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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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中美宪法之差别

哈尔滨金融学院知识产权二班乔茵2015206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美利坚共和国宪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具有截然不同

的法律特色。通过对比两国宪法的异同分析各自的优劣,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有利于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美宪法差异

政治是一个共同体面对一系列重大问题并在互相冲突的价值上进行选择的过程。通常承担七象征功能和基础职能的是宪法。因此,宪法比较必须有两个标准:一个用于表明那些恒久不变的根本性问题的共同点,另一个用于显示那些因社会变迁而不断变化这得宪法条文的差异性。

一、理念差异

美国宪法理念吸收了亚当·斯密的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理性的,都会在有约束的条件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每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规则。”1这种观点基于“人性恶”认为人性的缺点决定了无论将权利交到谁的手里都不能保证绝对的公平正义。因此人治是不可靠的,必须坚持法治。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完整的制度来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行政效率。此外,早期的美国宪法理念受洛克以及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通过权力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利从而满足资产阶级社会各集团的利益。所以美国宪法的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和宪法的实施。

我国宪法则认为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于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受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影响。

二、文字表述差异

宪法语言是经验性的、高度精炼的、被注定的,是整个民族精神的流淌。美国宪法非常概括,文本制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它就使自己可以根据时代的发展要求来做相应的解释适应时代的不断变化。因此美国宪法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规定多为规定性内容。中国宪法文本的文字规定较为精准具体操作主要依赖于上级的明令指示和相关文件,下级很少会怀疑上级行为的动机,更不会直接察看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宪。2

三、修改频率差异

如上所述,美国宪法极具概括性和适应性。因为其经济制度和政治局势相对稳定,通过修正案、司法审查、惯例等方式的小修小补来适应社会关系的变化。只是在1787年将1782年的《联邦宪法》更替为《美利坚共和国宪法》。而我国宪法经历了1945、1954、1975、1978、1982五次修改,频率过高。“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历史阶段”“制宪目的的短期化”3则为其原因。

四、内容差异

序言比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有1900个汉字,“毛泽东”出现了三次,“中国共产党”四次,“主义”36次。而美国宪法序言翻译成汉语也就仅仅五十多字而已。主要精确体现了“天赋人权”的观念。措辞平和、行文简洁、语义明确、政治中性。叙述全面、体系完整、语句

1杰弗里·马歇尔《宪法理论》法律出版社

2来自百度

3《试论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原因及对策》汪利霞,陈森林

流畅、一气呵成。中国宪法序言则洋洋洒洒载明了多个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问题:1、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的根据与合理性。2、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所采取的基本形式即政治上的“无产阶级专政”及经济上的“社会主义公有制”。3、制定宪法的目的。与美国宪法相比细致大方,文学性和政治性明显,缺乏法律性。

国体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而美国宪法中却未明确规定其国体,只是表述了民主共和和天赋人权的理念,用以掩饰其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

权利保障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美国宪法中有关妇女权利保障的表述很少。但我国相较于美国来说缺少保障人身自由所需要的正当程序。

五、监督模式差异

监督模式

美国由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创了普通法院进行合宪性司法审查的先例建立了由联邦最高法院主导的司法机关宪法监督模式即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涉及的宪法和行政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裁决。其基本做法是法院及当事人均有权对具体案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法规、命令等提出合宪性的质疑,经法院审查后,若认为违宪有权在判决中拒绝适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属于权力机关监督模式;宪法监督主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对象为规范性法律文件。该种立法机关自我监督进行违宪性审查的监督模式所发挥的作用甚微4。

违宪后果

在美国违宪审查模式中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宣布某项法律、法令仅仅在本案中拒绝适用,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经宣告的违宪的法律、法令并未完全丧失效力,一旦法院在以后的判例中改变意见仍可适用。这种原则是不可取的,既然违宪就应该明令废止,否则将会在以后的案件中产生危害。而我国立法机关监督模式所具有的优点就是:在经立法机关撤销法律后,法律法规立马失去法律效力,彻底不再适用。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若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放开视野,深入研究其他各国宪法特色,结合各国国情以及我国社会现状综合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奠定稳固的法治基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4《中美宪法监督模式比较》周旋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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