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12.07
•【字号】赣粮检[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赣粮检〔2012〕8号2012年7月)
各设区市粮食局、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联合发布施行。为做好我省政策性粮食的出库监管工作,将《办法》精神贯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省粮食局负责掌握省内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情况,对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并及时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省局直属和设区市局直属承储库出库纠纷(省局机关处室责任分工见附件)。
2、设区市粮食局负责对本市范围内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受理并及时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所辖县属承储库出库纠纷,配合省粮食局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本市直属承储库出库纠纷。
3、县(市、区)粮食局负责对本县(市、区)范围内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配合设区市粮食局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库移交的本县承储库出库纠纷。
4、南方粮食交易市场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及时协调处理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并向省粮食局报告粮食交易情况、粮食出库进度及出库纠纷的处理结果。
5、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在出现出库粮食质量纠纷时,接受委托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
二、交易与出库
1、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按要求在市场网站上发布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交易公告,明确各项交易事项,包括公布出库监管员相关信息。
2、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和承储库收取履约保证金。
3、南方粮食交易市场组织实施竞价交易,并在交易完成后3 个工作日内向省粮食局报告交易情况。
4、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根据买方付款进度向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通知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安排承储库发货,并每周向省粮食局报告出库进度等情况。
三、纠纷处理
1、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纠纷,先由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根据交易细则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在10 个工作日内先行协调处理。买方和承储库拒不执行交易细则,拒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增扣量,故意拖延导致出库纠纷的,由南方粮食交易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
2、协调处理后仍难以出库的,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应当转交负责该库的出库监管员处理,并交付下列意见和检验结果等资料:
(1)会同中储粮江西公司核实是否因不可抗力影响出库的书面意见。
(2)买方提出竞买粮食质量异议的,由有资质的第三方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在买卖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在承储库挂拍仓房内按规定抽取样品检验后作出的检验结果.
(3)对买卖双方责任的判定意见。
3、省粮食局或设区市粮食局接到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转来的非直属库出库纠纷后,应当自接到出库纠纷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县(区)粮食局应当配合省、市粮食局开展纠纷协调处理。
四、监督检查
1、各级粮食局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承储库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掌握承储库有关粮食出库进度,发现出库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省粮食局制定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相关处罚事项的细化执行标准。
2、省粮食局认为南方粮食交易市场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粮食局和设区市粮食局认为出库监管员派出单位不作为或处置不当的,应当首先履行查处违规案件、督促出库的职责,再依法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在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期间,设区市粮食局每月25日前向省粮食局报告粮食出库有关案件处理情况。省粮食局会同中储粮江西分公司对省内出库纠纷定期清理、督办,并每月将有关案件处理情况向国家粮食局报告。
五、信息报送
1、省粮食局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情况、出库情况及纠纷处理情况报送办法,由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具体实施。
2、省粮食局制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案件处理情况报送办法,由各市、县
(区)粮食局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