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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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标准(试行)

1.总则

1.1 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执业能力,确认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与其执业专业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资质。

1.3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资格、鉴定能力、仪器装备、环境条件、运行经费、运行管理、质量管理等要素。

2.执业资质要求

2.1法医病理鉴定

2.1.1 法医病理鉴定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检验(包括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等)和书证审查,结合案件材料等,对涉及死亡的有关医学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并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

2.1.2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鉴定、损伤时间鉴定、致伤物推断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1.3 应当参加法医病理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上结果。

2.1.4 法医病理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1.5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尸体解剖器械、组织病理诊断设备,鼓励配备组织切片制作系统、影像学检查设备等仪器装备。法医病理鉴定专业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

配置标准(表1.1)。

2.1.6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器官检查取材室、器官标本存放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尸体解剖室应配备污水处理系统、空气调节系统、影像记录系统;切片制作室应配有通风柜、消防安全设施和三废处理设施。

2.1.7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检查烈性传染病尸体所必

须的防护装备,满足相关生物安全、安全作业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2.1.8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器械、试剂等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1.9 法医病理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2 法医临床鉴定

2.2.1 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临床医学、法医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对诉讼涉及的人体伤、残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2.2.2 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评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等)、视觉功能评定、

听觉功能评定、性功能及其它性问题评定、骨龄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2.3 应当参加法医临床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

上结果。

2.2.4 法医临床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涉及视觉功能评定、听觉功能评定和性功能评定等执业项目的,至少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鉴定人各1名。

2.2.5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当配备临床活体检验所必需的基本工具,包括血压计、听诊器、叩诊锤、关节量角器、直尺或卷尺、阅片灯、耳镜、眼底镜、检查床等;记录体表损伤或关节活动状态的照相机或摄相机等。

涉及视觉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标准国际视力表、验光盘、裂隙灯检查仪、直接眼底镜、视觉电生理记录仪(或多功能电生理检查仪)等。

涉及听觉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纯音测听仪、中耳分析仪、听觉诱发电位仪(或神经诱发电位肌电图仪)、多频稳态诱发电位仪等。

涉及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神经诱发电位仪、阴茎硬度扫描仪(RigiScan)、超声血流仪(或彩色多普勒仪)等。

法医临床鉴定专业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

备基本配置标准(表1.2)。

2.2.6 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当配备接待室、检查室、资料室等必备工作场所。

涉及视觉功能障碍、听觉功能障碍和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项目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听力学检测要求的隔音室、电生理学检测要求的屏蔽室、男子性功能检测要求的监控室和相应的仪器检测室。

2.2.7 法医临床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检查器械、辅助设施等耗材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2.8 法医临床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3 法医精神病鉴定

2.3.1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运用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法律事件的相关人员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其法律能力、精神损伤程度、精神伤残程度、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评定。

2.3.2 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精神状态评定,法律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受审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服刑能力、受处罚能力、受劳动教养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评定),精神损伤与伤残评定,劳动能力评定等主要鉴定项目。

2.3.3 应当参加法医精神病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

以上结果。

2.3.4 法医精神病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2.3.5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定机构应当配备韦氏智力测验软件、韦氏记忆测试软件、瑞文标准推理测验软件、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验软件、

焦虑/抑郁自评量表、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等。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机构的仪器设备配置见四川省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表1.3)。

2.3.6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鉴定机构应当配备独立使用的接待室、精神检查室、档案资料室等必要的鉴定场所。

2.3.7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运行经费,确保满足耗品投入和设备维护的需要。

2.3.8 法医精神病鉴定专业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作业指导书、认证认可工作计划等管理制度。

2.4 法医物证鉴定

2.4.1 法医物证鉴定是运用免疫学、生物学、遗传学等的理论和技术,利用遗传标记的种属特异性和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个体来源及亲缘关系进行鉴定。

2.4.2 法医物证鉴定包括预试验、确证试验、种属检验(血清学、DNA)、人类血型检验(血清学、DNA)、人类酶型检验、人类性别检验、人类DNA片断长度多态性检验(常染色体、Y染色体STR检验)、人类DNA序列多态性检验(线粒体DNA检验)、亲权(缘)鉴定、个体识别等主要鉴定项目。

2.4.3 应当参加法医物证鉴定能力测试或能力验证且获得通过以

上结果。

2.4.4 法医物证鉴定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鉴定人 3 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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