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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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管理基础概念

产权管理基础概念

产权管理基础概念
产权管理就是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依照宪法确定的原则,区别房地产性质、类别,制定政策、法规,进行审查产权、确认产权,保障产权及监督产权的合法行使等工作,并结合产籍管理进行资料整理,为国家建设提供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和产权资料。

这个过程就是产权管理。

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和执行房地产政策、法规: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
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
租、抵押等规定,以及房屋买卖、租赁等规定。

2.审查产权、确认产权:在进行房地产交易前,需要对房地产的产权进行
审查,确认其合法性。

这包括对房地产的权属证明、登记簿册等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有效。

3.保障产权及监督产权的合法行使:政府需要保障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
益,防止其受到侵犯。

同时,还需要监督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出现非法交易、欺诈等行为。

4.产籍管理:产籍是记录房地产权属关系的簿册,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
用权在通过经常性的测绘和申报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图表、帐卡、证件等资料的总称。

产籍管理就是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5.为国家建设提供统计资料和产权资料:政府需要通过产权管理为国家建
设提供所需的统计资料和产权资料。

这些资料可以用于制定政策、规划城市建设等。

总的来说,产权管理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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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的程序: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2)审查报批 3)征地方案的公告 4)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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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 征用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
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 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2.1 土地产权制度 2.2 土地产权征收制度 2.4 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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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它是土地 产权制度的核心,也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
全民所有(国家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它是 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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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补偿
安置人口=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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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1)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予以利用,待特 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为下列哪项制度( A )
A. 土地征用
B. 土地征收
C. 土地征集
D.
土地征购
土地用途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和旅游用地 耕地承包期 草地承包期 林地承包期
使用期限
最高70年 最高50年 最高40年
30年 30至50年 30至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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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不动产产权与产籍
不动产他项权利:是指在他人所有房屋和土地上设定的限制物权, 具体包括典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抵押权。
典权是指典权人以支付典金为代价,对出典人的不动产行使占 永佃权是指通过按年向土有地、所使有用者地、缴上收纳权益租是以金指及地而利对役长用承权期他典是或人不指永土动因久地产自使营行己造使所建一有筑定或物程使、度用其处的他分土工的地作权受物利环及。境竹所木限并而对必须使用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理论教学大纲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理论教学大纲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中文):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课程编码:09134500学分: 3 学时:48 理论:48 实验:无适用专业:工程管理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本课程为工程管理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方向)的专业必修课,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房地产领域的一些基本制度,掌握其中的概念、基本原理、普遍规律和一般方法,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房地产法律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同时通过教学使学生领会和掌握法学的思维方法,学会从法学的视角去解决工程实际中发生的事情,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基本要求1、知识、能力、素质的基本要求;通过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基本掌握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基础知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度和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制度;理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与监理;掌握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分类、特点和基本原则.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评估房地产的价格、质量、折旧、维修,以及税收、抵押、信贷、保险、未来的升降值趋势等。

2、教学模式基本要求(1)在教学过程中,要求理论结合实际,注重案例教学和实际操作;(2)本课程以讲授为主,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积极采用参与式、互动式、体验式等的现代教学方式方法。

三、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一章房地产法律法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房地产和房地产市场的含义,掌握房地产法的概念、体系和基本原则了解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把握房地产法的地位。

教学内容:房地产和房地产业;房地产的含义、分类、特点;房地产业的含义、特点、行业细分、基本架构、地位与作用;城市土地制度的改革;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宪法确立的房地产法律原则;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第二章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与征收补偿教学目的:了解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集体土地征用及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理解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出租的概念、特征;掌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1990)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

是指定房屋的产权档案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

第五条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测绘和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第二章产权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30•【文号】主席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07.08.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房地产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

房地产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

目录下一节第一章房地产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房地产产权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作为实施房地产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说,首要任务就是弄清什么是房地产产权管理(包括产籍管理),以及在实施房地产产权管理过程中,管理的目的、依据、原则、范围、对象、形式和方法,从而有效地担负起自身的职责,以达到贯彻实行国家的房地产管理政策、法律和法规,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工作效率,是房地产行政管理中必须切实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后,对设置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仍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才能不断理顺管理体制,以适应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法制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也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们和机构设置一样,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自身发展。

第一节房地产产权管理的重要作用房屋和土地,以其自然形态和性质而言,是存在于我们生存空间中的具有某种用途的物质。

当它们进入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之后,特别是私有制产生之后,便产生了社会的属性,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品属性,它们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二是由商品属性所要求而产生的财产权属性,即作为财产必须归属于某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我们把这些具有社会属性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称之为房地产。

