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思路及策略
引言
应收保费管理背景与意义
应收保费管理背景
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扩大市 场份额,提高保费收入,一些保险公司采取了宽松的信用政策,导致应收保费 规模不断扩大,管理难度增加。
应收保费管理意义
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有助于保险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坏账风险,优化 客户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应收保费管理也是保险公司风险防控和稳 健经营的重要保障。
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偏好,推动 产品创新和服务升级,提高市场
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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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压力应对
加强成本控制、优化资源配置和 拓展销售渠道,提高盈利能力,
应对市场竞争压力。
THANKS
感谢观看
逾期保费催收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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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催收团队
组建专业的催收团队,负 责逾期保费的催收工作, 提高催收效率和成功率。
多渠道催收方式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 多种方式进行催收,确保 信息及时传达并提醒客户 尽快缴费。
分层催收策略
根据逾期天数和客户信用 等级,制定不同的催收策 略和优先级,实现分层催 收,提高催收效果。
业务知识培训
组织应收保费管理相关的 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员工 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降低操作风险。
法律法规更新培训
及时关注法律法规的动态 更新,组织相关培训,确 保公司业务始终符合监管 要求。
违规行为惩戒措施明确
制定违规处理办法
建立完善的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违规行为的定义、分类和处理程 序,确保处理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优化信用政策
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信用状况 ,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既要 确保保费收入稳定增长,又要 控制应收保费规模和坏账风险 。
财险保险培训: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财险保险培训:应收保费管理办法财险保险培训:应收保费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应收保费是财险公司的主要资产之一,对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保险责任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保费收取的特殊性,存在一定的管理难题。
为了加强财险公司对应收保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有效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应收保费管理的重要性1.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费是财险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有效管理应收保费可以确保资金的及时回笼和合理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加强风险控制:应收保费管理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合理的管理办法可以提前预防和化解风险。
3.保证保险责任履行:对于已经出险的保险人来说,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及时收取到应收保费,与其得到赔偿所需的资金直接相关。
三、制定有效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1.明确应收保费的范围:应收保费包括保单中已收但未结算的保费、保单中已出单但财务未确认的保费、保单中财务已确认但未收取的保费等。
对于各类应收保费要明确界定,确保管理的准确性。
2.建立健全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包括收款和结算的操作规程、应收保费的分类和登记制度、应收保费的催收和清理制度等。
通过制度来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3.建立应收保费的风险评估模型:通过对保险人信用评级、历史赔付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对应收保费进行风险分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制定科学的应收保费催收机制:对于逾期应收保费,要建立催收流程和团队,确保及时催收和提高催收效果。
可以采取短信、电话、上门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
5.建立完善的应收保费清理制度:对于长期未收回的应收保费和无法催收的应收保费,要及时进行清理和核销,防止坏账风险的出现。
四、应收保费管理的效益1.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有效管理应收保费,可以缩短资金回笼的周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的占用成本。
2.加强风险控制:通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和催收机制,可以有效降低逾期应收保费的风险,并及时化解风险,保持公司财务的稳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产品线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应收保费定义及确定原则本规定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在确认应收保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二)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按照是否逾期,应收保费分为逾期应收保费和未逾期应收保费。
第四条应收保费逾期与逾期账龄的计算应收保费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应收保费逾期账龄,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为起点,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起点,至评估日止的逾期时间。
第五条应收保费管理原则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签单,谁负责”原则。
签单业务员(以保单“归属业务员”一栏记载为准)应对应收保费从产生到催收直至最终收回(或产生坏账)这一过程全面负责。
(二)“终身制”原则。
签单业务员应对其销售或负责的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未收保费,不管岗位是否变化,终身负责催收。
如签单业务员离职,应在离职前将名下所挂逾期应收保费全额追回。
不能追回的或有部分未逾期的应收保费,应由该业务员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继续负责组织催收。
(三)“资金时间成本”原则。
应收保费属于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其产生的时间成本高低与应收保费金额的大小以及逾期时间长短成正比。
对于逾期应收保费产生的时间成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纳入考核管理。
(四)“放账风险补偿”原则。
