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的法学思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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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

关于洞穴奇案的观点案例:洞穴奇案观点:无罪原因有如下三点对被告的判罪有违法律的目的与意义法律应当维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应当守护的是社会的秩序。

而汉迪法官的调查显示,九成的人都认为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应当被判为无罪。

这说明被告所做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社会的普遍认可,而对于处罚的结果上,对被告的判罚并不会阻止其他公民在相同情况下做出同样的事,因而对被告的判罚是无意义的。

此时反方可能会认为,对于被告的判罚可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因而具有意义。

或是认为目的与结果不应影响判决,以下将对此种论点进行反驳。

1,恶法非法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本身具有不正义性,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依照此法律进行判决。

人应首先作为人,之后才应作为法官。

如果这项法条文所导致的结果是不义的,那么作为法官,也应拒绝对此判决。

法律最终保障的是人的权益,导致恶的法律也自然就丧失了它的法律效力。

2,适当的酌情权并不会影响法律效力我们必须要承认的是,法律并无法囊括所有的不义,用有限的法律条文一定无法涵盖无限的社会现象。

因而我们才拥有了对于法律的解释,而事实上,对于法律的诠释则一定会带有对于事实的倾向,适当的解释权是法官所应拥有的。

因而并不用担心对此案的解释会破坏法律的效力,我们所应讨论的也应是对此案的酌情判决是否合理,而对于此点,之后也会进行解释。

3,法律一定要伴随着目的与意义法律不是公式或者定律,法律本身的存在必须要拥有意义,如果法律可以违反目的和不具有意义的进行使用,那么法律本身就成为了浮于社会上的一张准则,那么对于法条文的修改与解释也就失去了意义。

如果判决的结果违反了法律的目的,那他又怎能被法律所接受?如果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那么因无意义的事情而使被告受罚岂不是荒唐可笑?被告的行为违反自身的意志在我国的胁从犯中,有这么一项规定:行为人如果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行为。

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而放在此案中,被告人显然是受到了饥饿的强制而做出了违反其意志的决定,被告并非是食人族,若将这些人放在正常的情况下,没有理由相信他们还会选择通过抽签来杀死其中的任何一人,因此被告不应构成犯罪。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关于洞穴奇案及法官陈词的一些看法1720114187我不是纽卡斯国的法官,我也认为,与洞穴奇案发生国家的法律体系相比,我所受到的法学教育与参与的法律实践亦有很大区别,但这并不妨碍我阐述我的观点。

从“洞穴奇案”案例中提炼出如下几个关键词:陷入困境,抽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嫌疑人的供述。

并可抽象出几个法律问题: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险?抽签是否可以决定吃人或被吃?刑罚适用能否阻止人吃人?一、陷入绝对困境是否还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在观点二福斯特法官的陈词中,认为他们行为的地域并不在纽卡斯国联邦法律管辖下,而是处于一个自然状态,这种观点遭到了观点三即唐丁法官陈词的有力驳斥,也使我明白自然法的观点如果不在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内,是万万不可作为法庭陈词部分的。

二、陷入绝对困境时以杀人自食求生是故意杀人、自我防卫、紧急避难?毫无疑问,根据五个犯罪嫌疑人们的供述,他们是杀人了,关键在于他们的杀人行为是故意的吗?有没有其他正当情形或免责事由。

故意,我们的观点理解为,主观上追求行为结果的发生或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

杀人者们显然就杀人进行了计划,他们花了大量时间来讨论扔骰子的方法数学细节问题,掷骰子的目的就是选择一个要被杀掉的人,他们并非有意选择了维特莫尔,但是他们的确选择了一种掷骰子的方法,而且也确实有意图的杀害了被选择出来的人,维特莫尔不是被意外选择或杀掉的,杀害行为是掷骰子行为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激怒或者盲目的冲动而发生的,所有这一切都证明他们是故意。

但是在这样一种情况杀人自食求得生存算不算犯罪意图呢?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认为他们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杀人别无选择,此时不杀,往后几天还是要杀的,提出探险者们基于同自我防卫者一样的原因,没有犯罪意图,只求自我保存。

我不知道纽卡斯联邦法官是否可以提出新的理论观点作为自己陈词的理论基础,但我想,应该是值得支持的,只要能够证明它至少在某一领域普遍适用,而不与其他同等利益绝对冲突。

“洞穴奇案”引发的法律反思

“洞穴奇案”引发的法律反思

2019年09月(上)法制博览探索争鸣“洞穴奇案”引发的法律反思刘军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摘要:洞穴奇案是近代以来最大的一个根据真实案例虚构的法学难题,它构造了一个极致微妙与平衡的特殊案例,在此特定条件和环境中,法律与道德冲突达到极致,它让我们思考,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可以是什么?14位法学家的意见代表了全世界的14种法学主流学派来解答这个问题,这种法哲学原理、法理学思维、法律观点的交锋,令人叹为观止,这代表着世界主要法学流派,本作者对法学大家的观点不做评判,仅仅就自己对此的微小观点进行说理,如有不到之处,请海涵。

