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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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办法
(HBQY-JH-02)
1 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处采购管理,本着保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管理处机关各业务科室、所属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1.3本办法采购范围包括:
1)包括新建、改扩建、日常维护、专项维修、安装、装潢等工程建设项目;如公路养护工程;房屋新建、改建、维修及装饰工程;收费岛、亭、棚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工程;机电新建、改建及维修工程等。
2)生产维修物资。包括日常养护物资、养护设备备品、配件,防汛、除雪材料;机电工程设备、软件及维修备品、配件;房建工程及设备维修备品配件等。
3)经常性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车辆的加油和维修,服装等。
4)固定资产。包括养护设备,房建设施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
5)咨询服务项目。包括设计、监理、检测、科研、咨询、宣传制作、软件开发、保洁、保险等。
1.4采购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进行。
2 机构与职责
2.1 针对第三条划分的采购范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部门分工不同,划分对应的采购主管部门。
1)工程项目。公路养护工程及收费岛、亭、棚工程、房建工程由养护部门负责,机电工程由机电部门负责。
2)生产性物资采购。养护物资采购及房屋物资由养护部门负责;机电物资采购由机电部门负责。
3)经常性物资和固定资产采购由处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
4)咨询服务采购由对应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专项工程及大宗物资的采购由管理处各业务科室负责。
2.2 采购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本部门年度采购计划。
2)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预算。
3)对本部门负责的采购项目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实施采购活动,形成本部门意见,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4)对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协助计划科实施招标。
5)具体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合同。
2.3 计划科是采购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汇总编制全处年度采购计划。
2)负责项目招标的组织实施。
3)负责采购项目的审核。
4)对全处采购情况进行定期统计、汇总、分析。
3 采购方法及程序
3.1 采购活动根据不同情况可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或邀请)招标;
2)竞争性谈判;
3)询价;
4)单一来源采购;
5)管理处认定的其他方式。
3.2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划分的采购范围,要求达到以下标准的应采取相应的采购方法进行采购。
1)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宗物资、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和金额超过30万元的服务,要通过招标形式进行采购,达到上级有关规定投资额要求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要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2)经常性物资采购采取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对于年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定点采购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定点单位,同时为方便采购,体现竞争,原则上应确定2-3个供应商。对履约、服务等方面较好的供应商可申请续签合同一年,但最多不能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需要重新进行招标或谈判。
3))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物资和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至少要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针对综合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择优选定。
4)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物资和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进行核价采购和指定承包,但原
则上应有2家以上供应商或承包商参与报价。
5)对于工期紧或物资紧缺等情况,不能按上述办法进行采购的,需经过处长批准。
3.3管理处对采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管理处计划科为计划控制部门。各部门在年末编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报管理处计划科审核汇编,在每年1月底前报处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计划科、财务科备案,每年7月份对计划进行调整和进一步修订。
3.4所有计划实施前需填写《采购申请单》,经主管处长会签,处长批准后开始实施。
3.5以招投标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由计划科组织实施,按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法及程序进行。3.6 以其他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按第九条的方法选取供应商或承包商。承办部门将采购实施情况写出报告,提供不同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报价单、工程预算书及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提出本部门意见,填写《采购审批表》,经计划科、财务科审核,主管处长会签和处长批准后签订合同。
3.7 计划外的采购需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填写《计划外采购申请单》,经计划科审核,主管处长会签,处长批准后,报计划科备案,进入第3.6采购程序。
3.8 固定资产的采购,在按本办法履行采购程序的同时,按照项目办和管理处有关固定资产采购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审批、备案、登记手续。
3.9采购物资均应按有关规定履行验收、出人库或领保手续,工程项目要按有关规定履行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4 供方的要求和评价
4.1为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采购前应对供方的资格进行必要的审查,一般应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和采购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和售后服务队伍;
5)具有满足采购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4.2 各部门应对供方的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业绩给予关注和评价,对诚实守信履约能力强的供方和不能满足要求的供方做好相关记录,作为今后采购考虑的因素。
5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