针对应收保费所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应建立应收保费可收回金额的定期评价机制,确定发生减值的,应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管理框架与职责分工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公司销售、承保、财务、信息技术、法律和监察审计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
财险保险培训--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财险保险培训–应收保费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市场上的保险产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而随着保险业务的开展,保险机构收取的保费也越来越多,如果对保费的管理不严格,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良好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确保保险公司能够正常开展业务,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保费的应收性质在了解应收保费管理办法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保费的应收性质。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需要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向客户收取保费。
保费作为客户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代价,属于和客户之间的债权关系,客户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
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的偿付责任开始生效,客户也获得了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权益。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确保所收取的保费完全到位,以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以及合法权益。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1. 全程跟踪管理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应该要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中,从业务引入到核保、承保、保全、理赔再到保费结算,全程跟踪申请保费,财务统计并记录,加强对时间点和付款方式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2. 严格实施保费收取和核对机制保险公司应制定健全的保费收取及核对机制,严格实施保费的现金到账制度,同时也应严格审核每一份客户的申请书,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加强对欠费客户管理出现欠费客户情况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对欠费客户进行催缴并采取停保等措施。
对一些拖欠时间比较长的客户,可以提出提前解约,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及公司的财务安全。
4. 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制定良好的保费管理规定并加强员工守法经营意识和诚信经营观念,完善数据采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及防范风险。
5. 实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保险公司应该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管理,在业务操作中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保险业务稳健有序开展。
总结应收保费的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如果管理不善,会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产的安全,并且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应收保费管理制度一、概述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尚未到期的保险费。
管理好应收保费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发展至关重要,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目的和意义1. 确保应收保费的准确性:通过建立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应收保费的准确计量和分类,防止出现重复或错误的计入。
2. 控制应收保费的风险: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降低应收保费的坏账风险,保证保险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提高应收保费的回收率:通过建立合理的收费政策和催收机制,提高应收保费的回收率,确保资金的迅速回笼。
三、应收保费的分类和计量1. 应收保费的分类: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转账日期,将应收保费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如车险、健康险、财产险等,并按照期限划分为短期应收保费和长期应收保费。
2. 应收保费的计量:应收保费的计量应准确无误,确保每一笔应收保费都能正确反映在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中。
计量应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应收保费的金额和状态。
四、应收保费的风险控制1. 准确评估投保人的信用状况:在投保人申请购买保险时,需要对其进行信用评估,建立信用档案,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诚信度。
2. 建立合理的收费政策:根据保险产品的风险性和市场需求,制定合理的保费收取标准,确保保险费用能够覆盖风险成本和运营成本,同时又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
3. 建立催收机制:对于长期拖欠支付保费的投保人,要建立催收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催促其支付保费,如电话通知、短信提醒、上门催收等。
五、应收保费的回收管理1. 建立回收流程:建立完善的应收保费回收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确保回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和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行,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应收保费的管理原则是:严格依照国家行业监管部门和总公司、分公司关于应收保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坚决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贴近市场实际,支持业务发展,保持竞争活力。
(三)应收保费的管理,除了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四)各单位的应收保费比例不得超过6%(含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超出部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二、应收保费的分类管理(一)应收保费是指由投保人进行投保,保险人承保的正式保单,未在保单生效前或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的保险费。
