明确 说明此类鉴定意见的限制性;如办案机关或委托人有明确委托要 求,也可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伤残程度鉴定。
2
5.1.4 经与委托人协商,共同认定为疑难、复杂的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 案件并按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用时,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确 认。
5.2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中明确 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的认定情形、鉴定费 用金额和收取方式。承担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司法鉴定案 件的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7.4 伤残七级以上瘫痪、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期可以 等同于“误工期”。
四川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试行)
1. 总则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 法鉴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 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提供统一的评 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意见一致性。 3. 制定依据 本指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颁规章,以及相关法医临床标准、 临床常规及收费标准等,结合我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 定。 4.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文证审查 4.1 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与委托鉴定事 项相关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鉴定资料是指存在 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文证审查 资料主要包括: 4.1.1 司法机关提供的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或 技术鉴定意见等)和委托人提供的人身伤害立案材料、交通事故责 任认定书、工伤事故或工伤认定证明材料等; 4.1.2 医疗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 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 出院小结,辅助检查报告,影像学资料(如 X 线、CT、MRI 片)等; 4.1.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检测报告、咨询意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一)第1期(总第1期)编者按: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
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
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
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
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
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第1期(总第1期)编者按: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
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
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
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
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一)鉴定时机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NO:SC09194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证明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7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7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四川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3.08.12【实施日期】2013.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3年7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许可决定予以通告。
附件: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四川省司法厅二0一三年八月十二日附件: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一览表(2013年7月1日---2013年7月31日)直11同意 15101201310981293省直 12同意 15101201310163857 省直 13同意 15101201310158052 省直 14同意 15101201310207359 省直 15 同意 15101201311924314 省直 16同意 15101201310107573 省直 17同意 15101201311736828 省直 18同意 15101201310216466 省直 19 同意 15101201310833701 省直 20同意 15101201310236195 省直 21同意 15101201310391406 省直 22同意 15101201311454398 省直23同意15101201311839878省直24同意15101201310868836省直25同意15101201310203545省直26同意15101201310214658省直27同意15101201311349026省直28同意15101201311846821省直29同意15101201311271263省直30同意15101201310348770省直31同意15101201310528532省直32同意15101201310194135省直33同意15101201310499633省直34同意15101201310828136省直35同意15101201310889322省直36同意 15101201310199069省直 37同意 15101201311855581 省直 38同意 15101201311858257 省直 39同意 15101201310905516 省直 40同意 15101201310390179 省直 41同意 15101201310831906 省直 42同意 15101201310315462 省直 43同意 15101201311536503 省直 44同意 15101201310450710 省直 45同意 15101201311400626 省直 46同意 151012013114702797 成都 47 同意 15101201310345539 成都48同意 15101201311551204 成20130701-000128都49510000-20130701-000129同意15101201311912410成都50510000-20130701-000130同意15101201311551561成都51510000-20130701-000131同意15101201311414404成都52510000-20130701-000132同意15101201310866685成都53510000-20130701-000252同意15101201310756346成都54510000-20130701-000263同意15101201311139390成都55510000-20130702-000068同意15101201311524562成都56510000-20130702-000120同意15101201310190955成都57510000-20130702-000219同意15101201310175602成都58510000-20130702-000222同意15101201310616088成都59510000-20130702-000224同意15101201310368083成都60510000-20130703-000154同意15101201311865889成都61同意15101201310552655成都62同意15101201311893390成都63同意15101201310566814成都64同意15101201310155433成都65同意15101201311311710成都66同意15101201311637967成都67同意15101201310739785成都68同意15101201310218575成都69同意15101201311636801成都70同意15101201310960584成都71同意15101201310585318成都72同意15101201310911291成都73同意15101201310985942成都74 同意 15101201311457867成都 75同意 15101201310909643 成都 76同意 15101201311633109 成都 77同意 15101201311108236 成都 78同意 15101201310689053 成都 79同意 15101201310998229 成都 80同意 15101201310261514 成都 81同意 15101201310850186 成都 82同意 15101201310900991 成都 83 同意 15101201310129183 成都 84同意 15101201310593253 成都 85同意 15115201311257504 成都86 同意 15101201311183902 成都87同意 15101201311290272成都 88 同意 15101201311217656 成都 89同意 15101201310100901 成都 90同意 15101201310373894 成都 91同意 15101201310165645 成都 92 同意 15101201310512563 成都 93同意 15101201310810215 成都 94同意 15101201310136707 成都 95同意 15101201310282249 成都 96 同意 15101201311796034 成都 97同意 15101201311344519 成都 98同意 15101201310880558 成都99同意15101201311433438成都100同意15101201310475685成都101同意15101201310956001成都102同意15101201310684288成都103同意15101201310209655成都104同意15101201311948268成都105同意15101201310193637成都106同意15101201310719695成都107同意15101201310749229成都108同意15101201311451053成都109同意15101201311681359成都110同意15101201310629458成都111同意15101201310362004成都。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在诉讼的过程中是一种十分常用的手段。