为保障实现房地产的社会属性(特别是财产权属性),依照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房地产的产生、流通、使用及其灭失所进行的管理,称之为房地产管理。

在房地产管理中,房屋、土地和房地产是有一定区别的。

房屋是供人类使用的居住、生产、经营、文化、教育等各种用途的建筑物,它体现出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层次、朝向、坐落等自然属性。

房产是指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的作为财产的房屋。

人们在房屋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了这样那样的社会关系。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1994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的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所)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的产权产籍审查、确认、立卷、建档并对管辖区内的单位自管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产产权监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报登记。

涉外及国有直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须到市房产产权监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房屋产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登记申请人:(一)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二)法人所有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五)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登记。

第八条房屋产权人如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交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在着得过且过 的心理 。 其次是在这些领导 的管理之下的员工也普遍 对房地产进行权 属登记是非常及时和必要 的。 素质不高 , 对于应用新技术 、 新 方法既没有从 心理 素质上做好准备 , 结 束 语 也没有从 知识 、 技术 、 能力上做好准备 。 这就给房屋产权产籍 的管理 产权管理是产籍管理 的基础, 产 籍管理来源于产权管理 , 又反 工作 带来 了巨大的阻碍 , 严重影响了管理工作 的发展。 过来为产权管理 服务,彼此相互依存 , 缺一不可 。房地产产权产籍 2做好产 权产籍管理工作的对策 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 的基础性工作, 这项工作涉及 面广。 每个环 2 . 1务求实效 、 依法行政是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灵魂 节都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作为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职能部门, 自从温家宝总理 主持政 府工作以来 ,务实 高效的事务处理 方 随着 机构改革进程 的加快, 必然要 在服务意识 和工作观 念上作相
我国从 2 0 世纪的 8 O 年代即开始颁布了多项法令规范化房屋 的时间内看到全部信息。 既减轻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 对相关的权属管理机构进行 了 适 时的设立 , 并 又为广大人民群众节省了等待的时间。就以一个人节省 5 分钟( 事 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了合理的调配, 同时对于权属的档案的管理工 实上不止 5 分钟) 计算, 一年为数以百万计的人民群众节省下来的 作等也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可 以说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 有据可 时间就极为可观 了。 查。但是在实际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践工作中, 许多机构却不能 2 . 4拓宽乡镇产权发证业务, 是今后产权产籍管理的发展方向 建立 其机构 内部 的科学 、 规范化 的管理制度 、 审核制 度 、 考核制 度 、 我国多数县的大部分人口 都分布在乡镇农村 随着改革开放进 监督制度 , 在房屋 的产权产籍 管理工作 中存在着有 意或无意 的人为 程的加快, 农村经济社会条件 、 居民就业结构 、 收入水平和居住观 的随意 陛。 这种随意性一方面源于机构内部制度的不健 全、 不完善 , 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制镇的居民将大幅增加, 进行统一的规 另一方面源于 自上而下 的缺乏依法管理房屋产权产籍 的意识。 划建设, 形成新的乡镇集贸市场, 向商品化、工业化推进是各乡镇 1 . 2档案利用手段现代化程度不高, 影响作用的发挥 未来发展的趋势 。从这点可 以看出, 县级 乡镇房地产市场蕴含着 巨 现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必须依靠现代化 的管理手段 、 管 理工具 大的潜力和发展空 间。 来进 行 , 但是 , 我国 目前并非所有 的房屋产权产籍 管理工作都应用 2 . 5 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提出了新 的要求 了现代化 的计算机管理。 绝 大多数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 门还在使用 今年, 作为一部与房地产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 《 物权