本文以“洞穴奇案”下的案件为论点,探讨在该种环境之下,是否构成国家,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必要遵守法律,生命的价值,原始的人性与社会的道德冲突等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家构成;善法恶法;生命的价值;犯罪构成;生存利益最大化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008-03作者简介:刘军(1998-),男,汉族,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侧重刑法学犯罪方向及人工智能。

一、论国家构成及统治问题国家的必要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完整的主权、中央政府四要素构成。

那么本文在此提出一种观点:按照国家的构成要素,当时国家无法对自己的国民提供任何帮助,无法取得该领土的实际控制权,相当于在该特殊环境中,失去了对自己国民的庇护能力,视为放弃本国国民。

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在该特殊时期,作为被迫放弃的居民,因而享有独立权、享有自我决定权,是否选择新的政府。

而实际控制权转移到了该五人手中(即完整的不受任何意志干涉的主权),他们拥有五个在此定居至死的居民,拥有确定的洞穴领土,而五人的决议,是否构成中央政府及其法律(希腊民主制度原型),照此看法,组成了一个极度萎缩的国家原型,假设这种说法你无法赞同,那么我们想象将该主体放大数百万倍,即这种情况:在某块领土内,拥有数百万人民,而自己的政府因为特殊原因,无法庇护自己的国民,也无法实际对该领土享有控制权,该领域内的人民遭受着饥饿、寒冷、战争、死亡威胁,失望至极下行使民族自觉权,独立为新的国家,并制定属于自己的法律,以谋求人类应该享有的、追求的幸福、安稳、生命保障等权利,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合法的,根据国际法传统领土占有观点来看,完全合法。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关于《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富 勒这 桩假想 的洞 穴里 杀人 案 , 表面 看起 来是 很简 单 的“ 杀 从 而为人 类社 会赖 以存 在和 延续 提供 一种 基本 的秩序 。 因此 , 在 人 就有 罪” 之 判 定故 事 , 但 从法 律 、 社会 、 公义 、 人情、 道德 的观 点 法 律活动 中 , 对 确定性 的追求 是最 基本 的 , 没有 对法 律确 定性最 去探讨 是否 “ 罪 有应 得” 的 时候 , 问题 就变得 异常 复杂 起来 , 就 如 低 限度 的坚守 , 人类社 会将 陷入一 种无序 、 混乱 的 自然状 态 , 对自 同他虚 构的五位 大法 官 的判 决一样 , 他们各 自基 于不 同的法哲 学 由 、 平等、 幸 福 的追 求也 就 无从 谈起 。 立场 ,பைடு நூலகம்面 对 同样 的事 实 , 适用 相 同的法律 , 却 得 出截 然不 同但又 颇
洞 穴奇 案是 美 国著名法 理 学家 富勒在 《 哈佛法 学 评论》 上 发 表 的假 想 公案 , 其 简要 案情 是 , 纽卡 斯 国的五 名洞 穴探 险者被 困


所 谓秩序 , 是指在 自然进 程和 社会进 程中都 存在着 的某种程
于洞 穴之 中 , 并得 知无 法在 短期 内获 救。为 了维 生 以待救援 , 五 度 的一 致 性 、连 续性 和确 定性 。如 同 自然 界 中太 阳每天 东升 西 人约定 以掷骰 子 的方式选 出一名牺 牲者 , 让另 外四人 杀后 吃掉他 降 、四季 循环往 复 一般 。法 律 的确 定性作 为法 律 的一种 内在属 的血 肉。 成员 之一 的威特 莫 尔是 当初最 早提 出此 一建议 的 人 , 掷 性 , 是 法律 之为法 律 的根本 属 性 。 法 律作 为 一种使 人类 行为 服从 骰子 前却 决 定撤 回同意 。 但 另外 四人仍 执意 掷骰 子 , 并且恰 好选 规 则治理 的事 业, 作为 一种 普遍 稳 定的规 范 , 它 对人类 的意 义和 中威 特 莫尔 作为牺 牲者 。 获救 后 , 此 四人 以谋 杀罪被 起诉 。 他们 价值 或者 说主 要功 用 ,就 在于 它能 给人类 的行 为提供 确定 的指 该判 有 罪吗 ? 引, 为 人类 生活提 供合 理 的预期 , 使 人类 免遭 任意 、 恣肆 的摆 布 ,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

2022四川高校辩论洞穴奇案《洞穴奇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寨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洽社会的法学素质。

彼得?萨伯《洞穴奇案》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洞穴奇案》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法的门前》:本书是美国各大学法学院比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书。

也可以看作是一部英美法的微型百科全书。

本书旨在展示美国的法律过程,不只通过描述,而且通过让读者置身于你来我往的争辩之中,而强调法律讲论的重要意义。

本书模拟了美国法律过程的实际运作,打开了进入法律和社会的大门。

本书所提供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案例,都是社会科学、历史和文学等知识语境中的论辩和讨论素材。

本书曾在华夏出版社出版本书第8版中文本,倍受关注,多次加印。

本次申报的是原作者从已经出版的9版的内容中精心选择重新编撰的精华本。

由作者与本书的翻译者邓子滨重新整理,在获得作者重新授权后安排在北大出版社出版。

本书更新诸多图片,也克服了原版字数过多,篇幅过大的缺陷,会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以刑法视角再议洞穴奇案