对于一些无法直观了解案件事实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定。
而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出台则是为了保障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今天律师365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了解。
司法鉴定在诉讼的过程中是一种十分常用的手段。
对于一些无法直观了解案件事实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结果,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定。
而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出台则是为了保障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了解。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为公正司法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依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定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文书、痕迹、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知识产权、保险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的司法鉴定以及因诉讼活动需要进行的其他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合法规范、独立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鉴定实行执业许可、年检注册、名册公布和回避、保密、时限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川司法办发[2006]224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06]224号)各市州司法局:司法鉴定作为诉讼活动中重要的证据收集手段,其鉴定意见直接影响到诉讼的走向,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由于司法鉴定而引发的信访投诉有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
为及时掌握司法鉴定工作动态,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预防出现重大鉴定质量事故,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司法厅决定建立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遇有重大、突发事项要及时报告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报告事项范围如下:(一)重大、疑难的鉴定案件或多次重复鉴定的案件;(二)涉及公共安全的鉴定案件;(三)涉及少数民族当事人,可能涉及民族政策和影响民族关系的鉴定案件;(四)涉及移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破产、集资等可能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鉴定案件;(五)涉及外国人的鉴定案件;(六)涉及港、澳、台同胞的鉴定案件;(七)鉴定人在执业中,受到非法干预或受到当事人、其他有关人员的威胁、人身攻击的情况;(八)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处罚的情况;(九)司法鉴定人受到刑事指控、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情况;(十)鉴定当事人指控鉴定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重大事项的报告,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遇突发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事后补交书面报告。
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01.07•【字号】川司发[89]7号•【施行日期】1989.01.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的通知(川司发(89)7号)各市、地、州、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经省政法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成立,它是我省法医学高层次的技术鉴定机构,具有专业技术上的权威性,行政上由司法厅主管,今后重大难疑案件及法医鉴定有争议的案件,鉴定委员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现将《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今后涉及法医学技术鉴定事宜,应按暂行规则执行,请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同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鉴定委员会反映。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一九八九年元月七日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暂行规则第一条: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是我省最高法医学技术鉴定机构,它具有专业技术上的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受省司法厅领导。
第二条:鉴定委员会接受各级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依照法律程序和科学方法及时、准确地为侦破和审理案件提供科学证据,并通过法医学鉴定的实践和科研工作,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促进法医学事业的发展,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服务。
第三条:四川省法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我省法医界、医学界专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主检法医师以上的人员组成,由省司法厅发给聘书,任期四年。
第四条:委员会的法医学鉴定人包括本鉴定委员会的委员和根据案件要聘请的相关学科专业技术人员。
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司法鉴定操作指引是指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规范。
以下是一个基础的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1. 委托与受理: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2. 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事项,向委托人或相关方收集鉴定所需的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3. 鉴定的实施:鉴定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得出鉴定结论。
4. 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论,制作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包括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内容。
5. 鉴定意见书的送达: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并告知其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
6. 鉴定档案的管理:鉴定机构应对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鉴定记录、鉴定意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操作指引可能因地区、专业领域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具体的司法鉴定操作指引,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四川省司法鉴定鉴定人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是司法鉴定人获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定证件,经年检注册有效。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执业证书载明的鉴定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会见鉴定委托人、当事人、代理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与鉴定有关的案卷资料和情况,参与勘验、检查、模拟试验时,应出示其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应出示其执业证书。
第四条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颁发执业证书的申请;拟在省直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申请。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转报市(州)司法行政机关。
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初审完毕,并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决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授予执业证书的情形。
第六条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执业证书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确认其无效,并予公告。
第七条执业证书每四年换发新证,每年注册一次,未经年度检验机关年检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建立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建立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建立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就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各自职能定位1.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是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发挥司法鉴定作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理顺司法活动与行政管理的关系,不断健全完善司法鉴定相关制度。
