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
保粮业务知识
保粮业务知识第⼆⼗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专仓储存、专⼈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六条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价⼊账、⾼价售出低价⼊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库成本等⼿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补贴。
第⼆⼗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建⽴、健全中央储备粮的防⽕、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1、严格执⾏总公司、分公司、萝北直属库的各项规章制度。
2、⼊库的粮油要做好准备、登记、检⽄⼊仓⼯作并按检验单认真复查。
3、凡出⼊库的粮油都凭填写齐全完整的正式⼿续。
对出⼊库粮油要认真填写保存原始记录并及时填写出⼊库⼿续处理账⽬,做到⽇清⽉结,账账、账表、账实三相符,并及时准确地向统计员提供真实可靠的保管数据;建⽴账卡。
4、坚持“四⽆”标准,保持库仓内卫⽣。
坚持清仓消毒,出⼀仓清⼀仓,不清仓消毒不装粮。
5、指导⼯⼈作业,检查作业质量,做到活完要底清粮净。
堆垛形态整齐统⼀,横平竖直,层次清楚,数量准确。
上不漏⾬,下不潮湿,并做到合理摆放;合理⽤⼯,尽量避免⼆次搬倒,降低储粮成本。
6、库存粮油分仓位、品种、性质建账⽴卡,同时做到“五分开”。
对所分管的库存粮油按照“⼀符、四⽆、三专、四落实”要求做到“库内⾯⾯光、库外三不留”,粮堆平整垛形整齐美观。
仓外挂专牌仓房内悬挂“两牌三簿”并按要求及时准确认真记载、字迹⼯整。
7、做好每⽉库存粮油清查盘点⼯作,了解掌握库存粮油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严格执⾏“三检⼀化”制度,以定期查变化、不定期查隐患的⽅式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边检查边处理的原则开展⼯作,确保储粮安全、数量准确、质量良好。
8、做好库存粮油消毒、防护、灭⿏、薰蒸⼯作,尽可能减少粮油薰蒸数量,避免⼆次薰蒸。
9、增强安全五防和安全⽣产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守国家机密,如:仓储容量、粮油库存、报表数据及重要⽂件等,遵守劳动纪律,杜绝“三违”⾏为。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我市粮食部门严明十项工作纪律
我市粮食部门严明十项工作纪律确保夏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全市夏粮收购工作已经展开,为落实好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确保夏粮收购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近日,市粮食局明确十项收购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收购工作行为。
一是各委托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满足农民售粮要求。
二是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企业,要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明白粮”。
三是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坚持用仪器验质,依质论价、科学定等,确保检验公开、计量公正,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
四是按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不准给农民打“白条”,不得代扣各种收费,自觉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各界监督。
五是严禁质价不符、账实不符,虚报收购数量、质量以次充好套取收购资金和国家费用补贴,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
六是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严禁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转圈粮”问题。
七是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收购秩序,严禁违反规定无资格、无证照入市收购,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八是落实储粮管理责任,委托收储企业不得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确保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九是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未经国家批准,收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或自行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及时出库、拖延刁难用粮企业的行为。
十是严格收购程序和工作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改进收购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
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粮食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今年我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规定,紧密围绕“广积粮、好积粮、积好粮"粮安工程,积极开展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维护了辖区粮食市场秩序,确保了粮食安全,现就我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开展情况汇报如下:ﻫ一、做好了粮油库存检查工作。
今年3、4月份,我局根据市局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今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韶粮2013]24号)要求,认真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布置,成立了检查工作小组。
按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办法》、《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办法》具体操作要求,对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的粮食数量、质量、储粮安全和账务管理进行了一次细致检查工作.检查结果,我县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管理规范,通过开展粮食库存专项检查和粮油安全普查工作,进一步提升了我县粮食库存管理水平。
二、积极做好《条例》宣传工作。
今年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九周年,我局围绕“科学节粮减损,保障粮食安全”主题,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开展《条例》宣传工作,扩大了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了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了粮油质量监管工作,粮食质量是关系人们身心健康,为此我局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加强了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一)督促了粮食收购企业在收购环节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做好入库粮食质量检测。
把好粮食入库质量关,并按照“五分开”的要求,堆放好粮食.(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出库前,做好出库粮食质量检验,确保出库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坚决杜绝不符合质量要求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并按照国家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包装物,防止粮食受污染。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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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通过受国家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以竞价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实行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简称直属库、受直属库委托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企业以下简称非直属库。
非直属库按照隶属关系分为中央企业粮库、地方国有粮库和非国有粮库。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政策制度,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七条中储粮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转来的直属库出库纠纷,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出库。
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代表中储粮总公司具体组织所辖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本辖区直属库出库纠纷。
