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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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河北、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积极推进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接(以下简称“农超对接”),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决定2009年在你省(市)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内容《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8]487号)下发后,各地积极探索。

从各地实践看,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到超市的直接流通方式,是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的有效手段,是解决鲜活农产品卖难的根本途径,有利于实现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建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制、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通知所称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是指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所在县(市)的区域内,当年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项目。

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项目和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

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包括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项目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农产品专业合作社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实践需要,逐步扩大建设内容。

二、承办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一)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实力较强、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无不良销售记录。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1.03.29•【文号】财办建〔2022〕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村镇建设正文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乡村振兴(扶贫协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乡村振兴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增收,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下统称三部门)定于2022-2025年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渠道下沉为主线,以县乡村商业网络体系和农村物流配送“三点一线”为重点,加快补齐农村商业设施短板,健全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引导商贸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

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基本实现县县有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有商贸中心、村村通快递。

城乡生产和消费连接更加紧密,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更加畅通,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持续提升。

二、支持内容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县域商业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6•【文号】财办建〔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商务、扶贫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建立农村现代市场体系,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决定2020年继续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以下简称综合示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运用电商发展成果,以创新引领农村流通转型升级,以信息化驱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夯实农村物流设施设备基础,健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培育壮大农村市场主体,促进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与目标(一)基本原则。

市场有效,政府有为。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激发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

政府重点做好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因地制宜,鼓励创新。

立足地区差异及产业特点,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电商发展格局,搭建与县域产业配套的现代流通服务体系。

探索大数据、云服务、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推进农商旅文娱体跨界融合。

助力扶贫,巩固提升。

支持贫困地区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克服疫情影响,利用电子商务拓宽农畜牧产品销售渠道。

支持基础较好的地区推动农村电商产业化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扩大农村消费,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稳定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稳定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稳定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
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
【发文字号】商办运函[2013]26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3.01.11
【实施日期】2013.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稳定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
(商办运函[201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入冬以来,受天气寒冷、成本上升、节日消费需求增加等多种因素影响,部分地区鲜活农产品价格上涨较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雨雪冰冻天气应对工作的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稳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监测,做好信息引导
充分利用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系统、百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日报系统,加强对主要蔬菜品种价格、销量的监测,掌握消费需求变化。

加强与本地农业部门协作,了解当前
寒冷天气下北方大棚菜、南方反季节菜的播种面积、品种、长势、上市时间等情况,准确分析研判蔬菜市场供应状况。

及时发布当地蔬菜市场供应、需求、价格变化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生产和市场流向,提高市场调节能力。

二、完善流通功能,促进产销衔接
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功能,充分发挥农批零对接、农超对接、网上对接、直供直销。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商办财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把各地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支持应对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

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

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二、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21.09.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商互联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30部门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时期农商互联和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促进农民收入和农村消费双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深入产区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应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针对不同农产品市场需求和行情,及时掌握本地区重点鲜活农产品种养殖规模变化市场价格波动主销区市场分XXX差异化需求等情况,加强动态跟踪和会商分析,提前制定销售预案,落实销售渠道。

强化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动态协作,及时发布农产品供应需求价格等动态信息,引导农户合理调整农产品种植品种面积。

同时,加强在田农产品品种播种面积产量上市时间等信息调查,为农产品销售提供服务。

二、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优化县域农产品市场物流基地布局,提升产地批发和零售等环节功能,促进流通节点有效衔接,完善跨区域产销链条。

合理规划布局冷链物流设施,加大对农产品预冷分拣包装等集配设施推广力度,用好用足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地建设一批冷藏库移动冷库等基础设施。

引导供销及各类企业把服务网点延伸到脱贫村,有条件的地区,依托供销合作社县域城乡融合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冷链物流设施,对集中上市农产品进行错峰调节。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09.25•【文号】财办建[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3号)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湖北、贵州、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进一步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推进诚信经营,促进放心消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财政部、商务部决定2014年继续支持在部分地区开展肉类蔬菜及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及原则以肉类、蔬菜、中药材为重点品种,支持部分省市建设覆盖各类流通节点和经营主体,并延伸到部分种植养殖、加工和消费环节的信息化追溯体系,逐步实现对肉类蔬菜中药材产、运、批、零的全链条信息化管理,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提升流通运行和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科学规划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确定目标与任务,有序推进。

