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听证制度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在工作中的运用
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及在工作中的运用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分别是听证制度、罚款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这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一种权利和程序,使得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拥有了说话权和陈述被处罚事实的机会。
听证制度实现了行政执法公正、透明、公开,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工作中的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的机会,合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形成公正的行政决策。
2.罚款制度
罚款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制度。
罚款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当局用来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的手段。
在工作中的运用:罚款制度在遇到某些行政违法行为时是必要的,但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罚金的基数和数量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合理确定处罚金额。
3.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决定生效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复议程序向上级行政
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纠正和提高行政决策质量的重要方式。
在工作中的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借鉴行政复议意见,及时修改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
城管听证室管理制度
城管听证室管理制度一、总则城管听证室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场所。
为了规范城管听证室的管理,提高听证效率和公正性,现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城管听证室涵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所管辖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听证处理。
三、管理职责1.听证室负责人城管听证室设立负责人,他(她)是听证室的管理者和组织者,负责听证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2.听证室工作人员听证室设有工作人员,负责听证程序的具体操作和辅助工作。
四、听证程序1.听证申请听证申请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诉和申请听证的程序,申请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城管听证室提出听证申请。
2.听证通知城管听证室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3.听证权利听证当事人享有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质证、代理听证、申请回避等权利,城管听证室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4.听证程序城管听证室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听证过程需公正、公平、合法。
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和陈述自己的情况,听证员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予以记录。
5.听证决定城管听证室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做出听证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满意,可依法提出复议或上诉。
五、听证记录城管听证室应当做好听证记录,确保听证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听证记录应当包括听证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决定书。
六、听证效果城管听证室的听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应当及时执行,并做好后续的监督和跟进工作。
七、听证室管理城管听证室应当定期开展听证工作的培训,提高听证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听证室还需要做好听证环境的整治和维护,确保听证场所的安全和整洁。
八、听证室监督城管听证室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听证工作的依法规范和公正性。
听证室在接受监督的同时,也要主动做好听证工作的自查和自纠,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
九、听证室奖惩对于听证室工作人员的表现,城管听证室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和表彰。
城管行政执法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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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入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入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征询当事 人、本案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听证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 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听证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四)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相互质证、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作出行政处罚建议的依据;当事人可进行申辩和 质证。
第二十九条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3个月,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或者权利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四)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已不属于听证范围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 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执法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且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程序所称日为工作日。期间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听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的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
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
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六)旁听席位数。
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制度概述行政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程序中,由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特定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通过听取各方意见和证据,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透明度以及法制性,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为各方提供合法申述的机会。
作用与意义行政听证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行政听证制度能够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参与听证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其次,行政听证制度有助于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决策者可以充分了解各方的观点和论证,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事实、综合考虑各种利益,并作出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的决策。
此外,行政听证制度也有利于促进行政部门的公正执法和提升公信力。
行政听证作为一种公开、透明的程序,可以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行政部门的公信力。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设计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听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告通知:行政部门应当在合法的媒体上公告行政听证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等信息,告知涉及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并邀请其参与。
2.提交材料: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听证程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听证,听证过程中会邀请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出席,自由表达观点和意见,提供证据和证明。
4.质证对证:听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和利益关系人可以对彼此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驳,进一步明确事实真相。
5.出具听证意见:根据听证的结果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观点和证据,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听证意见,建议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
听证室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听证室的使用管理,维护良好的执法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听证室进行听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听证、行政诉讼听证等。
第三条听证室使用管理以公平、公正、合法、保密为原则,确保听证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督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并有权对听证室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听证室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由监督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听证室的预约和使用第七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需要使用听证室的人员在进行听证前,必须提前向监督单位提交听证申请。
第八条听证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案件事由、听证时间、听证人员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监督单位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听证室,并通知申请人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需要使用听证室的人员在使用听证室时,必须向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并及时缴纳听证费用。
第十一条在听证室使用的过程中,严禁泄露听证案件的相关信息,如有泄露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在听证室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员应当及时离开听证室,并将听证室整洁无余垃圾,保持听证室的环境整洁。
第三章听证室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听证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听证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监督单位应当保证听证室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监督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保安人员,加强听证室的安全巡逻和保护工作,确保听证过程的安全。
第十六条监督单位应当建立听证室的安全警示和逃生标识,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以提高听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监督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听证场所的安全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听证场所的安全。
听证会实施方案
听证会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听证会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陈述、辩论和质证等程序的一种形式。
听证会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和便民。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听证会实施方案对于规范行政执法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听证会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1. 法定原则,听证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听证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2. 公正公开原则,听证会应当公正公开进行,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听证会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听证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
4. 便民原则,听证会应当便利当事人参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应当合理安排,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听证权利。
