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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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一)诉讼:

(概念)从词义上说,“诉,告也”,“讼,争也”,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

(沿革)1、在中国古代,刑事案件称“狱”,办理刑事案件称“断狱”。

2、元代刑律《大元通制》开始以《诉讼》作为篇名,但其内容规定的是控告犯罪的有关问题,与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不完全相同。中国近代用“诉讼”、“刑事诉讼”是清末从日本那里直接引进的。

3、“诉讼”意思是向前推进、过程、程序的意思。“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

⑪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

⑫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二)刑事诉讼阶段与各个具体的诉讼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概念区别)诉讼阶段指在处理刑事案件全部过程中为实现某项具体任务而进行诉讼活动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过程。各具体诉讼程序是在各个诉讼阶段实行一定的诉讼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和手续。

(联系)诉讼程序受诉讼阶段制约。

(三)传闻证据规则:

(种属)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包括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

(限制)传闻证据规则的内容是传闻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概念)传闻证据是指证人并非自己亲自感知而是转述他人所描述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或者在法庭外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言。

(四)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概念)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此外,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另外,作为享有国家侦查权的部门,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也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地位)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这些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职能,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任务,共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职权)1、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

2、有权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3、有权依其职责适用法律,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决定或裁判。

(五)检察委员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委员由检察长提请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早会任免。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六)诉讼参与人:

(概念)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分类)1、当事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

(七)其他诉讼参与人:

(概念)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证人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鉴定人是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翻译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人员、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人。

(八)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别:

(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到追诉的人,又可以称之为被追诉人。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换言之,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中界线,对此以前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对此以后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被告人”。

(实质意义)1、根据诉讼法的一般理论,提起正式的控诉是确定“被告人”的前提。

(具有“被告人”的身份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⑪受到了正式的控诉;⑫控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

2、将“犯罪嫌疑人”确定为“被告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

3、将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统一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诉讼公正、民主和文明的重要标志。这两种称谓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标志着受刑事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不是“罪犯”。(九)翻译人员:

(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盲人、聋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的诉讼参与人。翻译人员与案件或者当事人不能有利害关系,否则应当回避。

(诉讼权利)1、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

2、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与实际翻译内容不符,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补充;

3、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诉讼义务)

1、按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伪造,如果有弄虚作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2、翻译人员对翻译活动中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十)管辖:(概念)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实质上就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公安司法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称作管辖范围。公安司法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称为管辖权。

(十一)回避:

(概念)是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这一制度,称为“回避制度”。

(法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的标准)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应当防止预断,祛除偏见。

(意义)1、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处理,实现实体公正;

2、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对待,实现程序公正;

3、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

(回避的人员范围)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十二)证明:(概念)证明包括自然证明和社会证明。证明是指以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主要主体,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参与所进行的收集、运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即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活动。在英美法系国家,将证明界定为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举证以说服法官确认本方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活动。

二、简答题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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