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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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8号)

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在海南省国税系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遵循科学分类、风险管理、简便高效、监督制约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分析方法,对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分类处理。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分别设定注销风险分析模版,运用信息化手段筛选分析在注销环节需要关注的风险点。

第二章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第四条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于结清税款和缴清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接收、审核、录入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等信息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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