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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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经商财政部,现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审核审批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研发机构退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负责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采购国产设备适用退还增值税政策的研发机构范围和设备清单范围,按财税[2011]88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退税账户证明;(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第五条研发机构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手续。

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认定的研发机构,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09•【文号】国税函[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

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本期金额│累计金额│├──┼──────────────────────────┴──────┴──────┤│ 1│一、据实预缴│├──┼──────────────────────────┬──────┬──────┤│ 2│营业收入│││├──┼──────────────────────────┼──────┼──────┤│ 3│营业成本│││├──┼──────────────────────────┼──────┼──────┤│ 4│利润总额│││├──┼──────────────────────────┼──────┼──────┤│ 5│税率(25%)│││├──┼──────────────────────────┼──────┼──────┤│ 6│应纳所得税额(4行×5行)│││├──┼──────────────────────────┼──────┼──────┤│ 7│减免所得税额│││├──┼──────────────────────────┼──────┼──────┤│ 8│实际已缴所得税额│--││├──┼──────────────────────────┼──────┼──────┤│ 9│应补(退)的所得税额(6行-7行-8行)│--││├──┼──────────────────────────┴──────┴──────┤│ 10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 11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2 │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11行÷12或11行÷4)│││├──┼──────────────────────────┼──────┼──────┤│ 13 │税率(25%)│--│--│├──┼──────────────────────────┼──────┼──────┤│ 14 │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12行×13行)│││├──┼──────────────────────────┴──────┴──────┤│ 15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16 │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 17 │总分机构纳税人│├──┼──────┬───────────────────┬──────┬──────┤│ 18 │总机构│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 ││││││行×25%)│││├──┤├───────────────────┼──────┼──────┤│ 19 ││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25%)│││├──┤├───────────────────┼──────┼──────┤│ 20 ││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9行或14行或16行││││││×50%)│││├──┼──────┼───────────────────┼──────┼──────┤│ 21 │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22 ││分配的所得税额(20行×21行)│││├───────────────────────────────────────────┤│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4.06
【实施日期】201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2号)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计税成本对象备案问题
(一)根据《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开工之前合理确
定计税成本对象,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备案后应按照已确定的成本对象计算计税成本,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6.22【实施日期】2010.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的议定书》已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在伦敦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该协议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

根据协议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及议定书应自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并适用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取得的所得。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缔约双方),承认缔约双方有权谈判和缔结税收情报交换协议,希望建立税收领域合作与情报交换的框架,同意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本协议所含义务仅约束缔约双方。

第一条协议的范围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管理和执行本协议所含税种的缔约双方国内法,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助。

该情报应包括与这些税收的确定、核定、查证与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税务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二、情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交换,并按第八条规定保密。

第二条管辖权为正确执行本协议,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依据协议提供情报:(一)无论与情报相关的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或者掌握该情报的人是否为缔约一方的居民、国民或公民;且(二)只要所需情报存在于被请求方领土内,或者为被请求方管辖的人掌握或控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琼国税发[2002]183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2]183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曾在有关文件中作过明确,但由于各地理解不一,操作并不统一。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对设在不是同一市县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厂、分店、分公司、车间、办事处、营业网点等(不包括仓库、堆场等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都必须按规定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外出经营持有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除外。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一)不在同一市县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生产经营场所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不在同一市县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缴纳增值税:1.总机构向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相互销售货物的,应当由销售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总机构向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向总机构、分支机构之间相互移送货物的:(1)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接受移送货物机构应视同为销售机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向各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没有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则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2)分支机构(包括企业的生产车间、分厂)向总机构移送货物,以及分支机构(同上)之间移送货物的,移送方应在移送环节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6.09.17•【文号】国税函[1996]602号•【施行日期】1996.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6年9月17日国税函[1996]6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最近,一些省、市反映在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的查处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责任人,其法律责任应如何认定等问题,要求予以明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关于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偷税的认定1、在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下,纳税义务人超过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仍未获取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凭证,又不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收入或缴纳税款的,为隐匿收入的行为,由此造成税款的少缴或不缴,是偷税。

