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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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用地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5——6——7——8—(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10—(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是否原序号资料名称资料来源件(份备注数)—11——12—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土地预审意见书和选址意见书流程

土地预审意见书和选址意见书流程

土地预审意见书和选址意见书流程土地预审意见书和选址意见书是在进行土地开发、建设项目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编写的文件。

下面以700字为例,介绍土地预审意见书和选址意见书的流程。

土地预审意见书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概况:首先需要对项目进行概述,包括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用地等基本情况介绍。

同时,还需要提供项目的背景和目标。

2. 需求分析:在这一步骤中,需要对项目的需求进行分析,明确项目的用地要求、功能要求和技术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对项目的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说明。

3. 土地资源评估:根据项目的要求,进行土地资源的评估工作。

包括对土地的市场价值、开发潜力以及各项配套设施等进行评估。

4. 土地使用条件预审:根据土地预审的要求,对符合项目需求的土地进行初步筛选,并对所筛选出的土地进行调查研究。

评估土地的适宜性和可行性,并提供初步评估意见。

5. 方案比较和选择:根据土地使用条件预审的结果,比较各个候选方案的优劣。

对于每个方案,需要进行土地使用前景、投资回报、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分析,并最终选择最佳方案。

6. 意见书编写和审核:在前面的步骤完成后,将土地预审意见书进行编写。

意见书要包括项目概述、需求分析、土地资源评估、土地使用条件预审、方案比较和选择等内容,并附上专家意见和建议。

意见书编写完成后,需要进行内部审核。

7. 意见书报批和备案:经过内部审核后,将意见书递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将意见书归档备案。

选址意见书的流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项目概述:首先需要对项目进行概述,包括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用地等基本情况介绍。

同时,还需要提供项目的背景和目标。

2. 选址要求分析:在这一步骤中,需要对项目的选址要求进行分析,明确选址的限制条件和优选条件等。

同时,还需要对项目的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说明。

3. 选址范围确定:根据项目的选址要求,确定选址的范围。

包括对选址的地理位置、基础设施、交通便利性等进行考虑。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 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 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工作流程

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工作流程
召开听证会,确保征地范围内户主的知情与同意。
二、征地报批
缴纳相关费用
〉 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缴纳征地补偿费用及被征地农民社 保费用。
〉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 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 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用地预审含义 〉 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 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审批。
一、用地预审
三级职能部门职责任务与资料准备
〉县级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预审红线、预审申请报告、
预审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出具项目现状图、规划图以及用地
1 含义及审核要点 2 三级职能部门职责任务与资料准备 3 确定审批级别 4 确定审批级别并搜集资料 5 勘测定界、范围对比 6 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7 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方案
8 编制临时用地复垦方案 9 对接、回正 10 缴纳相关费用 11 编制相关报告 12 组件报批 13 项目用地的征收与供应
一、用地预审
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 将用地红线套合所在区域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判断是 否符合规划,对于不符合规划的需要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 ; 〉 规划布局调整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规划调整审 核表,规划 布局调整
方案
听证公告、 听证纪要、 听证人员
签到表
规划布局调 整图(调整 前、调整
后)
立项文件 (单独选址
一、用地预审
确定预审级别
〉 级别
省级 预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 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 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 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 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 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审批流程概述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审批的过程。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流程主要包括用地规划审查、用地报批、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等环节。

二、用地规划审查1.办理程序(1)申请人提供用地规划及相关材料。

(2)审查执法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验证和检查材料的完整性。

(3)材料齐全后,受理并进行初步评估。

(4)评估结果将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项目用地规划布局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2)土地性质及成交信息。

(3)土地现状调查报告。

(4)相关建筑规划设计方案。

三、用地报批1.办理程序(1)申请人根据受理通知书到审查执法部门申请用地报批。

(2)审查执法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核相关材料。

(3)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文件。

(2)用地规划审查意见及文件。

(3)项目用地规划及相关设计图纸。

(4)相关土地性质及成交信息。

四、用地预审1.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报批通过后,到审查执法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2)审查执法部门进行用地条件、规模、用途及建设标准等方面的审核。

(3)审核通过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

(2)用地预审申请表。

(3)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设计文件。

五、用地审批1.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到审查执法部门办理用地审批。

(2)审查执法部门将材料提报审批单位进行复审。

(3)审批单位进行审查并作出合理性评估。

(4)审查单位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2.需提供的材料(1)用地预审通过的材料。