地理信息系统下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地理信息系统下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要素 空 间数 据 库 及应 用软件 来实 现 。 GI S的主要应用可 以概 括如下:量算和 统计、 监测和预 测 .规划和管理 辅助
决策 、向空 间拓展
目前 , 用型 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 应
房屋产 权产籍管理信 息系统 . 是以 计 算机为基础 用系统 思想 . 息理论 信 建 立起来 的 .为房 地产 产权产 籍 管理 决 策和管 理 业务服 务 的信 息 系统 。同 传 统的房 地产 管理 相 比 房地 产产 权 产 籍管理 信息 系统 具有高 效率 、高 质 量 的优 越性 为房 地产 管理提 供 了优 良的工作环 境 .规 范的 工作程 序和 快 捷 的 工作 效 率 .由于其具 有很 强的 统 计 能 力和管理 能 力 .减少 了认 为 因素 的影 响 .从 而使 房屋 产权 产籍 管理 工
t nS s m. I) i yt G S理论和技术 日益成熟 , 范 。 o e 其应用范围已经渗透到国民经济建设的
缘 学 科 。它采 用 现 代 化 的方 法 采 集 、 存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是房产管理的基 储 、分析 .管理 和显示 、模拟与地 理空
各个领域和部门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 础 工作 .也 是房地 产依 法行 政 的一 项 间分 布有 关 的数据 图形 ,为 管理和 决
软件与当今可视化开发语言的集成 二次 开发方式就 成为 GI S应用开发 的主流 。 集成二次开 发是指利用专业 的GI T具 S 软件 如 Ar/ e Ma If c w Vi pno等 实现 G S的基 本功能 .以通用软件开 发工具 I 尤其是 可视 化 开发 工具 .如 Dep i l h
管理科 学 . 用数学和各种 应用学 应 产 权产籍管理 的根本 目的 因此 , 认真 学 、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登记主体和范围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主体包括房地产权利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相关部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他项权利等相关权利的登记。

第三章登记流程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符合以下流程:
(一)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
(二)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材料;
(三)进行登记数据录入和核实;
(四)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书。

第四章登记申请材料
第五条权利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应提交联系明、购房合同、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应提交法人联系明、公司章程、房屋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章登记数据管理
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登记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登记机构应及时更新、维护登记数据,并通过合法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件
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登记申请表格;2、登记证书样本。

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1、房地产权利人:指合法获取房地产权利的个人或企业。

2、不动产登记机构:指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的行政机构。

3、他项权利:指对不动产权利的抵押、租赁等权利。

第九章全文结束。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2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2

第八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 • • • • 8.4.4产籍资料业务管理内容 1.收集;2.整理;3.鉴定 4.保管;5.检索;6.编研 7.统计;8.异动管理 9.利用
第八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 8.5房地产测绘 • 1.房地产测绘的定义 • 房地产测绘是指运用测绘技术和手段,采集 和表述房地产有关信息,是房地产管理服务 的一项专业技术活动。 • 2.房地产测绘的作用 • (1)为房地产管理服务 (2)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 • 3.房地产测绘成果
第七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
• • • • • 7.3.2房地产抵押的一般规定 7.3.3房地产抵押合同 7.3.4抵押登记 7.3.5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7.3.6房地产抵押的受偿
第七章 房地产交易管理
7.4房屋租赁管理 • 7.4.1房屋租赁概述 • 1.房屋租赁的概念 • 2.房屋租赁的分类 • 3.房屋租赁的相关政策 • 7.4.2房屋租赁的条件
第八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 8.2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 • • • 8.2.1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法定机关 8.2.2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的工作程序 1.在房、地分管体制下 2.在房、地统管体制下 (1)按土地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划分权限的管 理模式。 (2)按土地出让前后合法权限的管理模式。 (3)按城、乡划分权限的管理模式。 (4)实行“房地合一”的管理模式
第八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 8.6房地产产权统计 • 8.6.1房地产产权统计的意义
• 1.可以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 2.可以为社会有关部门提供所需要的信息 • 3.有利于上级机关了解有关政策和计划的执 行情况 • 4.有利于产权登记机构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产权档案的整理

产权档案的整理

目录上一章下一章第三章产权档案的整理第一节产权档案整理的意义和内容第二节产权档案的分类第三节产权档案的立卷第四节案卷排列与编号第五节编制案卷目录第六节房地产图、卡、册的整理第一节产权档案整理的意义和内容一、产权档案整理的含义房地产产权档案整理工作,就是将零散的和需要进一步系统化的房地产产权档案,进行基本的分类、组合和编目,使之系统起来。

这里讲的整理,是指房地产产权档案文件本身的整理,而不是指房地产产权档案内容的整理。

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根据房地产产权档案内容所记载的知识体系擘肌分理;二是按照房地产产权档案表达内容的方式和载体形式分门别类。

在实际工作中,二者常常要结合进行。

二、产权档案整理的意义产权档案整理工作,对整个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它是档案基础工作中的关键环节。

在档案工作所有环节中,收集工作是起点,提供利用是目的,而档案的整理则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所在。

上承收集工作,可以进一步了解和检查房地产产权档案收集工作的质量;下继开发利用,为开发利用创造条件。

因此,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中间环节,其意义主要为:(一)是实现房地产产权档案科学管理的基础。