以刑法视角再议洞穴奇案

以刑法视角再议洞穴奇案2013级法学学术实验班陈萍(2013041122)摘要: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虚拟案例,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牵涉陷入绝境、抽签、公众同情、政治因素、紧急避险抗辩及赦免等事实,五位法官分别从墨守法律原文、遵循自然法、理性判决法律与道德出现的冲突、倾向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角度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解读,然而,当我们单单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似乎还有更多的突破点。

关键词:刑法、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一、洞穴奇案再回顾五位探险队员在洞穴探险中发生山崩被困。

营救几乎是立即展开。

营救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探险者只带有少量食物。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他们取得无线联络,尚有至少十天方得被救。

专家告诉她们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的。

八小时后,被困者再问专家如果他们吃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以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被困者问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谁死亡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在进入洞穴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杀死吃掉。

被害的人——维特摩尔——是最先提出抽签的人。

大家曾反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

在掷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签的人(即维特摩尔)撤出约定,期望再等一星期。

其他同伴只询问他是否认为掷骰子是公平的,受害者并无异议,其他人替他掷骰,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营救在进入洞穴后第三十二日成功。

法院陪审团作特别裁决,只证明事实,有罪与否留给法官断定。

初审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判处死刑”,判处被告有罪并处死刑,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

二、紧急避险的抗辩回顾案件的经过后,我们可以发现,被告在洞穴中被困,面临十天的生死难关的情况下,才与同伴(包括被害人)达成一致,并最后杀死了被害人。

显而易见地,被告们都是为了保护自身以及剩余其他伙伴的生命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饿死的危险,才迫不得已做出牺牲一名伙伴的决定。

从过程中看来,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与主观上都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以下从不同立意和角度写3篇读书的分享:1. 《洞穴奇案: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探索》读书分享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一本极具思想深度的法学著作——《洞穴奇案》。

这本书通过一个虚构的洞穴探险案,巧妙地引出了法律、道德、正义与人性的深刻探讨。

在书中,富勒设计了一个极端情境:五名探险者被困于洞穴,面临食物短缺的绝境。

为了生存,他们投票决定牺牲其中一名体弱者以保存其余四人的生命。

案件被带回文明社会后,法官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法律与道德抉择。

从法律角度看,这无疑是一起谋杀案,应受法律制裁。

但深入思考,这些探险者在绝境中做出的选择,又似乎带着一种“必要恶”的意味。

这让我们不禁反思:当法律与人性、生存权发生冲突时,法律的界限究竟在哪里?更有趣的是,书中不同法官的判决理由,展示了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多样性。

这启示我们,法律并非僵化的条文,而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境、道德观念进行灵活解读与适用的工具。

《洞穴奇案》不仅是对法律的一次深度剖析,更是对人性、道德与社会正义的一次深刻探索。

它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应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从多个角度审视问题,寻找更加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

2. 《洞穴奇案:法律、自由意志与生存哲学的碰撞》读书分享各位书友,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洞穴奇案》中法律、自由意志与生存哲学之间的微妙关系。

在这本书中,洞穴探险者的绝境求生,不仅是对生存意志的考验,更是对自由意志与法律关系的深刻探讨。

在极端环境下,探险者们做出的牺牲决定,是否可以被视为自由意志的体现?还是在绝境中的无奈之举?书中,不同法官的判决体现了对自由意志的不同理解。

一些法官认为,即使在绝境中,人的选择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因为法律代表着社会秩序与公正。

而另一些法官则强调,在极端情境下,人的生存意志应高于法律,因为生存是人类的本能与最高追求。

这种讨论,实际上触及了生存哲学中的核心问题:在极端环境下,人类的价值观、道德观乃至法律体系,是否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又该如何在尊重自由意志的同时,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洞穴奇案》不仅是一部法律著作,更是一部关于人类自由意志、生存哲学与法律关系的思想盛宴。

洞穴奇案 分析

洞穴奇案    分析

首席大法官特鲁派尼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同情心不会让法律人违反自己的职业判断,去创造例外,所以他支持有罪判决;福斯特大法官则主张应该根据立法目的,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联邦的法律不适用此案,被告无罪;唐丁大法官认为则这是一个两难的案件,选择回避退出此案;基恩大法官主张法官应当忠于自己的职责,不能滥用目的解释,去规避法律规则的适用,坚持被告有罪;汉迪大法官则主张,抛开法律,用常识判案,通过常识来平衡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坚持被告无罪。

在意见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平衡,最后纽卡斯最高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特鲁派尼首席法官在富勒笔下基本上扮演了案情叙述者的角色,这让他所阐释的维持初审原判的理由非常简单。

特鲁派尼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来做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订的法律条文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

刑法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

”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身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在做出这一宣判后,特鲁派尼提议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来限制法律在本案中的严苛性。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第二位法官福斯特主张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为此提出了两项各自独立的理由说明。

首先,福斯特认为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我们各个法律分支……的共同目标都在于促进与改善人们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

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洞穴奇案的几种观点观点一: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尊重法律条文法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死刑。

”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观点二: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是法律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犹如法律管辖权是以领土作为基础的。

