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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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处方管理制度

药学处方管理制度

药学处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药学处方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医务人员开具处方和执业药师审核处方的行为。

三、处方的开具1. 医师在开具处方前应仔细询问患者的病史和药物过敏情况,了解患者用药情况,对患者进行详细的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并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具体情况合理开具处方。

2. 医师在处方中应填写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门诊号、用药剂量、用法、用量、疾病名称、开具日期、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并在处方上签字盖章。

3. 医师不得开具虚假处方,不得故意滥用抗生素、镇痛药、激素等药物。

4. 医师在开具中成药和中药处方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传统中医药理念,注重用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四、处方审核1. 执业药师应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及时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 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时,应核对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师的签名,查看处方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核对药品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信息是否符合标准。

3. 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时,应根据患者病情、用药史、过敏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对不合理的处方及时提出异议,并与开具处方的医师积极沟通,共同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处方的保存和管理1.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保存和管理处方,确保处方的内容完整和可追溯。

2. 患者的原始处方应当保存在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中,作为患者用药的依据。

3. 药房应对处方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和妥善保管,确保处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医院应采取措施,防范处方被盗窃、篡改、遗失等情况,确保处方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六、处方的反馈1. 医院应建立处方反馈机制,定期对处方进行回访和评估。

2. 综合药学部门应对处方进行定期的审查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处方,并对医师和执业药师进行及时指导和培训。

3. 医院应积极收集患者对处方的反馈意见,对患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及时处理和改进。

七、违规处方的处理1. 对于无效处方、虚假处方、不合理处方等违规行为,医院应立即予以纠正,对医师和执业药师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处方审批管理制度

处方审批管理制度

处方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疗处方的合理开具和审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处方审批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1. 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处方审批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实行专人专岗管理。

2. 医院设立处方审批委员会,主要由院长、主要医师、护士长和药事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审批流程1. 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诊断结果进行处方开具。

2. 科室护士核对处方内容和患者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处方上签名确认。

3. 药剂科药师审核处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并在处方上签字确认。

4. 处方审批委员会对处方进行终审,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 处方审批委员会经过审核确认后,将审批结果告知开具处方的医生和患者,方可进行药物配药。

四、审批标准1. 处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患者隐私和医疗机密。

2. 处方应清晰、准确地标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科室、主治医师等信息,以便于识别和跟踪。

3. 处方应包括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用量等详细信息,药品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 处方应明确有效期,过期失效的处方不得再次使用。

五、处罚措施1. 对于擅自开具、篡改处方的医生和护士,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未经审批就将药物发放给患者的药剂师,将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对于违反处方审批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人员,将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1. 本处方审批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时,应由医院药事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修订。

2. 本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由医院的药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即为本医院处方审批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全院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安全。

处方审核管理规定规范(3篇)

处方审核管理规定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处方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对处方权的授予、处方开具、处方调剂、处方点评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方审核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处方审核能力和用药安全意识。

第二章处方权的授予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药师资格,授予医务人员处方权。

第七条医师、助理医师、药师等人员的处方权应当明确,不得越级授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权授予档案,记录处方权的授予、变更、撤销等情况。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处方权。

第三章处方开具第十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用药,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二)根据患者的病情、体质、年龄、性别、用药史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药品;(三)合理用药,避免不合理联用、滥用、错用药品;(四)遵循国家规定的处方书写规范。

第十一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处方笺,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及时将处方交给患者或者其家属,并告知用药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对患者的用药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风险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四章处方调剂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调剂制度,明确处方调剂的范围、程序、责任等。

第十六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十七条处方调剂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开具的要求,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处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处方是指医师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师审核、调配、核对的,载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内容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合理、安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师、药师及与处方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处方开具第五条处方开具权仅限于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情、诊断,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诊疗指南开具处方。

第六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院名称、处方编号、处方日期;(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或住院号、临床诊断;(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四)医师签名、加盖专用签章;(五)审核、调配、核对药师的签名。