(二)标准统一,形式多样。

在确保标准统一、信息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因地制宜探索多样化的追溯解决方案,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投入,形成稳定的多元化投入与保障机制,保证追溯体系长期可持续运行。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邮政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1.06.11•【文号】商流通发〔2021〕99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县域商业体系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内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全面促进农村消费的必然选择,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我国县域商业发展迅速,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总的看,县域商业发展依然滞后,商品和服务供给不足,与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还存在差距。

为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村消费提质扩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分层分类,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以渠道下沉和农产品上行为主线,推动资源要素向农村市场倾斜,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渠道,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农民增收与消费提质良性循环。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完善县域统筹、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农村商业体系。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5.10•【文号】财办建〔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通知财办建〔20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保障市场供应,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消费升级,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财政部、商务部决定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畅通国内大循环、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遵循“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实施主体开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着力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强化长期稳定的产销对接机制,加快建设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重点抓住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干线冷链物流,补齐农产品流通设施短板,打通农产品流通“大动脉”;完善产区“最初一公里”初加工设施设备,提升农贸市场、菜市场“最后一公里”惠民功能,畅通农产品流通“微循环”。

(二)工作目标。

通过2年时间,加快形成农商联系更为紧密、产销衔接更为畅通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具体绩效指标如下:1.推进农产品市场尤其是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提升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地市级覆盖率。

2.加快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提高本地区农产品冷链流通率。

3.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络,提升农产品零售网点覆盖率。

4.加强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建设,增强农产品产地预冷能力。

推动农商互联 完善农产品供应链

推动农商互联 完善农产品供应链

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
农产品供应链是指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流程,涉及农民、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流通环节繁杂等问题,农产品供应链的效率和透明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难题。

为了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农产品信息平台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通过互联网技术,农民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实时了解市场需求和农产品价格,从而调整生产和销售策略。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平台查询农产品的产地、生产过程、质量检测等信息,保证购买的农产品安全可靠。

加强物流配送能力也是关键。

农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往往存在中间环节过多、运输时间过长等问题,导致了农产品的损耗和降质。

因此,应该加强农产品运输网络的建设,提升农产品的配送速度和质量,确保农产品新鲜度和食品安全。

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农产品加工环节也需要改进。

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设备陈旧、技术水平低等问题,导致农产品加工效率低下。

因此,应该加大对农产品加工技术的研发和培训力度,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政府在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方面也应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可以加大对农业和农产品供应链的投入,提供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电商平台合作,推动农产品线上线下
销售的融合。

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通过信息共享、物流配送、加工升级和政策支持等多方面的合作,才能实现农产品供应链的优化和升级,为农民增加收入,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优质的农产品。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商建发[2014]60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4.02.25【实施日期】2014.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国资、银监、保监、质监部门: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上看,我国农产品市场体系依然薄弱,流通成本高、流通效率低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加快建设高效畅通、安全规范、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1号文件部署,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中央与地方事权。

把增强公益性、高效性和稳定性作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主线,加快完善促进市场公平交易和提高流通效率的制度建设,着力健全符合统一大市场要求的体系架构和内在机制,集成流通科技进步的新型驱动力,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加强规划。

坚持立足当前和着眼长远相结合,综合考虑人口布局、交通和用地条件、流通设施基础,统筹规划农产品集散地、销地、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完善各具特色的区域农产品市场网络,优化农产品市场结构和布局。

--推动创新。

立足实际,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创新发展理念,集聚技术、项目和要素,推进农产品流通方式创新、管理创新和组织制度创新。

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农畜牧产品滞销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农畜牧产品滞销应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农畜牧产品滞销应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1•【文号】商建函〔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扶贫农畜牧产品滞销应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扶贫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部分扶贫农畜牧产品出现滞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应对扶贫农畜牧产品滞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着力解决扶贫农产品滞销问题(一)组织采购对接。

组织农产品流通企业、批发市场商户,与贫困地区生产基地、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对接,优先支持湖北省农畜牧产品销售,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尤其是尚未脱贫摘帽国家级贫困县的扶贫农畜牧产品销售。

通过补贴、贴息、储备轮换等方式,支持流通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就地就近解决农畜牧产品滞销。

推进地、市、县区域内“点对点”精准帮扶对接,支持设立农牧民直销点,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公益性农产品示范市场减免费用、设立专区,优先销售贫困地区的滞销农畜牧产品。

(二)开展消费扶贫。

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7部门《关于开展消费扶贫行动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4号)要求,通过政府采购、东西部扶贫协作、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等模式,扩大列入《全国扶贫产品目录》的扶贫产品(以下简称扶贫产品)销售。

