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公安机关服务保障职能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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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公安机关服务保障职能探讨

2010-11-16 10:20:02[大中小] 发布者:科技城派出所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特征无一不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使公安机关的岗位职责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作为肩负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秩序的公安机关,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变化发展的需要,主动融入大局、积极服务大局,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发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奠基石”的作用,是摆在我们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岗位职责应由过去的专政管理型逐步向服务保障型转变,要在全力做好打击防范本职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深化服务和保障意识,切实站在维护全局稳定、服务社会发展、保障国计民生的角度,以高效能的服务和最优质的保障,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平安的治安环境。

一、明确公安机关的服务保障职责,是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需求。

公安机关职责,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辖范围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由公安机关自身性质和时代赋予的任务所确定的。当前,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更应当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挥刑事司法、破案打击、治安防范等专业职能,积极为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的同时,更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中,努力构建起和谐社会的铜墙铁壁。

第一,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坚持专政职能和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统一性,始终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当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形势下,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部门,必须服从于大局的需要,牢固树立“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思想观念,切实把公安工作融入到经济社会建设的各方面工作中去。特别是在2009年12月1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会议上,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政法工作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政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为公安机

关的职责确立了新的内涵和历史使命。因此,各级公安机关只有始终围绕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这一中心,一切服从发展主题,才能跟上时代步伐,从根本上提升各项工作水平,承担起历史发展赋予的重任。

第二,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治安形势多变复杂,社会面维稳局势日益严峻。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各种不稳定、不确定的事端进一步增多。以南京市白下区为例,全区在2009年内共发生各类群体性(10人以上)突发公共事件55起、1818人次,无论是在发生次数、参与人员以及造成后果上都远远高于往年,并且有进一步逐年递增的趋势,并不断涌现出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绝大多数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引发的不稳定事端,给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带来了更多挑战。同时,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社会治安秩序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更离不开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社会管理机构,更应当进一步加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作用,积极发挥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能,以社会面治安的持续稳定推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第三,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是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社会机制和体制正不断完善,各类主体经济活动也更为自由广泛,这就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彻底摆脱传统做法的羁绊,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把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把原有的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同时,构建和谐社会更加需要服务型政府为其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对此,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势,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同时,进一步重视民生权利,保障社会稳定,服务社会转型,最大限度地履行“人民公安为人民”职责和义务。

二、履行公安机关的服务保障职责,务必克服长期以来思想观念的误区。

关于当前公安机关服务保障相关职责,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学术界有警务服务、服务模式、服务型警务等各种说法。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服务保障型职责就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发展本位的理念指导下,以提高公安工作的整体效能和服务水平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供公共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公安行政管理和服务保障模式,是当前各级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受到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少部分民警和单位仍存在着过去许多观念上的误区,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从而大大制约了公安机关服务保障职责发挥,并成

为新时期公安机关谋求新发展、实现新跨跃的最根本因素。

一是“服务辅业”的错位观念。受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专政意识的影响,一些人简单地认为公安机关是国家专政机器,其根本职责就是打击防范违法犯罪,而服务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是其他政府部门的事情,公安机关参与就是不务正业。这种完全把打击犯罪与服务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割裂开的想法和认识,其实是一种本末倒臵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公安机关打击防范违法犯罪,就是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就是最大的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同时,服务经济建设、保障社会稳定必将越来越体现为公安机关保驾护航的重要职能。

二是“机械服务”的缺位观念。一些人认为公安机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就是简单的改进服务态度、改进服务形象、推出文明用语等表面工程。诚然,这些都是公安机关服务职责的基础性内容,但如果把公安机关的服务职能仅仅停留在这个层次,那是比较肤浅的,而应该把服务职能从更高的层次,即如何更好地关注服务民生、促进生产力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来考虑。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公安机关更应当充分运用市场经济的理念,积极融入大局,把履行职能的目标定位在服务发展生产力上,让更多的公安资源投入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中,以公安机关的规范执法、热情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井然有序地快速推进。

三是“警力有限”的失位观念。虽然,在当前的形势下,大部分公安机关都能够积极相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却往往被大打折扣,达不到既定效果。究其缘由,主要是少部分民警认为在当前繁重的警务工作的压力下,无暇顾及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这一职责,从而带着抵触的情绪,在工作中被动应付、敷衍了事,并以“警力资源有限”等借口予以推脱,导致工作效果大大降低。长此以往,甚至连一些公安机关“份内”的事情,也不愿办理。此外,少数民警服务意识淡薄,工作态度仍存在冷、硬、推现象,不能积极有为、主动作为,很容易造成群众的反感和投诉,不仅与当前社会形势发展不相适应,更会大大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

四是“无限服务”的越位观念。受过去“全能政府”观念的影响,一些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由此导致有的公安机关做出了一些超越自身能力、超越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承诺。并由于管得过多、过宽,不仅管不过来、管不好,还费力不讨好,招致群众的责难。其实,公安机关根本不可能对社会承担起无限服务的责任,任何一个政府的职能都是有边界的、有限的,公安机关也是如此,管得过多、过宽、过死,只会挫伤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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