在洞穴中人们共存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联邦法律已不适用,适用的是自然法。

观点三:不参与判决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怎么能成为杀人并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另一方面,当我倾向于赞成有罪判决,我又显得多么荒谬,这些将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性命为代价换得的。

观点四:支持罪名成立即判定他们有罪维持法治传统从立法至上原则引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立法的归立法,司法的归司法,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

法官用法律精神(或目的)修正法律条文是违背这一前提的。

观点五:撤销有罪判决即认定他们无罪.被困的探险者必须面临死亡:要么饿死,要么被处死。

但是如果这就是仅有的选择的话,那么探险者们为了避免饿死去杀掉一个人,然后碰运气用一种新的辩解去寻求免受死刑,就是合情合理的,甚或也是必需的。

观点六:资产有罪判决的道德启示如果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就是保护公民们免受犯罪所带来的伤害,那对心理免责事由的继续承认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

观点七:无罪设身处地假如法官发现自己在惩罚一个不比自己坏的人,他应该辞职。

如果惩罚被告的法官都是在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那无疑是法律的耻辱。

这就是我赞成宣告无罪的理由。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

《洞穴奇案》读后感心得体会1949年,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个假想公案.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短时间无法获救,为了维持生存等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人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收回了意见,但其余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抽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审判处以绞刑.对于这样的判决,法学界的观点自然也为此产生争议分为了主要的两派,有罪与无罪.1、第一派的观点是无罪推定.按照“设身处地”的原来则来说,牺牲一人救四人是多数人不得已会做出的选择,就如同妇女强奸案,强奸犯把刀架在妇女的脖子上说:顺从还是死亡时,给了她一个选择.给这四人的选择类同:杀人或饿死.其次,刑法典本身有两个意义,其一便是——威慑,但对于本案威慑并无作用.因为面临本就处于生死攸关的人来说,死刑的威慑或许没有太多意义,而刑法典的另一个意义——“为人们报复提供有序的解决方案”在案件中也没有什么意义.探究立法的精神,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明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很明显,要惩治的杀人犯是有恶性目的的凶手,而不是在多数人在这种情况下都会如此选择的求生者.既然杀人者是处于一种不得已的特殊情况,并非恶性伤害,而且刑法的威慑与报复在此也毫无意义.那我们为何还要去以另外四人的代价去走一趟法律程序呢?2、第二派的观点支持有罪判决.这是一种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饥饿同样也不能成为杀人为食的理由?或许对于最开始的立法机关来说,法律和道德不可分离,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法律和道德相互独立,法官所要做的就是最大限度的尊重法律,并忠实执行.而且最为重要的是,此次判决的道德启示.判决所影响的并不仅是这四个人的命运,更重要的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类似案件的解决.确实,探索其杀人缘由,这四个人或许并没有犯罪意图,按照探究立法精神的原则,人们好像确实不应给予惩罚.但是,法律所要做的是对行为进行处罚,而并非对心灵进行探究,百家笔记网刑法的首要社会功能是保护公民免受犯罪带来的实际伤害.很明显,对心理免责事由的承认只会加剧问题,而不会有助于问题之解决.以后任何人犯罪只要找一个令人同情,迫不得已的理由就可以减轻罪行.更严重的是,若无罪释放这四个可怜的“无辜人”,那未来更多的犯罪者便可以利用类似的方式来实施罪行——将某人带入特殊环境,再为集体利益进行迫害.3、法律是客观存在的.我这句话的意思并不是说,那条条框框的白纸黑字是存在的,而是说,不论这个白纸黑字如何,我们都会形成一个所谓这样的“法律”,只不过如今白纸黑字的法律或许还不够具体,甚至有些与实质的“法律”相去甚远.法律并不是主观人为规定出来的规则,比如现实生活中很难存在“看见太阳就要处死”或者是“每年给国家上缴三千亿元”之类的法律,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没有意义,甚至阻碍社会,即使有愚蠢的立法部门提出如此的法案,也会被推翻.可想而知,法律的条文并不是人为主观的随意规定.那便可以大胆推测,或许这个世界上会有一部所谓的“终极法典”,就好像所谓“终极物理法则”一样,它的本质极其简单,但却在万物的表现上又纷繁复杂.而人类目前所有的法律条文都在不断地通过不同立场的博弈,不断接近这部“终极法典”而这部“终极法典”是要有一个目的性的,一定是要符合为人服务的原则,或许按许多人的观念,这个目的性是维持公正,但更本质一些,应该是维护效率.毕竟,最大的公正就是效率.对意图探究来进行免责或许对这四个人来说意义重大,但对于整个法律界来说,将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在还没有足够的能力降低判定意图的成本之前,或许都是如此吧.。

《洞穴奇案》读后感,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

《洞穴奇案》读后感,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

法律思维具有多样性--读《洞穴奇案》有感这本书所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但对严肃而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萨伯萨伯将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称之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尤其是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是其他案例无法比拟的。

富勒虚构的案例是以几个真实案例为基础的。

其中最主要的两个案例,是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和1884年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

