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各上市公司、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完善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行为的约束机制,现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有关条件作出补充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新股,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
五、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份总数以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的股份总数为计算依据。
六、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占用的情况。
七、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不存在会计政策不稳健(如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比例过低等)、或有负债数额过大、潜在不良资产比例过高等情形。
九、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整改已满12个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0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0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7.24【实施日期】2018.07.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10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108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7月24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一、审核结果(一)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四)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一)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美国的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49%、15.25%和12.88%,与深圳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主体之间存在多项未决诉讼。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外销收入与海关记录出口数据对比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过程,相关诉讼是否涉及发行人产品的核心部件或核心技术,对生产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3)相关专利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4)中美贸易摩擦的具体影响及披露是否充分,发行人有何应对措施。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收入占比较高且逐年上升。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主要经销商与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报告期内新增客户中有部分为设立不久即成为收入占比较大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2017年前五大经销商客户中有三个来自杭州的原因及合理性;(3)经销商体系情况,是否存在直销客户与经销商的最终客户重合情况及原因;(4)对经销商的管理情况、经销商返利制度安排、最终销售实现情况;(5)经销模式下销售价格的确定依据,经销模式、直销模式毛利率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部分产品经销均价高于直销均价的原因及合理性。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圆通速递借壳大杨创世上市资本运作案例分析
1.2 大杨创世基本情况 ....................................................................................................7
○1 公司简介....................................................................................................................7 ○2 股权结构....................................................................................................................7 ○3 借壳前经营情况........................................................................................................7
827新政之后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
827新政之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一直备受关注。
2018年8月27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简称为“827新政”,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这一新政策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
一、827新政的调整内容在探讨827新政之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827新政的具体调整内容。
该政策相对于之前的规定做了一些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出条件放宽:对于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不再要求实施完毕后三年内达到股票公开发行条件。
2. 发行对象限制放宽:取消了对发行对象资质的相关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向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发行。
3. 发行方式灵活多样:放宽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类型的投资者。
4. 发行成本控制:对每股发行价格设置了相应的下限,防范抑制市场价格。
二、非公开发行情况的变化自827新政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
非公开发行加快了市场的资金融通速度,帮助上市公司更快速地获取到资金,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相比于之前的限制,取消了发行对象资质的相关规定,使得更多符合监管要求的特定对象可以成为发行对象,为上市公司增加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通过放宽发行方式,也使得公司更能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选择更为适合的发行方式,提高了灵活性。
由于对发行成本的控制,对于投资者来说,获得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门槛降低,提高了参与的便利性。
三、我的观点和理解作为你的文章写手,我认为827新政的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一政策的调整,让非公开发行更加灵活、多样化,同时也加快了资金融通的速度,为上市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渠道。
对于投资者而言,也提高了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便利性,符合市场化、规范化的发展趋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7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7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03【实施日期】2018.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审委2018年第7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七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8年第70次发审委会议于2018年5月3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一、审核结果(一)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一)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股东德拉克科技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少量同业业务。
同时,德拉克科技将发行人生产光纤预制棒、光纤的核心工艺PCVD工艺等相关专利许可给发行人使用,发行人与德拉克科技之间还存在相同的主要供应商Heraeus的情形。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与德拉克科技控制的相关企业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是否存在有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不利情形;(2)与德拉克科技签订的《光纤技术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执行并具备可持续性,如触发协议约定的销售区域划分自动失效条款,发行人是否有足够的措施防范利益冲突;(3)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独立,是否对德拉克科技存在重大技术依赖,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储备独立应对市场竞争,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4)发行人没有使用自主研发技术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5)发行人采购渠道是否独立,是否存在与德拉克科技共用采购渠道的情形,是否存在对Heraeus 供应链体系过度依赖的风险。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报告期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规模较大,合营企业鑫茂光通信、长飞四川、汕头奥星、鑫茂光缆、长飞上海、江苏中利及长飞信越既是前十大供应商又是前十大客户。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
日沪深重大事项公告快递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000606)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青海明胶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选举许正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审议通过《公司董(监)事、独立董事年度工作津贴方案》的议案。
(000035)ST科健:1月29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9日(星期五)下午2:00。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2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28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至5:30)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续聘武汉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000676)思达高科:重大诉讼事项持续披露2010年1月12日,思达高科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就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一案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
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借款已到期归还,本息结清,借款额度正常循环使用,公司资金周转正在恢复正常。
(000100)TCL集团:1月28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0年1月28日上午10点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5.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21日6.登记时间:2010年1月27日7.会议审议事项:《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000100)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TCL集团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12日召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郭爱平先生为本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17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9.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20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9月17日关于扩大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试点范围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证券上市,助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红筹企业纳入试点并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通知》明确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行业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
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红筹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不受前述行业限制。
三、红筹企业申请纳入试点,应当符合《通知》《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增的流程报价原则、流程、注意事项
定增的报价流程及规则目录一、定增的报价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主板定增报价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创业板定增报价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定增的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定增的注意事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管计划(包括专项)参与一年期定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资管计划主动管理参与定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5.11
•【文号】证监许可〔2024〕763号
•【施行日期】2024.05.11