直属库具体承担出库工作,指导督促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开展出库工作,及时处理粮食批发市场转来的其委托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中储粮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与直属库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签订出库工作责任状,逐级落实出库责任。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在夏粮托市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粮食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的通知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省粮食局,中储粮北京、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分公司:目前,夏粮收购已进入旺季,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各省已陆续启动执行预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落实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防止出现收购质价不符等问题,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
国家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措施。
积极做好夏粮收购工作,执行好最低收购价政策,是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重要体现。
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和督促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认真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规定,切实把中央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广大售粮农民满意。
二、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
各委托收储企业及延伸收购点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规定的粮食质量和价格政策,是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贯彻落实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和质量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一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点要严格按照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公布的白麦、红麦和混合麦的质价标准,将各品种小麦的收购价格上榜、质量指标上墙、标准样品上台,让农民交上“明白粮”。
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强化标准引领质量安全监管 服务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2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conomy粮食科技与经济|粮食安全| 政策解读/12021年4月15日施行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流通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和强化,共有18条(含5个法律责任条文)直接涉及粮食质量安全,占全部条文的数量三分之一;有10条直接涉及粮食标准的执行,占全部条文的近五分之一;这也从侧面说明在保障粮食安全中,标准和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1执行粮食标准的主要规定1.1收购环节一是,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二是,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1.2储存环节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1.3运输环节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
1.4生产环节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1.5销售粮食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相应地,在法律责任中还有相关违反标准规定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强化标准引领质量安全监管 服务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李 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中心,北京 100834)的处罚。
2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和主要强化的内容2.1强化监测监控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2.2强化入库检验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收购质量安全。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不是不能收,而是要单独储存)2.3强化库存和出库质量安全监管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品质检验。
粮食仓库的出入库制度
粮食仓库的出入库制度粮食仓库作为国家粮食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入库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粮食仓库的出入库制度涉及到粮食仓库后续管理、运营和保障等方面,因此必须制定严密的制度。
一、出库制度粮食仓库的粮食出库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出库申请所有粮食出库都必须提前进行出库申请。
出库申请中应该包含以下内容:•粮食品种和数量•出库日期和时间•出库理由和用途•出库经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2. 审批程序出库申请应经过仓库管理员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库,其中涉及重要事项的出库申请应当报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库。
3. 安全质量检验每一批出库粮食必须经过安全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库。
4. 记录清晰每一批出库粮食应当列明出库时间、名称、数量、流向、车号、运输单位等信息,确保记录清晰、真实。
5. 交接手续出库粮食交接后,应当进行签字确认,交接流程必须清晰明确。
二、入库制度粮食仓库的粮食入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 验收程序每批粮食入库,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质量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其中,验收人员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每批粮食进行质量检测,界定粮食质量等级,确保粮食安全质量达到标准。
2. 入库登记每批入库粮食必须在仓库进场口登记大本,记录粮食名称、数量、流向、生产时间、质量等级等信息。
并交付给仓库管理员备查。
3. 入库存储每批入库粮食应在仓库指定区域进行存储,确保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粮食在存储时、流通时均分離,且存储期限达到国家标准。
4. 定期检查仓库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粮食的存储情况、质量及数量,及时调整、清理粮食,确保存放在粮食仓库的粮食安全、卫生,不发生变质、发霉等不良情况。
三、粮食仓库出入库审计为了确保粮食出入库工作的规范、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定期进行粮食仓库的出入库审计。
具体做法如下:1. 审计周期要建立定期审计制度,根据内部控制界定审计周期,对粮食仓库出入库记录和报表进行审计和检查。
2. 审计报告在审计结束后,要编制审计报告,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写明并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仓储管理规范化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仓储管理规范化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布日期】2024.06.03
•【文号】国粮办仓〔2024〕163号
•【施行日期】2024.06.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承储企
业仓储管理规范化指南》的通知