在霍尔姆斯案中,杀人是为了让严重超载的救生艇减轻负荷。

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杀人是为了给即将饿死的幸存者果腹。

洞穴探险谋杀案主要经过是,五名探险协会的成员,其中威特莫尔是该协会会员。

五人受困于山洞,水尽粮绝;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牲一个来救活其他四个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他又宣布撤回约定,但是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最后结果恰好是威特摩尔被抽中,然后他就被同伴吃掉。

在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前五个观点为富勒所写,后九个观点为五十年后九位大法官对此案发表的自己的意见。

让我们分别捋顺一下这十四个观点。

一、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应判有罪。

但是建议各位法官加入首席行政长官的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时又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批判特鲁派尼。

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理由一: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

理由二: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三、唐丁(不参加审判)法律道德的两难。

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而且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

饥饿不是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更难以构成杀人的理由,可是有罪判决难以接受被处死的人是以十个英雄的生命换来的应当不指控他们。

四、基恩:维持法治传统(有罪)。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本书最大的特点,大概就在于它像一个悖论或囚徒困境一样,能够引起人的思考和讨论,此外,似乎没有太大的价值。

显然,法律不是真理,而是实用的工具,无论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还是降低社会成本的工具。

但无论是什么工具,尊重法律、执行法律是基本的常识,即使依照法律会得出不道德或法官不情愿的判决,比如挥泪斩马谡。

当然,道德也不是真理,比如三从四德什么的。

从法理上考虑,类似本案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强迫的,另一种情况是自愿的。

其实即使是强迫的弱肉强食的情况,也是自然界的公理,算不上不道德。

如果是弱肉强食的强迫的情况,那显然是涉及刑法了。

如果是自愿的,就意味着食者与被食者之间达成了协议,这就是一个民事问题。

这需要认定生命是否具有特殊性,说白了就是生命是不是无价的,或者说生命的价格是不是+∞。

此外,这个问题是一个四个人吃一个人的问题,如果生命不具有特殊性,不是+∞,这个问题就可以变成一个政治问题,就是一个民主问题,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一个民主暴力的问题。

洞穴奇案-五位大法官的观点总结

洞穴奇案-五位大法官的观点总结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Truepenny CJ.)①尊重法律条文,不允许任何例外。

②判决有罪,但是应请求行政赦免。

③“唯此,正义将得到实现,而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也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福斯特法官(Foster J.)①“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只能借助于出自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这个联邦的法律不再彰显正义”。

②实定法缺乏管辖权,本案裁决应依据自然法。

③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④实定法应建立在人类可能共存这个基础之上,法律根本指向在于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⑤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应适用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生死协定)。

⑥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的本身。

⑦刑事立法的刑事法主要目的在阻止人们犯罪。

⑧法院受法律的约束,它行使权力服从于被正确传达的立法者的意志。

唐丁法官(Tatting J.)①质疑自然法的管辖权何时产生。

②身为执行联邦法的法官,无权解释和选用自然法。

③所确立的自然法内容颠倒是非。

④合同法比刑法具有更高效力。

⑤被害人无反抗权。

⑥刑法包括威慑、报复、矫正多种目的,如果洞穴中人知道这犯了谋杀罪,很可能会将杀人延后一点,以致在被救前不必吃人⑦饥饿不是盗窃的理由,更不是杀人充饥的借口。

⑧判决是一种两难,以十个人的性命去拯救他们之后又判他们死刑显得荒谬,支持他们无罪的论证缺乏知性的健全。

基恩法官(Keen J.)(一)司法与行政:是否履行特赦非法官所考虑。

(二)司法与立法:法官宣誓适用法律,而不是个人的道德观念。

立法至上原则引申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

(三)“司法权力分配从长远看比艰难的裁决危害更大。

疑难案件也许具有特定的道德价值,因为它可以使人民认识到由自己创造的法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并提醒他们没有任何人的恩典能减轻他们的代表所犯的错误”。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第一篇: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宗假想公案,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涉及大众民意、法律与道德关系、紧急避险抗辩、法官职责、自我防卫、生命的绝对价值、故意杀人等内容。

他以五位法官的观点反映了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

后来萨伯再次以此法案为基础,以九个法官的视角提出九种额外的观点。

此案曾被达玛窦称为法学经典,并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文本。

这个案例是富勒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而假想出来的,可以看出富勒在这些案例中借用了大量事实,比如陷入绝境、人吃人、紧急避难抗辩、抽签、赦免的可能等。

但他也在此基础上增添了另外的因素,他把事件从海上移到山洞中,以及细节的增加,十名营救人员的牺牲,无线设备的使用,医疗专家给出的意见,威特莫尔的反复无常等都给这起案件蒙上了更加复杂的色彩。

正是由于富勒对事实的裁剪使得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皆拥有了足够的理由。

而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法哲学平衡而并非事实不平衡所决定的。

无疑,这起案件及法官们的判决引起了我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思考。

书中罗列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各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我认为,这些观点集中体现了三种矛盾。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取舍,二是四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三是一命换多命划算,还是生命具有绝对价值。

第二篇:在读完《洞穴奇案》这本从不同角度阐述法理精神与法律哲学的著作后,我深深地被法官们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件展开的关于法律、哲学、正义、人性和道德方面的唇枪舌战折服,每一个镇密的论证和分析都逻辑自洽并生动有力;每个观点都有足够的震撼力以打动我并让我改变立场。