2.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能,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健全淘汰退出机制,清理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推动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人民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
二、建立交流协作机制4.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立足各自职能,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司法鉴定交流协作机制。
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对应与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涉鉴问题,以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平台为基础推进信息化建设,交流政务信息和相关资料,配合开展业务研讨、教育培训,促进司法鉴定资源合作共享。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5.23
【实施日期】200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四川省司法鉴定
四川省司法鉴定四川省司法鉴定四川省司法鉴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为公正司法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依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定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文书、痕迹、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知识产权、保险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的司法鉴定以及因诉讼活动需要进行的其他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合法规范、独立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鉴定实行执业许可、年检注册、名册公布和回避、保密、时限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和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
第八条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设立,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司法鉴定人组成,负责对全省司法鉴定的复核鉴定。
第九条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技术设施与设备;(三)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不得转委托鉴定。
四川省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四川省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司法鉴定程序是:1、委托。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3、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6、出庭。
四川省各地法院受理各种不同的案件时收到的案件材料往往都会包括司法鉴定的相关结论材料,司法鉴定一般都是原被告为了通过司法鉴定来佐证自己的立场应当得到支持,原被告申请之后就会由当地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那么,四川省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一、四川省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正文:----------------------------------------------------------------------------------------------------------------------------------------------------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维护鉴定机构声誉,注重社会效益。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勤奋敬业,钻研业务,对待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掌握执业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在开展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一)司法鉴定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自受案;(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借故推诿;(三)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回避;(五)司法鉴定人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执行司法鉴定标准,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六)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鉴定案件;(七)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和检材,不得损坏或遗失;(八)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鉴定文书应规范化、标准化,不得载有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内容,不得出现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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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标准(试行)1.总则1.1 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执业能力,确认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与其执业专业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资质。
1.3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资格、鉴定能力、仪器装备、环境条件、运行经费、运行管理、质量管理等要素。
2.执业资质要求2.1法医病理鉴定2.1.1 法医病理鉴定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检验(包括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等)和书证审查,结合案件材料等,对涉及死亡的有关医学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2.1.2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损伤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1.3 应当参加法医病理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1.4 法医病理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1.5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尸体解剖器械、组织病理诊断设备,鼓励配备组织切片制作系统、影像学检查设备等仪器装备。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1.1)。
2.1.6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器官检查取材室、器官标本存放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尸体解剖室应配备污水处理系统、空气调节系统、影像记录系统;切片制作室应配有通风柜、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
2.1.7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检查烈性传染病尸体所必须的防护装备,满足相关生物安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1.8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器械、试剂等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1.9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2 法医临床鉴定2.2.1 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对诉讼涉及的人体伤、残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2.2.2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等)、视觉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评定、性功能及其它性问题评定、骨龄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2.3 应当参加法医临床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2.4 法医临床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涉及视觉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评定和性功能评定等执业项目的,至少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鉴定人各1名。
2.2.5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临床活体检验所必需的基本工具,包括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关节量角器、直尺或卷尺、阅片灯、耳镜、眼底镜、检查床等;记录体表损伤或关节活动状态的照相机或摄相机等。