(二)允许发生合理应收保费的几种情况:1.按照公司规定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的业务;2.经书面授权同意的代理公司代办的业务;其他情况均为不合理和不应发生的应收保费。
(三)可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的业务范围:原则上公司不鼓励分期付款,各业务员应争取一次性缴清保费。
单笔签单保费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保单,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经业管部和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与之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保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车贷险、房贷险、短人险业务不允许分期付款。
(四)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所有与代理、兼业代理机构,或其它机构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均应将结账日期确定为每月“逢五结账”。
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这一结账方式的,需填报“结帐日变更申请表”,经报分公司业管并经总经理室批准,最迟不能超过每月25日结账一次。
单证管理人员应控制代理点的单证流转数量在50份以内,如有代理点所领用单证超过50份,需报中心支公司以上业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领用。
(五)在本办法生效之前,所有与代理、兼业代理机构,或其它机构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其具体经办人应与协议签订单位充分协商,将结账日期更改为每月“逢五结账”。
特殊情况不能更改为这一结账方式的,需填报“结帐日变更申请表”,经报中心支公司以上业管部批准,方可维持原结账方式。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引言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尚未收取的款项,是保险公司的重要资产。
应收保费管理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风险控制能力。
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收保费管理的目标应收保费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收取率,降低未收保费风险,提高应收保费管理的规范程度,保障保险公司的流动性。
应收保费管理的规范1. 应收保费计提应收保费计提是指为收回应收保费而向当期损益提取的一定金额。
计提的金额应该根据保险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历史经验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其基本方法为开展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
2. 应收保费回收保险公司应保持定期催收被保险人的保费,及时收回已经到期的应收保费。
同时,为了规避客户信用风险,保险公司应该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于信用不佳的客户应采取严格的措施,包括较短的账期和提前收款等。
3. 应收保费核销应收保费核销是指已经过期的应收保费无法继续收回而计入当期损益的行为。
应收保费核销的条件是:经过详细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收回却不影响当期经济效益,同时保险公司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允合理、真实准确的原则。
4. 应收保费坏账计提应收保费坏账计提是指根据保险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历史经验,对无法收回的应收保费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并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保险公司在进行应收保费坏账计提时,需要遵循合法合规、公允合理、真实准确的原则。
应收保费管理的重要性良好的应收保费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和盈利。
具体而言,应收保费管理可以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益处:1. 帮助提高公司的应收保费回收率应收保费回收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来源之一,保证应收保费回收率能够稳定提高是保险公司长期发展的重要保证。
合理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提高应收保费回收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的实力和竞争力。
2. 降低被保险人赖账的风险好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强化对被保险人的信用评估,减少被保险人赖账的风险,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和控制,防范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行,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二)应收保费的管理原则是:严格依照国家行业监管部门和总公司、分公司关于应收保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坚决防范和规避风险的前提下,贴近市场实际,支持业务发展,保持竞争活力。
(三)应收保费的管理,除了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四)各单位的应收保费比例不得超过6%(含分期付款协议约定),超出部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二、应收保费的分类管理(一)应收保费是指由投保人进行投保,保险人承保的正式保单,未在保单生效前或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的保险费。
(二)允许发生合理应收保费的几种情况:1.按照公司规定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的业务;2.经书面授权同意的代理公司代办的业务;其他情况均为不合理和不应发生的应收保费。
(三)可签订分期付款协议的业务范围:原则上公司不鼓励分期付款,各业务员应争取一次性缴清保费。
单笔签单保费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保单,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经业管部和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与之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保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车贷险、房贷险、短人险业务不允许分期付款。
(四)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所有与代理、兼业代理机构,或其它机构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均应将结账日期确定为每月“逢五结账”。
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这一结账方式的,需填报“结帐日变更申请表”,经报分公司业管并经总经理室批准,最迟不能超过每月25日结账一次。
单证管理人员应控制代理点的单证流转数量在50份以内,如有代理点所领用单证超过50份,需报中心支公司以上业管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领用。
(五)在本办法生效之前,所有与代理、兼业代理机构,或其它机构签订的保险合作协议,其具体经办人应与协议签订单位充分协商,将结账日期更改为每月“逢五结账”。
特殊情况不能更改为这一结账方式的,需填报“结帐日变更申请表”,经报中心支公司以上业管部批准,方可维持原结账方式。
应收保费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应收保费的定义应收保费是指公司因销售保险产品而应向投保人收取的尚未收取的保险费。