列宁说过,要有成效地进行管理,还必须善于实际地进行组织工作。

房地产产权档案的整理工作,就是对房地产产权档案进行有序地组织。

按照控制论的观点,管理就是控制。

要实行控制,就要把被控制对象有序地组织起来。

对房地产产权档案的管理,一是要实现对房地产产权档案所含知识内容的控制,以利于查找利用;二是要实现对房地产产权档案实体的控制,以利于房地产产权档案的安全保管。

通过对房地产产权档案内容特征的系统化,就可以达到对房地产产权档案所含知识内容的控制;通过对房地产产权档案形式特征的系统化,则可以达到对房地产产权档案实体的控制。

由此可见,房地产产权档案整理工作是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

(二)是查找利用的必要步骤。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及市场经济的繁荣,每年房地产产权档案产生量数以千计。

如不整理,将会“堆积如山”,要查阅其中某一份档案就象“大海捞针”。

房地产权产籍

房地产权产籍

房地产权产籍房地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享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房地产权产籍则是记录、管理房地产权的文档,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房地产权产籍进行详细介绍。

一、房地产权产籍的作用房地产权产籍作为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文档,具有以下作用:1.证明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房地产权产籍记录了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可以用于证明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记录房地产的基本信息:房地产权产籍记录了房地产的基本信息,如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用途、建筑年代、产权证号等信息,可以用于查询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3.保障房地产的交易权利:房地产权产籍记录了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作为房地产交易的重要依据,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权利。

4.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房地产权产籍的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伪造、篡改房地产权产籍信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二、房地产权产籍的内容房地产权产籍包括以下内容:1.房地产的基本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建筑面积、用途、建筑年代、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情况等信息。

2.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信息:包括名称、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

3.房地产权证书的信息:包括权利人名称、被授予权利的性质和范围、登记日期、证书号码等信息。

4.房地产权变更信息:包括房地产权证书的变更信息、不动产登记已变更信息、已登记的抵押权等信息。

5.其他信息:包括房屋的历史使用情况、房屋是否存在纠纷、欠税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等信息。

三、房地产权产籍的管理房地产权产籍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依据,所以需要得到专门管理。

一般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处等部门进行管理。

1.信息收集:房地产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处需要收集房地产的基本信息,以确保房地产权产籍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信息管理:房地产管理机构和不动产登记处需要按照规定对房地产权产籍信息进行登记、修改、查询等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6.26•【文号】[2000]军字第26号•【施行日期】2000.06.26•【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军字第26号2000年6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房地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军队房地产,保障军队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依法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

第三条军队房地产的权属归中央军委,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由总后勤部代表行使。

军队房地产管理的业务工作由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军队房地产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单位和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第四条军队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战备,保证生活,依照法规,依靠科技,合理规划,统一调配,坚持管理正规化标准,推行保障社会化改革,走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路子。

第五条依法保护、合理使用军队房地产是全军所有单位和人员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丢弃、损坏或者擅自处置军队房地产。

第六条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营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从事军队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训练,熟悉业务、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总后勤部在房地产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中央军委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军房地产管理规章;(二)负责军队房地产调配、处置、利用和管理;(三)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四)审批军级以上单位的营区规划;(五)决定全军房地产普查、登记、清理等重大事宜;(六)指导、监督全军房地产管理工作;(七)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营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军队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制房地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二)承办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审核编报事宜;(三)组织拟制营区规划;(四)组织实施军用土地、营区、营房、设施设备和营具的管理、维护、使用;(五)组织实施营区水、电、气、暖的保障和管理;(六)承办军队房地产的调配、处置事宜;(七)负责军队房地产统计工作;(八)管理军队房地产的产权产籍档案;(九)组织房地产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十)组织军队房地产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以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十一)上级赋予的其他房地产管理职责。

