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之税收原理(ppt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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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指的是国家征税以后,税款 即为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对 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
当然,这种无偿性也不是绝对的。从财政活 动的整体来考察,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 的无偿性是并存的,即通常所说的“取之于 民,用之于民”。
(三)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指的是征税前就以法律的形式 规定了征税对象以及统一的税率标准,并只能按 照预定的标准征税。
二、公平类税收原则与效率类税收原则 (一)公平类税收原则 1.收益原则 是指各社会成员应按照各自从政府提供公共物 品中享用的利益来纳税,或者说政府提供公共物 品的成本应按每个社会成员享用的份额来承担。 2.能力原则 是指征收以各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为标准,而 不考虑各自对公共物品的享用程度。
(二)效率类原则 1.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财政学
Public finance
第八章 税收原理
本章内容 第一节 什么是税收 第二节 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 第三节 税收原则 第四节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一节 什么是税收
一、税收的基本属性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税收的定义 根据马克思主义学说,可以对税收做如下界 定: 其一,税收是与国家的存在直接联系的,是 政府机器赖以存在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即政府保证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基础;
当然,税收的固定性也不是绝对化的,随着社 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课税标准的变动也是必然的。 因此,税收的固定性实质上是指征税有一定的标 准,而这个标准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总之,税收的“三性”可集中概括为税收 的权威性,维护和强化税收的权威性是我 国当前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二节 税收术语和税收分类
又称税收客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 物,即征税的根据。
在现代社会,国家的课税对象主要包括三类: 即所得、商品和财产。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概念:
(1)税源。所谓税源是指税收的经济来源或最终 出处。课税对象和税源有时一致,有时不完全一 致。
(2)税目。税目是指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或课税 对象的具体划分,它规定了税种的征税范围,反
(二)税收超额负担或无谓负担
税收超额负担是指政府在征税过程中,给纳税 人造成了相当于纳税税款以外的负担。
超额负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因征税而 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 社会经济效益;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 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减少超额负担的三种方法:对需求弹性为零的 商品征税;对所有商品等量(从价)征税;对所 得征税。
2.征税费用最小化和确实简化原则
三、税收中性问题
(一)税收中性的含义
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课税应不扭曲市场机 制的正常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 源配置状况。反之,这称谓税收非中性。
但在现实生活中,保持完全税收中性是不可能 的。
应当指出,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并不意味着 忽视或取消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四)对垄断性商品课征的税容易转嫁,对竞争 性商品课征的税较难转嫁
(五)从价课税的税负容易转嫁,从量课税的税
三、我国的税负转嫁 (一)我国已经存在税负转嫁的经济条件 (二)有关税负转嫁的政策性问题 1.税负转嫁的意义 2. 税负转嫁和制定税收政策及设计税收制度有密 切关系 3.税负转嫁会强化纳税人逃税的动机 ,应强化税 收征管工作 4.自然垄断行业的税负转嫁居于优势,应对这些 行业加强价格管理
课堂讨论:
1.马克思是如何对税收进行界定的? 2.税收的“三性”的涵义。 3.纳税人和负税人完全等价吗? 4.课税对象与税目的区别。 5.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6.如何理解税收中性的涵义。 7.税负转嫁的含义及其一般规律。
案例分析:
见附件。
延伸思考题:
1.如何兼顾税收的公平与效率? 2.联系实际,如何理解税收中性和超额负担。 3.研究税负转嫁的机理有何实践意义和理论 意义。
第四节 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一、税负转嫁与归宿概述 (一)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含义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 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 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
税负归宿,一般是指处于转嫁中的税负的最终 落脚点。
逃税,是指个人或企业以不合法的方式逃避纳 税义务,包括偷税、漏税和抗税等。逃税是一种 违法行为。
20世纪30年代以来,经济学界提出了新的税收 学说,认为国家征税除了为公共物品的供给筹 措经费外,还发挥调节经济的功能,如矫正外 部效应、协调收入分配、刺激有效需求、优化 产业结构等。更加侧重于从弥补市场失灵和调 节宏观经济的角度,来阐明税收存在的客观性 和必要性。
二、税收的“三性” (一)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的是征税凭借国家政治权力, 通常颁布法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 否则,任何形式的违抗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 但税收的强制性不是绝对的,它可以转化为企 业个人的自愿性;同时,强制性是以国家法律为 依据的,政府依法征税,公民依法纳税,公民具 有监督政府执行税法和税收使用情况的权利。
一般来说,税率可以划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 率和累进税率。