读完这本书我无法得到一个正确的标准答案,但我却体会到了了思辩的力和独立思考的快乐。

都说《一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待”,正义,或许,在每个人心里都有不同的标准。

这本书中最打动我的是特朗派特法官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和戈德法官认为”理性和情感不应截然分离”的观点。

有关洞穴奇案的分析

有关洞穴奇案的分析

资料一、对《洞穴奇案》中的部分问题分析看了这个案子,说实在的,觉得怎么判都有道理。

我无法说清我支持哪一方,在此我就陈述一下我对里面一些问题的看法和自己的一些问题。

问题一:法官是应该严守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呢,还是应该对法律条文做出自己的解释呢?在我看来,这也许是整本书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由特鲁派尼法官首先提出,其他法官也都多多少少对此问题作出了自己的回答,我的回答是这样子的:理论上来说,如果法律条文非常明确的话,清楚到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确切的惩罚,那么法官们当然是应该忠实于法律条文的,但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往往并不是那么清楚,立法者根本不可能完全考虑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法官对法条做出自己的阐释则无可厚非。

而且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在本案中,法条足够清楚明确吗?答案是否定的!法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到发生这一种情况应该判处怎样的惩罚方式。

所以在本案中法官们去对法律条文作出解释是合理的。

事实上,法条的不确定性可能是内在的,立法者们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情况,在我们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当然应该把法条制定的尽可能的明确,但总的来说,法条注定了只能是大而化之的规则,其中的不甚明确之处,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进行弥补。

问题二: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法官应该有自由裁量权吗?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不应该出现自由裁量权,法官们最好成为执行法条的机器,所有的东西都规定好了的,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内容,但正如我们在问题一中所看到的,这是不可能的,我们的法条尚不完善,机器又怎么能够执行尚不明确的法条呢。

假如说我被审判,又必须接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我希望法官拥有非常小的自由裁量权,越小越好,我可不想因为法官的个人原因而受到本可免去的惩罚,所以,我们还是给予法官们尽可能小的自由裁量权吧!问题三:行政赦免的问题。

说到行政赦免,我同意基恩大法官的意见,行政赦免就不应该是法官们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能够大赦的话,只会引发更多人的要求,造成难以判案的结果。

辩护词洞穴奇案

辩护词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被告辩护词1、首先,纽卡斯国的刑法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于洞穴绝境中的探险者。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基础。

但在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在社会契约论所说的“自然状态”。

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维特莫尔所提出并经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就构成了他们的社会契约,也是在本案中应该适用的有效法律。

法律的目标在于改善人们的共同状态,调节共同状态下相互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

当共存的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像案例中极端的情景下,生存只有通过剥夺他人的生命才成为可能时,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

2、他们花了大量的时间来讨论掷骰子的数学细节问题,他们并非有意的选择了维特莫尔,维特莫尔也不是被意外选择或杀掉的,他们的同伴们有意的而不是意外的杀害了他。

杀害行为是先前的一项计划的结果,而不是由于激怒或是由于盲目的冲动发生的,探险者们在庭审时甚至没有试图运用一种精神病理由为自己辩护。

所有的这一切并没有任何邪恶的意图。

他们确实是出于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杀人的。

就像是自我防卫而杀人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不是故意的,因为它是出于“深深根植”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

如果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是故意行为,那么探险者们的这一行为也就不是故意的。

相似的,尽管探险者们选择了杀人,因为他们发现自己处于恐怖而紧迫的情境之中。

通常而言,杀人意图意味着,存在其他一些合理的选择,法律要求他们做出那样的选择,而不是去杀人。

一般来说,预谋意味着恶意,没有冲动意味着一种可受谴责的神志清醒度,但是他们的杀人行为使得这些原本的预想都难以成立。

他们没有犯罪意图。

也就是实质上并没有触犯罪行。

3、被告人的行为其实并没有悖于社会的这种公平正义,也没有破坏社会的利益平衡,他们的行为表面是具有谋杀之外部特征,但其实并不具备谋杀恶之基础。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

