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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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办发(2008)19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
关于鼓励在职工作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实现菏泽市十七届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制定的“五年内培养引进100职业经理人100名博士、1000名硕士”工作任务,
以建设“四大基地一大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大力培养高层次人才,鼓励广大在职工作人员尤其是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在职学习,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不断提高自身知识层次和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优化我市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努力提升人才队伍的整体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第一条凡在我市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在职工作人员、在职硕士研究生,攻读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全国在职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或参加经政府批准的部门(单位)与高校合作办学研究生教育,并被录取的在职工作人员,由本人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位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对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在职通过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取得博士或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分别按80%和70%的比例报销学费。对在职参加博士、硕士研究生班学习并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参照上述标准报销学费。财政
全额拨款单位工作人员,学费报销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学费报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条凡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并取得国家颁发的博士或硕士学位证书的,在干部使用、工资待遇、职称晋升等方面,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同等研究生相关待遇。
第六条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人员,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及职务(职称)晋升均不受影响。
第七条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参加在职脱产研究生教育的,其学习期间的表现和成绩要纳入年度考核。经所在学校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证明,凡表现好、成绩及格以上的,考核定为称职等次;成绩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学员报销学费时,要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票据原件到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备案,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报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后,所在部门(单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学费。参加同等学历(位)的在职研究生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规定的鼓励政策。
第九条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的工作人员,须与本单位签订协议,在研究生毕业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如因个人原因违反协议调离本单位或本市的,须由本人全额退还报销的学费。
第十条市、县区财政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列入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列支参加在职研究生教育工作人员的学费支出。
第十一条对确因特殊培养需要,由上级人事(组织)部门选派接受研究生教育的,按选派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企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学费报销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