三、应收保费的管理原则1. 坚持合规经营,确保应收保费的真实性、合规性。
2. 严格控制应收保费规模,降低资金风险。
3. 加强应收保费的催收工作,提高资金回笼率。
4. 优化应收保费的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应收保费的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应收保费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2. 销售部门负责应收保费的确认、催收和追讨。
3. 客户服务部门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反馈。
五、应收保费的管理流程1. 销售部门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开具保险单,并收取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2. 财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保险单,确认应收保费,并设立应收保费台账。
3. 销售部门负责定期催收应收保费,确保资金回笼。
4. 财务部门负责跟踪应收保费账龄,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保费进行核销处理。
5. 客户服务部门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客户信息,协助催收应收保费。
六、应收保费的催收与追讨1. 销售部门应定期对逾期未收回的应收保费进行催收,包括电话催收、邮件催收等方式。
2.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应收保费,销售部门应采取书面催收,并记录催收情况。
3.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保费,销售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告,由财务部门进行处理。
七、应收保费的核销与处理1.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应收保费,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核销标准进行核销。
2. 核销后的应收保费,财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3.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核销后的应收保费进行清理,确保账务准确。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补充。
浅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浅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财产保险公司是一种主要以承保财产损失险种为主要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主要承保业务包括汽车保险、火灾保险、盗窃保险、意外损失保险等,这些险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着广泛的应用,能够有效的帮助客户降低风险和提高保险理赔的效率和速度。
在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过程中,应收保费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它不仅是该公司运营的关键,还是该公司保证客户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之一。
本文就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进行浅论,以期对此方面的管理提供参考价值。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的基本概念应收保费是财产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产保险公司运营的重要资金来源。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收到的已经开出皮条(电子保单)但尚未收到保费的保单。
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是指,在财产保险公司日常业务运营中,对已开具皮条但尚未收到保费的保险单进行跟踪、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过程。
该过程旨在保证收到应收保费,提高保险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降低应收保费的风险。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的原则1. 管理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应该运用科学严谨的管理理念与方法,同时在实践中,坚持以下原则,确保管理工作可以开展有序、高效、规范。
(1)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尊重客户权益;(2)核算原则:核实每张保单的保费金额,加强发票管理,确保收到的保费的真实性;(3)跟踪原则:跟踪每一张保单的收费进度,保证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收到保费;(4)催收原则:遵循优先催收原则,对应收保费时间较长的资金优先开展催收工作,确保资金回流;(5)灵活原则:对需要经过特殊处理的业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以保证业务运作的有效性与顺畅性。
2. 风险控制原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要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尤其是对于一些高风险甚至逾期的保单,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例如限制交易、关闭被保险人的账户等,以减少损失和风险。
3. 数据化原则在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中,数据化是必不可少的原则。
应收保费管理制度
应收保费管理制度一、概述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业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保险公司的资金流畅,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营。
应收保费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应收保费的概念与分类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期间内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取到的保险费用。
应收保费可以分为两类:保险合同未生效的应收保费和保险合同已生效但尚未收取的应收保费。
三、应收保费管理的原则和目标1. 原则(1)合规原则:应收保费管理必须依法合规,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2)风险控制原则:应收保费管理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畅性。
(3)合理收取原则:应收保费管理必须按照市场价格和费率进行收取,不能以不正当方式提高或降低保费。
2. 目标(1)确保应收保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控制应收保费的风险,避免出现坏账和损失。
(3)提高应收保费的回收率,保证公司业务的稳定发展。
四、应收保费管理的措施1. 加强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1)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内部监督等环节。
(2)建立应收保费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识别和防范风险。
2. 完善应收保费的管理流程(1)建立明确的应收保费管理流程,包括应收保费的登记、核算、催缴、收款、核销等环节。
(2)实施严格的应收保费核查制度,保证保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强化保费催收和逾期账款管理(1)建立健全的保费催收机制,包括催告函件、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