(2)用地审批申请表。

(3)项目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

六、费用及时限1.办理费用2.办理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执法部门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意见的反馈。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三、申报材料(1套)1.文字材料(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3)建设用地申请表(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2.图件材料(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3.其他材料(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四、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五、收费事项1.收费标准和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2.缴费方式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六、办理批复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用地预审办理流程

用地预审办理流程

用地预审办理流程
一、申请阶段。

1、申报人准备申请材料,填写申报表。

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确认函、规划许可证、拟定土地用途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测量资料等;
2、填写申请表后,按照规定提交至当地政府用地预审机构或主管部门;
3、申请人将拟定的土地用途报告,提交至当地政府用地预审机构或
主管部门;
4、申请人根据当地用地预审机构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所有必要
的申报手续和文件。

二、审查阶段。

1、当地政府进行初审,核实申请人材料是否完整;
2、主管部门进行详细审查,根据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地区发展等
情况,进行审查评估,判断申报项目是否合格;
3、主管部门完成审查工作后,将审查意见报告书提交至当地政府;
4、当地政府讨论审查意见后,做出用地预审答复,发布结论文件。

三、答复阶段。

1、申请人收到结论文件后,根据预审结果和审批意见,确定下一步
工作;
2、结论文件认定土地前期使用权后,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准备土地使用权图纸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材料,并提交至当地政府;
3、申请人递交土地使用权登记材料后,当地政府将统一受理,并进行审核;
4、当地政府审核通过后,出具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代码:1007000015212006二、受理范围(必备)国家、省、州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三、办理依据(必备)(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

四、实施机关(必备)文山州国土资源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五、审批条件(必备)(一)予以审查的条件(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4)征地补偿费用符合相关规定;(5)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要件齐备。

(二)不予以审查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不予审查。

六、受理地点(必备)文山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七、申请材料(必备)(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3)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支撑性文件或项目建设依据;(4)县(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初审意见;(5)项目平面布置图;(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7)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土地执法监察现场踏勘表;(9)补充耕地措施;(10)用地分类面积表及权属情况表;(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12)压覆矿产资源证明;(13)其他相关材料。

八、审批时限(必备)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九、审批收费及依据(必备)不收费十、咨询(必备)(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政府服务中心国土窗口2.电话咨询:(0876)*******3.信函咨询: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文山州政府服务中心国土窗口/邮政编码:663099(二)咨询回复1.窗口咨询现场答复2.电话咨询电话答复3.信函咨询信函回复十一、申请人权利(必备)(一)投诉1.窗口投诉:文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电话投诉:(****-*******);3.信函投诉:文山市凤凰路华宇印象37号楼文山州国土资源局人教科,邮政编码:663099(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行政复议(应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提出);2.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在启动建设项目前,需要对用地进行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适合在该用地上建设。

用地预审是项目前期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项目顺利进行、避免环保问题、合理利用资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

一、立项申请这一步是整个预审工作流程的开始,建设单位需要向当地的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

申请包括项目形象和背景介绍、用地规划及选址方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二、初步审查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立项申请后,要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

目的是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初步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相关法规是否符合等方面的问题。

三、公示期初审通过后,行政管理部门会将项目公示在当地媒体上,让公众了解该项目的基本情况、用地规划等相关信息,本阶段也是收集公众意见的一个过程。

四、专家评审这一阶段主要是在技术层面上,由专家组对申请方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进行审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的环保标准、有无环保问题等。

五、补充申报这一环节是回应公众意见、完成专家评审后,申请方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项目申请资料的环节。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主要包括纠正发现的问题、添加必要的信息、说明措施等。

六、再次审查申请方完成补充材料后,行政管理部门会重新审批申请材料,并对补充材料进行评估。

七、审批结果公告当所有预审工作流程进行完毕后,行政管理部门会公布预审结果,项目是否获批、用地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都需要在此进行披露。

八、用地调整如果用地在预审中未能获得批准,行政管理部门会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用地调整,以确保项目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总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流程确保了申请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理沟通和协商,进一步保障了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对于稳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1.用地需求评估首先,项目申请方需要明确自己的用地需求,并进行详细的评估分析。

评估内容包括用地面积、用地类型、用地位置等。

这样可以确保项目申请方对于用地需求的充分了解,并为接下来的审批过程提供准确的信息。

2.提交预审申请申请方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用地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证明等。