2、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或以口头形式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税款且双方都向税务机关承认的,在其向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即认定为其已将承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的税款扣收。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其已承诺应代付税款的,为偷税。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业务支出等的一定比例为计税依据,对印花税进行计算征收。

第三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范围是《印花税条例》中所列举的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和产权转移书据。

第四条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核定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或者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地税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支情况以及以往各期印花税缴纳情况,按下列比例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工业企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金额的80%比例核定,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商业企业购销业务,采购业务按实际采购金额的80%比例核定;销售业务按实际销售金额的3 0%比例核定(纯零售业务核定比例为零),依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10.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调整建筑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现对我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公告如下:。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09.05【实施日期】2011.09.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由省局机关制定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增值税部分已以公告(2011)4号发布,现将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1997-1-27鲁国税流二[1997]1号3关于印发《加强餐饮业、商业、娱乐业自制啤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8-12-24鲁国税流[1998]88号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烟酒产品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通知2001-7-23鲁国税发[2001]166号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2001-8-13鲁国税发[2001]174号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小酒厂消费税税源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19鲁国税发[2004]13号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5-10-23鲁国税发[2005]142号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总局<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6-1-4鲁国税发[2006]2号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2006-5-15鲁国税函[2006]110号1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6-6-6鲁国税发[2006]94号1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2006-9-18鲁国税函[2006]248号1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四统一”改制有关税收管理的意见(暂行)》的通知2006-12-25鲁国税函[2006]337号1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1-29鲁国税函[2007]27号1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7-3-29鲁国税函[2007]81号1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子午线轮胎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4-6鲁国税函[2007]91号1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消费税收入分析和调研工作的通知2007-7-10鲁国税函[2007]197号1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2007-12-24鲁国税函[2007]357号1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消费税税源调查及收入分析工作的通知2008-1-9鲁国税函[2008]8号1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4-10鲁国税函[2008]114号2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专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8-5-13鲁国税函[2008149号2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8-6-3鲁国税函[2008]173号2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2008-11-21鲁国税函[2008]323号2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中烟工业公司及所属济南卷烟厂纳税地点调整问题的批复2008-12-11鲁国税函[2008]337号24山东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2-12鲁国税函[2009]37号2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2009-5-12鲁国税函[2009]117号2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总局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2009-8-11鲁国税函[2009]260号2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卷烟批发单位名单的通知2009-9-28鲁国税函[2009]297号28山东省国税局关于推广应用《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2009-12-18鲁国税函[2009]351号2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2010-6-4鲁国税函[2010]243号3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8-24鲁国税函[2010]304号3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的补充通知2010-11-23鲁国税函[2010]368号3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12-30鲁国税函[2010]446号3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12-25鲁国税发[2000]66号3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4-17鲁国税发[2001]85号3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7-18鲁国税发[2001]163号3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2001-9-20鲁国税函[2001]493号3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1-11-12鲁国税函[2001]572号3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5-3-25鲁国税函[2005]94号3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5-3-30鲁国税发[2005]37号4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计划的通知2006-2-5鲁国税函[2006]23号4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06-3-1鲁国税函[2006]39号4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2006-3-28鲁国税函[2006]65号4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驻点征收所需档案合并程序2006-鲁国税函问题的批复5-15[2006]109号4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的通知2007-1-7鲁国税函[2007]12号4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2005-6-24鲁国税函[2005]209号4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6-30鲁国税发[2005]89号4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5-7-28鲁国税函[2005]256号4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5-8-23鲁国税函[2005]294号4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6-11-6鲁国税函[2006]303号5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4鲁国税发[2006]176号5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6年第三册、总第六册)>的通知》的通知2006-12-7鲁国税函[2006]328号5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通知》的通知2007-5-15鲁国税函[2007]123号5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刊登《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的通知2007-8-15鲁国税函[2007]226号5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产品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企业变更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6-13鲁国税函[2008]190号5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8-9-27鲁国税函[2008]278号5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09-9-2鲁国税函[2009]273号5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12-11鲁国税发[2009]166号5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6-2鲁国税函[2010]240号5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2010-8-30鲁国税函[2010]312号发文日期 