(2)建立应收保费逾期账款管理制度,定期对逾期账款进行清理和核销。
4. 加强与销售渠道的沟通和协作(1)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管理制度,确保与销售渠道的信息互通和协作。
(2)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应收保费的认识和管理能力。
五、应收保费管理的风险与对策1. 坏账风险(1)建立严格的保险费用核查机制,识别潜在的坏账风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产品线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应收保费定义及确定原则本规定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在确认应收保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二)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按照是否逾期,应收保费分为逾期应收保费和未逾期应收保费。
第四条应收保费逾期与逾期账龄的计算应收保费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应收保费逾期账龄,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为起点,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起点,至评估日止的逾期时间。
第五条应收保费管理原则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签单,谁负责”原则。
签单业务员(以保单“归属业务员”一栏记载为准)应对应收保费从产生到催收直至最终收回(或产生坏账)这一过程全面负责。
(二)“终身制”原则。
签单业务员应对其销售或负责的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未收保费,不管岗位是否变化,终身负责催收。
如签单业务员离职,应在离职前将名下所挂逾期应收保费全额追回。
不能追回的或有部分未逾期的应收保费,应由该业务员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继续负责组织催收。
(三)“资金时间成本”原则。
应收保费属于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其产生的时间成本高低与应收保费金额的大小以及逾期时间长短成正比。
对于逾期应收保费产生的时间成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纳入考核管理。
(四)“放账风险补偿”原则。
针对应收保费所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应建立应收保费可收回金额的定期评价机制,确定发生减值的,应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管理框架与职责分工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公司销售、承保、财务、信息技术、法律和监察审计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保险费率,认真核算保险合同的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保险费。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业务发生后,保险公司应该收取但还未收取的保险费用。
应收保费管理是保险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和客户利益,规范收费,控制风险,提高经营效率而对应收保费进行的有效管理。
本文将简要介绍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一、应收保费结算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保险合同的费用进行认真核算,并及时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的收取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往往需要分期或分批次收取。
因此,需要设立专门的科目来管理应收保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完成应该收取的保险费用的结算,防止应收保费超期。
二、应收保费管理1、建立应收保费档案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应收保费档案,对应收保费进行专门的管理。
保险公司应该在收到客户的保单后,及时记录客户的应收保费金额。
对于周期长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应收保费进行跟踪和管理。
2、核查应收保费余额保险公司应当定期核查应收保费余额,及时了解未收到的保险费用情况,防范账务风险。
同时,也要加强保险合同管理,避免合同赔付给客户超过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
3、合理使用资金保险公司应当合理使用应收保费资金,提高经营效益。
一般应收保费资金较为庞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金运作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4、防范应收保费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收保费管理规定,明确应收保费责任人,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及时了解应收保费的相关信息和风险情况,防范应收保费风险。
三、应收保费催收保险公司应当对超期未收款的客户进行应收保费的催收。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催收,比如电话、短信以及上门回访等。
保险公司也可以考虑采用委托催收机构的方式进行催收,委托的催收机构应当具备较高的信誉度和专业化水平。
四、应收保费清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收保费清收规定,明确清收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应收保费的及时清收。
民安中国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收保费管理组织第三章应收保费管理职责第四章应收保费管控措施第五章应收保费考核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收保费管理秩序,提高应收保费管控水平,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含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应收保费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根据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收到而尚未收讫的保险费。
其中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合同,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日,在满足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确定的各期应收总额确认保费收入。
保户每期交纳保费后,冲减相应的应收保费。
第四条应收保费管控指标(一)应收保费率是应收保费管控的主要指标,计算公式为: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余额÷滚动12个月的保费收入×100%其中成立不足一年的新设机构以年化的保费收入为分母,保费收入的年化方法为:保费收入÷出单所经历的月份数×12。
(二)平均欠费月数=应收保费率*12(三)应收保费周转率=平均欠费月数*30(四)应收保费帐期的定义:指综合考虑监管要求、险种特征、业务性质等因素,本公司给予客户交纳保费的宽限期。
超过帐期的应收保费是本公司应收保费管控的重点,本公司利用核心业务系统对于超帐期欠费的业务实行自动财务锁机,也即系统自动限制不能出具新的保单;当超帐期欠费缴清后,系统会统一运行自动解锁。
(五)应收保费帐龄的计算1、合同约定一次缴纳保险费的,应收保费的帐龄应当从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缴费日起计算;在实务中,合同约定的投保人缴费日和应收保费的确认时点通常是一致的,也即按照应收保费的确认时点起与应收统计日期之间的间隔时间来计算帐龄。