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号)要求,迅速组织采购扶贫产品。

指导东部发达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大中城市为扶贫产品提供销售平台和渠道,落实采购任务指标。

(三)保障物流畅通。

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畅通省内省际扶贫农畜牧产品运输,确保车辆应享尽享“三不一优先”(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等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财办建〔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冷链物流发展的通知财办建〔202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有关要求,加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更好保障市场供应,财政部、商务部决定以促进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为重点,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强节点、建链条、优网络”工作思路,在已实施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聚焦补齐冷链设施短板,提高冷链物流质量效率,建立健全畅通高效、贯通城乡、安全规范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重点抓住跨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销地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加快城市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销地冷链分拨配送体系,创新面向消费的冷链物流模式,推动农产品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

通过2年时间,推动农产品冷链流通基础设施更加完善,重要集散地和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及零售终端冷链流通能力显著提升,调节农产品跨季节供需、支撑农产品跨区域冷链流通的能力和效率继续增强,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基础。

二、支持内容通过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业资金)引导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统筹推进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抓住集散地和销地两个关键节点,进一步聚焦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和现代化水平。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4.11.03•【文号】商办电函[2014]731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4]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有效应对和缓解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引起的农产品卖难,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商务部原农产品自动产销对接平台更名为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并已搭建在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全国平台)上,拟于2014年11月中旬正式开通。

现就系统运行、维护和使用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系统构成及功能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是全国商务系统应对突发农产品卖难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农产品卖难信息进行监测、上报、审核、定级和开展救助的工作平台。

系统包括舆情监测、卖难对接两个核心子系统,相关信息通过全国平台专题频道发布。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登录全国平台后台管理系统,可对农产品卖难舆情监测对接系统进行操作(操作手册可登录管理后台在线下载)。

舆情监测子系统。

主要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和全国平台会员商户报送三个渠道,对农产品卖难情况进行监测。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管理员通过系统后台对本地区舆情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卖难信息,依据商务部《农产品卖难应急处置方案》(商建函[2013]1029号)相关标准,确定响应等级(部、省、地三级)。

卖难对接子系统。

该系统可实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卖难救助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具备管理员账号管理、救助企业申请管理和卖难救助总结反馈等功能。

确认发生卖难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响应级别及时通知相关救助企业开展对接,并通过该系统在线提交救助情况。

商务部办公厅、中国银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中国银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中国银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银联•【公布日期】2020.04.30•【文号】商办消费函〔2020〕161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中国银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银联各分支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推进流通企业复商复市,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助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商务部、中国银联研究制定《支持商贸流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工作方案》(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形成工作合力消费是最终需求,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

在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下行风险加剧、外需受到明显抑制的情况下,加大金融对商贸流通行业支持力度,推进流通企业复商复市,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银联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本着“依法合规、优势互补、共促发展”原则,加强协作联动,建立合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促消费工作合力,推动消费稳定增长。

二、优化服务,助力流通发展结合当地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重点,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降低商户交易成本、完善信贷服务、优化信用消费环境等方面出发,为商贸流通企业“量身定做”一系列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支持方案,助力商贸流通行业发展。

三、整合资源,活跃消费市场利用消费促进月等各类促消费平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务实合作。

共同推进居民消费领域与金融支付服务的融合创新,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和数字化转型,支持消费支付服务、消费信贷业务创新发展,促进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普及应用,激发消费市场活力,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近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区设施蔬菜出现不同程度的滞销现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产销对接工作的通知》(商建电〔2020〕103号)要求,加大农产品产销衔接工作力度,畅通农产品销售渠道,切实保障我区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农产品滞销风险预警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本辖区农产品生产、销售、收储、加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对于存在滞销风险的农产品,要深入了解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现状,提前摸清采收、分拣、包装、运输、销售、商业库存及政府储备等情况;要密切关注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发布预警预测信息,建立种植户、流通组织、市场有效衔接机制,及时提供相关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

二、多措并举化解辖区农产品滞销问题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坚持属地原则,准确分析产销形势,统筹协调好辖区的市场供应与农产品销售。