第七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八条处方开具原则上应当使用医院统一样式的处方纸。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处方,但应当确保电子处方的安全、可靠、可追溯。

第三章处方审核与调配第九条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对存在问题的处方,有权要求医师修改或重新开具。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一)处方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二)用药是否合理、安全;(三)是否存在配伍禁忌、超剂量、超时间用药等;(四)药品的剂型、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条药师审核通过的处方,方可进行调配。

调配时,药师应当严格按照处方内容进行,确保药品的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药师完成调配后,应当对处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发放药品。

第四章处方保存与销毁第十二条处方应当长期保存。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处方保存制度,确保处方完整、安全、可追溯。

第十三条处方保存期满后,医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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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评估、
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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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医学处方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安全性,减少药物误用和不合理用药的风险,最终提高患者的疗效和生命质量。

下面将从处方审核的必要性、目的、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药品使用的安全性:处方药品的使用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出现处方错误或不合理用药,可能导致严重的不良反应甚至危及生命。

通过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可有效避免不合理用药和处方错误,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2.提高药物疗效:合理的用药是疾病治疗的基础,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可以避免患者因处方错误和不合理用药导致疗效的降低。

通过审核处方,可以及时纠正不合理的药物组合、剂量和用法,提高治疗效果。

3.优化医疗资源利用:合理的用药可以避免过度用药和滥用药物,减少药物浪费,节约医疗资源。

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可以通过优化处方,减少不必要的药物开具,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4.强化医疗质量管理: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可以规范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明确药师的职责和医师的权责。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疗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其次,医师药师审核处方的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保证处方的准确性: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可以检查处方的书写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存在错误和疏漏等问题,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评估处方的合理性: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可以评估处方的合理性,包括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相互作用、不良反应等。

通过审核处方,可以对不合理的药物选择和用法进行纠正和调整,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3.提供患者用药建议:药师在审核处方的同时,还可以根据患者的用药情况提供用药建议,包括用药时间、用法用量、饮食禁忌等,提高患者对药物的正确使用。

1.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患者的姓名、病历号、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以及处方开具的日期、医生的签名和医院的公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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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审核处方制度_共10篇范文一: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调剂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六、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七、审核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做到“四查十对”;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九、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双签字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十、对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如果处方没有医师双签字、未附有患者签字的说明书,应当拒绝调剂,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黄良乡卫生院范文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明确了药师在处方审核中的责任与义务,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等。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师处方审核制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X(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与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审核和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X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与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X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X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X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与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X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X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X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处方资格认定制度

处方资格认定制度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评价,推动医疗机构持续改进处方管理工作。
十、跨机构协作
1.医疗机构之间应建立跨机构处方信息共享机制,以便于患者在不同医疗机构间就诊时,能够得到连续、协调的医疗服务。
2.跨机构处方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2)确保处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处方审核与监督
1.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处方审核部门,负责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2.处方审核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处方开具者是否具有处方资格;
(2)处方药品是否适合患者病情,是否符合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合理用药原则;
(3)遵循国家有关电子病历和健康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
3.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病历系统、健康信息系统等平台,实现处方信息的互联互通。
十一、紧急情况处理
1.在紧急情况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先行开具处方,但应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及时补充完整相关手续。
2.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患者生命垂危,需要立即救治;
3.申请处方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在职证明;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4.医疗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5.处方资格认定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者,由医疗机构发放处方权;不合格者,医疗机构应给予解释,并告知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复议。
2.培训内容应包括:

医院普通处方管理制度

医院普通处方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师、药师及医院相关部门,适用于所有普通处方的开具、审核、调配、核对、发放等环节。

三、处方权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普通处方权。

2. 试用期(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需经具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确认。

3. 住院医师、进修医师、研究生等人员,在导师或上级医师指导下,可开具普通处方。

四、处方书写规范1. 处方由前记、正文、后记三部分组成。

2.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住院号、科别、临床诊断、日期等。

3. 正文包括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疗程等。

4. 后记包括医师签名、药师签名、审核人签名等。

5. 处方书写要求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师应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五、处方审核与调配1. 药师负责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内容与患者病情相符、用药安全。

