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总包信用评价办法京建法2012.26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
AAA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很高、诚信意识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AA级:信用良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高,各项指标先进,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AA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AA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对建筑业企业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资质、纳税情况)、施工现场行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建筑市场行为(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量化考核后,建筑业企业获得的诚信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AA壮族自治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四条AA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AA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内部各相关信息部门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诚信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指标、信用记录指标三部分组成。
(一)企业综合实力主要是企业资质和企业上一年度在AA壮族自治区内所缴纳的税、费总额,满分为10分。
建筑业企业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二)管理指标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满分为45分。
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AA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施工企业的现场行为、项目的工程实体质量、项目的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考核得分。
安全生产依据AA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分值。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定标准,违反xxx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
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建设[2014]12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上半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期延长到7月底,请各铁路局、铁路公司于8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5月12日- 1 -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五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六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 2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担评价结果汇总、公示及公布工作。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承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
第八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
第九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特殊项目加分,减去已运营线路质量问题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2012年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定稿)
中南经…2012‟11号中铁五局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十标项目部2012年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理部所属各单位、部(室):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11﹞183号)和集团公司(中铁五工管﹝2011﹞3号)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针对•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内容做了较大修订、评价体系及计分排序原则均已进行较大调整的情况,经理部为了适应新的信用评价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过程控制,建立项目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可控,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经理部在2012年中南通道全线年终信用评价中“保八争五”的目标,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信用评价组织领导1、成立经理部信用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吴彪副组长:成晖、林三国、李一萍组员:佘文军、吴正查、潘琴、高晓东、李映群、雷照武、黄春林、杨俊峰、黄胜、田康林、仝伟、陈生宝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质部,李映群兼任办公室主任,雷照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信用评价管理的宣传、组织、协调及资料汇集整理、总结和结果通报等事宜。
领导小组职责:严格按照•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完善管理制度,落实责任,规范现场管理,切实做好本项目的信用评价工作。
2、各架子队(分公司)成立以队长(分公司负责人)为组长,党支部书记、技术负责人、副队长为副组长,相关人员为组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小组。
按照相关文件的精神要求,制定本架子队(分公司)信用评价管理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工作。
二、信用评价管理目标1、信用评价管理总体目标: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通过不懈努力完成经理部在2012年中南通道全线年终信用评价中“保八争五”的目标。
2、信用评价平时检查目标:(1)减少一般不良行为,尽量不发生较大不良行为,杜绝发生重大不良行为。
(2)对认定的不良行为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整改到位,完成闭环管理。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
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及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在全行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社会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发起并会同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等在北京市建设行业组织开展“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简称诚信企业)评定工作。
第二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目的是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增强企业的社会信誉,保证北京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诚信企业评定的组织原则是行业协会主导;企业自愿参加;分层考核推荐;专家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示;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诚信企业评定管理遵循坚持标准、客观公正、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评定范围与称号第五条申报诚信企业评定的范围:凡北京市属(含区属)、在京注册的中央企业(简称驻京央企)、军队在京企业、外省进京(在京完成备案手续)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承包企业及建设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等,均可参加北京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活动。
第六条除符合第五条外,上述企业和单位在京从事建设活动必须满两年,方可按本办法的要求申报评定“诚信企业".第七条诚信企业的称号:依企业的性质和注册区域不同,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不同。
一、北京市属(含区属)、驻京央企和军队在京企业,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企业”。
北京市属建设监理企业,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监理企业".北京市属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诚信招标代理机构"。
二、外省进京企业,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施工)诚信企业"。
外省进京建设监理企业,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监理)诚信企业”。
三、外省进京劳务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企业称号为“北京建设行业(外省进京劳务)诚信企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导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京建法〔2012〕2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发布,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工作标准,方便实际操作,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时点2013年1月1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把握标准:以首次报送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报送日期为准;集中备案项目以招标文件的实际发出日期为准),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标方法《办法》适用于综合定量评标的方法。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一般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
招标人选择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基本条件,否则,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备案相应招标文件:(1)招标项目技术简单,施工难度不大;(2)有可操作的和科学合理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的评判方法;(3)有可靠的评标组织和保证措施,包括能满足评标要求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评标时间、评标程序等。
二、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一)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要求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
(二)联合体投标的,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在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三)资格预审评审后,联合体各方改变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改变后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改变后的资格条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信用标
通知北京各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根据北京市建委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的要求,2013年1月1日起,正试开始施行《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指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时评标办法》,现将重点内容做如下总结,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现就《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进行整理总结如下:一、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现将重要信息整理如下,具体管理办法还需各业务部门详细阅读文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审核、认定、采用和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3)、关于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分为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采集的方法各有不同。
并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4)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每天自动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筑师两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于次日8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排名和得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查询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具体参见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指引)。
5)、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
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值(或初始分值)为50分。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得分进行累积记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法规名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117号【颁布时间】 2010-03-14【实施时间】 2010-04-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将《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从2010年4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三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诚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协会对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有关建筑材料品种的国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诚信等级评价(以下简称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建筑材料品种,由行业协会公布。
第三条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级以上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鼓励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材采购单位在评价为“aa”级的供应单位范围内选购材料。
第四条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实行建材供应单位自愿参加和评价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工作的组织第五条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由各建材品种的行业协会根据章程或者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评价结果由组织该品种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在相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发布,并在北京市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公布。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0)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页脚内容- 1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1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整理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1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1
