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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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商务局公示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行政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行政决策的听证和公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坚持适当与及时、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拟作出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或向社会公示: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商务局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对公众切身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的制定、修改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和公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决策事项的听证和公示,应当根据决策事项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联度和决策事项的影响范围确定。
第五条需要组织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处室或者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公示前5日内报主管局长决定,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内容与决策事项公示同时
向社会发布。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听证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应当将听证过程、听证结果形成听证报告。
第七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说明、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结果;
(五)拟作出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
(六)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七)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行政决策事项公示的方式按照《海安县商务局政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示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应当如实、全面,并及时形成公示情况说明书。
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十条行政决策听证和公示应当于决策会议召开前完成,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送达到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行政决策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决策听证报告、公示情况说明书中提出的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直接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