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对初级农产品原料供方评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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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对初级农产品原料供方评价
指南
引言
食品安全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还直接或间接影响到食品、农产品行业的发展。初级农产品是食品链的初端,它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因此,初级农产品安全是食品链中各组织的首要要求。为了有效地对初级农产品原料实施管理,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质量主体必须建立对初级农产品供方的评价程序。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制度实施20多年来,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保证出口食品卫生质量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通过实施HACCP、GMP和SSOP管理后,加工过程中生物的危害和物理的危害得到有效的控制。但在对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农药兽药、其它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控制方面,虽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和20号令)提出了相应的控制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六)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第十一条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生产用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避免
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应当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
(三)生产用原料、辅料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第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卫生质量体系能够有效运行,达到如下要求:
(一)制定并有效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做好记录;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企业应针对原料制定有效控制程序,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所有原料应来自无污染的水域。在原料的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应保证温度和时间适宜,不得使用未经许可的或成分不明的化学物质。
2.捕捞类水产品原料的捕捞船、加工船或运输船应符合卫生要求,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活水产品应在适宜的存活条件下运输;冰鲜水产品捕捞后应立即冷却使水产品的温度接近0℃;保鲜厨冰(水)应清洁、卫生;捕捞和在船上的前处理、
冷却、冷冻处理等操作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
3.养殖类水产品的原料应来自于主管部门许可的养殖场,养殖环境和水质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养殖用饲料和兽药应符合有关规定,保证来源和成分清楚,并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养殖过程中应有饲养日志及用药记录;养殖水产品应在适当的卫生条件下宰杀,不得被泥土、黏液或粪便污染,如果宰后不能立即加工,应保持冷却;其捕捞和运输应符合2的有关要求。
4.来、进料加工类水产品的原料应有输出国主管机构的卫生证书和原产地证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企业应针对原料制定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控制措施,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质、肥料中的农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保证原料的安全卫生。
2.企业应建立种植基地和/或有明确的供货商,对种植基地和供货商应当签订质量保证合同,并确保有效实施。
3.种植基地周围空气、土壤和水质等环境条件应符合环境标准和规范要求;种植用肥料和农药应符合国家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种植过程中应有种植日志及用药记录,记录施肥、病虫害防治、采摘等农事活动;鲜叶应在适当的卫生条件下采
摘、运输和存储,不得受到污染。
4.企业应要求供货商提供原料来源及其相关卫生证明。
5.企业应对原料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实施监测,监测记录应保存有效。
6.企业应制定原料验收程序,不得收购劣变或受到有害物质污染过的茶叶;原料应当来自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要求的生产企业;进口原料应当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7.原料进厂后要分类妥善存储,水分超过安全界限的,要及时干燥,以避免霉变。鲜叶/鲜花原料,要妥善养护,防止劣变。
8.制定并执行对原料种植基地或供货商提供产品的安全卫生监控程序。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1.原料应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或者具备农药检测合格证明、或者具备产地环境无污染证明。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农残监控体系,确保原料农残符合进口国有关要求。
3.蔬菜、水果、其他植物产品原料必须采用新鲜或冷藏的。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无腐烂。半成品原料必须
来自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企业。
4.制定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并有效执行,做好记录。
一、定义
初级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林渔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林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初级农产品原料供方: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初级农产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场及海洋捕捞水产品的捕捞(单位)船。
二、评价体系的建立
(一)质量安全控制准则
1、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初级农产品原料供方的准则。
如确定初级农产品供方必须要对供方进行调查了解,收集相关资料,并进行评估,作供方调查与评估记录(包括资质、人员、环境、投入品管理的有效性、种养殖过程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产能、产品安全性报告等)。
2、食品生产企业应选择适宜的评价方法和频率对初级农产品原料供方的原料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价。
a)初始评价。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组织对初级农产品原料供方的原料质量安全控制体系进行初始评价。经初始评价合格的初级农产品原料供方方可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初级农产品。
b)周期评价。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初级农产品原料的生长周期和特性选择适当的评价频率对初级农产品原料质量
安全控制体系进行周期评价。周期评价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一种养殖周期1次,当种养殖周期大于1年时,应至少1年进行1次周期评价。周期评价合格的初级农产品原料供方方可继续向食品生产企业提供初级农产品。
c)食品生产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初级农产品原料供方质量安全体系进行评价。
d) 初始评价、周期评价内容:
ⅰ) 海捕水产品原料初始评价、周期评价内容至少包括:
作业海域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原料供应渔船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原料卸货场地、设施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原料运输工具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ⅱ) 养殖水产品原料初始评价、周期评价内容至少包括:
水产养殖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殖许可证或海域使用证; 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布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水产养殖场养殖过程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ⅲ) 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初始评价、周期评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种植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布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种植过程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ⅳ) 畜禽原料初始评价、周期评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畜禽养殖场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