文号6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1995-7-5 鲁国税函发[1995]160号 6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2003-4-16 鲁国税函[2003]91号 6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4-2-6 鲁国税函[2004]39号 6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5-31 鲁国税发[2005]72号 6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2006-12-5 鲁国税函[2006]327号 6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2007-9-21 鲁国税发[2007]131号 6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办理指南》的通知2010-4-6 鲁国税发[2010]65号 6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审核管理的意见2010-4-6鲁国税发[2010]66号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文号6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10-29 鲁国税发[1999]67号 6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9-10-29 鲁国税所[1999]68号 7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1999-12-21 鲁国税所[1999]88号 7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2-28 鲁国税所[2000]25号 7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00-4-11鲁国税所[2000]36号 7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2000-9-14 鲁国税发[2000]47号 7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1-4-9鲁国税发[2001]80号7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2007-5-31鲁国税发[2007]79号7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2008-1-3鲁国税函[2008]3号7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2008-1-22鲁国税函[2008]21号7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2008-3-11鲁国税函[2008]72号7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2008-3-11鲁国税函[2008]73号8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电国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转让业务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3-21鲁国税函[2008]90号8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8-3-26鲁国税发[2008]39号8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8-3-31鲁国税函[2008]105号8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8-4-18鲁国税发[2008]55号8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2008-11-17鲁国税函[2008]319号8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9-1-4鲁国税函[2009]4号86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4-30鲁国税函[2009]113号8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9-5-4鲁国税发[2009]63号8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方式问题的通知2009-5-18鲁国税发[2009]68号8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2鲁国税函[2010]28号9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3-2鲁国税发[2010]45号9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10-4-30鲁国税函[2010]116号9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0-6-7鲁国税发[2010]95号9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2002-8-15 鲁国税函[2002]486号9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的通知2008-4-14 鲁国税函[2008]116号 95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号9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2008-10-21 鲁国税函[2008]303号 9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8-10-29 鲁国税函[2008]302号98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8-12-30 鲁国税发[2008]177号9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号 10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9-2-13 鲁国税发[2009]17号 10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3-11 鲁国税函[2009]62号 10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9-3-31 鲁国税函[2009]84号 103 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意见 2009-6-25 鲁国税发[2009]88号 104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9-9鲁国税函[2009]276号10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2009-10-28 鲁国税发[2009]146号 10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0-5-26鲁国税函[2010]230号107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2010-6-1鲁国税函[2010]237号108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关联方业务往来税收基础信息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17鲁国税发[2010]99号109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17鲁国税发[2010]100号110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审计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17鲁国税发[2010]101号11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税务证明开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6-21鲁国税发[2010]103号11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6-23鲁国税发[2010]105号11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0-7-5鲁国税函[2010]268号11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0-7-20鲁国税发[2010]116号115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10-27鲁国税发[2010]192号2006-11-14鲁国税函[2006]310号2006-12-29鲁国税函[2006]344号2006-12-30鲁国税发[2006]〕209号2007-7-13鲁国税办发[2007]25号2007-8-17鲁国税函[2007]229号2008-1-15鲁国税函[2008]13号2008-2-26鲁国税函[2008]60号2008-3-12鲁国税函[2008]77号2008-4-14鲁国税发[2008]59号2008-9-23鲁国税发[2008]138号2008-12-24鲁国税函[2008]364号2009-3-20鲁国税发[2009]46号2009-3-20鲁国税函[2009]69号2009-6-18鲁国税函[2009]213号2009-9-27鲁国税函[2009]293号2009-10-10鲁国税函[2009]306号2009-11-5鲁国税函[2009]32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琼国税发[2008]22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10.27【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2008]225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切实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的管理,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审批的事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新办法实施后,原办法(琼国税函〔2005〕3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3.成品油销售审核表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附件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销售的加油站适用本办法(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税控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增值税、所得税管理适用琼国税发〔2003〕140号和琼国税发〔2004〕289号文)。