要坚持精准施策,做好应急保障兜底,千方百计为农民、市民解决实际困难。

一要有效利用辖区农业资源,组织好当地农产品流通,加强产销对接,确保鲜活农产品能够产得出、运得进、送得到。

二要积极号召蔬菜滞销产区内有闲置保鲜库企业,无偿提供给当地菜农或经纪人组织收储保鲜,支持流通企业在产地和销地增加商业库存,充分发挥冷库等仓储设施的“蓄水池”作用,对滞销农产品上市进行错峰调节。

三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及时发布应季农产品上市信息,充分利用农村电商服务站通过信息化手段协调组织大型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电商平台等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线上精准对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豫商建函〔2022〕92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的通知豫商建函〔2022〕92号各省辖市商务局、济源示范区商务主管部门:近期,受新冠疫情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出现蔬菜等农产品滞销卖难现象。

为有效解决疫情期间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进一步拓宽滞销农产品销售渠道,帮助农民群众渡过难关,减少经济损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各省辖市商务局要指导县(市、区)商务部门主动与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部门沟通对接,摸清本地滞销农产品品种、数量及滞销原因,密切关注本地区农产品流通市场变化情况,及时搜集、反馈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引导做好本地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和供应,积极采取措施化解本地农产品滞销卖难问题。

二、着力开展产销对接切实发挥“河南省商务领域产销对接联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作用,各地商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商务领域产销对接联盟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宣传推广,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批、商超、电商企业、合作社等登记注册、入驻“平台”,鼓励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利用“平台”发布产品信息,跟踪了解产销对接实际进展,切实发挥线上“平台”优势,畅通产销双方对接渠道。

要适时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经营企业、经纪人、运销大户等开展灵活多样的产销对接。

同时,指导各地依托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直播带货等开展线上销售,扩大农产品网上销售规模。

三、加强信息宣传报送各地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发现农产品滞销卖难等异常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商务厅。

同时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时期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典型做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时期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典型做法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时期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典型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0.02.25•【文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疫情防控时期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典型做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采取封闭管理、隔离管控、限流限行等防控措施,给生活必需品供应带来了新的挑战。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组织流通企业、联系对接街道社区,千方百计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给,在保供网络和服务模式上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探索,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我们梳理总结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做法(见附件),供各地学习借鉴。

当前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支撑。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

要立足本地实际,创新思路,分类施策,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保障供应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特殊时期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各地在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我们将予以积极宣传推广。

附件:疫情防控时期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典型做法商务部办公厅2020年2月25日附件疫情防控时期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典型做法一、传统商超门店网上购。

指导连锁超市、便利店、快捷商店等线下实体商业网点通过发布微信小程序、公众号、建立顾客群等多种途径,支持居民在家单独或组团、建群线上购物下单,由商家配送到家或社区,减少居民外出购物活动。

二、封闭社区代购团配。

组织大型商超、农产品配送平台、生产基地等直接对接街道,按照街道确定的网格单位组团建群,由网格管理员汇总居民购买需求、代收货款、按团下单、按团配送至社区,提高购买配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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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2.11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做好
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
供应链体系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2019年,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农商互联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通知》(财办建﹝2019﹞69号,以下简称《通知》),在两年内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深入对接,构建农产品现代供应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做好应急保供工作
农产品批发市场、生鲜超市、菜市场、农产品仓储物流企业等流通企业是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促进价格稳定的重要载体。

各地要在《通知》基础
上,根据本地疫情防控需要,视情增加支持农产品市场保供的方向,中央财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向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保供任务的农产品流通企业倾斜,支持做好货源组织、储备和对接调运,确保蔬菜等重要农产品供应链不断链,切实保障市场供应。

二、因地制宜,科学制定资金支持方案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2019-2020年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农商互联工作事项中合理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支持保供工作,相关资金不受《通知》中70%资金比例用于支持产地商品化处理设施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限制。

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农产品流通企业在承担保供任务中发生的运费、租金、保供储备、冷链、防疫以及供应链中断恢复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补贴,具体支持方向、方式、比例及标准由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有关支持方案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三、突出重点,切实发挥保供作用
中央财政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目的是调动农产品流通企业积极性,做好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工作。

各地要认真制定支持方案,重点支持有较强实力,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保供作用大,尤其是对湖北、广东、浙江等保供任务较重的地区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

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在应急需要时及时拨付使用,务必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此前已经确认支持的农商互联项目和资金,继续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各有关省份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支持、引导农产品流通企业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保供工作,有关问题和情况及时上报。

联系人:
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电话:010-******** 010-********
传真:************
Email:************************.cn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电话:010-******** 010-********
传真:************
Email:***************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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