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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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薛珊珊学号:14040110036

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摘要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与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本文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选举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存在问题

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了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但总的来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仍有局限,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任务仍很艰巨。本文试就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做一浅显的分析。

一、选举制的基本原则

民主对于政治学家来说首先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是一种决策程序。选举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确定了法治国家中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行使国家公权的合法性来源。从某种意义上讲,选举制度是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制度,其设计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以及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因此,要实现民主的政治溯求,选举必须贯彻如下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

对应的。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按照我国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其主要体现在:

①物质保障。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我国公民依法参选,实现选举权利所必需的经费来源由国家提供保障,不至于因经济方面的原因而影响到选民和代表的参选参政。

②程序保障。如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选举委员会对有关选民名单方面的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等规定,为选民和代表切实有效地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提供了具体的程序上的保障。③法纪保障。依照选举法规定,凡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均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制裁。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在换届选举中的贯彻实施,为我国公民依法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选举范围有限

实践中,在直接选举中,老百姓只能直选村长,只能直选乡人大代表和县人

大代表,并且在实际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有些领导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选民意志之上,对选举过程进行干预,造成了直接选举的正规性下降。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政热情与过去相比也有了较大的提高。这些变化冲击了原有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范围,要求选举活动能选举产生真正充分代表民意的人民代表,从而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因此,对现行选举制度关于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规定,有必要重新以新的视角和认识加以改进。

(二)平等原则贯彻不到位

2010年选举法修改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实行选举,一定程度上贯彻了平等的原则,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但是在法律实际应用过程中,未能得到彻底弥补的立法缺陷,将阻碍实质上平等的实现。以农民工为主流动人口大量存在,且其选举权并未得到实质上的法律保障,这将使上述修改的实际效用大打折扣。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了人口流动迁移最为活跃的时期。因此,如果流动农民工的选举权无法得到切实平等的保障,城乡同票同权的实际意义将所剩不多。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选举期间在外地的选民不能回来参选的,可以书面委托原选区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已迁居外地,并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尽管还未转户口,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参选。但是一方面,书面委托的方式,是否可以真实自由地实现公民的意思表示,选举权这一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力是否可以委托,公民的被选举权将如何通过书面委托实现等问题是极其现实而迫切的,因而,委托不得不说是极其欠妥当的。另一方面,目前的选举登记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流动农民工在外地的登记选举被来就面临很大困难,而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虽然实现一人一票,体现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但也可能成为流动农民工在外地的选民登记遭拒绝的理由。以上两方面问题的存在,将使流动农民工游离于选举制度之外,因而实质上的平等是无法实现的。

(三)差额选举并没有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实行差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我国选举法也明确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然而根据调查统计,我们并没有把差额选举真正按法律要求予以落实,应该差额的人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在差额选举中,违法选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搞“暗箱操作”,公开或半公开地安排差选,或故意增加一个名额作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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