国粮办仓〔2024〕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政策性粮食仓储管理,加强业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了《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仓储管理规范化指南》。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4年6月3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9•【文号】国粮办展[2009]281号•【施行日期】200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发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为规范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行为,提高评价工作质量,我局制订了《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粮油仓储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企业管理评价行为,引导企业规范管理,提高企业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库存粮食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对粮油仓储企业管理水平的评价。
粮油仓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开展企业仓储管理水平自我评价活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对本公司直属企业的仓储管理水平进行评价。
第三条粮油仓储企业是指以粮油储存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粮油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评价结果分规范化管理“优秀”企业(综合得分大于92分)、“良好”企业(综合得分大于80分)、“达标”企业(综合得分大于60分)、“不达标”企业四个等级。
第二章评价机构及程序第五条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前,应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班子,具体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工作。
评价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六条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时,必须制订评价工作方案和工作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监测机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监测机构分为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和综合检验中心三类,实行统一命名挂牌。
省级监测中心按“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命名,区域监测站按“省名+所在地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命名,综合检验中心按“所在地名+国家粮食检验中心”命名。
第五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粮食检验机构等属于非独立法人的,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1 —任。
(二)有稳定的公益性事业经费保障。
(三)计量认证有效。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和环境条件。
(五)具有与承担的粮食检验监测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国家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检验能力:(一)省级中心: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各类粮油产品的质量、内在品质和卫生安全项目;具有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开展主要粮油产品质量跟踪和标准研究验证检验的能力。
(二)区域监测站:能够依据国家和行业粮油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当地主要粮油品种的各项质量、内在品质和主要卫生安全项目。
(三)综合检验中心:具有比较全面和完备的粮油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专业化检验能力,具有较强的粮油标准研究和参与国际验证检验的能力。
精编【试题】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试题
2016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培训试题单位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可以行使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三项。
()A.罚款 B.吊销营业执照 C.没收违法所得 D.行政拘留2.《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需举行听证。
()A.5000B.10000C.20000D.500003.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列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
()A.具备一定的烘干能力 B.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C.具备县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D.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销售B.加工C.运输D.进出口5.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A.10 B.15 C.20 D.306,《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法定依据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原则。
()A.程序合法 B.程序简便 C.快捷高效地d.方便群众7.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中央储备粮。
()A.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B.省政府C.国家粮食局B.国务院8.《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条件,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江西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江西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2020年4月13日,《江西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第一,玉米收储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
2016年,我国探索建立玉米收储市场定价机制,实行价补分离保护粮农体制。
东北四省区相继建立粮食市场化收购信用保证基金,为改革发挥了重要的资金保证作用,既坚定了市场化改革的信心,又对稻谷小麦等收储制度改革具有深远的启示意义;第二,推进粮食收储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中央针对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农业结构转型升级、市场竞争情况,先后作出了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收储制度、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重大部署。
为保证改革顺利推进,提出了“引入融资增信,引导发展粮食收购融资担保业务或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降低银行信贷风险”、“因地制宜并创造条件建立推广小麦和稻谷等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制度”等要求,把建立粮食收购信用保证基金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推动各地建立粮食收购信用保证基金;第三,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和省情的必然需要。
江西作为全国十三个粮食主产区之一,重要的稻谷贡献省,市场化程度高,粮食流通资金需求量大,因此,无论是从贯彻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精神,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还是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对建立健全市场化收购贷款资金保障长效机制都提出了必然要求。
省委省政府根据江西省情,决定建立江西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尽而出台了《江西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草拟原则《办法》经历了酝酿、请示、调研、意见征询和合法性审查等过程,着重把控三个关键结点:一是可行性。
结点在酝酿环节,重点是怎么建、怎么筹资、筹多少、怎么运行等框架问题,既要有关部门思想统一、意见一致,更要取得省政府同意;二是操作性。
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粮食保管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库存粮食有管好、管住的责任,未接到开具的出库单,任何人都不准动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粮食安全负责。
2、粮食保管实行专职制,任务落实到人,粮食从接收入库、保管、到出库,保粮人员、检质人员、计量人员要负责到底,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3、坚决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积极开展“四无”(无害虫、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
即帐实相符,专仓、专人、专卡,品种、数量、质量和地点落实。