14
安全管理
GQJZ102038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
施工企业
0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1
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等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2
7
安全管理
GQJZ102023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
逾期未改
施工企业
2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2
10
安全管理
GQJZ102028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责令改正
工程施工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工程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附件 1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战略部署,推进工程建设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工程建设行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是行业自律行为。
遵循为企业和社会服务、非营利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三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用委”)负责制订社会信用评价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制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有关指导性文件,确定社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审定社会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报告,研究信用评价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信用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为社会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信用委下设办公室,负责社会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组织信用评估师的培训、考试、继续教育等工作;(四)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五)信用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用委办公室设在中施企协秘书处。
第六条省级建设(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协会中的信用委委员单位,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第七条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工作的对象是,取得建筑业资质并已稳定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建设企业。
第八条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财务、质量、安全、优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内容。
第九条为客观衡量企业信用状况,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以定量分析为主,结合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工程建设企业社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 、AA 、A、B、C 三级五等。
AAA 级:信用很好。
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很高,各项指标优秀,履约能力很强、履约意愿很强,社会信誉很好。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xxx(以下简称xxx)《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xxx组织大中型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xxx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
施工企业集团xxx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
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xxx建设管理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第七条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标准化管理等,以及参加既有线和新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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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2〕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省(市)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2011年,我委印发了《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试行情况,我委对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3. 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2012年11月19日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相关活动的市场行为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别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负责市场行为信息的审核和认定,负责对其他部门或组织提供的相关市场行为信息的采用,负责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与评价结果的发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监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监管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息的记录、审核,并依照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依法承揽的建设工程,受到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取得的对行业科技进步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成果,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违反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
第二章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第七条良好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一)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动记录;(二)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外省(市)或国外取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经营合同额信息,由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市级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负责组织开展表彰、奖励的部门或组织在决定正式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予以记录;(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由获奖的企业或个人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
其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业相关专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本市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五)本市注册、中央在京、外省(市)进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在本市取得的技术专利、参与标准制定、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自行申报,并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其进行公示。
第八条不良行为信息按下列规定采集: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自动采集。
第九条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对其市场行为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填报申诉的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三章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第十条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北京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中注册建造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每天自动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两年内的市场行为进行评价,并于次日8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布排名和得分。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注册建造师可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查询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得分-不良行为得分。
其中: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基础分值(或初始分值)为50分。
评价工作启动后,在本市新注册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新取得执业资格的注册建造师的初始分值为50分;外省(市)新进京备案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其初始分值按本市相应资质等级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评价得分的平均值确定。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良好行为得分,满分为50分,其中:业绩满分为20分。
中标合同额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20分,为11至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表彰、奖项满分为20分。
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20分,11至20名的得19.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科技进步满分为5分。
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名的得5分,为11至20名的得4.5分,每1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社会责任满分为5分。
每参加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良好行为得分,满分为50分,其中:业绩满分为20分。
中标合同额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00名的得20分,为101至200名的得19.5分,每10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4000名以后有工程项目的得0.5分,没有工程项目的为0分。
表彰、奖项满分为20分。
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15名的得20分,为16至30名的得19.5分,每15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科技进步满分为5分。
获得的奖项得分总和全市排名为1至40名的得5分,为41至80名的得4.5分,每40名为一个档次,依此类推;未获奖的为0分。
社会责任满分为5分。
每参加一次由市政府组织的援建、抢险救灾、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得1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得分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累积记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或注册建造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整改期间暂不对其进行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整改合格后恢复市场行为信用评价:(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的;(二)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发生一般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五)拖欠工程款、劳务费和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经法院、仲裁、劳动部门认定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六)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其他违法违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六条实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
评标中,信用标按工程规模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20%。
第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1.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2.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4.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依法得到政策扶持或帮助。
(二)得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在企业申请资质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3.加大对其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4.适当提高工资保证金额度;5.施工合同履约担保比例由10%提高到30%;6.评优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7.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
(三)对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惩戒机制。
1.不为其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2.属于本市的,核查企业资质,经核查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并通报国资、国土、规划、发展改革、工商、人力社保、税务等部门;3.本市以外的,将其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注册建造师评价得分,分类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实行激励机制。
1.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2.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设定鼓励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二)得分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实行限制机制。
1.列入重点监管人员名单;2.在人员资格续期、出具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予以重点审查。
3.引导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时,不得设定有利于其投标的因素和条件;4.建议企业不任命其担任政府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负责人;5.评优评先时,各相关专业协会予以重点审查;6.接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的不少于8个学时的法律法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