然后,将这些文件和资料提交给相关审批部门,申请进行用地预审。

3.受理和初审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受理和初审。

主要的目标是确认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发现不合格的情况,申请方将被要求补充文件或资料。

只有符合要求的申请才能进入正式审批程序。

4.审查和评估审批部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详细的审查和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的合规性、环保性和可行性。

审查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用途、规划条件等方面的合规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等。

评估结果将用于后续的决策过程。

5.专家评审为了确保审查和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审批部门将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评审。

专家将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审批的要求,对申请进行评分和意见反馈。

专家的意见将成为最后决策的重要依据。

6.决策和公示审批部门将根据审核、评估和专家意见,做出是否批准项目用地的决策。

如果决策为批准,审批部门将发布正式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并通知申请方。

同时,审批部门还将在政府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渠道上公示审批结果。

7.补充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需要申请方提供进一步资料或解释的情况。

审批部门将告知申请方还需提交哪些补充材料,并要求申请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

只有补充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项目的用地预审才能算作通过。

8.办理用地手续用地预审通过后,申请方需要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这包括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申请土地使用证等。

完成这些手续后,项目申请方方可正式得到用地并开始项目建设。

总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流程是确保项目用地合规性和可行性的重要环节,通过合理的准备和严格的审查,可以有效提高项目顺利进行的可能性,并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二、申报材料要求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

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四、收费事项无五、办理结果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集体土地)二、事项代码:A-002882-2882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四、所属大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五、受理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需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二)需市级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三)需市级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四)应当由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不含1公顷)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预审。

六、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七、申请受理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八、决定机关: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九、办理数量限制:无十、审批条件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川5.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必要条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因此,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应运而生。

该指南是为了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的步骤、规定和申请条件等细节,有效缩短了审批周期,为有意向进行单独选址建设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利。

一、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的定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企业或个人在特定区域内,申请取得公有地或私有地用于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在审批之前,相关部门和机构将对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环保、规划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同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以及工程质量等也将得到充分的重视。

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流程1.申请资格申请方必须为有合法注册证书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企业或个人。

2.申请途径民间投资建设及社会力量落实与管理办法中,对于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途径有详细规定。

申请方在具备条件之后,可以在审批部门或网站上提交申请材料。

3.资料审核部门或组织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将为申请方提供预审表格。

要求申请方填写预审表格,并将表格上所要求提供的附加文件附上,全部打包交回部门或组织。

4.预审部门或组织对于申请资料进行逐个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建设方案、经济效益、前期工作、环保等。

如果评估结果被认为是可以批准的,那么就会发给申请方预批准书。

5.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是针对有预批准的公司或个人,现场进行实地审核,评估其开始进行施工工作之前的建设计划。

现场审核主要是对于建设完成后,相关部门的监管和评估有一个明确的监管依据。

三、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预审的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地点、规划用途、总投资金额、招标方式等信息,可以根据国家要求,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模板。

2.建设方案建设方案应包括建筑概述、建筑类型、建筑功能、建筑形态、建筑面积等,以及相关图纸及材料,建设方案有助于部门或组织了解建筑意图。

3.环保评估报告包括建筑环评报告、建筑节能评估报告、环境保护评估报告、建筑噪音评估报告等,有助于评估方了解项目对于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

山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服务指南(2020版)

山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服务指南(2020版)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2.3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选址意1.2.2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建设项1.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21.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1.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标准化行政审批流程图标准化网上办理流程图- 8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只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基本编码:140115058W00承办机构:审批处协办处室:用途管制处、调查处、耕保处、利用处、地勘处、空间规划局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一、申请条件(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二)项目布局合理;(三)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四)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五)不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申报资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背景、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请用地情况、其他情况、小结等, 另在报告中说明是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占用自然保护区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意见中说明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是否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等情况)。

(四)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各级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支持)开展工作的函,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图。

(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出具规划修改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现场踏勘论证报告(加盖公章);涉及占用耕地需踏勘的提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现场踏勘论证报告(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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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适用范围
1.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县人民政府或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或合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国土资规〔2017〕7号)。

三、申报材料(1套)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持申报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鲜章。

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开具签字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决定“同意”办理或“不同意”办理意见。

(三)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在“办结通知书”上签字认可后,领取预审意见。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二)承诺时限:五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注意事项
预审意见有效期为3年;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格式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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