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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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适用范围
1.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县人民政府或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或合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三、申报材料(1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持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鲜章。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开具签字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决定“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意见。
(三)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在“办结通知书”上签字认可后,领取预审意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注意事项
预审意见有效期为3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