涉及视觉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标准国际视力表、验光盘、裂隙灯检查仪、直接眼底镜、视觉电生理记录仪(或多功能电生理检查仪)等。
涉及听觉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纯音测听仪、中耳分析仪、听觉诱发电位仪(或神经诱发电位肌电图仪)、多频稳态诱发电位仪等。
涉及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神经诱发电位仪、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超声血流仪(或彩色多普勒仪)等。
法医临床鉴定专业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1.2)。
2.2.6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接待室、检查室、资料室等必备工作场所。
涉及视觉功能障碍、听觉功能障碍和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听力学检测要求的隔音室、电生理学检测要求的屏蔽室、男子性功能检测要求的监控室和相应的仪器检测室。
2.2.7 法医临床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检查器械、辅助设施等耗材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2.8 法医临床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3 法医精神病鉴定2.3.1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运用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件的相关人员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其法律能力、精神损伤程度、精神伤残程度、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评定。
2.3.2 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评定,法律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审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服刑能力、受处罚能力、受劳动教养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评定),精神损伤与伤残评定,劳动能力评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3.3 应当参加法医精神病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3.4 法医精神病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3.5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定机构应当配备韦氏智力测验软件、韦氏记忆测试软件、瑞文标准推理测验软件、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软件、焦虑/抑郁自评量表、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等。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1.3)。
2.3.6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独立使用的接待室、精神检查室、档案资料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2.3.7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3.8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4 法医物证鉴定2.4.1 法医物证鉴定是运用免疫学、生物学、遗传学等的理论和技术,利用遗传标记的种属特异性和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个体来源及亲缘关系进行鉴定。
2.4.2 法医物证鉴定包括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检验(血清学、DNA)、人类血型检验(血清学、DNA)、人类酶型检验、人类性别检验、人类DNA片断长度多态性检验(常染色体、Y染色体STR检验)、人类DNA序列多态性检验(线粒体DNA检验)、亲权(缘)鉴定、个体识别等主要鉴定项目。
2.4.3 应当参加法医物证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4.4 法医物证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4.5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离心机、生物显微镜、PCR 扩增仪等。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 1.4)。
2.4.6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采样室、样品室、DNA 提取室、试剂储存、准备室、扩增及检测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并满足区域隔离、样品单向流动的要求。
2.4.7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安全处置废弃物设施,满足相关生物安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4.8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试剂、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4.9 法医物证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5 法医毒物鉴定2.5.1 法医毒物鉴定是运用化学、药学、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动力学的分析,提供毒(药)物中毒或滥用的信息。
2.5.2 法医毒物鉴定包括气体毒物类、挥发性毒物类、医用合成药类、天然药物类、毒品类、杀虫剂类、除草剂类、杀鼠剂类、金属毒物类、水溶性无机毒类、有毒动物检测等主要鉴定项目。
2.5.3 应当参加法医毒物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5.4 法医毒物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5.5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分析天平、微量移液器等计量器具,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或相应的色谱/质谱联用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1.5)。
2.5.6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独立使用样品室、化学实验室、仪器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化学实验室应配有通风柜、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
2.5.7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安全处置废弃物设施,满足相关生物安全、安全作业、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5.8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试剂、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5.9 法医毒物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6 文书司法鉴定2.6.1 文书司法鉴定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涉及的可疑文件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做出的专业判断。
2.6.2 文书司法鉴定包括笔迹、印刷文件、印章印文及各类安全标记、货币票证、污损文件、朱墨时序、模糊记载、文件制成时间等主要鉴定项目。
2.6.3 应当参加文书司法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6.4 文书司法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6.5 文书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所开展项目必须的仪器设备,如放大镜、显微镜等。
文书司法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2.1)。
2.6.6 文书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独立的仪器检验室、资料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安全处置废弃物设施。
2.6.7 文书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试剂、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6.8 文书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7 痕迹司法鉴定2.7.1 痕迹司法鉴定是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诉讼涉及的形象痕迹、整体分离痕迹以及动作习惯痕迹的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及造痕客体等做出的专业判断。
2.7.2 痕迹司法鉴定包括人体乳突纹线(包括指、掌、脚趾、脚掌)、足迹(包括鞋印、袜印及赤脚印等)、线形痕迹、凹陷痕迹、钥匙及锁具、轮胎痕迹、车辆痕迹、金属号码(包括车辆号码、枪支号码等)、整体分离痕迹、射击弹头及弹壳痕迹、枪支及枪弹确定、弹着点及弹道痕迹、炸药爆炸力及炸药量、雷管、导火(爆)索及爆炸装置、牙痕、其他人体痕迹(指甲痕、唇纹、耳纹、汗孔、皮肤纹痕等)、动物痕迹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7.3 应当参加痕迹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7.4 痕迹司法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7.5 痕迹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所开展项目必须的仪器设备,如放大镜、比较显微镜等。
痕迹司法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2.2)。
2.7.6 痕迹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独立的仪器检验室、资料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以及安全处置废弃物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