2、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各期应收保费的帐龄应当从合同约定的投保人各期缴费日起计算,按照期别自缴费日起与应收统计日期之间的间隔时间来计算帐龄。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应收保费定义第三章治理组织第四章应收保费治理第五章系统关停第六章超长期应收保费及离司人员应收保费清理第七章考核及奖惩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销售队伍诚信建设,规范销售行为,改善公司资产质量,有效管控经营风险,特制订«应收保费治理方法»〔2020年修订版〕。
第二条应收保费的管控针对不同的业务环节明确治理责任部门,实行全流程治理。
第三条应收保费治理采取事前、事中过程监控以及事后考核相结合的管控方式,重点防范自然人交费业务、渠道业务、分期付费业务、个人代理业务的应收风险。
第四条应收保费带来的经营治理风险:〔一〕存在机构资金断流的危险;〔二〕掩盖真实赔付率、费用率状况;〔三〕降低公司资金运用效率;〔四〕不符合规定的交强险应收存在外部监管风险;〔五〕易于造成销售职员坐支或挪用、侵占保费的行为,存在庞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章应收保费定义第五条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向投保人收取而尚未收到的保险费。
第六条保费应收率应收保费余额保费应收率=×100%滚动12个月的保费收入其中:〝应收保费余额〞指财务报表期末应收保费余额;分母〝滚动十二个月的保费收入〞系指滚动十二个月财务报表保费收入。
第七条超期应收保费:超过约定缴费期限的应收保费;长期应收保费:帐龄超过90天的应收保费;超长期应收保费:帐龄超过365天的应收保费。
应收保费的账龄自保单的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属后原那么运算。
第八条应收保费坏帐预备,是依照顾收保费帐龄提取的预备金,应收保费坏帐预备冲减机构变动费用预算可使用额度。
第三章治理组织第九条总公司应收保费主管部门为财务部,销售治理部为共管部门,合规法律部、各产品部门为协管部门。
总公司财务部治理职责:〔一〕组织完善应收保费治理方法;〔二〕全系统应收保费关键指标的确定及监控;〔三〕应收保费专门机构指标监控;〔四〕保费应收率考核结果的运算、公布;〔五〕系统垃圾数据的审核,并上报集团信息技术中心进行清理;〔六〕应收保费超标机构系统关闭开启审核。
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寿险
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寿险一、应收保费管理制度的概念和重要性应收保费管理制度是指寿险公司为规范、统一、规避和监督应收保费工作而制定的管理规范和制度体系。
其核心任务是确保应收保费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计量和收取,避免发生逾期、漏收等问题,提高应收保费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应收保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公司的经营稳定。
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主要的经营收入来源之一,保险公司必须确保应收保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维护公司的经营稳定。
2. 降低应收风险。
通过建立健全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应收风险,提升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3. 提升运营效率。
健全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应收保费的管理流程,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减少管理成本。
4. 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建立良好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可以提升公司的专业形象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建立应收保费管理制度的意义和目标建立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目标,主要包括:1. 规范应收保费的管理行为。
有效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员工的操作行为,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避免造成应收保费管理混乱和漏洞。
2. 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通过建立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可以增强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应收风险的监控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提升内部控制水平。
建立健全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可以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应收保费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保障公司的经营效益。
通过规范应收保费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公司的经营效益和长期发展。
三、应收保费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收保费管理制度需要涵盖多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应收保费的管理目标和原则。
明确应收保费管理的总目标和原则,包括保证应收保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合规性等。
2. 应收保费的计量和确认规定。
规定应收保费的计量和确认标准,包括收费时间、方式、金额、币种等要求。
3. 应收保费的核对和清算流程。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试行)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应收保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内控管理水平,促进应收保费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公司经营效益,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应收保费的定义和计算第二条 应收保费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根据约定,保险公司应该收到而尚未收讫的保险费。
第三条 保费应收率的计算方法:保费应收率=滚动12个月财务保费收入=本年期末累计保费收入+上年全年累计保费收入-上年同期期末累计保费收入上述“全部应收保费余额”,是指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全部应收保费余额。
第四条 实行“见费出单”的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业务险别保费应收及时清零,见费出单业务不累计到滚动12个月财务保费收入。
第四条 签定分期付款协议并不低于一定保费规模的不计入保费应收率考核的应收保费,均应按规定上报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并汇全部应收保费余额滚动12个月财务保费收入×100%同计划财务部审核通过后,准予不计入应收保费。
第三章管理组织第六条总公司销售管理部和分公司的销售管理部为应收保费管理的责任部门,分别负责对应总公司及机构应收保费的管理。
分公司负责人是应收保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销售的班子成员是应收保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机构计划财务部门、两核部门、信息管理部门为应收保费管理的协管部门,负责提供和处理数据资料等有关方面的支持.第八条总公司销售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应收保费管理岗,负责全系统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各分公司销售管理部设专人负责体机构负责本机构应收保费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机构的销售团队主管是其团队应收保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应收保费管理职责第十条总公司销售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并落实应收保费管控措施。