洞穴奇案法理分析“洞穴奇案”是当代著名法哲学大师富勒在1949 年《哈佛大学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也是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 通过“洞穴奇案”,中国的司法者? 法科学生乃至普遍的社会公众都能增添对司法哲学的深度理解,在生命价值的中国语境中找到属于自己的那份反思和判断? “洞穴奇案”的价值和意义,早已跃出了经典虚构公案的功能局限,引发了“我们对法律与道德? 人情? 民意? 公共政策之间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 , 同时也具有反思司法? 展示法律思想多元性的法哲学价值?“洞穴奇案”的基本案情是: 纪元4299 年 5 月,纽卡斯国的 5 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一个位于联邦中央高原的石灰岩洞后发生山崩困于山洞,无法在短期内获救,通过无线电设备与营救人员联系后得知他们很可能在被成功营救前饿死? 为了维持生存以待救援,5 人约定以投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 4 人吃掉其血肉?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最早提出此建议的人,但在掷骰子之前其撤回了同意? 不过其他 4 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做了牺牲者? 4 人杀死威特莫尔食其血肉获救后,均被以谋杀罪起诉并被初审法院判处绞刑? 4 人不服判决上诉至纽卡斯国最高法院? 纽卡斯国最高法院 5 位大法官面对同样的案情,适用相同的法律,得出了不同的判决意见,其中 2 票主张有罪,2 票主张无罪,1 人退出裁判,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原判? 随着社会情境的变迁,在富勒发表“洞穴奇案”近50 年之后的1988 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伯又续写了“洞穴奇案”的9 个判决意见,即假定若干年后“洞穴奇案”获得了翻案的机会,9 位大法官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并对此发表了判决意见,4 票赞同有罪,4 票赞同无罪,1 人退出裁判,有罪与无罪意见相当,判决结论戏剧性地与50 年前的判决结论一样,仍然是维持原判?法律无外乎是一个价值判断,生命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其余四人杀死威特莫尔是事实,已经构成谋杀罪,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不是阻却事由,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来看,很难预测普通人在那种特殊环境中的行为,有些人会同意而有些人会反对杀人,故不存在违法阻却性,因此我认为这四人有罪,但是可以考虑当时的特殊情形减轻量刑。

公选论文洞穴奇案分析

公选论文洞穴奇案分析

对洞穴奇案的思考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以19世纪发生的两个真实案例为基础而虚构的经典性案例。

其简要案情是,纽卡斯国的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后吃掉他的血肉。

成员之一的威特莫尔是当初最早提出此一建议的人,掷骰子前却决定撤回同意。

但另外四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

获救后,此四人以谋杀罪被起诉。

他们该判有罪吗?五位法官的意见分别如下:1.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杀人有罪,按法当死,但希求行政赦免。

(有罪)2.福斯特:寻求正义结果的彰显,首先,被告处于文明之外的自然状态,法律不起作用;其次,立法的目的在于止恶,被告无动机作恶,只是面对死亡的自我防卫,应超越实定法。

(无罪)3.唐丁:首先犀利反驳了福斯特,认为非自然状态,抽签并不合法;其次饥饿并非杀人的理由。

但他并不希望法律介入道德法律之间的难题。

(回避)4.基恩:首先,立法至上,应该忠于条文解释;其次,被告并不属于自我防卫,因为被害并无对被告构成威胁。

(有罪)5.汉迪:以常识和民意判断,法律承载着公众的道德。

(无罪)以上五人基本包含了三类判决(有罪,无罪,回避),以及自然法,实定法,立法的动机和目的,法律和道德,自然状态和文明制约,自我防卫的判定等各种法理争论,在接着的萨伯的九位法官意见中,这些争论得到了更详细的讨论,而此次判决在50年之后,判决的是当时逃脱的五个人之一。

九位法官的意见分别如下:1.伯纳姆:被告有其他选择,并非紧急避难;法官守护法律,德行和正义属于人民和立法机关的考量。

(有罪)2.斯普林汉姆:被告是故意,但无恶意;坚持属于紧急避难,被告并无其他合理选择;惩罚被告并不符合任何法律目的。

(无罪)3.塔利:功利主义态度,一命换多命值得;杀人是必要,公平分配风险的骰子优于自然死;紧急避难虽然非免责事由,但却为正当理由。

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归纳

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归纳

一.首席法官特鲁派尼:尊重法律条文(有罪)1.严格依照法律条文,谋杀罪成立2.建议各位法官加入向首席行政长官请愿,相信通过行政长官的赦免可以实现正义同事不损害法典的字义或精神,不鼓励漠视法律的行为【法律观】分析实证主义(法律有明确规定要严格遵照,法律内不能考虑道德因素)【法律解释】基本没有法律解释=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

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

(2)当只有剥夺别人生命才可能生存时,人可以共存这一前提不存在,因而他们的行为是远离我们的法秩序的。

(3)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所以他们根据自然法(法律制度的更高本源)订立自己的契约或协议。

(4)反对生命绝对不容侵犯:为了救五个探险者而牺牲十个人,为了建路付出的生命——假设生者获得的价值超过这些损失3.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

——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法律观】自然法【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三.唐丁: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不参加审判)1.以自然法为依据是荒谬的(1)不确定性:如何判定处于“自然状态”?发生在什么时候?(2)联邦法院法官执行联邦法律,不是自然法法庭的法官,没有解释和适用自然法的权力(3)契约论的荒谬:合同比刑法效力更高;协定不能撤回,可以由他人用暴力强制执行;被杀人无权自我防卫(如同死刑犯)2.反对目的解释:法律的目的难以确定(1)还有其他目的:为人们报复的本能提供有序的出口;矫正犯人;(2)自我防卫不一定能支持“威慑”目的,也不适用于本案:还有别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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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的法学思辩
作者:李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
摘要富勒的洞穴探险者案被认为是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之一,原本应根据法律要求,用最具有说服力和富有逻辑的论证结果,来对此案作出判决,遗憾的是,此案并非如此简单。

作者彼得·萨伯用简短的篇幅,通过14份“虚拟大法官”的法律意见书,呈现出不同的法哲学理论激烈而生动的对话场面,使我们了解不同的法律哲学如何影响法官对法律和事实的解读。