•【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同意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763号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11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40838886422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87838886569000【处罚日期】2022.01.24【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黄鲁【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22 13:53:5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1025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42979089000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当事人:黄鲁,男,1993年5月出生,时任国信证券绍兴东池路营业部、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客户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鲁在从业期间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黄鲁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黄鲁为证券从业人员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10月21日,黄鲁任职国信证券绍兴东池路营业部,职位为客户经理,执业编号S09801****0032。
2021年5月24日至7月31日,黄鲁任职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职位为客户经理,执业编号S03501****0075。
二、黄鲁操作“黄某某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20年1月13日,黄某某某在国信证券绍兴分公司开立证券资金账户330500****22,下挂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62****247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27****539。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欣旺达: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07 证券简称:欣旺达公告编号:<欣>2020-065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的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94号),该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公司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张家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张家兴)【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00000【处罚日期】2022.04.24【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湖南证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湖南省【处罚对象】张家兴【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4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756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7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张家兴)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张家兴)当事人:张家兴,男,1974年7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张家兴内幕交易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制药)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张家兴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张家兴要求于2021年9月1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家兴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家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9年2月,方盛制药董事长张某华开始了解工业大麻项目相关事宜。
方盛制药跟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会泽县政府)签订框架协议(2019年4月8日)之前一、二周,张某华将有意与会泽县合作种植工业大麻的事情告诉了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肖某卿、证券事务代表何某两人。
2023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2023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条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那么,2023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有哪些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需要满足股东大会的决议,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并且符合市场化定价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来确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和价格,并且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还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在过去三年连续盈利,并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
这是为了保证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是对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一种要求。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还需要满足股权结构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这是为了避免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于集中,保障小股东的权益,促进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还需要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提示等。
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还需要满足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比如,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等义务。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符合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和要求,比如市值、股本结构、业务规模等。
2023年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和证监会审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股权结构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上市公司才有资格进行非公开发行新股。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同兴达:关于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公告编号:2020-095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2,768,99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655%。
2、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尽快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流通前,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关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并根据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1、2017年5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水晶光电:关于中国证监会1400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有关问题的回复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Canwin Appraisal Co., Ltd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00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有关问题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委员会下发的114005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研究后,已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本公司承办注册资产评估师已经认真复核,现将反馈意见中涉及资产评估方面的问题核查情况汇报如下:地址:杭州市教工路18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 87559001传真:(0571) 87178826反馈意见第14条:申请材料显示,标的资产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保持稳定,预测期内保持稳定增长。
请你公司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标的资产经营情况,补充披露预测期内营业收入保持增长的合理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13〕6253号),标的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和2013年1-9月的营业收入情况如下:单位:万元近年来世界经济处于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调整期,整体增长疲弱,增速放缓。
受此影响,反光材料市场需求亦有所减弱,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产品盈利能力稳步上升,抵销了宏观经济波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营业收入保持稳定。
本次收益法评估预测标的公司未来营业收入将稳定增长,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 世界经济已止跌回稳近年来世界经济处于国际金融危机和全球经济危机的逐步复苏阶段。
2013年,虽然全球工业生产和贸易仍显疲弱,国际金融市场持续波动,世界经济增速继续小幅回落。
但是,发达经济体经济已有摆脱底部迹象,美国和日本经济进入低速增长通道,欧元区结束衰退步入复苏,景气指标总体向好。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2014年世界经济的初步判断,目前世界经济发展中的有利因素多于不利因素,经济增长动力略有增强,预计2014年世界经济发展将有所加快。
同兴达: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2)国内手机厂商的全球市场份额稳步提升
2018 年以来,全球智能手机市场发展有所放缓,但市场内部竞争激烈,以 “HMOV”为代表的国内手机厂商份额逆势增长,苹果下滑较为明显。全球智能手 机的市场集中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前六名厂商的市场份额接近 80%。
厂商
三星 华为 苹果 小米 OPPO 其他 合计
14.1
100.00%
单位:亿部
2017 年
出货量 市场份额
3.2 21.92%
1.5 10.27%
2.34 16.03%
0.9
6.16%
1.2
8.22%
5.46 37.40%
14.6 100.00%
数据来源:IHS、IDC 等
(3)两类产品开发模式长期并存于手机厂商
目前除苹果以外,全球大部分品牌手机厂商均采取两类并行的产品开发模式:
二、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年产 6,000 万片异形全面屏二合一显示模组建设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1
公司拟通过购进先进的生产设备新建异形全面屏二合一显示模组生产线,项 目达产后将实现新增每年异形全面屏二合一显示模组 6,000 万片的生产能力,以 达到提升公司的制程能力、产品质量控制能力和对下游客户及时配套供货能力的 目的。
虽然智能手机市场增长放缓,但庞大的市场存量,仍确保了市场换机的巨大 需求。未来一段时期,拉动智能手机出货量增长的动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5G 通信技术带来“换机潮”需求。2019 年 6 月 6 日,工信部正式下发 5G 商用牌照,5G 通过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的融合, 为用户提供超高清视频、社交网络等加强虚拟现实的业务体验,促进人类交互方 式的再次升级。5G 的应用要求包括一系列不同的频谱、技术和方法,以及全新 的无线网络建设方法,同时带来对智能手机的全新要求,5G 手机将发生重大变 化,随着未来 5G 网络的推广和 5G 手机的进一步渗透,智能手机将迎来一波巨 量“换机潮”。2019 年 7 月-10 月,华为、中兴、三星、小米、vivo 等已陆续发布 其首款 5G 手机。
同兴达: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更新后)
证券简称:同兴达证券代码:002845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更新后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三月声明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达”或“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且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非公开发行事项能否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2、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3、本计划尚未收到入资款项,存在不确定性;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无法成立的风险;4、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1、《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2、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为公司或公司下属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且符合下属标准之一的员工:(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与公司或下属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3)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
参加人员总人数不超过300人。
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签署《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及缴款的情况确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每单位份额对应人民币1元,设立时计划份额不超过30,000,000份(含本数,下同),对应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0元。
具体根据员工实际缴款金额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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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达(TXD)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20)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公告编号:2020-06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4月21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200777),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进一步审核,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