第三条各市县局为辖区内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其职责是:1.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2.对加油站投入使用的税控一体机、税控装置、读卡器、IC卡等税控器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审定;3.负责加油机的税控初始化以及税控器具的签(铅)封、拆封;4.负责对税控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实施监督管理;5.采用科学方法合理核定加油站自用油、检测油、倒库油用量;6.检查加油站购、销、存数量与已申报纳税的真实性;7.负责对IC卡读取的相关纳税数据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比对;8.配合本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站使用的加油机进行计量检测和防爆安检工作;9.与相关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实施相应管理工作;10.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1.0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号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现将《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附件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税务稽查执法文书目录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2.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受理回执3.提取证据专用收据4.现场笔录5.勘验笔录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8.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9.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1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1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使用说明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记录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检举人口头、电话检举进行记录时使用。

3.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检举人不愿签名、捺指印或者通过电话检举无法交由检举人签名、捺指印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以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4. 被检举人为个人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分别填写被检举人现任职单位名称及所任职务;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检举人所在单位”、“被检举人职务”栏可不填写。

2023年税务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税务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测试题(含答案)

2023年税务数字人事“两测”专业能力-纳税服务测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智慧税务建设,全面完成改革任务,需要做到( )A.精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B.精准执法、精致服务、精确监管、精诚共治C.精湛执法、精致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D.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2.纳税人税控机发票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丢失被盗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业务属于填单业务B.纳税人需要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C.纳税人需要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和复印件D.纳税人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3.2022年3月,欣欣公司(小微企业)购人一台单位价值为1620万元的机器。

该公司选择适用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则该项固定资产在前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是( ) 。

A.162万元B.486万元C.459万元D.990万元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A.是B.否5.下列举措中,能体现税务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是( ) 。

A.税务行政许可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提出B.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后,仍需向内部业务部门报送资料C.多次要求纳税人补充相关资料D.许可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6.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下列关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说法错误的是()。

A.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B.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税务登记的行业是“7296担保服务”,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报送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2013版C.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报送一般企业财务报表2013版D.实行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报送财务报表7.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8.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为一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1.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

1.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号)
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22日
附件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国税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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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定,修订并重新发布《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 栏“其他”。

三、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四、修订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1,相关填写说明见附件2。

五、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月21日来源: /fg/detail2099540.html。

2023海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前模拟(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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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海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前模拟(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因某县国税局君山分局的责任,致使某纳税人在2014年1月份漏缴增值税税款1万元,其《不予加收滞纳金报告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由()填写,并附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况说明。

A.县国税局君山分局B.纳税人C.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D.县国税局收入核算科2.下列举措中,能体现税务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是( ) 。

A.税务行政许可只能由当事人自行提出B.办税服务厅受理申请后,仍需向内部业务部门报送资料C.多次要求纳税人补充相关资料D.许可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3.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万元。

()A.2B.3C.4D.54.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A.5B.10C.15D.305.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6.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7.花生果仁出口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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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2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8号)
关于发布《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夯实征管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在海南省国税系统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遵循科学分类、风险管理、简便高效、监督制约的原则,充分运用信息分析方法,对注销税务登记进行分类处理。

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分别设定注销风险分析模版,运用信息化手段筛选分析在注销环节需要关注的风险点。

第二章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第四条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于结清税款和缴清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接收、审核、录入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等信息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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