二、分解落实应收保费控制指标。
三、指导、督促分公司落实应收保费管理工作。
四、追踪本分公司应收保费催收落实情况.五、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应收保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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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产品线和各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应收保费定义及确定原则本规定所称“应收保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在确认应收保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
(二)对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同时确认为应收保费。
按照是否逾期,应收保费分为逾期应收保费和未逾期应收保费。
第四条应收保费逾期与逾期账龄的计算应收保费逾期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的情形。
应收保费逾期账龄,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缴费期为起点,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起点,至评估日止的逾期时间。
第五条应收保费管理原则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谁签单,谁负责”原则。
签单业务员(以保单“归属业务员”一栏记载为准)应对应收保费从产生到催收直至最终收回(或产生坏账)这一过程全面负责。
(二)“终身制”原则。
签单业务员应对其销售或负责的业务所发生的应收未收保费,不管岗位是否变化,终身负责催收。
如签单业务员离职,应在离职前将名下所挂逾期应收保费全额追回。
不能追回的或有部分未逾期的应收保费,应由该业务员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继续负责组织催收。
(三)“资金时间成本”原则。
应收保费属于被客户占用的资金,其产生的时间成本高低与应收保费金额的大小以及逾期时间长短成正比。
对于逾期应收保费产生的时间成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纳入考核管理。
(四)“放账风险补偿”原则。
针对应收保费所可能产生的坏账风险,应建立应收保费可收回金额的定期评价机制,确定发生减值的,应相应计提坏账准备。
第六条管理框架与职责分工应收保费管理贯穿于公司销售、承保、财务、信息技术、法律和监察审计等各个经营管理环节。
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的各部门之间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责、有效协作,确保应收保费管理工作有效有力。
(一)区域销售单位销售单位是应收保费的直接负责部门,销售单位的“一把手”是本机机构应收保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具体负责:1.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产生;2.制定并落实销售人员或团队在应收保费产生、对账提醒、催收等各环节中的职责范围和操作规范;3.建立健全销售人员和团队与应收保费挂钩的业绩考核机制,确保应收保费及时足额回收。
(二)产品线部门产品线部门是应收保费的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负责:1.根据公司的应收保费管理的规定制定符合本产品线特点的应收保费管理细则;2.协助销售管理部门制定和规范符合本产品线实际的信用管理政策;3.根据应收保费管理细则和本产品线信用管理政策实施应收保费的日常管理和审批;4.配合销售单位从源头上控制应收保费产生,协助做好应收保费催收工作。
(三)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是应收保费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
具体负责:1.应收保费管理相关工作的整体组织与协调;2.建立健全应收保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3.应收保费数据的管理、监控与分析;4.制定并落实应收保费考核指标与各项奖惩执行。
(四)客户服务管理部门客户服务管理部门是客户信用信息的管理与维护部门。
具体负责:1.基于销售人员搜集的客户信息,在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用等级数据库;2.通过开发客户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等方式为客户信用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五)信息技术部门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提供应收保费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六)法律部门法律部门负责协助产品线部门在应收保费催收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法律诉讼和追偿,负责配合产品线部门监督各产品线客户授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监察审计部门(包括监察稽核中心,下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应收保费状况进行审计监督,严格追究应收保费管理存在问题的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应收保费分类第七条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和不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一)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一般性规定以下业务原则上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1.来源于直接和个人代理渠道的自然人交费业务;2.储金型、投资理财型业务;3.定额保单业务;4.法定保险业务;5.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6.各地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实行“见费出单”的一次性缴费业务。
对于上述实行“见费出单”的一次性缴费业务,原则上应在系统确认保费全额入账后方能出单。
信息技术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对上述禁止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的核保与出单进行系统刚性控制。
(二)允许产生的应收保费除不允许产生应收的业务之外,其余业务原则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期缴费,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允许分期缴费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有客户授信,允许分期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客户授信按照第三章“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付费协议必须打印在保单之上或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附在保单或保险协议之后,其中列明缴费计划、缴费期限及相应违约责任。
根据《付费协议》(格式标准可参考附件1)付费的,出单员应在保单上“特别约定栏”注明:保险人将按照《付费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各产品线应对本产品线分期缴费业务的条件进行规定,明确付费次数与首期保费的比例以及最后一期保费的缴纳时限。
实行见费出单的分期缴费业务必须在首期保费入账后,方可打印并交付保单。