三、听证会实施方案的具体步骤。
1. 确定听证会的程序和方式,根据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确定听证会的程序和方式,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
2. 通知当事人,依法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程序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3. 准备听证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准备听证会所需的材料,包括相关证据、文件、资料等。
4. 进行听证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会,包括当事人陈述、辩论、质证等程序。
5. 录音录像,对听证会进行录音录像,以便于后续的复核和审查。
6. 出具听证报告,对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形成听证报告。
四、听证会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1. 监督,建立听证会的监督机制,对听证会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开和合法进行。
2. 评估,定期对听证会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听证会的实施方案。
五、结语。
听证会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和便民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一、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听证程序,保证和监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凡作出经营性活动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非经营活动罚款数额超过1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
三、本制度所称的听证,是指本局对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四、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申报听证的,由本局组织听证。
五、听证应当有听证主持人、本局调查人员、法规机构人员、违法行为当事人和听证员、书记员参加。
六、听证主持人从本局机关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并享有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决定听证参加人;(四)询问听证参加人;(五)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制止违反听证法律的行为。
七、听证员由本局内部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书记员由本局内容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准备、听证记录等其他事务。
八、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案件承办人、证人。
九、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受委托代理人应当向本局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听证代理人的权限。
十、本局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
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
十二、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十三、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报请本局法制工作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人当场决定。
十四、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法律依据;(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质证。
听证会规定
听证会规定听证会规定第一部分:引言1.1 意义和目的本听证会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众的参与,保证听证会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
听证会是一种重要的民主参与机制,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意见,决策者可以更好地制定政策和决策。
1.2 适用范围本听证会规定适用于各种政府机构、公共机构以及私人机构召开的听证会。
第二部分:听证会的基本规定2.1 召开听证会2.1.1 召开听证会应提前通知公众,并明确时间、地点以及参与方式。
2.1.2 召集听证会应当公正、公开、透明,遵守相关法规和程序。
2.1.3 召集听证会的主体应当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材料,以供公众参与和发表意见。
2.2 会议组织2.2.1 召集听证会的主体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包括主持人、记录人、检查员等。
2.2.2 主持人应当具备公正、客观、公正的能力,负责维护听证会的秩序。
2.3 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2.3.1 公众参与者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2.3.2 参与者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干扰正常的听证会进行。
2.3.3 参与者有权利要求合理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确保有效参与。
2.4 直言不讳和权益保护2.4.1 参与者应当畅所欲言,提出观点和意见,无论这些意见是否与召集听证会的主体一致。
2.4.2 参与者发表的意见和观点应当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2.4.3 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得到保护,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三部分:听证会程序3.1 开场3.1.1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目的和规则。
3.1.2 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的议程和参与者。
3.2 发言3.2.1 参与者根据预先确定的发言顺序发表意见和观点。
3.2.2 每位参与者的发言时间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3.2.3 参与者应当尊重其他参与者的意见,避免攻击和人身攻击。
3.3 相互质疑和回答3.3.1 参与者可以进行相互质疑和回答。
3.3.2 相互质疑和回答应当基于事实,避免恶意揣测或造谣。
3.4 结案3.4.1 主持人总结听证会的内容和意见。
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情况报告
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情况报告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情况报告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实施“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听证、行政执法询问和行政执法告知书制度。
这些制度对于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各级政府机关在开展规范化行政执法自查活动的同时,开展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情况报告的工作。
自查情况总体情况在加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面的自查工作中,各级政府机关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通过大力开展自查活动,各级政府机关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提高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了政府机关与群众之间的沟通和信任。
自查情况具体内容针对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情况,我们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具体情况:1.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自查情况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方面,各级政府机关都广泛开展了听证活动,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但是,在一些地方,由于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不足,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贯彻和落实还存在一些问题。
2. 行政执法询问制度自查情况在行政执法询问制度方面,各级政府机关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对行政执法询问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程度。
但是,在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更好地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询问制度。
3. 行政执法告知书制度自查情况在行政执法告知书制度方面,各级政府机关已经广泛实施了行政执法告知书,有利于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一些地方,行政执法告知书的制作和送达还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加强培训。
结论总体来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情况是比较良好的。
各级政府机关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大力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
但是,也需要认识到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询问制度以及行政执法告知书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
听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的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
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
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六)旁听席位数。
行政执法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程序一、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证、办案人员执法证,并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三、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案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四、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3.有权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4.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5.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6.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7.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认为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参加人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听证纪律;2.在审核无误的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六、现在请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七、现在请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八、现在开始质证和辩论九、请办案人员陈述最后意见。
十、请当事人陈述你的最后意见。
现在宣布听证结束。
请听证参加人核对听证笔录,无误后请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听证会会场纪律一、为了保证本次听证会的顺利进行,维护听证会秩序,现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
二、本会场为无烟会场,请勿在会场内吸烟。
三、请大家在会场内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保持会场安静。
在听证会开始后,请不要在场内接听电话和四处走动。
四、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上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利,履行如实提供案件情况和信息的义务。
发言时请观点鲜明、简明扼要、不重复。
五、听证参加人在陈述和辩论时,应当听从会议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在会场保持安静。
对严重违反会场纪律者,主持人可以警告并予以制止,直至责令退出会场。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杭民发〔2021〕86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通知杭民发〔2021〕86号局机关各处室、市民政综合行政执法队:为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2021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证的受理第三章听证的组织人员与参与人员第四章听证的举行第五章附则杭州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中的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我局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依申请或依职权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听证活动并具体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
各业务处室负责承办各自业务领域的行政许可的听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我局应当举行听证。
五、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六、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调查人员;(二)是本案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四)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行政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机关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先行赔付制度、听证制度和行政复
议制度。
1.先行赔付制度:即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前,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