《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

《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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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 是一个由人、计算机等组成的能进行信息的收集、 传递、储存、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它能实测企业 的各种运行情况,利用过去数据预测未来,从企业全局 出发辅助企业进行决策;利用信息控制企业的行为;帮 助企业实现其规划目标。
MIS 是一个以人为主导,利用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 通信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进行信息的收集、传输、 加工、储存、更新和维护,以企业战略竞优,提高效益 和效率为目的,支持企业高层决策、中层控制、基层运 作的集成化的人机系统。
存在和发展的,它必须完成组织为实现其 目标所需要的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加 工和利用等信息处理活动 6. RE-MIS是一个一体化或集成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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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RE-MIS的特点
一、RE-MIS的概念结构
房地产信息管理者
房地产信息源
房地产信息处理器
房地产信息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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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RE-MIS的层次结构 1.战略层RE-MIS 2. 战术层RE-MIS 3. 作业层RE-MIS (三)RE-MIS的功能结构 (四)RE-MIS的软件结构 (五)RE-MIS的硬件件结构
的系统,它综合运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管理技 术和决策技术,与现代化的管理思想、方法和手段相 结合,辅助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决策。 MIS 是一个利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手工作业,分析、 计划、控制和决策的模型,以及数据库的用户—机器 系统。它能提供信息,支持企业或组织的运行、管理 和决策。 MIS 是一个具有高度复杂性、多元性和综合性的人机 系统,它全面使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 数据库技术及管理科学、运筹学、统计学、模型论和 各种最优化技术,为经营管理和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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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概述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七章: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辅导(含习题及答案)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七章: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辅导(含习题及答案)

第七章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与政策【本章历年考试情况】■本章所占分值较高,比较重要。

【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房地产登记概述第二节房地产登记制度第三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第四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第五节房地产测绘第一节房地产登记概述1.房地产登记的概念◆■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将房地产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是将房地产权利现状、权利变动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公示的行为,是一种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2.房地产登记制度的类型▲(两大类)■契据登记制(对抗要件主义)本质是权利在当事人订立合约时就生效登记机构只审查形式,只作权利状态记载而不确定权利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法院可以裁定已登记的契约无效,登记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产权登记制(成立要件主义)将登记作为房地产权利成立的要件,未经登记使不产生效力,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分类权利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3.房地产登记的目的和意义▲■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安全,减少交易成本■为房地产管理奠定基础■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4.房地产登记的任务▲■做好登记簿记载工作■做好房地产登记信息化工作■做好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5.房地产登记的原则◆■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房地不可分割,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为同一人■属地管理原则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6.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6.1 不动产登记原则(三统一)■统一登记范围■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办法6.2 登记机构的职责■查验资料■询问申请人■如实登记有关事项■其它【重点】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有的行为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6.3 不动产登记的载体(两类载体)■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构的文件,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机构颁发给权利人的证书,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两者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2008年真题】◆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致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6.04.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系指房屋所有权;房屋产籍系指房屋的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反映房屋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部门。

市(地)、县(市、区)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第五条城市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屋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产权及房屋他项权利的设定或终止,应向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在本省境内拥有的私有房屋的产权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可以白行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

国家所有房屋的产权登记,由国家授权的单位申请办理。

第八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提交卜列文件:(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二)权利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产权的合法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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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实地勘验。形式要件与实地勘验结果一致, 方予以登记。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属 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产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 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后,涉及权利转移、设定、 变更等,权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若 不登记,房地产权利便得不到法律保护,且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颁发权利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产权申请人登记的权利, 按程序登记完毕后,还要给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 权属证书为权利人权利的凭证,由权利人持有和保 管。
六、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一)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 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 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 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房、地统管体制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五、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地域范围
《房地产管理法》对权属登记的地域范围明 确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 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人(自然人及法人)都要进行权 属登记。
在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登记,权利人应向 登记机关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文件。 (四)转移登记 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 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 的登记。 (五)变更登记 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 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六)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 的登记。 (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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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原则 (一)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必须一致。 (二) 属地管理原则 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房地产权 属登记必须在房地产所在地进行。
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概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 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权属管理的首要核心 内容。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房 地产进行登记,审查确认产权,核发权属证书,办理 权属的转移变更,调处产权纠纷,监督规范权利人的 行为。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 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 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 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 书。”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其 他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管理机构 我国对土地、房产管理分为两种模式,因此房地 产登记发证的管理机构也分两种情况: (一)在房、地分管体制下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 由于我国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 属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 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 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 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 人。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采取实质性审查 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出 的登记申请,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而且还必须对申 请登记的权利的权源证明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并
第七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管理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总称。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 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房地产确权、发证工作 主要任务就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 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属的转让、变更、他项权 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证工作,以及房地产 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的注 销工作。 (二)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 房地产测绘是根据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需要, 应用测绘技术、提供以权属为核心、权属的单元界 址为基础,以房屋及房屋所在平面位置、房屋状况、 面积为重点的房地产图的一种技术服务。 房地产的权属关系、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 及时、准确地进行变更测量,使房地产图和房地产 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三)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首先要做好现有权属档案资料的管理;其次是在 初始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权属管理提供的权属转移、 变更情况,对权属档案进行不断修正、补充和增籍、 灭籍工作,以保持权属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使图、 档、卡、册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一)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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