4、对库存粮食严格执行“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一月一汇查,危险粮天天查和风雨下雪随时查”的查粮制度,检查中做到“有粮必查、有仓必到、查必彻底”,并做好记录,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储存。
5、认真搞好清洁卫生工作,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四不留(不留杂草、垃圾、污水、落地粮)。
6、库存的粮食必须根据入库验质、计量凭证及时建立分仓台账和保管专卡等。
7、每批粮食收发结束后,必须如实上报粮食数量、质量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8、保管期间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粮情电子检测、环流熏蒸等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陈化,降低损耗。
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1、粮食入库时,要对粮食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等进行全面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和收获年度等原始数据填入粮油专卡。
2、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过规定标准。
3、每年4月和10月要分别对库存粮油进行1次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质检,认真做好检测分析报告。
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粮食局报告。
三、帐卡牌管理制度1、库存粮食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2、中央储备粮用“ZC”代表,省级储备粮用“SC”代表。
3、《粮油专卡》一式三份,仓内挂一份,储备库和保管人员各一份。
专卡要按实际情况及时记录。
三、粮情检查制度(一)粮食温度、湿度检查1、以检测最高水分为依据(包括进仓水分和复化水分),安全粮7天巡测一次;半安全粮3天巡测一次;不安全粮2天巡测一次;危险粮每天巡测一次,并做好原始记录,真实反映粮情变化。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3•【字号】赣府发[1994]55号•【施行日期】1994.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1994]55号1994年11月23日)现将《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用经济手段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西省粮食风险基金是省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粮食风险基金的筹集。
从1994年起,我省应按国家核定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要求,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其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新增的补助款按比例配备我省的资金,以及粮价放开后省财政收回的粮食企业亏损补贴。
地(市)、县原则上都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统筹考虑。
第四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以下4个方面:(一)省级储备粮食合理的利息、费用支出。
(二)省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代垫的利息费用和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的价差支出。
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购价格积极收购农民的粮食,促进粮食销售,维护正常经营。
在此前提下,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时,省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和数量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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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2.07
•【字号】赣粮检[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赣粮检〔2012〕8号2012年7月)
各设区市粮食局、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联合发布施行。
为做好我省政策性粮食的出库监管工作,将《办法》精神贯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省粮食局负责掌握省内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情况,对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及时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省局直属和设区市局直属承储库出库纠纷(省局机关处室责任分工见附件)。
2、设区市粮食局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受理并及时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所辖县属承储库出库纠纷,配合省粮食局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本市直属承储库出库纠纷。
3、县(市、区)粮食局负责对本县(市、区)范围内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配合设区市粮食局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本县承储库出库纠纷。
4、南方粮食交易市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并向省粮食局报告粮食交易情况、粮食出库进度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5、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在出现出库粮食质量纠纷时,接受委托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
二、交易与出库
1、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按要求在市场网站上发布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公告,明确各项交易事项,包括公布出库监管员相关信息。
2、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
3、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组织实施竞价交易,并在交易完成后3 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局报告交易情况。
4、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通知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并每周向省粮食局报告出库进度等情况。
三、纠纷处理
1、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先由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
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
2、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1)会同中储粮江西公司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2)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3)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3、省粮食局或设区市粮食局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市、县(区)粮食局应当配合省、市粮食局开展纠纷协调处理。
四、监督检查
1、各级粮食局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承储库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掌握承储库有关粮食出库进度,发现出库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省粮食局制定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相关处罚事项的细化执行标准。
2、省粮食局认为南方粮食交易市场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粮食局和设区市粮食局认为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在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期间,设区市粮食局每月25日前向省粮食局报告粮食出库有关案件处理情况。
省粮食局会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对省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五、信息报送
1、省粮食局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情况、出库情况及纠纷处理情况报送办法,由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具体实施。
2、省粮食局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案件处理情况报送办法,由各市、县
(区)粮食局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