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以防止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减轻
损失。
先行赔付制度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优化行政执
法环境,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2.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听证制度可以使被处罚的当事人对
其行为和情节有更充分的了解,增加了处理行政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公正化。
3.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
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行政复议是在保障行政执法公正的基础上,针对行
政权的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错误问题,通过内部复核和公正审查,纠正行政
机关失职、渎职、乱职等违法行为,保障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
议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是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下,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合法、有序进行而建立的四项制度。
具体包括:
1. 程序制度:要求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执法前的准备工作、执法过程中的通知、听证等程序要求,以及执法决定的制定、执行等程序要求。
程序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证据制度:要求行政执法必须以证据为依据,严禁以猜测、推测、传闻等非法定证据作为执法决定的依据。
证据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保障行政执法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 处罚制度:要求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罚必须依法设定、适用,且处罚的种类、幅度必须合理。
对执法决定的处罚进行规范,能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过程记录制度:要求行政执法的过程必须记录完整,包括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过程的活动、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确保行政执法的确凿性和可追溯性。
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能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供有效证据。
行政执法“四项制度”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措施,实施这些制度能够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依法行政的原则。
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
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哪些-法律常识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裁决和强制执行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案登记制度立案登记制度是行政执法程序的第一步,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接到案件后,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的程序。
具体包括收到案件材料后的审查、签收、编号等。
二、调查取证制度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获取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过程。
这包括实地勘查、询问、检查、抽样等方法,以收集证据材料和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三、听证程序制度听证程序是行政执法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主要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需要开展听证活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提供证据等。
四、行政处罚决定制度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核心环节,主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程序。
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研究,并最终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重要补充制度,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而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该决定进行审查合法性的程序。
六、执行强制措施制度执行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程序的最后一步,主要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的对未履行或不配合的当事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如罚款催缴、查封扣押、拘留等。
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一旦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滥用职权等,将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附件:(列出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法律名词及注释:(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
税务执法方式三项制度
税务执法方式三项制度
税务执法方式三项制度是指中国税务部门建立的三项税务执法制度,包括文书制度、听证制度和复议制度。
这三项制度对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务执法质量和公正性,防止滥用权力、保证税收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1.文书制度:税务执法行为必须采用书面文件作为依据和记录。
税务部门必须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发布文书,详细记录涉及纳税人的行为、事实、依据、处理措施和结果等内容。
2.听证制度: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前享有听证
权利。
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处罚前,必须通知对方享有听证的权利,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和程序。
听证时相关方可以发表意见和举证,税务部门必须充分考虑并采纳相关意见和证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复议制度: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
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复议,针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证据审查,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做出复议裁决。
复议结果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包括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这些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规范。
以下将逐一介绍这三项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照片等信息。
这项制度的作用在于,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时更加规范、规范地依法行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也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公信力和形象,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实行全程追责制度,通过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从制度上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规范。
该制度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该制度还可以起到威慑作用,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利益。
三、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前,应当给予被处罚人听证的机会,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在处罚过程中充分尊重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该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综上所述,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规范,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支持和推动这些制度的落实,并不断完善和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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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
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
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
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
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听证事项及内容;(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公开举行的行政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据法定职责,主动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十四条拟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下列事项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听证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行政决策事项;(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环境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听证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十五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对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须知。
第十六条符合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
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
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和学者参加听证。
第十七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0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第十八条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笔录。
听证代表应当真实反映与该行政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对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的基本情况;(三)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分歧意见;(五)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听证报告中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以及其他听证的主要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其申请,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的;(三)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资源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影响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四)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其他行政事项。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经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其他行政事项,也可以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提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
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事项要求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五)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放弃听证的,应记入听证笔录。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拒绝听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以及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二)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情形消除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到场的;(二)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不能在听证开始前确定其他听证主持人的;(三)听证参加人提出新的理由、事实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待调查核实的;(四)其他需要延期听证的情形。
听证延期的情形消除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报告作出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听证笔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经过听证、公示案件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听证机构组织听证所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给予保障。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