2. 药师审核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禁忌症、相互作用等。

3. 审核通过的处方,药师进行调配,确保药品准确无误。

六、处方核对与发放1. 药师将调配好的药品交由护士核对,确保药品与处方相符。

2. 护士核对无误后,将药品发放给患者。

3. 患者取药时,药师应向患者交代用药注意事项。

七、处方归档与管理1. 处方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方便查阅。

2. 处方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 处方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

八、监督与考核1. 医院医务科负责对处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对违反处方管理制度的医师、药师及相关人员,依据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定期对处方书写、审核、调配、核对等环节进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药师处方审核制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3、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4、(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审核和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为了规范我院处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我院处方评价制度,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时应注意一下几点: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是否存在有配伍禁忌。

5、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6、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7、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4、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15、抗生素是否越级使用。

处方的制度及书写与审核制度

处方的制度及书写与审核制度

处方制度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二、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三、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执业乡村医生) 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偶尔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销。

五、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七、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处方,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八、处方书写必须《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则。

九、处方普通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普通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者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十一、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 1 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本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书写制度一、本院处方管理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二、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医师不得事先在处方上签字后,交给无处方权者及下级医师;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

药师审核处方工作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工作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二、工作职责1.药师需按照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参与处方审核工作。

2.药师要深入了解患者的病情、用药史和过敏史等信息,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处方审核。

3.药师要对处方中的药品、剂量、用法和注意事项等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

4.药师要及时与开方医生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保证开方医生对建议的落实。

5.药师要记录审核过程和结果,及时反馈给开方医生和医疗机构。

三、工作流程1.接收处方:药师应及时接收处方,并确认处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信息核对:药师要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病情及处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3.审核依据:药师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使用说明书、临床指南等,作为审核处方的依据。

5.沟通与建议:药师如发现处方存在问题,应及时与开方医生沟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6.结果记录:药师要记录审核过程和结果,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开方医生和医疗机构。

四、工作要求1.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和医疗机构相关规定,不得任意超范围、超权限从事药师审核处方工作。

2.药师应进行终身学习,不断更新药学知识和专业技能,以保持审核处方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药师要保持与开方医生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确保合理化建议得到重视并得到落实。

4.药师要保护患者隐私,妥善保管处方审核相关信息和记录,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非法途径。

5.药师要关注患者对药物的不良反应和药物安全信息,及时上报所属医疗机构和监管部门。

五、工作考核1.药师的审核工作将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绩效考核结果将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

2.药师的审核结论和问题发现将计入绩效考核评价,并作为评定其专业能力的重要参考。

六、工作纠纷处理1.如药师对处方审核有异议,可以与开方医生进行沟通,寻求合理化解决方案。

2.如存在进一步争议,可由医疗机构成立专门的药物审核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给予意见和建议。

3.对于涉嫌错误或违规的审核行为,医疗机构有权对药师进行追责,并将结果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药师处方审核制度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1、药师接到处方后,应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处方审核和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制度

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制度药师重视并坚持合理行使药师的审方权。

药房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操作规程》等相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1.药师在收到处方或用药医嘱,先查看患者科别、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剂量、给药方法、处方日期、处方医师签名等内容是否完整,确认其合理性。

确定处方医师的处方是否为超权限处方。

2.药师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静脉输液确定溶媒的适宜性;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3.药师经处方审核后,发现处方或用药医嘱存在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时,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沟通,请其调整并签名。

因病情需要的超剂量等特殊用药,医师应当再次签名确认。

对用药错误或者不能保证成品输液质量的处方或医嘱应当拒绝调配。

4.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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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药师审核处方制度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核对工作。

二、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三、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四、调剂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五、调剂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准确调配药品。

六、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七、审核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做到“四查十对”;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
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九、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双签字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十、对于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如果处方没有医师双签字、未附有患者签字的说明书,应当拒绝调剂,并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十一、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黄良乡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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