信息技术部门应对此类业务的核保与出单进行系统刚性控制。
第八条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和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根据总公司每年下发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授权书》(下称《法人授权书》)规定,省级分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对省级分公司权限内业务的应收保费具有审批权,此类应收保费称为自动授权类应收保费。
超省级分公司权限业务的应收保费,应在出单前上报总公司审批,视为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
业务本身虽属分公司经营权限,但采用分期付费方式不符合公司信用管理规定要求的,经总公司产品线管理部门批准后产生的应收保费也视为特别授权类应收保费。
第三章信用管理第一节建立客户信用评价体系第九条各分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
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具体的制度和细则,规范各分支机构对客户分期付费的授信行为,监控应收保费指标状况,分析应收保费成因,落实催收工作,控制应收保费规模。
第十条应收保费信用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原则上为销售管理部门。
归口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汇总制定公司的信用管理工作细则。
省级分公司应制定适合本辖区业务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章规定仅适用于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
对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允许产生应收保费的业务一律不予客户授信。
所谓“客户授信”,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对不能一次性缴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的客户,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客户的申请,授予其一定的信用额度,在此信用额度内客户采取分期付费的方式交付保险费。
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为授信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客户为受信人。
第十二条非自然人且符合我公司资信等级要求的客户,经我公司评估,可作为受信人,由我公司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此信用额度内采取分期付费的方式缴付保险费。
信用评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期付费。
第十三条各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客户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和细则,坚持“有限授信、适时调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对客户的信用管理。
第二节建立授信管理模式第十四条需要对客户授信的,由承保公司经办人员收集、调查客户的相关数据和背景情况,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至市级分公司销售管理部门。
市级分公司销售管理部门应当与产品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签意见,确定客户的资信等级及授信额度。
如需要授信的客户为总省级重要客户,则相关授信的申请,参照重要客户部制定的相关规定或细则,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对客户的资信等级评定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一)保险业务质量评价。
即该客户在本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以往年度保费交付情况、赔付率水平、费率水平等,以及应收保费的余额及历史收款记录。
(二)客户对外信用评价。
即银行还贷记录、重大对外债务纠纷记录、税收缴纳记录、社会保障交纳及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层个人信用记录。
(三)客户管理水平评价。
即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情况。
第十六条客户资信等级由高至低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B级;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C级;70分以下为D级。
具体评定标准及打分模式参见附件2。
第十七条客户授信经审批同意后,经办人员应首先及时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同时签订付费协议;其次,应将有关客户资信评级资料(《客户诚信档案》格式见附件3)移交本级出单管理部门随客户档案录入;最后,客户档案管理系统应当定期更新授信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实际情况,以便对客户档案资料进行整理、更新。
第十八条客户授信后,对于资信状况良好,按时以及提前交纳保险费的,可以提高授信额度,视具体情况增加分期次数;对于资信不良,拖欠到期保险费,经催告后不能缴清的,应视具体情况降低授信额度,减少分期次数,直至停止授信。
第三节建立中介渠道的授信管理模式第十九条分公司应按照销售管理部的相关规定,选择资信良好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进行合作。
如需要对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进行授信,则应当符合公司客户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和细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的需要授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是指代理出单,并与我公司结算保费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根据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状况和业务规模,严格确定其授信额度及结算频率等,并实行动态调整。
信用评级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定期结算。
第二十二条在对需要授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等级进行评定时,应当综合考虑该中介机构的资质,保单管理,以往年度与我公司的结算周期,是否有吃、埋单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与我公司首次合作、或终止合作间隔超过一年的中介机构,对其首次授信原则上不授予最高级,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第二十四条与我公司首次合作、或终止合作间隔超过一年的个人代理人,对其首次授信原则上不授予最高级,结算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
第二十五条签订代理协议时,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协议必须订立详细明确的保费结算条款(包括结算周期和结算额度)及违约责任,规范与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之间的结算制度,有效约束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拖延结算保费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违反代理协议中规定交费计划或交费期限的,市级分公司应降低其代理出单权限。
屡次拖欠的,应当取消其代理出单的资格,直至取消代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人逾期未结算的保费达到或超过授信额度时,应当立刻停止其出单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