1.比率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 统一按照一个比率征税。其特点是:在比例税率 下,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的负担相同。一 般用于商品课税。
2.定额税率 也称固定税率,它是按照课税对象的一定计量 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征税 比例。其特点是采用从量计征的办法,所以不受
(二)直接税与间接税
以税负最终能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分为直接 税和间接税。即凡是税负能够转嫁的税种,归属 于间接税;凡是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归属于直 接税。
但这种分类方法也有不科学的一面。
(三)从量税与从价税
根据课税标准的度量方法进行分类,可将税收 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四)价内税与价外税 以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可将税收分为价 内税和价外税。凡税金构成价格组成部分的,称 为价内税;凡税金作为价格之外附加的,称为价 外税。 (五)中央税与地方税 按照税种的隶属关系进行分类,税收可分为中 央税和地方税。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明确了中央税、地 方税和共享税的种类。
他把税收解释为人们享受政府提供公共事业服 务而付出的代价,是商品交换法则引入公共公共 经济活动的结果,把税收看做是政府与公民之间 的一种利益交换关系,强调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 的权力与义务的对等关系。
其后,洛克、休谟、边沁以及亚当·斯密等人又 分别提出了社会契约说、利益原则和支付能力 原则等,进一步发展了“利益交换说”。
3.累进税率 它是按照课税对象的数额大小,划分若干等级, 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课税对象数 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根据 计算方法的不同,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 累进税率两种。 (1)全额累进税率。是把课税对象的全部按照 与之相对应的税率征税,即按课税对象适应的最
二者的特点是:(1)全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 度高,超额累进税率的累进程度低。在税率级 次和比例相同时,前者的负担重,后者的负担 轻。
(三)课税标准 课税标准是指国家征税时的实际依据,或称课税 依据。国家必须以统一的标准对课税对象进行计量, 否则无法进行。确定课税标准是国家实际征税的重 要步骤。 (四)税率 税率,是指对课税对象征税的比率。课税对象与 税率的乘积就是应税额,反过来来说,应征税额与 课税对象之比就是税率。 税率是国家税收制度的核心,它反映征税的深度, 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
一、税收术语 (一)纳税人 又称纳税主体,它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 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 是法人。 与纳税人相联系的一个概念是负税人。负税人 是指最终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它与纳税人有 时是一致的,如在税负不能转嫁的条件下;有时 是分离的,如在税负可以转嫁的条件下。
(二)课税对象
第三节 税收原则
一、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 (一)税收原则的提出 从历史上看,首先比较明确提出税收原则的经 济学家,是英国重商主义前期的托马斯·霍布斯、 重商主义后期的威廉·配第、詹姆斯·斯图亚特以 及德国官房学派代表尤斯蒂等。 第一个将税收原则系统化的人是古典政治经济 学派的创始人亚当·斯密。
(二)税收中的公平与效率 1.税收应以公平为本。 2.征税必须考虑效率的要求。 3.税收要兼顾公平和效率。
(2)在所得额级距的临界点处,全额累进税 率会出现税额增长超过所得额增长的情况,而 超额累进税率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3)全额累进税率在计算上简便,超额累进
(五)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 税收能力,是指应当征收上来的税收数额。它 包括两种能力:一是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二是政 府的征税能力。 税收努力,是指税务当局征收全部法定应纳税 额的程度,或者说是税收能力被利用的程度。 (六)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 低界限。 免征额是指对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 免于征税 的数额。 两者都具有对纳税人照顾的性质,但前者照顾 的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二)税负转嫁方式 1.前转方式。 2.后转方式。 3.其他转嫁方式。
二、税负转嫁与归宿的一般规律
(一)商品课税较易转嫁,所得课税一般不易转 嫁
(二)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的课 税较易转嫁;供给弹性小、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的 课税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易转嫁
(三)课税范围宽广的商品较易转嫁,课税范围 狭窄的商品难以转嫁
(七)课税基础
课税基础,简称税基,是指建立某一种税或 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
它既不同于课税对象,也不同于税源。
但在一定情况下,税基、课税对象和税源可 能是一致的。
二、税收分类 (一)所得课税、商品课税和财产课税 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进行分类,最能反映现代税 制结构的分类方法。 (1)所得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净所得(纯收益 或纯收入)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一般包括个人所 得、企业所得等。
其二,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 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 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其三,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一种特殊的 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 质和国家的性质。
(二)现代经济学关于税收的学说
税收的理论依据最早起源于17世纪英国著名哲 学家托马斯·霍布斯的“利益交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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