在众多争锋相对的辩论中,引发了我们对在法律与道德、人情、民意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抉择的思考。

关键词法律道德公正
作者简介:李玮,东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167-02
洞穴奇案已然成为挑战人们法律思想力的一个坐标,不管是谁,只要阅读了这一假想公案,就不免陷入各种思辨之中左右为难。

书中14位法官都发表了他们各自的判词,在各种不同法学流派思想的基础上,运用各自的理论,充分讨论了法律与道德等问题,其中涌现的众多判决观点很值得我们深思。

一、基本案情
威特莫尔等五位成员在一次探险中,由于山崩而被困洞口附近等待救援。

据四位生还者的证词,在他们吃完仅剩食物后,是威特莫尔率先提议通过抓阉来决定吃掉某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余四位。

然而在开始投掷之前,威特莫尔反悔了,可队友坚持继续投掷,并且在代替威特莫尔投掷时取得了他的默许,不幸的是最后掷骰子的结果恰是将威特莫尔作为牺牲的对象。

文中,作者跳出了自己的立场,站在另一个高度向我们呈现法哲学流派的纷繁和精华。

面对法理和情理、法律和道德的交错该如何抉择,对我们来说是一场艰难的考验。

二、本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生命权的放弃,被害人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受困的探险者们用抓阄的方式来决定吃掉哪位同伴的血肉来保全其余四位,即同意让他人通过这种方式来剥夺自己的生命权,然而此种被害人承诺放弃自己生命权的行为无效。

另外,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也不容忽视。

威特莫尔提议抽签,但在掷骰子前撤回了同
意,威特莫尔的不同意遭到了轻视、忽略和蹂躏,他不被看做平等的一方,最后大家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被害人威特莫尔的真实意思表示,因而不构成有效的被害人承诺,且威特莫尔也无权对自己生命权的放弃作出承诺。

众所周知,死刑一般只适用于那些十恶不赦之人,很显然,这些探险者并非为十恶不赦之人,然而,除去这种朴素的情理,我们也坚信,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一个人把自己的同类当成食物,即使是达成合意之后的选择,以同类的生命来换取自身的生存同样是违背人性、残忍、让人难以接受的行为。

结合刑法知识,就生命法益来说,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能因被害人承诺而排除。

就这一点,国外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因为生命这种法益具有无法替代的重要性,所以必须要违反法律主体本身的意愿进行保护。

尽管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类似规定,但刑法理论上已经广泛认可“受嘱托杀人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

被害人承诺原理,最本质的核心是承认个人具有自主决定是否放弃某种利益且以何种方式放弃的自由,刑法保护这种自己决定法益的自由,但生命作为这种自由的物质基础或存在前提,剥夺他人生命实际上就是剥夺他们自己决定自由的物质基础或存在前提,如此则违反了刑法保护个人自己决定自由的宗旨,因而,对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也应对其进行刑法处罚。

(二)紧急避险无法适用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相关界定,但紧急避险在此是否适用呢?法官试图从功利的角度为被告开脱,认为一死换四生总好于五人全部死亡,何况之前的救援行动中已经有十名英勇的救援人员牺牲。

在作出一个判断和决定的时候,会进行利益的比较,以此来作出更合理的决策,对于洞穴案,如果一个持规则主义的理性人来裁判的话,可能会把维持原判所带来的利益和损失与推翻原判、判决生还者无罪所带来的得失进行比较,以此来作出合理的判断。

然而让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并不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关,而是与产生行为的动机有关,与意志的好坏有关,与行为的意图有关,即出于正义感或是职责。

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大于所避免的损害,因紧急避险所保护的权益同避险所损害的权益,两者都是法律所保护的。

只有在两利保其大、两弊取其小的场合,紧急避险才被视为对社会有利的合法行为。

所以,紧急避险所保全的权益,不应小于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四位获救者为使自己继续存活下去,避免危险,杀害并吃掉了一个同伴,但问题是,被吃掉的同伴的生命权就真的小于四位获救者的生命权吗?不同的生命之间,个体生命与群体生命之间,少数人的生命与多数人的生命之间,并没有孰轻孰重之分。

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人人生而平等,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力,大多数人的生命并不比个体的生命更珍贵,法律正是为了平等和正义存在,从这个角度看,四位获救者罪名成立,应该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

(三)法官审判独立而非依赖于民意
汉迪法官从法律现实主义的角度进行论证,回避了对国家正当性的讨论,将事实上享有审判权利的主体从国家转换成了社会,转换成了在社会中的大众,民众的意见使他无需再求助于国家的力量。

司法审判活动的依据只有法律和证据,但民意只能作为一种考量因素,并不能起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是凭着良心和对法律的理解而作出的自由裁量,法官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可以依据一国的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而非依赖于民意。

尽管司法民主要求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有时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来加强与民众的沟通,尊重并反映民意,但这同时又需要法院坚持司法独立并把握好民意干预的度,进而通过民意对司法的有效监督,更好的推动公民政治参与、促进民主政治进步。

只有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出健康的民意,但是,民意始终只能是一种参考,而不能代替法官独立、负责的审判。

(四)法官不能拒绝裁判
唐丁法官基于法律理智和道德情感的两难便自行决定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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